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急!!!谁知道新东方的职前培训计划其教学如何真的能推荐就业吗
进的公司都是大公司
最后能不能留下 得看你是不是足够优秀了
有这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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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惠普客户支持中心
北京晶合时代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新浪网
安氏互联网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HONEYWELL公司
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263网络集团
北京长城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亿阳集团有限公司
北邮电信科技有限公司
奥美广告
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等……
㈡ 关于公安
中国的警察是公务员,
治安大队负责辖区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组织协调各类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掌握治安动态信息;处置及指导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治安案件;按规定权限侦办公安部规定由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负责本县局警用枪支弹药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危爆物品、审批和评估爆破工程及特种行业;组织、协调、指导派出所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负责辖区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培训、监管工作;查处保安服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贯彻执行人口管理及出租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严格依照人口管理、出租屋管理法规,实施具体的业务管理工作。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指导派出所做好辖区内重点人口及五种监管对象的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所开展出租屋及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督促社区民警严格履行出租屋及暂住人口管理职责。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区人口管理工作现状,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对策和各项方案。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资和其他警察一样,各地收入水平不同,工资也有高低。
七万到八万。
㈢ 特种行业 工龄
只要档案里有明确记录了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并且达到工作时间要求,那么可以提前5年申请退休,也就是55岁的时候
现在没有什么按照工龄来折算的的问题了
㈣ 按照规定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书怎么写求详细,能复制。
为进一步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对区内旅馆业审批发证、监督检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适时开展清理整顿活动,组织对派出所、旅馆业户的业务考核。
指导、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检查,组织对旅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条 派出所负责辖区旅馆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新办旅馆进行初审,协助治安管理大队和旅馆业户搞好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掌握辖区旅馆业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管理档案。监督旅馆业户加强治安管理,建立规章制度,设立治安保卫组织,完善安全措施。搞好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旅馆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期组织治安检查。派出所对辖区旅馆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治安管理大队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派出所检查时应建立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四条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纳入派出所旅馆业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严格审批发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新办旅馆,须先经辖区派出所初审后方可上报治安管理大队审批,治安管理大队对上报的审批材料要认真审查,并实地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业例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及安全隐患问题,立即通报辖区派出所进行查处整改,派出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结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实行年度综合安全检查考评,每年对所有旅馆的制度建设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日常治安管理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定期组织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各旅馆业户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和前台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严密控制旅馆业户的治安动态,治安管理大队和派出所依据分工,依法查处旅馆内存在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旅馆。
第十条 派出所要在旅馆中有计划、有目标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条 派出所与旅馆业户逐一签订《治安责任书》和《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
第三节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所分别建立旅馆审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一户一档,及时掌握辖区旅馆业 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并针对增减情况,及时进行列管和撤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所旅馆审批档案包括特种行业许可申请表、辖区单位基本情况表、旅馆平面图、开业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治安安全保证书、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治保人员登记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备案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检查纪律等内容。
第十四条 派出所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培训名单、签到表、培训方案等内容。
第四节 旅馆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开业,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六条 旅馆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无私自变动等问题。
第十七条 经营旅馆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明确负责人和成员,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卫人员昼夜24小时在岗在位,不间断地对客房周围进行巡查,中小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可兼职,较大或有条件的旅馆须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八条 旅馆负责人、前台登记服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派出所指导旅馆业户必须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馆信息采集传输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旅客财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条 旅馆在前台醒目处及所有客房内须放置旅客须知,保证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识,安全须知内容应包括: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等。
第二十一条 旅馆必须具备安全防盗设施。新开办旅馆必须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和闭路电视监控设施,对大堂、出入口等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控。
第二十二条 旅馆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建立寄存、领取、交接登记薄。
第二十三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逐人登记。登记时,境内旅客查验居民身份证,境外旅客查验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按规定项目如实登记。登记簿由治安管理大队统一格式,登记簿用完后送治安管理大队留存备查,旅馆再领用新的登记簿。
第二十四条 旅馆从业人员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及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旅馆应依法经营,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节 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采集、传输
第二十六条 旅馆业户必须安装信息系统软件,独立上网传输旅客信息,要求信息准确、齐全、及时,逐人逐项录入微机,不得漏人、漏项,实行实时传输。旅馆当日无客入住,统一登记、传输为“无客”。信息采集、传输率达到100%。对发现网上追逃但因没有采集信息上传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追究派出所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派出所应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迟报、漏报或信息采集不规范的旅馆,应当及时通知整改。旅馆业户和派出所在发现系统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治安管理大队,由治安管理大队通知系统软件开发商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对各旅馆业户信息传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派出所研究解决。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治安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现实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开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每个派出所设定基本分100分,在此基础上相应加减分,由各派出所内勤每季度25日以前对本单位分值进行一次统计,上报治安管理大队。治安管理大队核实情况后,按照分值所占对应比率计算到派出所综合考评中。
加分情况
1、通过旅馆业信息系统抓获一名CCIC上网逃犯,每名加50分;抓获一名本地布控人员,每名加30分。
2、自行查获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案件,每起加10分。
3、通过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破获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每起加5-10分。
4、在旅馆中抓获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人员,处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的,每名加10分。(破获案件和处理人员不实行双重加分,取分值高的项目加分。)
5、取缔无证照旅馆,并将业主进行罚款或拘留处罚的,每起加20分。
减分情况
1、因未办理住宿登记,导致CCIC上网逃犯未能抓获的,每发现一名扣50分;导致本地布控人员未能抓获的,每发现一名扣30分。
2、旅馆业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信息录入和传输,被分局及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发现的,每人次扣5分。
3、治安管理大队每月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抽查一次旅馆业数据传输情况,发现未上传信息的,每户扣5分。(因分局旅馆业系统服务器故障原因发生的问题除外)。
4、社区民警对辖区内旅馆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要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每少检查一次扣5分。
5、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每次扣5分。
6、辖区内存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旅馆而不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起扣50分。
7、旅馆业档案齐全、规范,每有一家未建立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扣5分。
8、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业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业务培训,未进行培训的,每次扣5分。
9、派出所对辖区旅馆业进行的案件查处,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5分。
㈤ 如何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决定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从2009年至2010年,利用2年左右时间,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积极组织开展四类培训
(一)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条件,并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组织实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可凭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困难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二)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建设、电力及灾区建设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㈥ 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一、突出培训重点。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适当扩大培训规模,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要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开展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在岗农民工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培训。
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录用农村劳动者花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或轮岗培训,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执行。
三、切实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鼓励其参加6-12个月(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指导技工院校扩大劳动预备制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强化定向培训和技能实训。按照中发〔2010〕1号文件的要求,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两后生”,给予培训费补贴,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四、积极开展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要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和劳动者就业要求,积极开展中短期(1-6个月)实用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农村转移劳动者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需求,结合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特点以及就业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组织作用,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全面推进创业培训。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并注重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六、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职业培训需求,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切实保障职业培训资金需要;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制定办法,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的课时数,合理确定在岗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施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转移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
七、强化培训机构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规定,坚持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认定机制,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和教材选用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要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要成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劳动者就业需求变化情况、以及劳动者培训需求确定培训人数,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九、做好基础服务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动员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要逐步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间共享相关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十、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2010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联系人情况请于2010年2月底之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更好地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见附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附件: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㈦ 旅馆业治安责任保证书怎么
为进一步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对区内旅馆业审批发证、监督检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适时开展清理整顿活动,组织对派出所、旅馆业户的业务考核。
指导、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检查,组织对旅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条 派出所负责辖区旅馆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新办旅馆进行初审,协助治安管理大队和旅馆业户搞好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掌握辖区旅馆业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管理档案。监督旅馆业户加强治安管理,建立规章制度,设立治安保卫组织,完善安全措施。搞好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旅馆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期组织治安检查 。派出所对辖区旅馆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治安管理大队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派出所检查时应建立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四条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纳入派出所旅馆业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严格审批发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新办旅馆,须先经辖区派出所初审后方可上报治安管理大队审批,治安管理大队对上报的审批材料要认真审查,并实地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业例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及安全隐患问题,立即通报辖区派出所进行查处整改,派出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结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实行年度综合安全检查考评,每年对所有旅馆的制度建设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日常治安管理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定期组织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各旅馆业户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和前台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严密控制旅馆业户的治安动态,治安管理大队和派出所依据分工,依法查处旅馆内存在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旅馆。
第十条 派出所要在旅馆中有计划、有目标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条 派出所与旅馆业户逐一签订《治安责任书》和《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
第三节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所分别建立旅馆审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一户一档,及时掌握辖区旅馆业 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并针对增减情况,及时进行列管和撤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所旅馆审批档案包括特种行业许可申请表、辖区单位基本情况表、旅馆平面图、开业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治安安全保证书、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治保人员登记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备案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检查纪律等内容。
第十四条 派出所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培训名单、签到表、培训方案等内容。
第四节 旅馆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开业,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六条 旅馆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无私自变动等问题。
第十七条 经营旅馆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明确负责人和成员,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卫人员昼夜24小时在岗在位,不间断地对客房周围进行巡查,中小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可兼职,较大或有条件的旅馆须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八条 旅馆负责人、前台登记服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派出所指导旅馆业户必须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馆信息采集传输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旅客财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条 旅馆在前台醒目处及所有客房内须放置旅客须知,保证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识,安全须知内容应包括: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
㈧ 想做民我想从民宿做起,需要哪些步骤宿投资人怎么操作步骤和方案
首先办理工商执照,然后到当地公安局的治安支队,去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比较麻烦,有规模要求,床位要求,每个房间的面积要求,还有晚上安保巡逻值班。
旅客登记制度,访客登记制度,贵重物品保存登记制度。还应该参加公安局举办的旅馆业从业人员培训等。消防也是要的,你到公安局的消防处,或消防支队办理。当然,初审应是当地派出所的消防管理民警。 申请经营旅馆业的备案手续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下列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一定依法履行开业审批备案手续。
建议上网查询一些加盟品牌,现在民宿品牌很多,加盟优势不错,很多0元加盟,后期总部指导,作为参考。
㈨ 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的文件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㈩ 谁能告诉我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的完整内容谢谢各位
为进一步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对区内旅馆业审批发证、监督检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适时开展清理整顿活动,组织对派出所、旅馆业户的业务考核。
指导、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检查,组织对旅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条 派出所负责辖区旅馆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新办旅馆进行初审,协助治安管理大队和旅馆业户搞好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掌握辖区旅馆业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管理档案。监督旅馆业户加强治安管理,建立规章制度,设立治安保卫组织,完善安全措施。搞好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旅馆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期组织治安检查。派出所对辖区旅馆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治安管理大队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派出所检查时应建立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四条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纳入派出所旅馆业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严格审批发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新办旅馆,须先经辖区派出所初审后方可上报治安管理大队审批,治安管理大队对上报的审批材料要认真审查,并实地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业例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及安全隐患问题,立即通报辖区派出所进行查处整改,派出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结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实行年度综合安全检查考评,每年对所有旅馆的制度建设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日常治安管理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定期组织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各旅馆业户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和前台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严密控制旅馆业户的治安动态,治安管理大队和派出所依据分工,依法查处旅馆内存在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旅馆。
第十条 派出所要在旅馆中有计划、有目标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条 派出所与旅馆业户逐一签订《治安责任书》和《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
第三节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所分别建立旅馆审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一户一档,及时掌握辖区旅馆业 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并针对增减情况,及时进行列管和撤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所旅馆审批档案包括特种行业许可申请表、辖区单位基本情况表、旅馆平面图、开业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治安安全保证书、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治保人员登记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备案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检查纪律等内容。
第十四条 派出所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培训名单、签到表、培训方案等内容。
第四节 旅馆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开业,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六条 旅馆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无私自变动等问题。
第十七条 经营旅馆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明确负责人和成员,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卫人员昼夜24小时在岗在位,不间断地对客房周围进行巡查,中小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可兼职,较大或有条件的旅馆须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八条 旅馆负责人、前台登记服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派出所指导旅馆业户必须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馆信息采集传输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旅客财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条 旅馆在前台醒目处及所有客房内须放置旅客须知,保证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识,安全须知内容应包括: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等。
第二十一条 旅馆必须具备安全防盗设施。新开办旅馆必须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和闭路电视监控设施,对大堂、出入口等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控。
第二十二条 旅馆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建立寄存、领取、交接登记薄。
第二十三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逐人登记。登记时,境内旅客查验居民身份证,境外旅客查验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按规定项目如实登记。登记簿由治安管理大队统一格式,登记簿用完后送治安管理大队留存备查,旅馆再领用新的登记簿。
第二十四条 旅馆从业人员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及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旅馆应依法经营,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节 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采集、传输
第二十六条 旅馆业户必须安装信息系统软件,独立上网传输旅客信息,要求信息准确、齐全、及时,逐人逐项录入微机,不得漏人、漏项,实行实时传输。旅馆当日无客入住,统一登记、传输为“无客”。信息采集、传输率达到100%。对发现网上追逃但因没有采集信息上传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追究派出所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派出所应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迟报、漏报或信息采集不规范的旅馆,应当及时通知整改。旅馆业户和派出所在发现系统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治安管理大队,由治安管理大队通知系统软件开发商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对各旅馆业户信息传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派出所研究解决。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治安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现实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开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每个派出所设定基本分100分,在此基础上相应加减分,由各派出所内勤每季度25日以前对本单位分值进行一次统计,上报治安管理大队。治安管理大队核实情况后,按照分值所占对应比率计算到派出所综合考评中。
加分情况
1、通过旅馆业信息系统抓获一名CCIC上网逃犯,每名加50分;抓获一名本地布控人员,每名加30分。
2、自行查获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案件,每起加10分。
3、通过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破获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每起加5-10分。
4、在旅馆中抓获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人员,处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的,每名加10分。(破获案件和处理人员不实行双重加分,取分值高的项目加分。)
5、取缔无证照旅馆,并将业主进行罚款或拘留处罚的,每起加20分。
减分情况
1、因未办理住宿登记,导致CCIC上网逃犯未能抓获的,每发现一名扣50分;导致本地布控人员未能抓获的,每发现一名扣30分。
2、旅馆业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信息录入和传输,被分局及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发现的,每人次扣5分。
3、治安管理大队每月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抽查一次旅馆业数据传输情况,发现未上传信息的,每户扣5分。(因分局旅馆业系统服务器故障原因发生的问题除外)。
4、社区民警对辖区内旅馆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要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每少检查一次扣5分。
5、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每次扣5分。
6、辖区内存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旅馆而不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起扣50分。
7、旅馆业档案齐全、规范,每有一家未建立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扣5分。
8、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业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业务培训,未进行培训的,每次扣5分。
9、派出所对辖区旅馆业进行的案件查处,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