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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风病项目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11 15:45:11

1.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2003年10月26日原则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英译名为:China Leprosy Association,英文名缩写CLA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麻风防治、科研、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我国麻风防治事业的友好人士、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团。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推动麻风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团结和动员广大麻风防治、研究、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和宣传政府制定的有关卫生、科学技术工作和麻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服务麻风防治与康复,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反映麻防工作者、麻风病人和治愈者的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在我国消除麻风病的医学和社会问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同时挂靠卫生部。
第五条
本会会址 北京丰台区角门北路甲8号1号楼1107室 邮编:10006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麻风防治方针和政策,教育和鼓励麻风防治工作者热爱麻风防治事业,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 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大力赞助麻风防治事业;
三 开展民间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麻风防治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学术考察活动,发展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麻风协会与基金会及其他福利组织和个人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四 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发挥麻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国家麻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技术措施和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
五 宣传普及麻风防治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推广麻风防治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 开展麻风防治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麻风防治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七 推荐、评选麻风防治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奖励优秀作者,表彰奖励在麻风防治、研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发现人才,推荐人才;
八 编辑出版《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编印有关麻风防治研究和管理方面的刊物和资料;
九 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麻风防治工作者、麻风病人和治愈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十 创办以本学科为主的科技实体;开展成果鉴定、科技论证、职称评定、医疗服务、咨询、培训活动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麻风防治、研究、管理人员和其他医药卫生工作者;积极支持、热心赞助麻风防治事业的各界人士和海外友好人士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四 热心麻防事业、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四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个人入会,须报中国科协审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经提示仍不交纳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通过提案;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并负责筹措协会活动经费;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和名誉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决定理事的增补、更换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审议本会各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原则上为专职,本会同时设立副秘书长一人;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如确有必要继任,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出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中国科协审查,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制订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聘任和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组织制订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 外形为菱形,金色边框,底色为白色;内容为:上为金色“中国麻风协会”,下为绿色长城图案,中间蓝色的大小两个半圆及含在两个半圆内的金色的A代表本会英文缩写名“CLA”,A字中间的红十字寓意麻风防治事业是卫生公益、福利、救助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附本会会徽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以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全国性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为依据,经2003年10月26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 麻风的治疗方法有哪些

(一)治疗
20世纪40年代初应用砜类药物治疗麻风病证明有效后,使麻风病的治疗进入了化学治疗的年代。在几十年的临床实践中,又相继发现了数种有效的抗麻风药物。过去曾用单一药物治疗,疗期很长,后来陆续发现有耐药病例出现,而且耐药发生率在不断增加,说明单一药物治疗麻风病不够理想。因此,世界卫生组织(WHO)根据结核病化疗的经验和马耳他采用多种药物联合化疗(multi-drugtherapy,MDT)治疗麻风病的经验,于1982年推荐MDT方案治疗麻风病,使麻风病的治疗又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即从单一药物治疗转入多种药物联合化疗,使麻风病的治疗期缩短了不少。联合化疗的药物通用的有3种,即氨苯砜(DDS)、利福平(RFP)和氯法齐明(氯苯吩嗪)。麻风病的治疗除了麻风本病的治疗外,还有麻风病合并症的治疗。麻风病的合并症主要有麻风反应、麻风病溃疡和麻风病畸形。
1.联合化疗药物
(1)氨苯砜(4,4-diamino-diphenylsulfone,DDS):具有抑菌作用和微弱的杀菌作用。口服吸收迅速,在体内排泄缓慢,半衰期为10~50h,1次口服100mg后其抑菌作用可持续10天左右。在体内大部分从尿中排出。用标准剂量口服后在3~4个月即可杀灭99.9%的活菌。细菌指数(BI)每年平均下降约1个对数单位。由于疗效确实、价格低廉、耐受性良好和服用简便,长期以来氨苯砜(DDS)一直是治疗麻风病的首选药物。其副作用有:贫血、药疹、颗粒白细胞减少症、肝脏损害、急性中毒、精神障碍等。成人口服每次50mg,每天1~2次。
(2)利福平(rifampicin,RFP):实验化疗研究具有很强的杀菌作用。口服吸收良好,服后2h血中浓度达到高峰,迅速分布到全身组织。血中有效浓度可维持8~12h,空腹服用可增加吸收。主要通过肝脏经胆汁排泄。每次口服600mg或1200mg在4天内即可杀灭99.9%的活菌。为联合化疗中的主要药物。细菌形态指数下降比氨苯砜(DDS)快。副作用有皮肤反应、胃肠道不适、肝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少见的副作用有“流感”综合征、溶血性贫血等。一般成人连续疗法口服每次450~600mg,早晨1次空腹服下,用药后尿显淡粉红色。
(3)氯法齐明(氯苯吩嗪):本药不仅具有抑制和杀灭麻风杆菌的作用,而且还有抗炎作用。制成微粒状胶囊口服,吸收率约为70%。其排泄极为缓慢,在人体中的半衰期至少为70天,近50%以原型从大便中排出。以常规剂量50~100mg/d口服,一般在治疗3个月左右麻风杆菌即丧失感染性。本药对ENL具有治疗和预防作用,治疗所需剂量为100~200mg/d,严重反应可增至300mg/d,有时氯法齐明(B663)与泼尼松30~40mg/d联合治疗,病情稳定后即可缓慢地减少至维持量。副作用有皮肤色素沉着、鱼鳞病样改变、消化道反应等。治疗麻风病一般成人口服每次50~100mg/d。治疗麻风反应用量较治疗量大。
2.联合化疗方案
(1)联合化疗定义:联合化疗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作用机制不同的有效杀菌性化学药物治疗。其中必须包括利福平(RFP)。
(2)联合化疗方案:WHO麻风控制规划化疗研究组1982年推荐的麻风联合化疗方案如下:①多菌型麻风:包括BB、BL、LL麻风,或任一部位皮肤涂片查菌细菌密度>2者。利福平(RFP)600mg每月1次监服;氯法齐明(B663)300mg每月1次监服,同时每天50mg自服;氨苯砜(DDS)100mg/d自服。疗程至少2年或直至皮肤查菌阴转。②少菌型麻风:包括IL、TT、BT麻风,或任一部位皮肤涂片查菌细菌密度<2者。利福平(RFP)600mg每月1次监服;氨苯砜(DDS)100mg/d自服,疗程6个月。
1987年WHO第六次麻风专家委员会建议,为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凡皮肤涂片查菌阳性病例,以及少菌型麻风尽管各部位皮肤查菌均为阴性,但皮损多于5块或有3条以上神经干受累者,均按多菌型麻风的联合化疗方案治疗。
(3)联合化疗对象:①新病例、复发病例及耐药病例。②凡经任何其他方案治疗,病情仍然活动的病例。
(4)联合化疗疗程:多菌型麻风用利福平(RFP)、氯法齐明(B663)及氨苯砜(DDS)联合治疗,疗程至少24个月,现在又缩短到12个月。每月自服药物不得少于20天,否则此月不计入疗程。1年中至少服药8个月,连续中断治疗超过4个月者须重新计算疗程,重新开始治疗。24个月疗程可在36个月内完成。每年服药时间少于8个月者为治疗不规则;少菌型麻风用利福平(RFP)和氨苯砜(DDS)联合治疗,疗程为6个月。根据WHO的多中心现场研究,一次剂量的利福平(600mg)、氧氟沙星(400mg)和米诺环素(100mg)可用以代替PBMDT治疗。只有单个皮损的PB病人。每月自服药物不得少于20天,否则此月不计入疗程。6个月疗程可在4个月内完成。连续中断治疗3个月以上得,须重新治疗6个月疗程。
3.其他治疗方案
(1)开始先使用氧氟沙星(氟嗪酸)400mg/d,米诺环素(minocycline)100mg/d,罗红霉素(roxithromyrcin)500mg/d,氯苯吩嗪50mg/d,疗程6个月,再用氯法齐明(氯苯吩嗪)50mg/d,米诺环素100mg/d或氧氟沙星(氟嗪酸)400mg/d,治疗18个月。此方案适用于利福平耐药者。
(2)用米诺环素、克拉霉素(clarithrocycline)和氧氟沙星(氟嗪酸)联合化疗,1次/d,其效果与利福平相同,也可用于对利福平耐药者。
(3)沙利度胺(酞咪哌啶酮,反应停,酞谷酰亚胺):300~400mg/d,分3~4次口服,至反应控制后逐渐减量至50~100mg/d,为维持量。适用于Ⅱ型反应。
(4)封闭疗法:对疼痛的神经干,用0.25%~0.5%普鲁卡因10~20ml,注入神经干周围,1次/d,5~7次为1疗程。此法适用于两型反应的神经痛。
(5)手术疗法:对尺神经或腓神经的神经痛剧烈者,可施行神经鞘膜松解术或剥离术,或作神经移位术。
(6)止痛剂内服。
4.畸形治疗病人确诊后,应在开始抗麻风病治疗的同时进行康复工作,以预防麻风畸形的发生和发展。在治疗早期就应向病人进行健康教育,教会自我防护的方法,并根据病情开始理疗,期能获得最佳疗效。部分畸形者给予外科矫形术或成形手术。一般对爪状手施行屈指浅肌肌腱移位术,对垂腕施行桡侧屈腕肌等肌腱移位术,对猿手施行拇指对掌功能重建术,对垂足施行胫后肌肌腱移位术,对兔眼施行筋膜悬吊术,对脱眉施行植眉术,对鞍鼻用软骨、骨或硅胶填充成形。
5.溃疡治疗一般治疗原则为调整神经功能,患肢休息,保护创面,彻底扩创清洁,控制感染,清除死骨和预防复发等。局部常外用杀菌剂和保护剂,清洗溃疡面及附近皮肤,如3%硼酸溶液、0.5%~1%腐植酸钠溶液、1∶4000~8000高锰酸钾溶液、1‰雷夫诺尔溶液等。每天换药1次,使创面分泌物减少,肉芽组织新生,外敷凡士林纱条或鱼肝油纱布条等。如有继发感染,可加用抗菌药物。有适应证者手术治疗可用自体皮瓣移植术。应避免继续受压力和摩擦,穿用防护鞋。
(二)预后
麻风已在全世界流行3000多年,曾因药物疗效差,漫长的痛苦病程,造成较多的畸残,虽很少直接引起死亡,仍一直是人们惧怕的一种传染病。随着近代麻风的病原和发病机制的深入研究,尤其是早期诊断和强有力的联合化疗的应用,已明显改善了麻风病的预后。结核样类麻风有明显的自限性自愈倾向,对化疗反应好,但神经损害可不恢复。患者如对联合化疗依从性好,可以有效中止和改善瘤型类麻风的进程,甚至达到临床治愈的目的。随着治愈病例的不断增多,综合防治措施的普及,通过持续的努力,有可能达到在世界范围内消灭麻风的目标。

3. 中国的麻风病国家都有些什么措施啊

目前对对麻风病的防治措施,主要是早发现、早治疗。如发现有久治不愈麻木和/或不淌汗的皮损(斑疹、斑块、结节等)等可疑症状,可及时去皮肤科、皮肤病防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疗。如确诊麻风病则接受免费治疗(可取药在家服用治疗)。病人开始接受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化疗方案治疗后不久即丧失传染性。治疗的关键是全程、规则服药及防止麻风反应的发生。
你村有个村民小组还有麻风病人,可能是新病人,亦可能是早已治愈的康复者。前者鼓励他及早接受正规抗麻风治疗;后者则更无需多虑。麻风病本来就与流感等同属丙类传染病,绝大多数人对它有免疫力,发病率极低,又可以治疗。大可不必“人心惶惶”.自己吓唬自己!患者家属等密切接触者或有可疑症状,可去皮肤科、皮肤病防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排除一下就是了!另外,麻风病至今还未有“疫苗”可用来预防接种。至于,化学预防在研究中,对一般人群中不提倡应用。

4. 麻风病为什么不能治愈呢

能治愈。 人们对麻风病认识上存在五大误解 误解一:麻风病传染性很强 事实:在麻风病高流行区,普通人群感染麻风杆菌的现象比较普遍,但由于对麻风杆菌都有一定的抵抗力,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发病。只有大约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的人可能会患麻风病。有资料显示,在夫妇双方有一人是麻风病的情况下,另一方感染麻风杆菌后发病的几率不到5%。因此麻风病的传染性与其它一些严重的传染病相比还是很小的。 误解二:麻风病无法预防 事实:住房宽敞,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的居住条件可减少麻风病的发病率,通过避免接触含菌飞沫、避免与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可预防传染。在麻风病高流行区,劳动中避免手足皮肤外伤,也可预防麻风病。当然,早期发现麻风病人,给予及时治疗,消除其传染性是最好的预防措施。 误解三:麻风病会遗传给下一代 事实:麻风病不是一个遗传性疾病。在麻风病人家庭中病人多发,主要是病人在得到确诊和治疗前已经与家庭成员长期密切接触而导致的。另一个原因是,有些病人家属对麻风杆菌缺乏足够的免疫力。据麻风病专家报告,将麻风女性病人刚分娩的婴儿与其母亲隔离,其婴儿可不发病。 误解四:麻风病难以早期诊断 事实:目前,麻风病可以做到较早期诊断。麻风病的延误诊断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病人自身延误,大约占3/4,另一个是医疗延误,占1/4。前者是病人不知道自己得了麻风病,或者即使怀疑自己得了麻风病,由于交通不便或工作忙而不去找医生,造成诊断延误。后者是少数医生不懂麻风病知识,不会诊断麻风病,造成医疗延误。 误解五:麻风病无法治愈,四肢溃疡和残疾是麻风病必然的结局 事实: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学家发现了许多有效的抗麻风杆菌药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用利福平、氨苯砜和氯苯吩嗪三种药物组成的联合化疗方案治疗麻风病,疗效显著。目前用这一方案已经治愈了全世界1300万病人。只要麻风病人早期确诊并治疗,完全可以治愈,不留任何后遗症。

5. 麻风病的偏方

麻风病是“不治之症”的年代早已成为历史,麻风和其它慢性病一样,完全能治好。随科学的发展,治疗麻风病的药物越来越多。四十年代,氨苯砜治疗麻风收到很好的效果,相继研制出利福平、利福定、氯苯吩嗪等多种强杀伤和抑制麻风杆菌的药物。现使用联合化疗,疗效更为显著,只要服上一个星期的药,体内的细菌就可杀死95%以上。只要坚持服药,少菌型麻风服半年的药,多菌型服两年的药,麻风病就治愈了,就是一个健康的人。联合化疗就是用两种以上作用机理不同的药物联合使用治疗麻风。对联合化疗的效果,目前各国麻风专家及有关学者一致认为治疗麻风的最佳方案。联合化疗的药物现在使用的是利福平、氨苯砜和氯苯吩嗪。

6. 麻风病怎样治疗

忏悔自己以前的经历,写佛经,送给穷人。到正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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