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校方责任保险
校园方责任保险是为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高等院校(以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障,维护学校教育而设立的。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一)2007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明确要求:
“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校方责任险的办法。”
(二)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中明确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依据本通知提出的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
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的特点、本行政区域的网点覆盖情况、服务能力、保障条件和本地区的财政能力,经济发展状况,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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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处理方式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
在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处理。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应通过法律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二)赔款计算
在认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保险人即可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款,具体如下:
1、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害和仲裁或诉讼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注册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其中人身伤亡以不超过每人的赔偿限额为限。即仲裁或诉讼费用与赔偿责任一并计算赔款,在赔偿限额内支付,不另行计算。
2、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在另一个赔偿限额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最终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该费用。
3、重复保险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
㈡ 什么是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是以学校为被保险人,以学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主要为学生在校活动或由学校组织的安排的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的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㈢ 校方责任险怎么办理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学校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后拨打教育局普教科报案电话。
出险学生完全治疗结束后,需提供以下材料,经教体局安监科审核后报送至市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
1、出险学生学籍证明。
2、《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3、就诊医院所提供的医疗证明。
4、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票据。
5、《转账授权书》。
6、如进行伤残鉴定,需提供伤残鉴定书、鉴定部门的资质证明、鉴定医师的资质证明。
7、如发生死亡案件,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鉴定书、户口注销证明。
8、如有误工损失,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陪护家长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当月及前三个月工资单,如工资超过青岛市纳税标准的,应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按照工资单中实际减少的金额给予赔付。另外要提供户口簿索引联、陪护家长及出险学生单页的复印件。
(2)陪护家长确实没有工作的,按照护理费标准赔付。
9、申报护理费需提供户口簿索引联、陪护家长及出险学生单页,按照当地市场护工的劳务报酬给予赔偿。
10、伙食补助费。
11、填写《人身险给付清单》。
12、填写《财产险赔付协议书》
13、如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需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仲裁书”。对于需要调解、仲裁、判决解决的案件,学校要提前通知风险办。
注:1、如出险学生需进行学平险理赔,请学校提供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药费单据、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方便家长理赔学平险。如学平险已经理赔结束,需提供学平险赔款收据、剔除明细、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药费单据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并连同剩余原始费用票据一起报送。
2、特殊出险案件,如需增加报送材料的,视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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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校园方责任保险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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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学平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以及住院医疗、身故、残疾在内的多项保障。
㈤ 校园方责任保险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1)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a.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b.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c.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d.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e.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f.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g.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h.未明确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校方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i.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j.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k.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l.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m.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n.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o.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p.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q.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