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社部有哪些职业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培训主要分为四个大类:
人力资源类,包括人力资源法务咨询、人力资源实务、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幼儿舞蹈教师、早期教育指导、青少年职业发展辅导、定员定额管理、心理管理、绩效薪酬管理、养成教育指导、文化创意、户外教育、商务英语、风险管理、大数据人力资源管理、乡村酒店职业经理、食品质量管理、酒店管理、厨务管理、体验教育、企业办公室事务管理、公务文案和商务文案、绩效薪酬管理师、心理疏导、医疗辅助护理员、行政管理。
就业促进类,包括铁路客服、宠物服务行业人才培养、GMP自检员、商务管理、金融服务就业。
高新技能类,包括碳审计、工控信息安全、高级能源管理、电商检验、财税会计、总会计师(CFO)、主管会计、商业金融、信息化培训项目、高级能源审计、分布式能源规划、科技经费与科技创新、企业质量检验经理岗位、碳资产管理。
服务生活类,包括医院医保管理。

详细信息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网查看。
拓展资料:
人社部教育培训中心简介:
教育培训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以及职业技能培训三大职责。
在部党组的领导下,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教育培训中心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们打造了一支专业人员队伍,在培训领域不断探索前进,形成了优质、高效、一流的培训品牌。目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教育培训中心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战略指导,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战略就是强国战略。不断推进和深化教育培训机制体制创新,提高培训质量,是提高人力资本质量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步骤,在新常态下,我们为创新人才培养、使用、引进、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建立广阔的平台。创新驱动,实际上是人才驱动,人才的发展需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我们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是服务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服务于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做大做强各种层次的岗位技能人才培训。为此,我们致力于优质品牌创建,其定位和方向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有利于提高人社系统干部队伍素质,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和特殊群体就业创业、提升在职人员岗位能力、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有利于在人力资源开发管理领域发挥先导和示范引领作用。
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我们将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提高发展质量和社会效益为中心,进一步加强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助推系统干部综合素质提升,进一步加快形成引领“高精尖缺”人才的培训发展方式。坚持 “民生为本、人才优先” 的工作主线,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积极参与开放、竞争的培训活动。坚持教育培训的公益性,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衷心地欢迎您莅临、指导工作!
教育培训中心主任 蔡启明
『贰』 劳动局免费技能培训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以下人员,均可享受政府培训费用补贴:
1、 失业和协保人员;
2、 农村富余劳动力;
3、 高等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
4、 在职职工;
5、 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免费培训条件:有积极的创业、就业、致富欲望;市区应往届毕业生、下岗失业、破产、失地人员、凭身份证复印件、二张一寸照片、新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培训免费考证。
免费培训主要培训项目(劳动局免费培训只能培训一门)。
免费培训:电工(中级)、面点(中级)(月饼、蛋糕)、厨师、风味小吃、酱卤菜
插花、美容、彩妆造型、美甲。
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负责劳动普法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工作;受委托承办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的核准工作;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工作;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负责流动就业统计工作;负责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
『叁』 劳动局免费培训有什么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以下人员,均可享受政府培训费用补贴:失业和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内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学容年的学生;在职职工;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有积极的创业、就业、致富欲望;市区应往届毕业生、下岗失业、破产、失地人员、凭身份证复印件、二张一寸照片、新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培训免费考证。

(3)劳动保障所技能培训活动方案扩展阅读:
再就业培训形式
一是短期培训,培训期限为1~3个月,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或下岗时间较长、维持正常生活水平有一定困难,且再就业愿望十分迫切的职工。使他们能够在短期内掌握一定的技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尽快实现就业。
二是中期培训,培训期为3个月~一年以内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富余人员和即将下岗的职工。这部分职工应及时选择实用性较强、社会需求量大,且有一定难度的中期技能培训。如家电维修、电工、司机、机修工等。这样一旦下岗或失业,能够很快再就业。
三是长期培训,培训期限在一年以上,对象为青壮年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主要是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而参加系统的教育培训。
参考资料:网络再就业培训
『肆』 劳动局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复,原来属于劳动局管辖,制现在归属人力资源和人社局管辖,具体的管理科室,有的叫做“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具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由人社局审批通过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报到“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备案后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要想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还需向“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申请监督进行理论和技能考试,合格的发放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伍』 乡镇劳动保障所是啥性质
乡镇社保所全名是乡镇社会劳动保障服务所,是劳动社会保险局的最基层的对公服务机构单位。

(5)劳动保障所技能培训活动方案扩展阅读
乡镇社保所主要办理辖区内的社会劳动保险业务和失业救济登记。
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村办集体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均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莱山区已开展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除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按照规定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外,其他各类企业均应参加以上五种保险且不具有可选择性。
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申报须知
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后30天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证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章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自获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按下列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1、缴费基数: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本年度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比例缴费,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2、申报、缴费时间:用人单位应每月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数和金额。经社会保险机构机构核准后,在每月1-10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除应依法补缴欠缴数额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其欠缴之日起加收利息。
3、增加、减少缴费人员:按照劳动关系决定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办理增减员手续。
办理增员手续时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表》(见附录一)一式两份和新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减员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少表》(见附录二)一式两份和其他减员证明材料,包括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调动)的人员,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停保职工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书;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死亡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陆』 新劳动法培训方案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劳动者被迫辞职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