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的区别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和印制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限额的审批;
4、印花税代售许可;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
行政许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
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其中部份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也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如:财产报损,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税收保全审批等。
⑵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设13个内设机构,2个直属机构,3个事业单位,9个派出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征收管理科、财务管理科、人事科、教育科、监察室、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以及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科(挂靠人事科)。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本单位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本单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政策和政策执行情况反馈、调研;承办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机关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重大税收执法事项集体审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承办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工作;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工作。
地址: 海淀区万泉庄22号
邮编:100089
(三)货物和劳务税科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政策效应分析、税源管理,制定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办法等;组织实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和应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四)所得税科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五)收入核算科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承担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六)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纳税服务工作要求和办税服务厅管理等属地化纳税服务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考评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统筹调配本地纳税服务资源;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组织协调、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护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受理纳税服务的投诉和举报,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等税收法律救济工作;承担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远程座席、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信系统的内容维护及运行管理工作。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七)征收管理科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提出专业化征收管理和税收征管规程完善的建议;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八)财务管理科
制定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分析税收成本,编制年终财务决算报表;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编制用款计划,办理支付事项;承担本单位基本建设、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着装管理工作;建立与落实内部控制制度,承担本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九)人事科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人事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十)教育科
制定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干部的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培训质量的考核与评估。
地址: 海淀区万泉庄22号
邮编:100089
(十一)监察室
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及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十二)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
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承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的有关工作;开展非居民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承担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具体执行工作;开展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承办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具体工作;负责本单位外事工作。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十三)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各项进出口税收政策,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对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
地址: 海淀区万泉庄22号
邮编:100089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挂靠人事科)承担本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稽查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稽查局设9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综合科、综合选案科、案件审理科、案件执行科、举报中心、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检查四科。
(一)稽查局
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本级税收违法案件的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工作;负责本级稽查案件的听证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承担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1.综合科
负责税务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综合制度建设、稽查经费的管理、各科税务稽查工作成效的考核、综合工作会议的组织、税务稽查业务培训、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执法文书的管理、税务稽查信息系统的管理、公文的收发、印章的管理、办公用品的管理、公文档案的管理、政治理论的学习、信息、年鉴、大事记工作、协助局领导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2.综合选案科
负责税务稽查选案、“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以及外部案源的管理;负责接受上级和同级其他部门转来的税务稽查案源,下达税务稽查工作任务。
3.案件审理科
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组织案件的听证,负责达到大要案审理标准案件的报送工作;参与税务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4.案件执行科
负责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涉税案件移送、案件执行、重大案件报备、案例公告、案件综合分析、案卷归档工作;负责税务稽查各类报表的统计、报送;各类税务稽查材料和典型案例的编制和上报;向有关部门反馈稽查信息和专题报告;负责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执法文书的送达;监督被查纳税人应补税款、应交滞纳金、罚款及时足额入库和帐务的调整;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分析。
5.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信访举报以及信访举报奖励和反馈、回复;信访举报案件的分析、总结和材料的报送、报表的统计。
6. 检查一科、二科、三科、四科
按电子查账技能分类设立了检查一科、二科、三科、四科。负责对本级案件实施检查;细化案件查办方案报批后实施;提出案件定性、处理及政策依据的建议,以及市局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及选案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 海淀区万泉庄22号
邮编:100089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承担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管理使用车辆购置税票证;保管使用车辆购置税档案。
地址: 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10号楼(玲珑路西,距西四环路400米,路南侧)
邮编:100036 (一)信息中心
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承担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与实施;组织本单位信息化专业知识技术培训。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二)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本单位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本单位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单位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分配、维修;参与本单位后勤体制改革工作。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三)票证中心
负责落实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发票库房的管理工作;承办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发售管理工作。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一)第一税务所(征收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处理工作;承办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承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的“一窗式”比对、处理等工作;承办各种申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征解;负责承办税收缴款书的开具、上解工作;承办催报催缴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承办“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工作;承办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承办审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北太平庄街道、学院路街道、海淀街道、花园路街道、万柳地区(含海淀乡)。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邮编:100089
(二)第二税务所(征收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处理工作;承办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承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的“一窗式”比对、处理等工作;承办各种申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征解;负责承办税收缴款书的开具、上解工作;承办催报催缴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承办“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工作;承办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承办审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万寿路街道、永定路街道、羊坊店街道、甘家口街道、八里庄街道、紫竹院街道。
地址: 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10号楼(玲珑路西,距西四环路400米,路南侧)
邮编:100036
(三)第三税务所(征收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处理工作;承办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承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的“一窗式”比对、处理等工作;承办各种申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征解;负责承办税收缴款书的开具、上解工作;承办催报催缴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承办“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工作;承办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承办审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北下关街道、青龙桥街道、香山街道、田村路街道、曙光街道、四季青镇。
地址: 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
邮编:100089
(四)第四税务所(个体集贸所)
主要职责: 负责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款征收等征收工作;负责办理催报催缴;负责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管理、涉税文书审批等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税务稽查。
管辖地域范围: 海淀区全区
地址:海淀区万泉庄22号
邮编:100089
(五)第五税务所(征收所)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处理工作;承办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承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的“一窗式”比对、处理等工作;承办各种申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征解;负责承办税收缴款书的开具、上解工作;承办催报催缴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承办“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工作;承办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承办审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中关村街道、清华园街道、燕园街道、清河街道、马连洼街道、西三旗街道、上地街道、温泉镇、西北旺镇、苏家坨镇、上庄镇、东升乡。
地址: 海淀区上地电子信息产业基地10号楼(硅谷亮城)
邮编:100085
(六)第六税务所(管理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税务登记的接洽手续和税种登记的核定、变更工作;承办纳税人的迁移、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变更手续)、非正常户处理、注销手续;承办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承办发票验旧、发票缴销手续;承办税务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和开具证明的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承办实地勘察工作;承办纳税核定、纳税方式和缴款方式核定工作;承办催缴和清理欠缴税款的工作;承办呆帐税金确认、类型调整帐及核销等待批事项的申请审批手续;承办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管理工作;承办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核查工作;承办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的管理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万寿路街道、永定路街道、羊坊店街道、甘家口街道、八里庄街道、紫竹院街道。
地址: 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10号楼(玲珑路西,距西四环路400米,路南侧)
邮编:100036
(七)第七税务所(管理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税务登记的接洽手续和税种登记的核定、变更工作;承办纳税人的迁移、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变更手续)、非正常户处理、注销手续;承办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承办发票验旧、发票缴销手续;承办税务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和开具证明的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承办实地勘察工作;承办纳税核定、纳税方式和缴款方式核定工作;承办催缴和清理欠缴税款的工作;承办呆帐税金确认、类型调整帐及核销等待批事项的申请审批手续;承办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管理工作;承办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核查工作;承办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的管理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北太平庄街道、学院路街道、海淀街道、花园路街道、万柳地区(含海淀乡)。
邮编:100089
(八)第八税务所(管理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税务登记的接洽手续和税种登记的核定、变更工作;承办纳税人的迁移、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变更手续)、非正常户处理、注销手续;承办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承办发票验旧、发票缴销手续;承办税务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和开具证明的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承办实地勘察工作;承办纳税核定、纳税方式和缴款方式核定工作;承办催缴和清理欠缴税款的工作;承办呆帐税金确认、类型调整帐及核销等待批事项的申请审批手续;承办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管理工作;承办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核查工作;承办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的管理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北下关街道、青龙桥街道、香山街道、田村路街道、曙光街道、四季青镇。
地址: 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
邮编:100089
(九)第九税务所(管理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税务登记的接洽手续和税种登记的核定、变更工作;承办纳税人的迁移、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变更手续)、非正常户处理、注销手续;承办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承办发票验旧、发票缴销手续;承办税务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和开具证明的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承办实地勘察工作;承办纳税核定、纳税方式和缴款方式核定工作;承办催缴和清理欠缴税款的工作;承办呆帐税金确认、类型调整帐及核销等待批事项的申请审批手续;承办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管理工作;承办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核查工作;承办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的管理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中关村街道、清华园街道、燕园街道、清河街道、马连洼街道、西三旗街道、上地街道、温泉镇、西北旺镇、苏家坨镇、上庄镇、东升乡。
地址: 海淀区上地电子信息产业基地10号楼(硅谷亮城)
邮编:100089

⑶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二)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七)特别规定。纳税人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被许可人领购发票时,按照批准的数量、版式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⑷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内容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行为。
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已取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已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⑸ 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原则是税务行政许可机关履行税务行政许可职能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它贯穿于整个税务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活动提出了总体和普遍性要求,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制定行政许可原则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许可的顺利实施,进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三)便民和效率原则
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四)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法定的条件完成的行政行为。因此,除了被许可人按法律规定,在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力的,如果擅自转让,被许可人应受行政处罚,构成罪犯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七)监督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监督的方式有书面监督、举报监督、实地监督等。
这样可以么?
⑹ 税务行政许可的介绍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行为。税务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1、是依申请的行为,税务机关不因纳税人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批准,必须先有申请才有许可,这与税务机关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主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有区别。2、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3、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关系。4、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以正式的文书、格式、日期等形式予以批准。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⑺ 属于税务行政许可的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⑻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附件规定,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⑼ 税务行政许可的原则
税务行政许可原则是税务行政许可机关履行税务行政许可职能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它贯穿于整个税务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活动提出了总体和普遍性要求,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制定行政许可原则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许可的顺利实施,进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三)便民和效率原则
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四)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法定的条件完成的行政行为。因此,除了被许可人按法律规定,在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力的,如果擅自转让,被许可人应受行政处罚,构成罪犯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七)监督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监督的方式有书面监督、举报监督、实地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