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 高中水平或初中水平也行 最好发自内心实地得。 9点半以前要。 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一些没有跟上时代脚步的缺陷和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人们日益重视的问题,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
摘要:由于法律是根据实际案件的发生而逐渐完善的,所有法律都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和弊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存在着对情况考虑不够完善的弊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各种消费问题层出不穷,消法的一些不完备性也日渐暴露出来。随着新兴电子商务的产生,消费行为又添新元素,消法也应该加入对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对于消法的改进方案我提出一下四点内容:(一)消费者的定义范围不明确(二)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过窄(三)面对消费者维权成本超过预期收益的问题(四)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很大缺陷。
关键词:消法 消费者权益 消法的不足 消法的完善
正文
(一)消费者的定义范围不明确
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泛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这里的消费即包括生活消费者也包括生产消费。而狭义上的消费者即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则专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因此,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概念可表述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忽略了生产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采用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进而言之,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其次还有反悔权。
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出于营利目的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已是必然之举。国家立法机构应在立法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隐私保护制度、网络交易信息披露规则。网络商店的设立必须以具备了严密的安全保障系统、完善的付款机制、通畅的送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前提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登记许可制,对网站的开设在技术标准、设备容量、人员配备、经营内容等项目方面进行审核,据此划分级别,对符合条件的才可发给相应级别的电子营业执照;规定网络商家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等等。
网上购物的局限性: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来看商品,就必然导致有时实际商品与商品图片有区别;有时消费者购买某件物品是由于消费冲动所导致的,购买后,在没有损耗商品的条件下,后悔购买了,在以上两种情况发生时,消费者的返悔权,是否也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要求无条件退货是否可以受到消法的保护?笔者认为,消费者的反悔权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反悔权没有得到法律保护,那么网上购物的商家就很有可能利用网上购物的缺陷欺骗消费者。
(三)面对消费者维权成本超过预期收益的问题
因为消费者的各种纠纷应该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所以对于消费者纠纷应当施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以下五种维权途径,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第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消费者无法掌握消费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证据,所以当发生消费纠纷时,即使消费者提起诉讼也未必能胜诉。再加上消费者协会无强制执行力、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司法资源极度短缺,往往导致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超过预期收益。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笔者建议从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式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很大缺陷。
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从该条规定来看,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数额也是由法律规定。但多年的实践证明,该制度性质含糊、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数额过于死板等,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不到保障,对于市场也没有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威慑双重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和判例中都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制假售劣等恶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采取严厉的经济制度措施,使制假售劣者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巨大的风险成本,一旦“东窗事发”就会濒于破产。这样企业就会重视他们自身的缺陷,这样从根本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减少了许多矛盾和纠纷。除此之外,《消法》首先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性质,特别是要明确惩罚性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它们之间不能相互替代;其次,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经营者除欺诈以外的其它行为,如故意、重大过失、恶意侵犯等都应被确认为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理由;最后要明确惩治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不能一概以双倍赔偿来解决所有的问题,经营者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心理状态、经营者的实力、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经济水平、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也都应该考虑进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结尾:
『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主题可以围绕通过学习明白了,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知识,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文
在人类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
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
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由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
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对于中国的经济法学来说,只有民族的,才是国际的;只有开放的,才是现代的。

(2)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2、。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叁』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好处
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公平、平等的准则规范与调节各市场主体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各自的利益驱动,二者的利益关系并不总是一致的,而常常会出现矛盾,消费者又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其权益总是在不断受到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组织及其职能,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有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等,这就以法的形式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互关系与市场行为作了规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肆』 中国的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定进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的立法议程。目前修改稿已经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起草,计划今年内完成该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