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对于农村建档立卡户,要养蜂的 国家有没有带去专业培训的政策 谢谢!
这你可以申请啊,国家有专门扶持农村建档立卡户优惠政策的。你可到当地的村委会了解一下,村里干部会帮忙你到乡里咨询有关人贞帮你办好的。
⑵ 如何养蜂
养蜂 bee-keeping 即饲养蜜蜂而取其产品蜂蜜及蜜蜡的事业,包括在广义的畜产内,所以广义地说蜜蜂也是家畜。养蜂早在纪元前古代埃及、希腊等地即已开始,但近代的养蜂是以F.Huber对蜜蜂的精密观察研究为基础,从有关饲养方法和摇蜜器的各种设计方案加以发展而来的。在日本作为产业化的饲养是从明治时代开始的。现有的蜜蜂是Apis drosata, A.florea, A.indica, A.mellifica四种,现饲养的多数是最后的欧洲种。
一、养蜂场地的选择
养蜂场所的环境条件与养蜂的成败及蜂产品的产量密切相关,所以应选择蜜源丰富、环境适宜的地方建立蜂场。 养蜂场地周围2.5千米半径范围内,全年至少要有一两种大面积的主要蜜源植物。养蜂场地要求背风向阳,地势高燥,不积水,小气候适宜。西北面最好有院墙或密林,山区应选山脚或山腰南向的坡地上,背有挡风屏障,前面地势开阔,阳光充足,场地中间有稀疏的小树。冬春可防寒风吹袭,夏季有小树遮荫,免遭烈日爆晒,是理想的建场地方。蜂场附近应有清洁的水源,若有常年流水不断的小溪,更为理想,可供蜜蜂采水。蜂场前面不可紧靠水库、湖泊、大河。
一个蜂场放置的蜂群以不多于50群蜂为宜,场蜂与场蜂之间至少应相隔2千米,以保证蜂群有充足的蜜源,并减少蜜蜂疾病的传播。
二、蜂群的排列
新开辟的养蜂场地,首先要清除杂草,平整土地,打扫干净,然后陈列蜂群。蜂群排列的基本要求是,便于蜂群的管理操作,便于蜜蜂识别本群蜂箱的位置。蜂群数量较少的,可以采取单箱单列或双箱并列;蜂群数量较多的蜂场,采取分行排列,各行蜂箱相互交错陈列,群距1米,行距2-3米,距离较宽为好。
中蜂群宜散放,亦可2-3群为1组,分组防置,各群或组之间的距离宜大。交尾群或新分群应散放在蜂场边缘,使巢门朝向不同的方向,并且适当地利用地形、地物,以便于蜜蜂识别自己的蜂箱。
如果转地放蜂途中,在车站、码头临时放置蜂群,可以一箱挨一箱地排成圆形或方形。
蜂箱的巢门朝南,或东南、西南方向,可使蜜蜂提早出勤,低温季节有利于蜂巢保温。蜂箱用砖块、石块、木架等垫高20-30厘米,以免地面湿气侵入蜂箱,并可防止敌害潜入箱内危害蜂群。蜂箱应左右放平,后天垫高2-3厘米,防止雨水流入蜂箱,也便于蜜蜂清扫箱底。
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农业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修志、信息、保密、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牵头协调厅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组织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自治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相关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自治区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厅属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自治区农业执法监察局)
组织拟订自治区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自治区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办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四)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有关自治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自治区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拟定自治区农产品营销促销发展规划,承办国际国内农业会展。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自治区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参与制定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牵头农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农业项目稽查管理办公室、农业受援办公室)
拟订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研究提出自治区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政策建议;引导自治区农业结构调整;承担自治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办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提出扶持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自治区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的工作;指导、监督厅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指导自治区农业项目管理和稽查工作;承担农业援疆受援综合协调工作。
(六)科技教育处(自治区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承办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自治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教育工作。
(七)种植业管理处
拟订自治区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自治区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自治区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自治区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区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自治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八)园艺特产处
拟订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宏观管理自治区设施农业生产和基地建设,提出发展设施农业的政策建议;指导自治区特色农作物、蚕桑、养蜂、花卉等的生产及结构布局调整;制定特色农作物、蚕桑、养蜂、花卉等生产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参与制定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牵头农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对外经济合作处
拟订自治区农业对外开放的中长期规划及有关政策;提出促进外向型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承办自治区农业涉外事务;承担自治区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自治区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承办协调管理在自治区实施的与国际合作的农业项目;承办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工作。
(十一)农村环境保护与能源发展处
拟订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与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自治区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自治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发展;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⑷ 怎样养蜂技术培训
你好!想学习想学技术选择学校需谨慎,建议您先网络了解相关培训机构或者学校,内然后再实地考察比较,从容师资,设备,环境,学生、家长口碑等硬件、软件多方面了解,同时多考察,对比几家同类培训机构,学校!谢谢可爱的网友采纳一下哦!
⑸ 广东省办养蜂培训班需要哪些手续
养蜂证
⑹ 请问哪里有养蜂培训基地
安康市镇坪县有一家专门养殖野蜂的培训基地
⑺ 在哪能学习养蜂技术
养蜂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其技术要点如下:
(一)场地选择
场地周围2.5公里半径范围内应有充足的主要蜜粉源和辅助蜜粉源,且主辅蜜粉源应搭配适宜。场地宜选择南向近山坡地,阳光充足,背有高山为屏,上有自然遮荫,夏季通南风,冬季阻北风,且土质肥沃,蜜源植物生长旺盛,花期长,水量充足,交通较便利。
(二)蜂群的选购
1.购买时间:北方宜在4~5月份,此时正当蜂群繁殖期,挑选比较稳定,且外界环境好,饲养易成功。
2.挑选方法:在巢门口观察,如工蜂出入勤奋,采集蜂带花粉比例较多的,一般是有生气的好群。再开箱检查,如工蜂安静不惊慌,说明性情温顺;如蜂王体大、足粗、身高、胸宽、腹部长而丰满、全身密披绒毛、产卵灵活迅速而不惊慌,说明蜂王年轻健壮,产卵力强。
3.蜂群的排列:依场地大小、养蜂多少和季节情况而定。有四种排列方式:单箱排列、双箱排列、交错排列、三箱排列。
(三)饲养
1.补助饲养:即在蜜源缺乏时所进行的人工饲喂。其方法有:①补饲蜂蜜。可用蜂蜜加温水二成稀释(结晶蜂蜜,需稍加水煮溶)。稀释后的蜂蜜,可采用灌脾的方法或者倒入框式饲养器内饲喂蜜蜂。②补饲糖浆。糖浆是以白糖加水五成,经加热充分溶解后凉至微温,最好在糖浆中加入0.1%的柠檬酸,以利于消化和吸收,此时不宜用红糖。
2.奖励饲养:在蜂群繁殖期和蜜蜂生产期所进行的人工饲喂,一般给少量60%蜜液或50%的糖浆,早春时隔日1次,以后消耗增加,可每天1次,时间从流蜜期前40天起,直到外界有大量蜜粉采入为止。每框蜂每次奖励50~100克糖浆即可。
3.饲喂花粉:目的是补充蛋白质饲料。在越冬后期及早春,补给前一年秋季保存下来的花粉,也可用黄豆粉代替。饲喂方法如下:①液喂。将花粉加糖浆10倍,煮沸,待凉后放入饲养器内饲喂。②饼喂。将花粉或代用花粉加等量蜂蜜或糖浆,充分搅拌均匀,做成饼状,外包塑料纸,两端开口,置于框梁上供蜜蜂采食。遇寒流时,经常采用此法。
4.饲喂水分及盐类:一般每个蜂群每天需采水200~300毫升,在饲养器内盛水或在纱盖上放湿毛巾,供自行采水,在糖浆中加入1%的食盐。
(四)管理
1.春季管理:①促进蜜蜂飞翔排泄。巢中央温度提高到33~35℃,有足够的蜜粉源或奖励饲养,及时打开箱盖和保温物,使其出巢飞翔排泄。②蜂巢的保温。排泄后即进入繁殖期,须人工保温,紧缩蜂巢,密集群势。多群同箱饲养,箱内、外保温,北方直到4~5月份。
2.流蜜期的管理:①初期调整和组织好采蜜群。②保持强群采蜜。控制蜂王产卵,可用隔王板将蜂王限制在巢箱的一区或巢箱中。断子取蜜,可在大流蜜期前5天,从采蜜群中提出蜂王和1~2张巢脾带蜂另组小群,第二天给采蜜群诱入一个成熟王台,可大大提高产蜜量。注意小群管理,对于那些不能采蜜的弱群,应创造条件,促使群势迅速发展。在适当采蜜的前提下,要抓好繁殖,以便补充群势。
3.秋季管理:①培育新王,更换老劣王。②培育适龄的越冬蜂。适龄越冬蜂是指在越冬前羽化出房,仅进行过二三次排泄飞翔,没有做过哺育和采集工作,未分泌过王浆的幼蜂。为使越冬蜂能安全越冬,必须控制流蜜期以后出生的幼蜂出生,以保蜂群的群势。控制的方法是在流蜜期一定时候迫使蜂王停止产卵。③适时早断子。在培育越冬蜂的后期,先采取蜜粉压脾,用蜂蜜浇2~3次,这样蜂王就会停产,同时将蜂群搬到阴冷的地方,将蜂略扩大1倍,并从蜂巢中提出花粉脾,撤出保温物,即可提早断子。
4.冬季管理:①调节巢门。巢门高6~7毫米,宽60~70毫米为宜。②防蜂蜜结晶。加强保温,或由巢门向箱内塞一些湿棉花球,以减少通风。③北方室内越冬。应在水结冰、大地未积雪之前入室,入室时,蜂箱在室内应离墙20厘米,第一层离地40厘米。室温保持在0~2℃,湿度保持在75%~80%之间。
⑻ 泉州养蜂协会:《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 全文你看见吗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