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刑满释放人员主要帮教方式有哪些
一、刑释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二、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
刑释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是:指在刑满释放五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即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等。
三、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
1、接收监狱移送的有关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通知书及相关档案材料;
2、引导、扶持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或协助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3、参与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4、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并好预防措施,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
各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少年犯管教所要大力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各地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对刑期将满的罪犯进行出监教育,重点进行政策形势教育和就业指导,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❷ 社区对刑满释放人员有哪些学习内容有哪些技巧
1、发给一定的安家费、安置费;2、没有住所的给予安排临时住所;3、没有得到相对稳定的工作安排之前,给予享受低保待遇;4、联系安排就业;5、定期给予爱心关怀。
❸ 如何写刑满释放人员帮教措施
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近年来,XXX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采取围绕一条主线,把好两道关口,强化三项管理,落实四条措施,抓好五个环节,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取得显著成效。自XXXX年以来,全街道共有刑释解教人员XX名(其中刑释XX名,解教XX名),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围绕一条主线
近几年来,我们围绕“保稳定,抓经济,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抓好“三个落实”:一是落实机构。街道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由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各社区、企业集团也相应地成立了工作协调小组及办事机构,在居委会中建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全街道各级现已成立安置帮教机构XX个,建立帮教小组XX个,确定帮教人员XX名;二是落实责任。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责任书(状)的重要内容,通过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街道、社区、单位帮教小组工作责任网络,并实行“三包”,即包帮助安置、包考察教育、包思想转化。三是落实经费。
二、把好“两道关口”
(一)把好接茬关。做到“五个及时”:一是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后,县“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办随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接茬准备工作。在接茬时,对其在监、所的表现情况,家庭状况作了详细的记录,为今后开展安置帮教 工作准备了资料;二是及时家访,释解人员回家后,村(居)帮教领导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三是及时签订帮教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帮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四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五是及时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二)把好安置关。主要采取五种安置形式:一是回街道安置;二是基根据刑释解教人员的专长,街道“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办主动与劳动服务部门联系,帮助推荐他们到厂矿就业,通过这一途径对部分刑期较短,罪行较轻,改造较好的释解人员,服刑前有单位的,释放后一律由原单位接收安置;五是鼓励自谋职业,对一部分一时找不到工作的人员,尽量为他们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经营。
三、强化“三项管理”
(一) 专项管理。街道综治办每年均组织人员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排查清理。一是认真清查。将清查出来的人员与监所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核对,不一致的,进行再次清查,经过反复排查核实,
(二)规范管理。及时制定下发了《XXX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则》,对有关工作机构的职责、制度和要求予以明确,并统一实行了“四表二书一卡”管理制度。“四表”即《乡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人员登记表》、《村(居)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登记表》、《刑释解教人员情况统计分类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表》:“两书”为《接茬通知书》、《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议书》:“一卡”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记录回访卡》。
(三)重点管理。把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清理工作与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和“严打”斗争有机结合起来。对参与经营和长期在特种行业、娱乐场所活动的刑释解教人员,责任区民警结合日常治安管理,逐一将这一部分释解人员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对那些可能危害社会治安实施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落实“四条措施”
一是更新观念。由以政府行为为主逐步转变到全社会共同关心,做到“三不”、“四个一样”,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罪过;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工作上一样信任,生活上一样关心。使一大批释解人员重新找到了工作。针对部分释解人员回归后因家庭生活困难,发展生产缺乏资金的问题,许多乡镇安置帮教协调小组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通过干部集资、发放小额信贷等形式,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鼓励自强自立。
五、抓好“五个环节”
一是抓早。为了做到把帮教工作向前延伸,街道综治办每年都组织人员深入监所开展以“家庭在呼唤”为主题的帮教活动,与在押的服刑人员进行座谈,组织他们观看专题录像片,激发他们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抓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作用,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只有齐抓共管,集智聚力,不断开拓进取,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
❹ 刑满释放人员无缝对接应急预案
关于批转《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综治委〔2009〕25号各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现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部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西省委会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工作的若干意见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任务,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就业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央综治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把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首要标准,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综合治理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比例低、假身份比例高、重点人员管控不力、安置就业难度大、重新违法犯罪率高等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行政区划,各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努力实现把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的目标。
2、部门联动原则。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
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从政治、思想、心理、就业、生活等方面,关心刑释解教人员,热心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
4、预防为主原则。落实安置帮教措施,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困难,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创业,引导刑释解教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5、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6、维护权益原则。尊重刑释解教人员获得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消除就业歧视。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
二、运行机制
(一)源头预防机制。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切实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创新教育改造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促进服刑在教人员学法、知法、守法。加强适应社会需要的技能培训,使服刑在教人员掌握基本的谋生技能,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监狱和劳教所应当对其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出监所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就业形势教育、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教育、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就业困难登记、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健康咨询等内容。充分发挥文化载体的引领和教育作用,丰富文化教育内容,满足不同文化层次服刑在教人员的需要。组建专业化、高素质的心理咨询队伍,积极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矫正,干预服刑在教人员心理危机,消除服刑在教人员心理疾患。
(二)信息互通机制。建立监狱、劳教所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信息专用网和全省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数据库,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罪犯劳教人员出监所前一个月,监狱、劳教所将刑释解教人员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释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出监(所)评估情况以及安置帮教建议,通过专用网提供给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被送达机关应在7日内反馈回执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每月应当将被采取刑事拘留以上强制措施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分别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失业登记、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和社会救助、从事个体经营扶助等情况,反馈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的县级安置帮教部门,由当地安置帮教部门通过信息网反馈到刑释解教人员原服刑劳教的监狱和劳教所。各级安置帮教部门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组织基层司法所做好交接、接纳、安置、帮教各项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落实对回归社会有再犯罪高风险人员的管控措施;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协助民政部门公益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救助;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扶助。
(三)人员交接机制。安置帮教部门接到罪犯劳教人员即将出监所的信息后,应及时通知其亲属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对无亲属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基层乡镇、街办或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接回。负责接回的亲属或工作人员应带刑释解教人员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对其中可能危害社会的高风险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派人将其送回户籍地或居住地,并与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公文、人员交接工作,逐人落实后续管理措施。对应当列为重点人口管理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派出所应按规定将其列为重点人口管理,由会同当地司法所落实管控措施。假释、暂予监(所)外执行人员在监(所)外执行期间,当地公安派出所必须落实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人。对出监、所后不到户籍所在地报到、落户或因住所搬迁造成人户分离以及其他原因而流散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会同安置帮教办公室查清情况,摸清去向,减少漏管失控。
(四)社会帮教机制。县级以上安置帮教部门要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企业和社会志愿者,定期到监狱、劳教所开展帮教活动,向罪犯、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文化图书、医疗防疫、心理辅导、困难帮扶等服务,为即将刑释解教的人员介绍就业政策、推荐就业等。基层安置帮教组织要与共青团、妇联、村(居)委会共同建立帮教队伍,发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志愿者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结对帮扶,并针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帮教管理的具体措施,并落实责任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摸清服刑在教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对生活、就学困难的,要协调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帮助解决困难,并协调基层教育、妇联、共青团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教育帮扶。对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不得歧视。
(五)过渡安置机制。县(市、区)都要建立若干过渡性安置基地或经济实体,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刑释解教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部门安排到实体或基地予以过渡性安置。按照中央综治委要求,采取政府投资、划拨土地的办法,在省会城市、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为一体的专门接纳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基地,过渡性地解决“三无”刑释解教人员安身、就业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基地及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社会保障机制。对生活困难、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应当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应当纳入“五保”范围。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后失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或恢复给付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满、期满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期满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被送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期满后,按判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重新就业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就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当地政府要及时落实责任田或责任山,并按规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七)就业帮扶机制。省司法厅要及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每年初根据当年三个月内出监所的刑释解教人员人数提出年度培训计划,省财政统筹按规定安排培训补贴资金。监狱、劳教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赣司狱教字[2009]36号)的要求,组织三个月内刑释解教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证书。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刑释解教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核定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登记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实际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的人数,享受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行了就业登记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级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按照赣府发〔2009〕5号、南银发〔2008〕212号、赣人社发〔2009〕3号文件要求,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可制定特殊政策,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就业。
(八)动态管理机制。安置帮教部门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专门档案,定期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清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每半年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有针对性改进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与外出务工刑释解教人员暂住地的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做好稳控帮教工作;建立监所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共同做好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
(九)考核奖惩机制。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工作计划,量化目标任务,细化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每年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评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地方实行责任倒查,并视情建议同级综治委给予限期整改、或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处罚。
三、部门职责
综治部门要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力度,推动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形成党政组织领导、地方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要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刑释解教人员失控或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危害社会治安恶性案件的地方、部门、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严肃查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管理、教育、劳动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改造,最大限度地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加强对罪犯和劳教人员身份的再核实,最大限度减少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人员。建立和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台帐,掌握辖区内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日期、衔接、重点人员管控、帮教、安置等工作情况,掌握和统计分析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组织基层帮教组织和社会热心人士深入监狱、劳教所,开展面对面帮教工作。指导基层帮教组织建立帮教责任制、落实帮教责任人和帮教措施,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学、就业、社会保障、救济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看守所服刑人员的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最大限度地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办理户籍登记、制发身份证。对因故意违法犯罪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五年的,全部纳入重点人口列管。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要落实流出地与流入地“两头包、双列管”制度;对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倾向以及其他回归社会高风险人员,要协调有关部门将管控责任落实到人;对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实行长期监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打击。积极协助监所核实甄别服刑在教人员身份,及时向安置帮教部门反馈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监所做好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失业登记工作,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广泛利用社会培训资源,重点培训、扶助“三无”人员就业。要将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等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就业岗位,优先安置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对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发动社区群众尤其是社区志愿者与刑释解教人员结对帮扶。
财政部门要将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必要的设施配备、业务开支、重点人员衔接等经费,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作用,鼓励和支持刑释解教人员投资兴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减免政策,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做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工作,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
人民银行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促进就业的政策,为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就业给予相关的信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并有信贷需求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共青团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结对帮扶活动,提供法制宣传、心理咨询、困难帮扶。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再犯罪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鼓励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安排刑释解教人员参加见习。
妇联要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作为“平安家庭”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大女性刑释解教人员的普法、心理及劳动技能教育培训。做好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增强家庭成员懂法守法意识,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使更多家庭实现无毒品、无暴力、无犯罪的“平安家庭”创建目标。
四、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落实领导、部门、社会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作为衡量安置帮教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层层分解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发现和解决问题,培育先进典型,总结鲜活经验,推动这项工作在基层落实。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既积极主动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又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大力宣传改过自新、依法勤劳致富的刑释解教人员典型,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1994年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1999年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2004年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2003年省九部门《关于对刑释解教人员落实有关就业与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确保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❺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巩固对罪犯的改造成果,降低重新犯罪率,近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9〕5号),对罪犯刑满释放时的衔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请各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少年犯管教所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按照要求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办公室)。此项工作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罪犯刑满释放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限定其报到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5)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大力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各地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对刑期将满的罪犯进行出监教育,重点进行政策形势教育和就业指导,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坚持对改造质量的考察工作。对本单位刑满释放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考察,了解、掌握其改造表现,并对现状加以分析,以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
❻ 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批转《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综治委〔2009〕25号各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现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部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西省委会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工作的若干意见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任务,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就业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央综治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把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首要标准,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综合治理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比例低、假身份比例高、重点人员管控不力、安置就业难度大、重新违法犯罪率高等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行政区划,各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努力实现把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的目标。
2、部门联动原则。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
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从政治、思想、心理、就业、生活等方面,关心刑释解教人员,热心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
4、预防为主原则。落实安置帮教措施,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困难,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创业,引导刑释解教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5、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6、维护权益原则。尊重刑释解教人员获得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消除就业歧视。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
二、运行机制
(一)源头预防机制。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切实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创新教育改造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促进服刑在教人员学法、知法、守法。加强适应社会需要的技能培训,使服刑在教人员掌握基本的谋生技能,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监狱和劳教所应当对其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出监所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就业形势教育、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教育、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就业困难登记、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健康咨询等内容。充分发挥文化载体的引领和教育作用,丰富文化教育内容,满足不同文化层次服刑在教人员的需要。组建专业化、高素质的心理咨询队伍,积极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矫正,干预服刑在教人员心理危机,消除服刑在教人员心理疾患。
(二)信息互通机制。建立监狱、劳教所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信息专用网和全省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数据库,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罪犯劳教人员出监所前一个月,监狱、劳教所将刑释解教人员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释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出监(所)评估情况以及安置帮教建议,通过专用网提供给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被送达机关应在7日内反馈回执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每月应当将被采取刑事拘留以上强制措施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分别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失业登记、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和社会救助、从事个体经营扶助等情况,反馈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的县级安置帮教部门,由当地安置帮教部门通过信息网反馈到刑释解教人员原服刑劳教的监狱和劳教所。各级安置帮教部门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组织基层司法所做好交接、接纳、安置、帮教各项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落实对回归社会有再犯罪高风险人员的管控措施;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协助民政部门公益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救助;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扶助。
(三)人员交接机制。安置帮教部门接到罪犯劳教人员即将出监所的信息后,应及时通知其亲属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对无亲属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基层乡镇、街办或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接回。负责接回的亲属或工作人员应带刑释解教人员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对其中可能危害社会的高风险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派人将其送回户籍地或居住地,并与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公文、人员交接工作,逐人落实后续管理措施。对应当列为重点人口管理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派出所应按规定将其列为重点人口管理,由会同当地司法所落实管控措施。假释、暂予监(所)外执行人员在监(所)外执行期间,当地公安派出所必须落实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人。对出监、所后不到户籍所在地报到、落户或因住所搬迁造成人户分离以及其他原因而流散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会同安置帮教办公室查清情况,摸清去向,减少漏管失控。
(四)社会帮教机制。县级以上安置帮教部门要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企业和社会志愿者,定期到监狱、劳教所开展帮教活动,向罪犯、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文化图书、医疗防疫、心理辅导、困难帮扶等服务,为即将刑释解教的人员介绍就业政策、推荐就业等。基层安置帮教组织要与共青团、妇联、村(居)委会共同建立帮教队伍,发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志愿者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结对帮扶,并针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帮教管理的具体措施,并落实责任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摸清服刑在教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对生活、就学困难的,要协调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帮助解决困难,并协调基层教育、妇联、共青团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教育帮扶。对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不得歧视。
(五)过渡安置机制。县(市、区)都要建立若干过渡性安置基地或经济实体,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刑释解教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部门安排到实体或基地予以过渡性安置。按照中央综治委要求,采取政府投资、划拨土地的办法,在省会城市、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为一体的专门接纳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基地,过渡性地解决“三无”刑释解教人员安身、就业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基地及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社会保障机制。对生活困难、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应当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应当纳入“五保”范围。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后失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或恢复给付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满、期满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期满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被送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期满后,按判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重新就业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就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当地政府要及时落实责任田或责任山,并按规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七)就业帮扶机制。省司法厅要及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每年初根据当年三个月内出监所的刑释解教人员人数提出年度培训计划,省财政统筹按规定安排培训补贴资金。监狱、劳教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赣司狱教字[2009]36号)的要求,组织三个月内刑释解教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证书。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刑释解教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核定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登记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实际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的人数,享受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行了就业登记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级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按照赣府发〔2009〕5号、南银发〔2008〕212号、赣人社发〔2009〕3号文件要求,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可制定特殊政策,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就业。
(八)动态管理机制。安置帮教部门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专门档案,定期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清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每半年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有针对性改进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与外出务工刑释解教人员暂住地的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做好稳控帮教工作;建立监所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共同做好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
(九)考核奖惩机制。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工作计划,量化目标任务,细化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每年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评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地方实行责任倒查,并视情建议同级综治委给予限期整改、或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处罚。
三、部门职责
综治部门要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力度,推动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形成党政组织领导、地方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要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刑释解教人员失控或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危害社会治安恶性案件的地方、部门、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严肃查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管理、教育、劳动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改造,最大限度地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加强对罪犯和劳教人员身份的再核实,最大限度减少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人员。建立和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台帐,掌握辖区内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日期、衔接、重点人员管控、帮教、安置等工作情况,掌握和统计分析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组织基层帮教组织和社会热心人士深入监狱、劳教所,开展面对面帮教工作。指导基层帮教组织建立帮教责任制、落实帮教责任人和帮教措施,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学、就业、社会保障、救济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看守所服刑人员的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最大限度地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办理户籍登记、制发身份证。对因故意违法犯罪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五年的,全部纳入重点人口列管。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要落实流出地与流入地“两头包、双列管”制度;对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倾向以及其他回归社会高风险人员,要协调有关部门将管控责任落实到人;对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实行长期监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打击。积极协助监所核实甄别服刑在教人员身份,及时向安置帮教部门反馈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监所做好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失业登记工作,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广泛利用社会培训资源,重点培训、扶助“三无”人员就业。要将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等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就业岗位,优先安置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对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发动社区群众尤其是社区志愿者与刑释解教人员结对帮扶。
财政部门要将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必要的设施配备、业务开支、重点人员衔接等经费,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作用,鼓励和支持刑释解教人员投资兴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减免政策,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做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工作,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
人民银行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促进就业的政策,为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就业给予相关的信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并有信贷需求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共青团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结对帮扶活动,提供法制宣传、心理咨询、困难帮扶。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再犯罪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鼓励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安排刑释解教人员参加见习。
妇联要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作为“平安家庭”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大女性刑释解教人员的普法、心理及劳动技能教育培训。做好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增强家庭成员懂法守法意识,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使更多家庭实现无毒品、无暴力、无犯罪的“平安家庭”创建目标。
四、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落实领导、部门、社会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作为衡量安置帮教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层层分解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发现和解决问题,培育先进典型,总结鲜活经验,推动这项工作在基层落实。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既积极主动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又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大力宣传改过自新、依法勤劳致富的刑释解教人员典型,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1994年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1999年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2004年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2003年省九部门《关于对刑释解教人员落实有关就业与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确保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❼ 刑满释放人员政策2017
案底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近年来,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有关部门为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并推广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犯罪人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记录制度,对司法工作服务大局,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开展有关犯罪记录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要立足国情,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注意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的衔接。要充分认识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一现状,抓住重点,逐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能够稳妥、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健全犯罪记录工作机制创造条件。

(7)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督促检查,认真落实。
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❽ 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都有那些帮扶政策
《监狱法》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除此,各地也有相应的政策,可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当前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对象、任务及目标:
我国现行的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持、教育、管理活动。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五年内、解除劳动教养三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即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的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等。
安置帮教工作的任务是:对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就业,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创办经济实体和基地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对恶习较深、有重新违法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加强教育管理;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任务是:中央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司法部代表国家组织、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对合格者发放技术等级证书;对参加待业保险的核发失业救济金。
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刑释解教人员,免登记、证照和管理等各项行政性收费。
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减免所得税。
银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给予小额贷款扶持。
民政部门鼓励、扶持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公安机关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助教育工作,特别是那些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而具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加强管理。
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❾ 刑满释放人员管理办法
(一)人员接受制度
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及时登记,7天内通知家人及亲属到监狱或劳教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7天内上门家访,了解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减少脱管、失控现象发生。
(二)请示报告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上级部门对请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予以批复。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部门对帮教安置对象要逐人建档。帮教安置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考核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起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帮教安置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帮教安置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帮教安置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加强信息与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地区帮教安置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帮教安置工作信息,及时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