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制定具体的人民陪审员培训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要注意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1道德操守
2具有一定的专业及法律知识
3良好的判断能力
Ⅱ 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参加审判活动权。
2、独立发表意见权。
3、获得履职保障权。
4、对案件的独立判断权。
5、案件表决权。
6、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权。
7、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8、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实际工作日获得补助的权利。
9、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获得补助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的义务:
1、忠实履行审判职责。
2、保守审判秘密。
3、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七类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
最高法方面透露,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试点。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同时,文件还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Ⅲ 人民陪审员补助是如何确定的
人民陪审员费用是人民法院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直接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包括交通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其他费用。
1、交通补助费是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而支出的公共交通费用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交通费管理有关办法制定。
2、培训费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活动所开支的场地租用费、聘请教师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等费用。
3、资料费是指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员提供有关报刊、简报等开支的费用。
4、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是指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按其实际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的工作日、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计算给予的补助。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及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5、其他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奖励以及其他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有关的所必需的费用。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财政部门参照法官奖励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6、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无法按时回家或回原单位就餐的,人民法院要为其提供在本院职工食堂就餐的便利条件,并享受与本院职工同等的就餐待遇。

(3)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民法院陪审员费用的管理,并加强预算的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地情况,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费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 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按照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具体为: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Ⅳ 人民陪审员推选中出现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一般是司法局或者检察院
Ⅳ 人民陪审员的费用与补助是怎样的
人民陪审员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直接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包括交通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由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前两款规定,给予人民陪审员各项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按照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具体为: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 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Ⅵ 人民陪审员参审要把握哪几点庭审意识
需要把握的要点缺网络上找吧,网络上面都会有的,你去找一找。
Ⅶ 人民陪审员应当被免去职务的情况有哪些
人民陪审员不能是 不能是法院工作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Ⅷ 人民陪审员新时期有什么待遇两院垂直后对陪审员有新政策吗
人民陪审员新时期待遇情况: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两院垂直后对陪审员有新政策:
司法需求大与人民陪审员参与热情低。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有限,参审热情有限,直接影响了陪审功能的发挥。实践中常出现因履行陪审职责与本职工作冲突,陪审员临时不到庭的情况;陪审员的履职约束和保障缺位,法律没有规定陪审员不参审或不正当参审的法律后果,导致有些陪审员拒绝参审甚至滥用陪审权利。
无专门管理机构,法院负担过重。目前没有专门管理人民陪审员的机构,多由法院政工部门兼顾。随机抽选候选人等工作涉及户籍部门,个案随机抽选陪审员需提前协调,涉及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等工作量巨大,法院负担过重。
五年任期过长,人民陪审员名额不足。如笔者所在法院员额制下法官约30人,以陪审员为法官员额5倍即150名为例,近三年合议案件平均660宗/年(逐年增长),估算每名陪审员每年起码参审4宗以上案件。若陪审员怠于或不当履行陪审职责,却只能在五年任期届满之后才能重新选任,不利于正常流动,也会导致法官与陪审员联系过密。笔者认为,陪审员任期应以两年为宜,名额参照合议庭案件数确定更为符合实际需求。
人民陪审员事实审认定规则空白。我国以前从未区分过事实审和法律审,这方面的经验和规则一片空白。世界上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主要的陪审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即便是民事领域也实行陪审制的美国,所有民事案件中只有不足6%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而其中只有不足1/3的案件接受陪审团的审判。反观我国三分之二以上案件为民事纠纷,陪审员只负责事实审的可借鉴经验较少,亟待在试点实践中探索确立陪审员事实审认定规则。
人民陪审员参审程序设计不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与参审机制不完善、缺乏刚性的程序约束有很大关系。如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可以提前阅卷,但是否通知其阅卷很随意,也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人民陪审员不发问、不合议等等,无不凸显出参审程序空白的问题。
审判效率可能降低。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天然区别是法律认知不一。向陪审员解释程序、证据规则、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成为法官的责任,法官的释明任务大增,可能延长审判时间、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导致法官有畏难、厌烦情绪。而且,由于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有“天然性”“直觉性”,法官与陪审员认定的事实可能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要提交法官专业委员会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影响审判效率。
Ⅸ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审判和评议案件时有哪些权利和 义务
有参加审判活动等权力;有履行审判职责等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9)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人民陪审员要求:
1、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2、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3、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