⑴ 危险品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一般到巴南区运管局去办。
需提供身份证明,免冠照,填写由运管局提供的申请表格,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加盖公章。报送后接受培训,考试获得资格!
从重庆市运管局获悉,根据《全市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将要求安装GPS,相关从业人员也将接受培训,否则不得上岗。
车辆要求全部安装GPS
该《方案》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更新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对车辆和设备进行检查、补充、整改、送检。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一级车要求,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前后保险杠上要喷印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斜纹。车辆应配置运行状态记录装置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即GPS。此外,要安装相应的隔热、导静电、切断电源等装置。
车辆要按规定制作、粘贴警示标志。据《方案》中规定,车辆或罐体后部应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货物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或“爆”文字;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可承运两类及两类以上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根据每类危险货物分别制作告示牌,并对应使用。告示牌为可插取式。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到车辆入籍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接受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罐、槽车应接受质监部门的检测。
相关从业人员须接受培训
根据《方案》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接受以危险货物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市运管局在其相关证件上签注合格章。企业法人、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者,市运管局将不得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认定;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将登记造册。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应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发现违规将责令停业
据了解,市运管局将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并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各种基础台账。同时还将加强日常监管,发现企业、车辆和人员不符合运输条件时,将立即责令其中止经营,并报市运管局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收回其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灯、标志牌。
⑵ 危货化学品运输车辆环境法律法规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⑶ 关于危险品道路运输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4、GBl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5、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6、GB 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3)危货运输法律法规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管理条例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 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 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⑷ 危货运输培训内容
危货运输的时候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这样才能够安全地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