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有哪些部门
最权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最全面。
法院里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现设立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2]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办公厅、政治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新闻局等部门。
(1)、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保密、保卫及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负责本院的装备和法庭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本院车辆、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负责环境卫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队伍建设;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呈报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对本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的评定与晋升呈报工作。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负责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计划;负责全院立功创模活动和表彰工作,贯彻实施人民法院奖励条例;负责全院离退休人员、离岗待退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办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或解答;负责本院法制宣传;负责编写《法院简报》、信息报道,起草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导法庭的信息、调研工作。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办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对不服本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
(5)、刑事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第一审普通邢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
(6)、民事审判第一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婚姻和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房地产案件,财产权属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7)、民事审判第二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买卖、保管、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企业破产等商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8)、行政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依法审判一审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赔偿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赔偿办公室负责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9)、审判监督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审判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督察各类审判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卷宗质量。
(10)、执行局
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11)、技术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涉案财物的评估、审计、鉴定工作。
(12)、法警大队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维护机关秩序。
(13)、财务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财务收支、财务收发和增减使用、债权债务、费用、财务成果依法进行核算;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定期进行审计、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14)、监察室各级法院是根据行政职能和地域来划分的。

(1)法院年度培训计划方案扩展阅读:
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
组织结构:
1、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2、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3、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程序性的决定,如是否立案,称为裁定;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称为判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该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5、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6、 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还设有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各级法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Ⅱ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门设置
立案庭:负责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立案;审查决定各类案件的一审、二审以及申请再审的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转有关庭办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或不予受理;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纠正违反级别管辖的案件,协调和指定管辖争议案件;处理来信来访;负责各类案件的审限监督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排期开庭、诉讼证据调查及交换、送达诉讼文书等流程管理和程序方面的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立案工作。负责书记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刑事审判一庭: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未成年人犯罪等第一、二审刑事案件;审理涉外案件;审查、批复下级人民法院请示相关案件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刑事审判工作和未成年人的审判工作;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刑事审判二庭: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查、批复下级人民法院请示相关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一庭: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二庭: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三庭: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再审的知识产权及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负责对行政诉讼和非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的审查,并在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局(庭)执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办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办理就赔偿问题向本院提出的告诉、申诉案件;审查办理基层人民法院向本院请示赔偿案件的有关问题;审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负责与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下级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的协调;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协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审判监督庭: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基层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基层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司法赔偿确权案件;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审判监督工作。
执行局:统一领导、协调、部署、指挥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全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总体方案、目标和工作重点;统一调度、使用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和执行装备;统一组织实施全市人民法院的集中执行、交叉执行、专项执行及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市内、外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及执行法院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争议;协助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纠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错误。
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和督办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检查、调查研究和市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通讯工作;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日常文书处理;管理院印章及机关档案以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接待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市人民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负责本院及基层人民法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管理工作。
政治部: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政审、退休报批等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区法院机关干部年度考评登记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及补充工作人员审核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考察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人选;协助抓好基层人民法院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授及上报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人民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研究、制订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双文明”目标管理工作;负责院党组和政治部事务性工作;负责人事档案、人事信息采集分析;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设置的人民法院院章刻制上报工作以及各种呈报表的登记、归档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在编干警工作证件的制发及有关组织人事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科、宣传教育培训科。
纪检监察室:主管全市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调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行政处分等决定;受理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制定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的规章制度。
研究室:办理审判委员会的会议事务;研究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政策问题;负责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问题的解释、答复;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研究和修改;起草领导讲话、综合性文件、报告、布告等;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建议;参加对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 组织、汇总有关法律草案的意见;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负责司法统计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及对外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法制宣传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法庭内外》栏目的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网站的采编工作。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物质、装备进行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物质装备管理及两庭建设等方面的有关工作;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项装备和国有资产;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负责本院机关行政事务管理;负责本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的财务管理、诉讼费管理及指导、监督工作。
司法警察支队: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条例、细则、规章制度;组织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协调指挥市内的重大警务活动及警力调遣;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防事故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警籍管理;管理法院系统的枪支弹药;负责本院各审判庭开庭值庭任务,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参与对生效判决、裁定强制执行活动;执行死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负责本院机关的警卫、保卫和处理突发事件;负责本院驾驶人员的管理及车辆的管理、维修、保养和使用工作。
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审查刑事案件中的法医技术鉴定;文字、印章检验鉴定和司法会计审查;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证据鉴定;协助基层人民法院解决各类疑难案件的诉讼证据鉴定问题;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起草有关技术鉴定工作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办理其他有关技术鉴定工作事宜。

Ⅲ 工作学习计划表
最好的话求助一下同事吧,在法院工作和同事处理好关系挺重要的,不妨请他吃顿饭,顺便请教问题。
Ⅳ 如何制定法务培训计划
法务部门新年度培训计划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为了提高我部门员工队伍的素质及专业技能,增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实现强化基础、提升服务的需要,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的防火墙,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我部门特制订2014年培训计划书如下:
一、 培训原则
1、坚持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条及时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和员工多样化的培训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2、坚持自主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培训机制,立足自主培训,搞好基础培训和常规培训,通过外部资源搞好相关专业培训。
3、坚持节省经费与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部门自身情况及公司发展需要,适当参加培训机构的相关培训。为了节省费用,每个专题安排个别员工参加培训,培训后参加者与部门其他同事分享资源。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发展需求,2014年培训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司法相关法律事务
②劳动争议案件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
③国际贸易常见纠纷及法律风险防范
④担保物权理解与适用、司法实践与担保纠纷案件审理实务
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案件审理实务
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及法律救济
⑦破产、重组、清算案件法律事务
三、培训方式
为了提高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吸收性,培训方式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 选派员工参加法律培训机构的专题培训
根据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以及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培训计划,结合部门自身缺憾及公司发展需求选取适合的专题,选派个别员工参与培训。被选派员工回来将知识吸收消化后,再以讲课的形式,将所学所感分享给全部门。
2. 邀请专家、法官授课培训
根据现有的人际资源,邀请大学的法学教授以及市中院等法院审判、执行 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公安、检察系统相关部门的领导在方便的时候给部门授课,讲解实际司法操作中的诉讼技巧及问题防范,解答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问题,为纸质化的枯燥培训注入新鲜的血液。
3. 购买法律资料,部门内部提升
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最重要的还是要利用工作的闲暇之余自行充电。部门内部订购一些专业书籍报刊自行阅读学习,既能节省整块的时间又能节省开支,所学知识随时吸收随时消化。遇到不能自己解决的疑难问题可以在参加培训机构专题的时候进行探讨或者向教授、法官等请教。做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资源,提升部门整体素质。
四、期望效果
通过上述培训计划的实施,争取使本部门的整体专业技能更上一层楼。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客观冷静、处理问题的时候从容淡定,任何案件都能做到全力争取最大利益、最大程度防范风险,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为公司争取一切合法权益!
Ⅳ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认真学习,一心为人民服务
Ⅵ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项目介绍
2011年07月09日,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上了解到,中国将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政法人才。
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之后,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方面实施了两个项目,一个是“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计划”(珠峰计划),另一个是在工程教育领域教育部推出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计划)。下一步,在社会科学领域教育部打算首先在法学专业实施一个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围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针对法学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将目标定位在: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初步列入文件草案的主要任务包括: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创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在培养机制方面,卓越计划的一个重点任务是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在这一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还将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另一个重点是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 2012年05月26日,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联合举办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高等学校的代表共商法学人才培养规划和方案。
会上,正式成立了由公检法司等多部门和高等学校负责同志组成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并将正式启动建设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20多所高校与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共建的一大批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和100多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此举标志着我国在法学人才培养领域开启了教育与用人部门共同培养人才的新局面。”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杜占元在会上说:“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切实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逐步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的迫切需要。”杜占元部长指出,组织实施好这一计划,需要坚持分类培养,着力打造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着力激发高等法学教育内在活力;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着力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强化实践教学,着力提高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探索实施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着力打造高水平法学师资队伍。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强调,要加强高校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联合,促进教学与实践的结合,提倡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对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要全力配合教育部做好“双千计划”和法学教育实践教学基地的组织领导工作。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教育部及时发现、树立一批先进典型,组织经验交流,确保预期效果,把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此次会议标志着中国法学领域开启了教育与用人部门共同培养人才的新局面。会上,由教育和公检法等多部门组成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20多所高校将与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共建一批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和100多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各省(区、市)教育部门和高校的约20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旨在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教育部2011年4月在京召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咨询组、专家工作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教育部党组成员林蕙青出席会议并讲话。林蕙青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至2011年4月中国共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专业,本科在校生数29万多人。“十一五”期间,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累计培养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6万多人,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但是,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法律实际工作的联系亟待加强,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革,人才培养质量亟待提高。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提高中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培养法律紧缺人才的迫切需要。
组织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着力解决好四方面问题:
一是建立法律人才培养国家标准。根据各类高素质执法、司法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研究制定分类培养标准,充分体现实际部门对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
二是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根据高校法学院系基础和特色,进行整体规划,建设不同类型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探索“学校-实际部门共同培养”和“国内-海外联合培养”的培养模式。
三是建设法学师资队伍。通过建立高校与实际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等渠道,建立一支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结构”法学师资队伍。
四是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以“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二期为载体,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实践平台建设项目”。
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密切联系,是这项计划的着力点和突破口。要与有关部委行业加强沟通,理清思路,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明确专业教育和职业资格的关联性,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培养与使用的结合,教育与行业的双赢。专家组要充分利用专业特长,指导和推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咨询组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在法学教育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制定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和建议,论证评议有关重要政策和重要改革事项。专家工作组由从事法学教育教学的一线专家学者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计划各项工作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