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举例说明教育普法栏目
“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上的船,在船上行动是自由的,可一旦跨出了这艘船的底线,就会掉入海里----接受法律的惩罚.在生活中,也有些虽然没被制裁,但其实已被法律盯上的事件.比如说,群抠,吸毒,抢劫,偷窃,迷恋网吧等. 在一个由贵阳市公安局延安西路派出所抓获的入室盗窃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1岁;在甘荫塘派出所打掉的抢夺妇女首饰团伙中,年龄最大的20岁,最小的11岁,其中16岁以上6人、14-16岁7人、14岁以下6人。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未成年人低龄化的趋势也很明显,大多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最小的只有八九岁。看了这些,真叫人寒心,那么小的孩子,竟然…… 据我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十七条标明: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Ⅱ 关于“神医”诈骗,真相大白做一挡法制节目的电视深度报道策划书怎么写啊
一、策划的名称
二、活动背景
三、策划的目的、意义和目标
四、资源需要(资金、版人员安排)
五、活权动开展(事件过程,神医怎样“神”,犯了怎样的法律,最后引出的制度、社会、人的意识方面等深层次问题)
六、节目注意事项(联系人,细节的,衔接)
七活动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
等等
Ⅲ 请给我15个法制节目的案例,并各附上100字以上的分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 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 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Ⅳ 跪求电视法制栏目的策划案!!!!
人勤春来早,万物待时发。孕育着新希望的春天正在到来,生气总会蕴含在变革与发展之中。05年对于县法院来说,是崭新的开始。正所谓,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新的领导班子,新的工作理念,新的发展思路,预示着法院崭新的工作局面的来临。乌当电视台《法在身边》栏目愿在这布满生气的春天里,同法院携手,为推动法院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并记录下法院变革与发展中的每一个足迹,共同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仙游和谐快速发展贡献一分力量。
栏目简介:《法在身边》是乌当电视台开办的一档法制类专题栏目,每期10分钟
栏目定位与宗旨:析法,释法,普法,用法,给出说法,提高百姓法律素质和用法水平;动态消息,专题纪实,非凡节目,展现政法战线风采与业绩;法眼看世间,解读社会事件中的法律含量。
栏目形式:《法在身边》栏目A版B版交替播出的模式。A版纪实版,B版为普法版,均采用板块式结构,具体内容如下―――
A版以宣传政法战线工作为主,分为三部分四块内容。
1信息类:一线来风准确、全面介绍政法战线上的新情况、新措施、新成就,特点是简明扼要,信息量大。
2纪实类:(1)举案说法:纪录剖析具有故事性、关注度和法律含量的案件。抽丝剥茧,条分缕析,从法律的角度予以阐释。
(2)现场追踪:同步拍摄(或再现)案件的侦破、执行过程,全方位叙述其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可用外埠新闻)
风采类:展现工作成就,推出先进人物,对专项行动进行舆论宣传、追踪报道和成果展示。
B版以记录其他执法部门执法行动和观众互动类节目为主,分为4部分内容
法律课堂:法律、法规宣传。
执法看台:执法过程中的案件与成就。
给你说法:观众互动类板块。
法治聚焦:话题类节目。
栏目特色:围绕法律主题,综合运用多种电视手段,融知识性、权威性、贴近性、可视性于一炉,风格鲜明。
栏目运作:由电视台和法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栏目组,司法系统负责节目的策划、资料提供、车辆配合等相关事宜,电视台负责节目的摄制、制作和播出。司法系统必须提供充足的素材资
源,电视台必须提供充足的拍摄制作时间,双方通力合作,保证节目高质量按时播出,达到预定效果。
栏目播出及收费:《法在身边》A版每4周推出一期,每期10分钟,
Ⅳ 青少年法制视频节目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学校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课.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畏意义重大.
我认真地听完了这次报告会的内容,给我的感触很深.我想那些少年犯们走上这条不归路的,一定很后悔而且为失去自由而无奈和悲哀.
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们,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告诉我们要从小树立省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同时还告诉我们要慎重交友并无论处于何时何地都不忘父母对我们的恩情.这是一个处于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发自内心的悔恨和领悟.他想把这些道理传达给拥有自由的我们.这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很大的启发,甚至可以产生心灵的震撼.
听完这节课,我想这对于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起着巨大的作用.它给了我许多真理和启发,告诉我要想成才必先学会做人,我会一直受用!
听了今天的报告,我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什么呈上升趋势,主要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懂法,还有的不知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什么是自己应有的权利,什么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没能真正理解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不能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要培养未成年人的自觉法律意识,首先应组织未成年人系统学习法律,多形式组织未成年人学习新《宪法》、《刑法》、《刑诉法》和《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条文,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武器与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注重引导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调解自己的情绪,加强自己抗挫能力的培养,以适应社会上各种环境的考验。因为,未成年人正是长身体的时期,他们已开始产生强烈的独立意识,不想事事依赖成人,想独立去处理一些问题,但是,他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又跟不上独立意识的发展,往往分不清是非,易偏激和固执使自己的行动带有很大盲目性,这就需要我们成人对他们进行整体引导,逐步提高他们能分析和去解决问题的能力
Ⅵ 少年普法栏目
法律讲堂
Ⅶ 如何做好电视法制节目的策划求解
法制电视节目由于其体裁的可视性与特殊性,一直具有较强的收视率和稳定的收视群体。一个好的栏目就是一个品牌,或者是一种品质。观众对一个栏目的认可其实就是对栏目品质的认可,一般来说,品质的认同有两个条件:一个是量的积累,一个是节目形态及内涵规范。现在的法制电视栏目在选题策划、前期拍摄、后期推广上,都是以说法或案件本身为卖点来提高收视率,而没有从媒介品质上提升栏目的整体水平。(剩余3545字)
Ⅷ 法制节目的案例
10岁少女被卖嫁瞎子 好心人画地图帮其逃脱
女孩3年里被拐卖两地好人画地图帮其逃脱
安报讯(记者李向华/文图)一名10岁少女,6岁时,便被人拐骗至宁夏3年,随后又以1.7万元的价格被卖给中牟县一名瞎子做媳妇。昨日,幸得一名好心人画地图并捐资帮助,这名不幸的女孩儿终于逃到郑州。
昨日9时许,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徐如民和金华两人,正在郑州市一马路上值勤,看到前方有一堆人围在一起。人群中,一名10岁左右的女孩儿衣服上满是污渍,双手拎着一个塑料袋。 听完两人的自我介绍,这名女孩儿眼中含着泪,拿出了一张画在烟盒上的地图,用浓重的外地口音说,她被卖到中牟县给人当媳妇,有个好人给了她50元钱,还画了张地图让她逃了出来。
这名10岁左右的女孩儿,原本叫做马丽丽(化名)。她家原本住在西安北园门(音)某地。
6岁时,两名男子把马丽丽骗到了宁夏泾源县的一个村庄。在那里,她被更名为陈娟娟,喊拐骗她的其中一人叫哥哥。
2005年初,她被“哥哥”的爸爸陈世民(音)以1.7万元卖到中牟,嫁给了一个瞎子做媳妇。虽然马丽丽称自己的“婆婆”对她不错,但她的“丈夫”经常对她打骂。
昨日,一名得知马丽丽情况的好心人,塞给她50元钱,给她画了一张简易地图,让她坐着汽车来到郑州。在这张烟纸上,那位好心人怕救助她的人不明白,特意标明了宁夏、兰州、西安、洛阳、郑州、中牟之间的线路图,让她顺着线路回家。地图的上方,是马丽丽爸爸的名字——马志军,下方则是这名好人的名字和电话(如图)。“他让我落了脚给他打电话。”马丽丽说。记者拨打了该电话后,提示已经关机。
昨日下午,火车站地区行政执法局将马丽丽交给了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该局已经联系上了西安警方,设法寻找女孩的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