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公开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务公开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全省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发展规划、工作要点、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起草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起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文稿,办理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题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等;协助监察部门查处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承办省政府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我省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创新思路,拓展领域,丰富载体,完善形式,取得较好成效。工作体系和制度基本建立。市县和省直部门均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组织,明确了工作机构。先后制订了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统计和责任追究等一系列文件制度和配套政策,形成了上下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和内容全面、易于操作的制度体系。
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大力推进财政预决算、行政执法、重大项目投资管理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事项公开,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权力行使过程和行政执法结果的动态公开,编制行政职权目录,绘制流程图,切实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权力行使的全过程。
网站建设统一高效。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开发系统软件,形成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软件、统一编码”的“三统一”工作模式,受到国务院办公厅的充分肯定,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上做交流发言。开通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网,形成目录规范、编码统一、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覆盖面广、易于监测的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体系。2010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共开通信息公开网站8000多个,全年共发布信息80万余条,访问量达5000万人次。
工作推进扎实有力。定期召开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全省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突出抓好考评督导,完善考评办法,健全考评指标,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着力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自说自话”问题。组织开展全省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督查、调研,强化工作监督指导和协同推进。对年中测评和年度考评中发现的问题与各单位一对一反馈,举办各种形式交流会和培训班,指导工作开展。

Ⅱ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Ⅲ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Ⅳ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政府规章、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为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有关项目审批、指标分配、发证验照、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