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㈡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认真学习,一心为人民服务
㈢ 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哪些任务和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