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护林员的学习内容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知识、典型涉林案件解析、护林员职责、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为内容对护林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培训。

② 护林员与森林管护员的区别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加强对林区火源的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护林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发生森林火灾,胁助办案机关查处火灾案件。搭建了一间30多平方米的简易房。这个房子既是他们的工作单位,也是他们的家。每年除了几次下山到城里购买生活必需品外,他们就日日夜夜生活在大山里。在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这样的管护站还有很多,管护员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309管护站的看管范围多达8000多公顷林地。在建站前,盗伐林木、非法狩猎的事情时有发生。建站后,夫妻俩分工明确,马淑梅在外围负责堵卡,阻止无证和无正当理由的人进山;牛玉江则进入大山深处巡查。管护站的管辖区域从南到北要翻越几十座山,穿越几十道沟。牛玉江经常一大早就出发了,中午随便吃一口自带的干粮又继续前进。管护区巡查一遍需要3天时间,每天要走50多公里山路。309管护站去年才通电,此前长达9年的时间里,夫妻俩都过着没电的日子。马淑梅说:“没电时,最难熬的就是夜晚,无聊时只能听听收音机。”2007年冬天,一只雪白的狐狸突然出现在管护站旁,夫妻俩把剩饭端出来,白狐狸竟然毫不客气地吃掉了。这只白狐狸在管护站旁生活了好一阵子才离去。如今,林区的生态环境越来越好,狍子、野猪、飞龙、野兔、鸳鸯、天鹅等飞禽走兽经常在管护站附近出现。 不知道对你有没有用,你可以参考下。
③ 如何成为一名护林员需要什么条件
护林员基本要求和标准:
(1)要身体健康。
(2)要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
(3)有一定农村工作基础和管理经验,因为护林员负有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及时阻止破坏森林资源等责任。
(4)要有相当的护林防火、安全防范专业技术。
(5)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因为护林员工作直接关系到其所管护范围内森林资源的安全。

(3)森林护林员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优秀护林员——
1、要热爱这份工作。
只有热爱这份工作,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这份工作之中。
2、要熟悉这份工作。
光有干工作的热情是还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熟练地技能和基本知识。没有干好工作的基本知识,就会忙众生乱、忙中出错,致使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影响工作效率,甚至会出现重大错误。
3、要讲求工作技巧。
孰能生巧,只有苦干加巧干才能出创造力,出生产力。
4、要增强责任心。
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眼爱护这项事业,要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这项事业。
④ 如何做一名护林员
内容抄简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兴职业不断涌现,传统职业也越来越多地需要新知识、新技术。为了适应形势的新变化,进一步提高林业工作者的素质,编写了本书。 第一节 树木栽植 第二节 树木识别与分类 第二章 护林员职责——森林巡护和森林管护 第一节 森林巡护 第二节 森林管护 第三节 制止非法盗伐滥伐林木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肥水管理 第一节 土壤与肥料基本知识 第二节 施肥技术 第三节 排水与灌溉 第四章 护林员职责——森林病虫害防治 第一节 森林病害 第二节 森林害虫 第三节 农药基础常识 第五章 护林员职责——森林防火 第一节 林火原理及预防 第二节 森林火灾扑救 第六章 林政法规 第一节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节 国家造林技术规程(节选)
⑤ 怎样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培训什么
森林防火条例( 年 月 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第八条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设置火情了望台;(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为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珍员、孕妇和儿童参加。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二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七条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为分:(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本条例条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出项献的;(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时创造的;(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法。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⑥ 护林员怎么考的
护林员基本要求和标准有:
(1)要身体健康。
(2)要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
(3)有一定农村工作基础和管理经验,因为护林员负有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及时阻止破坏森林资源等责任。
(4)要有相当的护林防火、安全防范专业技术。
(5)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因为护林员工作直接关系到其所管护范围内森林资源的安全。
护林员队伍建设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护林员要进一步增强自身工作职责的使命感和光荣感,担负起护林防火工作的职责;二是护林员要当好“四员”:即:林木资源的守护员,林情上达的信息员,政策法规的宣传员,案件查处的助理员。三是加强管理,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护林员队伍。乡镇街要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要有考核记录,并作为发放补贴和续聘的主要依据。尽快制作完成本地区森林资源图,划出每名护林员的责任区,护林员护林要填写护林记实手册。同时要抓好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年终将对优秀护林员进行表彰。
护林员的考核问题。各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护林员的考核办法,每年定期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对照护林员管护职责,对没有履行管护职责情节轻微的,按比例扣发护林工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