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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负责人安全员复审培训方案模板

发布时间:2021-06-14 03:38:14

Ⅰ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题。。。。到哪个网站查答案,麻烦大家说一下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题,没有统一的是库,是培训教师自己出的中、,考试题目一般很简单,只要认真听,都能考的过;发给你的培训教材上都有的。

Ⅱ 烟花爆竹负责人安全员实习报告怎么写大家帮帮忙!

刘平副局长强调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在春节期间要着重做好八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员工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二是切实落实岗位安全职责,认真贯彻安全规章制度;三是加强仓库安全管理,防止忙中出乱;四是规范配送,完备手续,保证安全;五是遵守封签标签制度,合法规范经营;六是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网上流向登记;七是配合监管工作,优化经营秩序;八是落实好季节性回购和代保管职责。

Ⅲ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员工岗前技能培训主要内容有哪些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料
1、烟花爆竹生产中对作业人员有什么安全要求?
对新进厂和变换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才能上岗生产。严禁穿戴硬底、钉底鞋和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纤衣物,不准带有钢铁制品的钮扣、发夹、刀剪、锁链等进入危险生产区。从事粉尘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健检查,患职业禁忌症者,不准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和残疾人员人事制药配料、筑压药工序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人员从事任何生产。严禁酒后上班。作业时不许离岗串岗,不得穿载有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他工房。
2、烟花爆竹生产中应配备哪些安全防护用品?
工厂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执行检查和使用制度。从事制药、装药、筑药等高粉尘工序的操作员其防护用品应具备下列条件:(GB2626—81)的要求;穿戴紧口长袖长裤工作服、拖帽、布袜,尽量减少身体的祼露部分,衣着简单易脱;防护用品必须由防静电材质制成;用于配制氯酸盐等危险药物的专用工作服,不能在从事其他作用时穿用。
3、为什么在烟花爆竹生产中不能使用普通的塑料或橡胶工具?
普通的塑料和橡胶受到摩擦时容易积累静电,当这些静电的电压积累到一定程时就容易击穿空气向另一物体放电,并产生放电火花。烟花爆竹药物受到静电火药刺激就容易燃烧或爆炸。在生产中,很多企业喜欢使用塑料和橡胶工具。塑料和橡胶经摩擦都容易产生静电,而塑料和橡胶的导电性能很差,产生的静电易积累起来,形成很高的静电电压,也就极易产生放电火花。例如,有的技术人员配药物时喜欢在塑料布上和药,这是很危险的,塑料布在和药时经摩擦会产生很高的静电电压,随时有可能放电而引燃药物。一般可在牛皮纸上和药,因为牛皮纸不易产生静电积累。所以塑料和橡胶都不能用做烟花爆竹的生产工具。不过,经过特殊加工制作出来的导电塑料和导电橡胶具有导电性,不易积累静电,可用做工具。如在筑药台上可垫上导电橡胶,以减轻对药物的撞击力;用导电塑料制成亮子框,以便亮子的储存等等。
4、为什么烟花爆竹企业的职工不能穿化纤衣服上班?
因为人体也是很容易积累静电的,特别是当穿着化纤衣服时,人体不停地活动就会与衣服不停地摩擦,从而产生非常高的静电积累,带着高静电电压的人体与烟花爆竹药物接触时就很容易产生放电火花而引起事故。另外,化纤衣服遇火极易燃烧,并黏附在人体皮肤上而造成较大伤害,所以要禁止职工穿化纤衣服上班。
1、烟花爆竹药物制造中的原料准备阶段应怎样注意?
用于制造烟花爆竹药物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烟火药原料质量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后经过化验和工艺鉴定后,方可使用。在备料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混入对药物增加敏感度的物质。在烟花爆竹药物中若混入了下列物质,将会增加药物的敏感度,在生产中要特别地注意:
(1)氯酸钾、纯镁粉等禁用(或部分禁用)的原材料;
(2)砂子、铁渣等硬颗粒;
(3)水分;
(4)酸性物质。
另外要注意,出厂期超过一年的原材料,必须重做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有的原材料放置时间过长,就会变质,现形配制成烟花爆竹药物时就会影响其质量有的甚至会影响其安全性能。如未密封的铝粉经长时间放置会大量氧化变成氧化铝,从而大大降低其使用性能;硫磺粉长期放置也会氧化成氧化硫,氧化硫遇水后即变成酸,配制成烟花爆竹药物时会增加药物的敏感程度。
2、烟花爆竹药物在制造过程中的粉碎、筛选时应怎样注意安全?
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粉碎前后应筛选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也不得使用尼纶、塑料等易产生静电的工具。可使用木质、铜质、铝质等工具。粉碎易燃易爆物料时,必须在有安全防护墙的隔离保护下进行。黑火药所用原料一般可采用单料粉碎,但应尽量把木炭和硫磺两种原料混合粉碎,这样既能使药物混合均匀,又比较安全。烟火药所用的原材料只能分机单独进行粉碎敏感度高的物料应专机粉碎机械粉碎物料时,应注意下述事项:
(1)粉碎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并认真清扫粉尘;
(2)必须远距离操作,人员未离开机房时,严禁开机;
(3)进出料时,必须停机断电;
(4)添料和出料时,应停机10分钟,散热后进行;
(5)注意通风散热防止空中的粉尘浓度超标。
用湿法粉碎时,严禁物料泡沫外溢。粉碎的物料包装后,应立即贴上品名和标签。
3、烟花爆竹药物制造中的配制与混合过程应怎样注意安全?
烟火药各成分的干法混合,宜采用木转鼓、纸转鼓或导电橡胶转鼓等设备。手工混合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采用导电橡胶工作台或木质工作台,操作工具用铜网筛和有韧性、抗力强度大的纸张,严禁在物料库和其他操作工房进行配料。黑火药在进行多元球磨混合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远距离操作,并有防爆设施。含苞欲放氯酸盐等高感度药剂的配制必须有专用工房和使用专用工具,应有防护设施其工房工具如需改作他用时,应重新清洗耳恭听干净,方可使用。湿法配制含铝或铝镁砂合金粉等烟火药剂时,应及时做做好散热处理。
4、烟花爆竹药物制造中的压药与造粒过程应怎要注意安全?
机械压药与造料工房,每间定机1台,手工压药造粒,每间定员不得超过一人。机咕嘟造粒运转时,药物温升不得超过20℃。在造粒时,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工房内。操作人员如发现机械在运转时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关闭电源,停机寻找原因。烟火药造粒时,应采用湿法生产,每间工房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5公斤。湿法制成亮珠,必须摊开放置,摊开厚度不得超过1.5厘米,(亮珠直径超过1厘米时,其摊开厚度不得超过亮珠直径的2倍)。黏合剂的酸碱度PH值应为6~9(即应尽量接近中性)。亮珠的筛选分级,必须在未干之前进行,每次药量不得超过3公斤。
5、烟花爆竹药物制造中的药物干燥过程应怎样注意安全?
严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烘房温以期不得超过60℃被烘的药层厚度不得超过1.5厘米。药物在干燥时,不得去翻动和收取,必须冷却至室友温时才能入库收藏。未干燥的药物严禁堆放和入库。干燥后的药物,水分含量不得高于1.5%。
6、烟花爆竹产品制作中的领药限量是怎样规定的?
各种产品装、筑药的领量不得超过《装、筑产品时药物领料配制方法及限量》中的限量。未列入表中的烟火药,干药每人每次限量领1公斤,含水率在5%~15%以内限领3公斤。每次需装填药的半成品数量其总药量不得超过表中的限额。
从事药物操作,药物的停滞量和可能同时存放的火药类药料不得超过其限量,以填充增量为目的的原材料不作药料计算(如锯末、砂子、稻糠壳、棉籽等)。
7、烟花爆竹产品制作中的装药与筑药应怎样注意安全?
装药与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工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平方米,装、筑含高敏感度烟火药时,应在防护墙廿堤卅的工房内进行,每间定员一人。每次限量药物用完后,应及时将半成品遂人中转库或指定地点。筑药工作台应告近窗台,台高应略高于窗台。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应垫以接地导电橡胶板。机械筑药时,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员许可,不得改变作业方法。

8、烟花爆竹产品制作中的钻孔与切割应怎样注意安全?
有药半成品的钻孔和切割,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所使用的钻切工具,要求韧口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或交替使用,工具不合要求时不得强行操作。
9、烟花爆竹产品制作中的封口、褙筒标应怎样注意安全?
操作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2米。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均不应超过装填压药工序限量的2倍。操作工在完成一次限量的半成品加工送交后,才能领取下次的半成品。半成品封口必须牢实,严防药物外泄。
10、组合烟花的组装应怎样注意安全?
组装组合烟花,仅限有各种效果的半成品准备好后进行。每次组装定量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药量(Kg) 1 ≤2 ≥3 ≥5
每人每次组装量(个) 4 3 2 1
每间工房不得超过四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少于1.5。

11、烟花爆竹产品干燥应怎样注意安全?
有药产品干燥应采用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气干燥和红外线或远红外线烘烤,严禁采用明炎直接烘烤。采用日光干燥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含氯酸盐的成品或半成品,气温高于37℃时,不得进行日光直晒。
(2)晒架以竹、木材料制成,晒架高度不小于25厘米。
(3)日晒场应与车间仓库保持2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有专人看管。
蒸汽干燥的烘房温度不得超过75℃,不宜采用肋形散热器。热风干燥成品、有药半成品室温不得超过40℃,无药半成品不超过60℃,风速大于1米/秒,循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烘房内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烘房中堆码高度等应按下表规定:
名称 堆码高度(cm) 距离地面高度(cm) 与热源距离(cm) 搬移和翻动体时温度(℃)
成品、半成品 ≤120 ≥20 >30 ≤30
烘盒、烘垫、烘架应为竹、木、纸等材质,不许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器具。烘房必须有专人看管,看管人员应严格控制温度的升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安全部门。
12、烟花爆竹产品的燃放试验应怎样注意安全?
燃放试验要在规定场所进行,场地应符合下表要求:
名称 大火箭类 地面烟花 Φ>4″礼花弹 高空烟花 小型试验
与生产区及仓库距离 500 100 1000 200 >50
燃放试验时应注意风向风速。对熄引、瞎火及未烧完的试验物应慎重处理。燃放试验后的场地,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妥善处理。
13、烟花爆竹产品的包装过程应怎样注意安全?
装烟火药原材料的包装容器,必须使用不与内装物起化学作用的材料制作的防潮加盖容器。粉碎后的氯酸钾应用小纸袋盛装,每代重量不得超过一次配合量,放置在有盖的木质窗口内。成品包装工序的最大停滞量,应按产品总量中所含药量计算,不得超过各种装、筑、压药工序所规定药量的2倍。包装车间操作人员密度不能过大,人均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2米。内包装与外包装容器的间隙可用纸和不产生静电的材料填充,使内装物在运输中不致摇晃。
14、烟花爆竹生产中对设备与维修有什么安全要求?
对于维修,与药物接触的机械设备、器具,应对其性能经常进行检查,禁止带病设备运行。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将工房内的药物搬走,清除设备上的药尘,将设备拆除移至修配车间进行修理。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非设备专管人员,不得擅自装拆移动。
15、药物药筒限量规定
一、组装烟花领取各种亮珠时,每人每次限领0.5公斤,领取各种发射药时,每人每次限领1公斤,领取黑药及各种点头药时,每人每次限领0.5公斤;
二、装烟花花筒药时,每人每次限领2.5公斤,装烟花旋筒、上升筒药时,每人每次限领1.5公斤;
三、装含有氯酸钾做氧化剂的爆竹药时,每人每次限领0.5公斤,装含有亮珠的烟花炸响药时,每人每次限领1公斤;
16、配药、制药、做晒亮珠限量规定
一、配制黑药每人每次限拌20公斤(含炒好的硝和杉炭、硫磺)。
二、配制含有氯酸钾的烟花爆竹药每人每次限量1.5公斤。
三、做各种亮珠每人每次限领2.5公斤。
四、和拌含有各种亮珠的喷花药时,每人每次限领2.5公斤。

17、筑药、压药限量规定
一、每个工作间药物滞量留量不得超过全天正常工作量的5%。每个工作台上药物量应合理分配、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规定;
二、烟花安装、爆竹包装限量规定:总体上要求每人每次限领量为全天正常工作量的10%。各企业还应根据不同产品品种和规格,确定更加严格、更加具体的限量规定。

Ⅳ 求烟花爆竹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这个玩意只有一个总则吧?
地方才会有年度性的规定,全国可不是一年一变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要收费吗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是安监部门主办的培训只收成本费,社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学校)是要收费的。

Ⅵ 烟花爆竹安全员岗位职责

对烟花爆竹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哪些职责要分生产企业、存储企业两种:
一、生产型企业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坚持原则,带领员工制止各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

(2)全面熟悉掌握国家关于禁用限用药物的理化性能,监督配药技术人员按国家安全标准规定配制烟火药剂。

(3)熟悉生产工艺,懂得主要原材料质量要求和烟火药剂的理化性能和操作性能,监督各带药工序的药物控制在最大存药量以下。在监督检查中能发现总是,并能及时整改危险隐患。

(4)严格执行危爆物品管理有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5)勤于企业内的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职工违章现象,按章处理违章违规人员。

(6)发现隐患,及时纠正并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隐患,不能即时整改的,应在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下,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使其迅速落实整改。

(7)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8)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及时发现认真探讨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汇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二、存储型企业专职安全员职责主要:
(1)在企业法人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安全检查、安全防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的执行和实施。
(3)每天必须按时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各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4)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落实有效措施: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做好隐患的查处及整改记录。
(5)每天对全公司的安全情况进行登记,对违纪、违章、大小事故隐患、大小安全事故登记在案,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
(6)深入库房,监督并协助各保管员搞好本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7)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做好事故记录。
(8)在董事长的领导下,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全公司职工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

Ⅶ 烟花爆竹安全员存在哪些风险

安全员的工作风险大,但要学会规避。
一般安全事故调查组进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查封安全资料,安全资料最大的作用就是记录现场实际的安全管理行为。所以没有事故发生时,安全资料貌似就是一堆废纸,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安全资料就是护身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根据上述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我们需注重以下方面:

1、注重安全日志的规范填写
很多安全员懒得写安全日志,或者记录些鸡毛蒜皮的流水账,更有甚者安全日志仅记录当日施工人数施工部位,这些都是无效的安全日志,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对你自身的保护作用就是零。
安全日志记录着安全员一天的安全管理活动记录,其实是安全事故发生后最重要最重要的证明性文件。安全日志应详细记录当日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是否已整改(即使已经整改,也能证明安全员对该类隐患进行了管理,若该类隐患再次出现并导致事故,也能证明安全员并非不作为)。若安全隐患未整改,隐患整改人是谁,要求何时整改完毕(若该时出现安全事故,安全员隐患排查责任已完成,隐患整改是由其他责任人员负责,安全员仅负责监督落实)。尤其出现安全员权力以外不好落实的隐患,必须在安全日志中记录。重复出现一直未落实的整改,应汇报项目经理或上级领导,注意留存邮件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明性东西,这是最好的履职表现,这时的安全责任已转变到拥有实际调拨权的实际决策人那里。其它安全管理活动,例如:人员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安全检查等应也在安全日志中记录(与安全资料其它内容相互补充印证,孤证不可作为证据)。
2、做好人员教育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人员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全数做,公司级自己本人决定不了,那就做好项目级和班组级(个人职责内的)。必须强调一点:所有教育培训的签字必须本人签字,切莫代签,否则一律无效。一旦安全事故发生,补签已是不可能。即使可能补签,事故当事人也绝不会发善心来帮忙减轻你的管理责任,他只会想着如何增加你的管理责任,好博取更大的利益。所以,切莫怕麻烦,切莫给自己埋下隐患。安全教育除了进场时做以外,还需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的资料收集(退一万步讲,做没做不知道,但资料没有就肯定是没做)、季节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等等等,安全教育节点实在是多,只能说隔段时间就做一次吧。
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环境变化后等)更不必说,安全交底切莫笼统照抄,要跟现场实际相符合,否则也是无效,没有意义。建议宁多勿少,或者在交底最后留一处空白用笔填写.......,在此不多说了。
安全考核试卷,不要嫌麻烦,要本人做。不要出现考核不合格的还在现场的,哪怕题目是别人写,名字必须本人签(不会写字时候)。
班前活动记录,补!安排班组长去做。
安全协议,最好签,可以减轻自身管理责任。很多单位弄了小册子,把很多注意的东西都放里面,然后第一页是职工签字,然后就拿第一页去签字,然后收集第一页,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最好也是放这小册里,有没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很重要,两个性质的事情,职工有没有签字很重要,有了制度规程没有向职工宣传教育等于没有。
3、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
这里的安全措施不仅是安全防护,同时也是安全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没有编制安全专项方案?要求技术负责人编制(留有记录、日志记录),没有效果就向项目经理或上级领导汇报(留有记录、日志记录),还没效果,对不起,我也没有办法了,这是拥有决策权的人的事情了。安全措施不落实,同样汇报记录。当然如果遇到如此漠视安全,还是考虑抓紧撤吧。
4、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

每日安全巡视和定期安全检查、专项检查这是必不可少的,不要管别人组织不组织了。检查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规规矩矩做,必须本人签收。到时候未整改,落实奖罚措施(奖罚措施未兑现,谁未兑现谁承担),但开没开单子就是你的事情了。未整改的隐患发送联系单,不好意思让同事签字的,可以微信或者邮箱发,收好发送记录或截图。再不行就只能汇报项目经理或领导了。这里有个最可怕的事情,就是安全事故发生后,导致安全事故的直接安全隐患我们拿不出自己已管理的证明,你不可能每个隐患都管到,这也是安全员无奈的地方。但容易出大问题的隐患就那么多(小问题也不至于判刑的地步),所以对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务必重视关注。这里提下每周的安全例会,例会的会议记录很重要的,也是证明性文件之一(附有签到表),可以多写写关于隐患的方面,同时可以多写写关于要求其他管理人员多参加安全管理的内容,体现安全员监督指导其他岗位安全管理的责任履行。

5、对现场的人员违章

曾经出现安全员与违章人员现场对骂的景象,但安全员用手机录了音,结果该违章人员出现了安全事故。当律师来调查取证时,听到该段录音后,自己主动走了,最后安全员啥事没有。所以针对违章人员管理要留有记录,尤其是拒不服从指挥的蛮干人员,最好留个违章处罚单或者录音、录像,这样可以有效保护自己。

6、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必须有,应急情况下的分工表必须有,这里的分工表必须要责任人签字,有了但相关人不知道也是没用的(会问某个管理人员自己的分工职责是什么)。定期应急演练肯定要,强调下每个安全活动一定要有个签到表。
归根结底,只有履职才能免责,只有安全资料才能证明履职,所以安全资料是风险规避最重要的手段。
附法律条文: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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