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浅谈如何加强生产环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监管任务
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标准化生产。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
六、提高监管能力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② 如何提高监管水平,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队伍、监管设施设备以及安全中介技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大量事故隐患得到了治理,各种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受到了严厉打击,广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深刻体会坚持不懈地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监管执法机构建设,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的能力,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各级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组织保障。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举措值得我们认真总结: 一是注重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健全各级各部门联合联动监管体制。 二是注重责任落实,着力健全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制。 三是注重监管执法机构建设,着力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四是注重健全教育培训制度,着力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履职能力水平。 五是注重投入,着力推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六是注重建章立制,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上述几方面措施,有效加强了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监管执法机构建设,提升了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的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隐患治理,严厉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对危化品持证企业、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完成自动化改造。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完成改造提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狠抓石英砂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职业危害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协调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分别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行动,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进一步规范,较大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得到遏制。 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处在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安全生产领域各类矛盾、问题和隐患还很多,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一是事故总量仍然过大,较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二是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粗放的发展方式没有根本转变,大量潜在的事故隐患亟待排查整治。三是企业主体责任尚未落实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亟待提高,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现象屡有发生。四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时有发生。五是安全监管机构队伍不够健全,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同时存在监管工作不到位、不落实问题。 在2015年,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监管执法机构建设,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的能力,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强化责任制落实。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着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效能。基本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安全监管与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安全生产工作将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为核心,加强基础工作,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加强安全监管体系、法制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市、县、乡镇(街道)和企业五级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推进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乡镇、街道基层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着力加强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逐步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意识,按照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依法完善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故调查、信访答复、信息公开、复议应诉等执法活动的程序性规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告知、听证、集体决定、文书送达和立卷归档等程序性制度。着力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着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不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年底进行全省安全生产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进一步增强安监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切实履行职责使命,自觉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③ 如何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制定依据
1.1《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4《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
1.5《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鲁农质监字[2009]66号)。
2.工作原则
2.1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2.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2.3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科学、有效。
2.4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5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3.事故分级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3.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3.1.2超出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3.1.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1.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3.2.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3.2.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2.3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3.3.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3.2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上10人以内,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3.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4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3.4.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4.2造成伤害人数在5人以内,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4.3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组织体系
县、乡镇(街道)二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4.1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4.1.1职责:
(1)负责与市畜牧局、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衔接;
(2)研究决定启动应急级别;
(3)调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对较大和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4.1.2总指挥、副总指挥:县畜牧局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局长及主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任副总指挥。
4.1.3成员:局办公室、财务股、监察股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组长(乡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
4.1.4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监管办主任任主任,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视情况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4.1.5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局办公室:负责基层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情况上报的接收并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领导小组成员通报情况;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协助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用车等物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调配;对成员单位完成有关任务情况纳入年终工作考核。
(2)财务股:负责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3)监察股:负责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召开指挥领导小组会议;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农业投入品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动物疫病防治监控中心:负责有关畜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
各成员单位对发现的各种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在调查处理中应及时向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整个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
4.1.6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
县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人
单位
姓名
职务
电话
手机
办公室
聂作鹏
主任
6441947
13562251096
监察股
徐全平
股长
6442564
15066053133
财务股
李玉芳
股长
6450889
15066092168
防控中心
李可明
主任
6929351
13954692051
(2)各乡镇、街道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联系人由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长担任。
④ 如何做好基层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是加大对牧业投入品的监管。定期开展兽药、饲料、添加剂市场的检查工作,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三是抓好生鲜乳收购站的整顿。
四是开展好小区备案和养殖场档案建设工作,实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
五是加快推进无公害畜产品质量认证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