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政部2015年033号文件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5-02-25 16:29
民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居家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
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有条件的地方,可稳妥开展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特别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医师、执业护士、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人才保障
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八、促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
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各类养老服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共同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进举措。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及时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加快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服务。
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九、保障用地需求
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2015年2月3日
2. 养老护理员在哪里考证
养老护理员考证
一是找到民政部在各省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申请考试;
二是找到人社局里专门做职业技能或人才培训的部门,申请考试。
《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显示,我国失能/半失能老人占比达到18.3%,国家卫健委预计到2020年全国失能/半失能老人将达6500万。
若按照失能老人与护理员5∶1的配置标准推算,我国至少需要1300万名护理员,但目前我国各类养老服务人员不足50万人,持证专业护理人员不足2万人,全国养老服务人才需求缺口巨大。

(2)民政部培训中心全国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鉴定工作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养老护理员职业前景
民政部将通过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构建鼓励养老护理员从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养老护理员信息信用管理、建立养老护理员褒扬机制等措施,加快培养养老服务人才,增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吸引力。
一是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1万名养老院院长、200万名养老护理员、10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工作思路为加大培训主体建设、加大培训资金支持、加大政策保障。
二是逐步构建鼓励养老护理员从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逐步建立依据职业技能等级和工作年限确定服务价格的制度,增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吸引力。
三是加强养老护理员信息信用管理。建设全国养老护理员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汇总、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关于培养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
实现养老护理员从业经历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让守信的护理员一路畅通,让失信的护理员寸步难行。
四是建立养老护理员褒扬机制。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价工作中,逐步加大养老护理员与老年人的照护比例、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等指标的权重。
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得到尊重。
3. 民政部2013年63号文件
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
(2013年3月1日民政部民函〔2013〕63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为雷锋同志题词50周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弘扬志愿精神,传播志愿理念,发展志愿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民政部决定在全国深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
雷锋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生动诠释,是志愿精神的重要构成。新形势下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对于普及社会文明风尚,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感,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凝聚社会力量,扩大社会参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要求,着眼于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以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为主题,以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依托,以壮大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服务机制为保障,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持续深入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人人争当志愿者的生动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切实明确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主要任务
(一)大力弘扬雷锋精神。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活动主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志愿者学习雷锋同志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崇高理想信念,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锐意进取、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创业精神。要将雷锋精神弘扬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统一起来,不断深化对雷锋精神的认识和理解,使雷锋精神转化为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的强大动力和生动实践。
(二)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要着眼人民群众需求,依托广大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广泛动员各级各类志愿组织和广大志愿者通过项目运作方式,深入开展扶贫济困、帮老助幼、扶残助弱、拥军优属、环境美化等志愿服务活动,帮助低保对象、受灾对象、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体,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解决实际困难,改善生活状况。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志愿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积极支持各类志愿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开展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选活动,推出一批有一定社会影响、群众满意度高的精品志愿服务项目,将雷锋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三)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
要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51号)要求,积极推动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设置志愿者服务站点,配备专门人员,搞好志愿者注册登记。要创造条件,支持各类志愿组织的成立与成长,不断扩大志愿组织数量规模。要以雷锋精神为指引,吸引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学生、老人加入志愿者队伍,扩大志愿者队伍规模、提高志愿者队伍素质、优化志愿者队伍结构,努力形成一支能力强、素质高、影响好,能满足多方面、多领域、多时段志愿服务需求的宏大的志愿者队伍。
(四)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制度。
要加快制定《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激励保障等方面规定,推广应用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在民政业务范围全面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355号)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指导试点地区健全配套制度、出台优惠政策、建构常效机制,切实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确保志愿服务信息得到准确、及时、权威的记录。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设经验做法,探寻规律模式,推广典型示范,加快试点步伐,使志愿服务记录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五)探索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联动机制。
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相互协作、共同开展服务的机制,引领志愿者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形式,深化服务内涵,规范团队管理,不断提升志愿服务与管理的水平。
三、认真落实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对履行为民职责、践行为民理念的重要作用,把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二)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民政所属媒体的主导作用,积极争取其他各类新闻媒体的广泛支持,围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中的重要时点、重大活动、重点项目,策划宣传方案,加大舆论引导,不断扩大志愿服务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支持、关心志愿服务的氛围,努力开创志愿服务工作新局面。
(三)注重实效。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创新思路,强化特色,积极落实好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的各项任务,实现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同其他工作相互融合、协调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请各地将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民政部
2013年3月1日
4. 养老护理员证该怎么考取
一、申报条件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10,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 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90~120 min。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有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场所进行。

(4)民政部培训中心全国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鉴定工作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养老护理员就业前景
据《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到2005年底,全国城乡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和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39546个,总床位149.7万张,床位数仅仅占到老年人总数的1.03%,与西方发达国家4~6%的数目相差甚远。
各地政府正在加大机构养老方面的投入,尤其是大量的民间资本正在介入这一行业。中国人口老龄化有以下主要特点:老年人口数量大;老龄化速度快;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城乡老龄化水平倒置显著;老龄化进程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女性老年人口数量多于男性。
按照老年人口与护理人员配备比例3∶1测算,全国有2830万老年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共需要养老护理员1000万人,而目前全国养老机构的职工只有22万人,其中取得职业资格的仅有2万多人,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同时,老年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较低,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还不能有效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老年服务社会化的人才需求所催生的老年服务教育事业必然是生机盎然、大有可为的。除了机构养老,居家养老也是国家重点发展的养老模式。
为了解决老年人口急剧增长与养老服务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好地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以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2008年1月国家老龄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大力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居家养老这种养老模式,老年人在家中居住,由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它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被广泛的认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养老方式。与传统养老模式相比,这种养老模式把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优势功能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实现了互补结合,有利于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也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居家养老的社区养老服务既可减轻家庭的生活负担,又能改善老人的护理条件,进而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今后居家养老将成为我国养老新趋势和养老服务新模式。
5. 如何申报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
申报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的要求:
1、设有民政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专职业技属术学院、中专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民政科研机构,殡葬机构,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销售、维修服务机构等,可以作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的选择范围。
2、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所培训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
③拥有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和符合资质的专(兼)职培训教师。
④具有较完善的培训发展计划和健全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
⑤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充足的经费保证。
3、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填写《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情况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单位汇总后报民政部,民政部将分批向社会公布。
6. 中国经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认证的对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的机构有哪些
有养老护理评审资格的各省市职业资格鉴定站。
据了解,目前国内还很少。陕西工运学院版职业鉴定权站有此业务。该学院开设有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每年都在进行培训考试。4月下旬有一次,正在报名。按民政部和人社部的规定是有一定条件的。
7. 养老护理员考试成绩查询
查询方法如下:
一、打开网络搜索,搜索“民政部”,搜索后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并点击进入。

8.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如何收费
培训费主要包括: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培训教材费(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殡葬、假肢)和中国社会出版社(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养老护理员),一般每位考试需自付教材费用40-70元不等);
2.资料费(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编写《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辅导——鉴定考试全攻略》,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每本48元);
3.考前辅导费(一般费用一课时20-40元左右,一课时为45-50分钟。不同职业的考前辅导培训时间不一,费用也不相同。考试可以根据单位和本人情况,志愿选择面授培训、远程网络培训、自学等形式);
4.场地租用费(培训基地组织的面授培训收取的考前辅导费中包含着场地租用费、教师课酬等费用。场地租用费用不一,租用酒店宾馆会议室就贵,租用学校、培训机构教室就便宜,租用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可能就免费);
5.其他费用(包括住宿、餐饮、接收站、课时酬金)等。
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大约在一个学员培训3-7天的费用在600-1200之间,培训7-15天的费用在1500-3500之间。
二、关于培训教师、考评员的劳务费
培训教师的课酬请根据当地规定支付。
根据国家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考务人员等)有获取鉴定津贴、督导工作津贴、考务工作津贴的权利。
鉴定站应根据考评员工作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津贴。
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一般建议一次劳务费为800元人民币;如果鉴定人数较多、时间过长,可以适当增加,但是一般一次鉴定津贴最多不超过1500元或者2000元。
由于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假肢、殡葬和灾害信息员等职业多为公益性职业,建议各地对方筹措资金,尽可能地减免鉴定对象的经济负担,能有政府购买服务的、或者就业培训资金支持者,这是我们愿意看的。
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