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煤矿反三违自查自纠阶段具体方案
评论员文章:反“三违”治隐患实现本质安全——三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安全环保工作吉林石化双苯厂爆炸事故,教训深刻。近年来,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的力度也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有所好转。但这次事故反映出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当前,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放在更加优先的位置来抓,全面检查和总结近几年来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安全环保工作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本质安全。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查找工作中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汲取各类重大事故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安全环保工作制度和措施,在全面真正落实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上狠下功夫,在全面彻底整改、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上狠下功夫,在全面建立健全突发事故应对、次生事故防范措施上狠下功夫。各单位要继续以反“三违”为重点,切实解决有章不循、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大量事实证明,90%以上的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三违”行为造成的。根除事故隐患,必须首先根除“三违”。要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引导员工深刻认识“三违”的严重危害,克服侥幸心理,自觉查找身边的习惯性“三违”现象,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努力做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要继续清理和修订安全操作标准和规程,督促员工认真学习掌握,自觉落实和执行。要严格进行生产操作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推行操作确认制,做到只有“规定动作”,杜绝“自选动作”,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过程管理、规范管理和精细管理。要把隐患治理作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责任,对事故隐患整改项目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实行挂牌督察,限期整改。要下决心关停淘汰那些装置规模小、危险性高、环保隐患大、与主营业务联系不紧密的装置。要进一步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重大隐患,要优先列入整改计划,对新上项目和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防止留下新的隐患,并要严格防止设备超期服役和报废在用,提高安全技术与装备保障能力。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基层建设纲要》,大力强化“三基”工作。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要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和规程,明确各层次、各岗位的权责和标准,并切实抓好落实;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安全行为能力,为确保操作安全奠定坚实的思想和技术基础。沉痛的教训,要永远铭记。加强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的各项措施要真正落到实处,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形势才会明显好转,也就为实现本质安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来源:中国石油报
⑵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内容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四条 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第五条 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评选、推荐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教材,制发相关证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第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含辖区内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负责对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推荐教材、考核具体操作程序或者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训范围,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关的证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上述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可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
第十八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聘用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矿长从事生产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或者实施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⑶ 谁有煤矿企业廉政学习教育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按照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和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立足教育,提高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确保各级领导人员队伍纯洁稳定,维护工程局又好又快发展。
二、时间安排:20011年4-6月
三、教育对象:局属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各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四、教育内容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
2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并提出的“七个不准”;
3集团公司《关于“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的若干规定》(中水电监[2006]4号);
4集团公司《工程发包、分包、设备物资采购和市场营销等领域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5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中水电党[2003]9号);
6集团公司及本单位有关工程分包、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7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工程发包和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8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违纪违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中水电[2006]8号);
9《集团公司系统违纪违法案例选编》(2007版)及相关警示教育片。
集团公司将统一印发学习教育读本。
五、步骤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工程局将于4月中旬召开“开展廉洁从业专项教育活动”专题会议,组织局机关本部部门负责人及局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工程局主要领导作动员讲话,启动廉洁从业专项教育活动。各单位要根据工程局会议精神分别召开会议做好本次学习教育的发动工作。
2、学习剖析阶段。本次学习教育活动采取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组织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本部部门负责人,学习集团公司规定的学习内容,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天。学习教育活动中,各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总结分析评价本单位近年来在这些领域的工作情况和现状。要组织领导人员围绕本次学习教育活动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展开讨论,并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剖析评价自身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突出问题。同时各单位要利用内部报纸、广播或网站等媒介进行宣传并认真指导基层单位搞好学习教育工作。
各级领导人员要在集中组织学习后进行个人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本人对学习活动及教育内容的认识;担任领导职务及所从事的工作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和廉洁从业情况。个人总结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工程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总结材料要上报集团公司纪委,各单位及局管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和局机关部门副职以上人员的个人总结材料要上报工程局纪委。
3、总结整改阶段。各单位要以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方式,针对学习教育中发现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据此对相关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领导人员个人也要根据自我剖析和学习教育活动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本人整改措施,并在适当范围内向干部职工进行公示。各单位领导人员的个人落实整改情况要在下一年度的职代会期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报告。
4、教育活动总结阶段。各单位将本单位专项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反映出的问题情况以及对今后进一步深化廉洁从业工作的建议于5月30日前报工程局纪委;工程局将对专项教育活动进行总结并按照要求上报集团公司。
六、有关要求
1、要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本次专项教育活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纪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教育学习资料,保证教育工作不走过场。工程局将在活动期间组成巡视组,对各单位教育活动进行检查,各单位也要对下属单位进行巡视检查。
2、要围绕“廉洁从业专项教育活动”,重点开展“四个一”活动。即:党政主要领导要结合系统内外的具体案例讲一次党课;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负责人开展一次廉洁谈话活动,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人员,要对其进行劝诫或提出要求;每位领导人员要保证观看一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片;每个单位要请地方纪委、检察机关作一次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讲座。
3、要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以专项教育工作为契机,利用报纸、网站、公告栏等媒介,做好廉洁从业要求的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宣教氛围。
4、要抓出成效。各单位要认真组织集中学习活动,保证学习人数、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要突出主题,不得将无关的内容带到学习教育活动中来。各单位和每位领导人员的个人总结要客观具体,实事求是,认真查找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深刻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的危害。对于学习教育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做到既要搞好教育又要保护好干部,对于顶风违纪和经教育仍无悔过表现的领导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