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想考法院的工作,我应该具备什么专业知识
报考检察院和法院:需要参加省公务员统一考试,要考申论和行测,不考法律基础知识。
但要先查询是否检察院和法院招收的条件
条件:需要通过司法考试
分为笔试与面试:笔试考申论与行测,面试为法院自主命题。
测试内容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型多样,且不拘泥于固有测试模式,其主要内容涉及:
1.言语理解与表达
主要测查考生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内容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
2.数量关系
主要测查考生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
3.判断推理
主要测查考生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
4.常识判断
主要测查考生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对常见现象或事物进行分析、归纳、推理的能力。主要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面的基本常识。
5.资料分析
主要测查考生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等构成。
(三)作答要求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全部为选择题。测试材料分为两部分:试题本和答题卡。考生必须将题本上的条形码揭下,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否则因未粘贴、粘贴错误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2.考生须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的姓名、报考部门栏上填好本人姓名和报考部门,并在准考证号一栏的空白方框中填上本人准考证号。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栏中相应方括号内的数字涂黑,黑度以盖住框内字母为准,不要涂到框外。
3.考生阅读试题本上的试题,然后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相应的题号下所选答案的标号涂黑,作答在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用其他笔填涂的一律无效。
4.考生务必携带的文具以准考证要求为准。
三、《申论》应考须知
(一)科目介绍
主要测查考生通过对给定资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等,所体现出的把握现象、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申论》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其中《申论》(甲)、《申论》(乙)和《申论》(丙)在题型、题量和难度等方面会有所不同。
(二)测试内容
根据背景资料和测量目标的不同,《申论》题型及要求会有所变化,其测试重点主要涉及:
1.阅读理解能力
要求全面把握给定资料的内容,准确理解给定资料的含义,准确提炼事实所包含的观点,并揭示所反映的本质问题。
2.综合分析能力
要求对给定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观点或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多角度地思考资料内容,作出合理的推断或评价。
3.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
要求借助自身的实践经验或生活体验,在对给定资料理解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和界定问题,作出评估或权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
4.文字表达能力
要求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
5.贯彻执行能力
要求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
(三)作答要求
1.《申论》试题全部为主观题。测试材料分为两部分:试题本和答题卡。考生须将答案作答在申论答题卡上,在非指定位置作答的一律无效。
2.考生须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的姓名、报考部门栏上填好本人姓名和报考部门,并在准考证号一栏的空白方框中填上本人准考证号。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栏中相应方括号内的数字涂黑,黑度以盖住框内字母为准,不要涂到框外。
3.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试卷的考生,必须用少数民族语言答卷,否则后果自负。
4.考生务必携带的文具以准考证要求为准。
拓展内容:
吉林省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采取分级考试的形式进行,笔试科目为公共科目、公安专业科目(报考公安机关执法类职位考生加考该科目)。报考省直、市(州)直机关(含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局和长春市所辖区)和选调生职位的考试级别为甲级,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甲)、《申论》(甲)。报考县(市、区)机关(含垂直管理系统的县和除长春市辖区之外的区局)、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及省和市(州)直机关(单位)驻本级政府所在地之外县(市)的考试级别为乙级,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乙)、《申论》(乙)。其中报考乡镇机关录用优秀村干部和街道办事处录用优秀居委会干部职位的考生,考试级别为丙级,笔试科目为《申论》(丙)和《农村工作常识》或《街道工作常识》。报考公安机关执法类职位的考生笔试科目除《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甲或乙,根据公安机关级别确定)、《申论》(甲或乙,根据公安机关级别确定)外,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考点设置在市(州)政府所在地。报考省社保系统、省统计系统、省地税系统(不含长白山地方税务局)职位的考生笔试考点设置在各级社保局、统计局、地税局所在市(州);报考长白山地方税务局职位的考生笔试考点设在长春(省直考区)。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和考试机构,不指定考试复习资料,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参考资料: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❷ 如何制定法务培训计划
法务部门新年度培训计划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为了提高我部门员工队伍的素质及专业技能,增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实现强化基础、提升服务的需要,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的防火墙,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我部门特制订2014年培训计划书如下:
一、 培训原则
1、坚持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条及时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和员工多样化的培训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2、坚持自主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培训机制,立足自主培训,搞好基础培训和常规培训,通过外部资源搞好相关专业培训。
3、坚持节省经费与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部门自身情况及公司发展需要,适当参加培训机构的相关培训。为了节省费用,每个专题安排个别员工参加培训,培训后参加者与部门其他同事分享资源。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发展需求,2014年培训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司法相关法律事务
②劳动争议案件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
③国际贸易常见纠纷及法律风险防范
④担保物权理解与适用、司法实践与担保纠纷案件审理实务
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案件审理实务
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及法律救济
⑦破产、重组、清算案件法律事务
三、培训方式
为了提高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吸收性,培训方式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 选派员工参加法律培训机构的专题培训
根据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以及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培训计划,结合部门自身缺憾及公司发展需求选取适合的专题,选派个别员工参与培训。被选派员工回来将知识吸收消化后,再以讲课的形式,将所学所感分享给全部门。
2. 邀请专家、法官授课培训
根据现有的人际资源,邀请大学的法学教授以及市中院等法院审判、执行 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公安、检察系统相关部门的领导在方便的时候给部门授课,讲解实际司法操作中的诉讼技巧及问题防范,解答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问题,为纸质化的枯燥培训注入新鲜的血液。
3. 购买法律资料,部门内部提升
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最重要的还是要利用工作的闲暇之余自行充电。部门内部订购一些专业书籍报刊自行阅读学习,既能节省整块的时间又能节省开支,所学知识随时吸收随时消化。遇到不能自己解决的疑难问题可以在参加培训机构专题的时候进行探讨或者向教授、法官等请教。做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资源,提升部门整体素质。
四、期望效果
通过上述培训计划的实施,争取使本部门的整体专业技能更上一层楼。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客观冷静、处理问题的时候从容淡定,任何案件都能做到全力争取最大利益、最大程度防范风险,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为公司争取一切合法权益!
❸ 如何提升法官格局 塑造法院气质
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探索建立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管辖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学合理、衔接有序、确保公正的司法管辖制度。
1.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调整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有序衔接。
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 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逐步实现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规范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6. 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制度。
7. 健全公益诉讼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
8.继续推动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理顺案件管辖机制,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
9. 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
(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10.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11.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12.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立法机关的授权和监督下,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13.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14.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强化民事诉讼证明中当事人的主导地位,依法确定当事人证明责任。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严格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和范围。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重要证据都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15. 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动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庭审录音录像的管理、使用、储存制度。规范以图文、视频等方式直播庭审的范围和程序。
16. 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动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
(三)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健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一审、二审和再审的不同职能,确保审级独立。到2016年底,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
17.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18. 完善分案制度。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对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
19. 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科学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完善提级管辖制度,明确一审案件管辖权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推动实现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20. 强化审级监督。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完善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文书的公开释明机制和案件信息反馈机制。人民法院办理二审、提审、申请再审及申诉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指出一审或原审存在的问题,并阐明裁判理由。人民法院办理已经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法定形式的结案文书;符合公开条件的,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21. 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强化法定期限内立案和正常审限内结案,建立长期未结案通报机制,坚决停止人为控制收结案的错误做法。依托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发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服务、研判和导向作用。
22. 深化司法统计改革。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改革司法统计管理体制,打造分类科学、信息全面的司法统计标准体系,逐步构建符合审判实际和司法规律的实证分析模型,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和全国法院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
23. 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方式,加强司法解释等审判指导方式的规范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改革和完善指导性案例的筛选、评估和发布机制。健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
24.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完善财产刑执行制度,推动将财产刑执行纳入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
25. 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明确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和范围,规范司法救助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严格资金的管理使用。推动国家司法救助立法,切实发挥司法救助在帮扶群众、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26. 深化司法领域区际国际合作。推动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区际、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推动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
(四)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27. 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独任制审判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合议制审判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都是主审法官的,原则上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职能范围,完善合议庭成员在交叉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
28.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合议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
29. 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健全诉讼卷宗分类归档、网上办案、审判流程管控、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内部督导机制。
30. 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31. 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发挥审判管理在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和服务作用,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控,进一步改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32. 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的签名确认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
33. 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三分之二。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改革陪审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加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经费保障。建立人民陪审员动态管理机制。
34. 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
35. 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改进和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工作。建立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为主、下级法院协同配合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建立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36. 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依法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到2015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37. 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且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已有条件范围内,优先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开庭。有条件的审判法庭应当设立媒体旁听席,优先满足新闻媒体的旁听需要。
38. 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推动全国法院政务网站建设。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诉讼公告网上办理平台和诉讼公告网站。继续加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网站建设,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及时汇总和即时更新机制。加快建设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39. 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完善其查询检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众有效获取、查阅、复制裁判文书。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40. 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统一公开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力度,充分发挥其信用惩戒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系统建设,方便公众了解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1. 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案件办理程序,确保相关案件公开、公正处理。会同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推动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
42. 建立司法公开督导制度。强化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监督,健全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行为的投诉机制和救济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监督功能,使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43. 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建立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公告、申诉等工作机制。推动远程调解、信访等视频应用,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
44. 完善人民法庭制度。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机制。优化人民法庭人员构成。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
45. 推动送达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探索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
46.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47. 推动实行普法责任制。强化法院普法意识,充分发挥庭审公开、文书说理、案例发布的普法功能,推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与履行普法责任的高度统一。
(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48. 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49.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50.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机制。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健全预备法官训练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院人员互聘计划。
51. 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的重要依据。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52. 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严格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着力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改进法官教育培训的计划生成、组织调训、跟踪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健全教学师资库、案例库、精品课件库。加强法官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建立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网,依托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广网络教学,实现精品教学课件由法院人员免费在线共享。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
53. 完善法官工资制度。落实法官法规定,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
(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各项制度,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强化职业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54. 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55. 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56.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合理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职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健全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57. 完善司法权威保障机制。推动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藐视法庭权威等犯罪行为的追诉机制。推动相关法律修改,依法惩治当庭损毁证据材料、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和法庭设施等严重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胁、侮辱、跟踪、骚扰法院人员或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58. 强化诉讼诚信保障机制。建立诉讼诚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将上述三类行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受害人损害赔偿之诉。
59. 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引导、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规范司法建议的制作和发送,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60. 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61. 完善司法荣誉制度。明确授予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不同类别荣誉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升法院人员的司法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
62. 理顺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关系。科学设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改进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制,明确上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对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监管职能。
63. 推动人民法院财物管理体制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预算保障体系、国库收付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推动人民法院经费管理与保障的长效机制建设。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加强“两庭”等场所建设。建立人民法院装备标准体系。
64. 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
65. 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天平工程”建设,着力整合现有资源,推动以服务法院工作和公众需求的各类信息化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达到10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
参考资料:
❹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认真学习,一心为人民服务
❺ 打算和朋友合伙开一个教育培训机构,如果去拟定一个合作方案
合伙协议
甲乙丙叁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企业设立
(一) 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 住所:
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 住所:
(二)合伙企业名称、经营项目和范围、法定地址和合伙宗旨
甲乙丙叁方自愿合伙成立 ,生产经营 ,公司地址在 。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肝胆相照、精诚团结、同舟共济、共创辉煌。
(三)合伙期限
1、. 合伙期限暂定为__年,自叁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 本协议到期后,叁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也可重新签订新合同,待旧合同到期后以之取代。本协议到期后,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运营方(一方或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公司资源(包含生产、技术、营销等等)都应交给运营方。本协议到期后,如果叁方都同意终止协议,则合同终止,叁方按本协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四)出资方式、金额、期限
1、 出资方式
①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②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③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本协议暂时仅仅以货币出资为计。
2、出资金额
① 合伙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为:甲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办理增加或者减少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并将上述出资额存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4、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按本协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后予以返还。
第二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财产和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和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盈余分配:以各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即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具体情况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第三细则的办法办理。
(三)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即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负担。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对外偿还企业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合同的约定进行。
3、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3、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为合伙的债务和民事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合伙企业注销或依法被宣告破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 严格遵守合伙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事务执行
(一) 总则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二) 事务表决
1、 普通事务表决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普通事务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 重大事务表决
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⑤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 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⑦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 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方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日常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其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工作权限和义务
1、 工作权限
① 全面负责和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合伙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③ 对合伙企业进行部门职能框架建设,明确成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并建立考核机制。
④ 对合伙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包括研发、采购、生产、质检、销售、回款等,进行合理高效的组织、协调、统筹、运作。
2、 义务
①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② 其他合伙人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决定。
③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重大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 执行事务合伙人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⑤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通过表决撤销该委托,表决办法见第四条第二款第一细则的“普通事务表决”。
(五)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待遇
1、 如有必要,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2、薪酬待遇与业绩考核相挂钩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承认本合伙协议,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并承认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⑤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本协议明令禁止的行为或其它严重的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⑤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合伙人被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合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扣除实际损失赔偿后予以返还。
4、 退伙必备条件:
①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 退伙需提前_30_日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以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④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⑤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⑥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出资的转让
1、 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必须经全部合伙人同意。
2、 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只有在其他合伙人都不认购的情 况下,才可把自身的全部股份(注:只能全部,不能部分)转让给合伙外的第三方。
3、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受让转让者自身的全部股份,经订立补充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
第六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终止(解散):
1、 合伙期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
4、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或法规被撤销。
5、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以及法定补偿金;收取债权;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偿和分配细则依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4、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的办法办理。
第七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与本合伙有业务竞争的合伙团队。
(四)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内部人员单独签订合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人员进行交易。
(五) 合伙人不得从事任何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六)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暂时停职停工,暂停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待其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后予以恢复。多次屡犯者或因以上禁止行为对本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可由除本人外的其他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该合伙人被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合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扣除实际损失赔偿后予以返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对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则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
(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抵押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伙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多次屡犯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可由其他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六)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一)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本着友好协商和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二)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 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二) 合伙经营期间,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三)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一份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 合伙人签名
甲方(签名):____ 乙方(签名):____ 丙方(签名):____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粘贴处 粘贴处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❻ 培训协议
协议内容不合法,无效!这些都只属于公司内部的正常/普通培训而已,根本不是什么专项或专业技术培训!
该公司这种做法严重违法,如真敢开除你,你可以依法提出诉讼,要求该公司依法对你作出合理的经济赔偿!
参考资料:
2007年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