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至9人组成。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区县(市)、街道办事处、镇(乡)均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五)负责有关选举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换届与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换届时间安排一致时,可以与镇(乡)人大和村委会换届选举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进出的届委会选举小组主持。居委会选举小组一般由5 人至9 人组成。居委会选举小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居民会议提名推荐,经居民会议通过确定,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在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选举程序和法律、法规;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居民选举资格名单;
(五)组织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方式,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印制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资料,并归档;
(十)负责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工作。
居委会选举小组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的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章 居民选举资格登记
第九条 年满1 8 周岁的居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选举资格登记。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户口证明或身份证为准:
第十一条 具有选举资格,承担居民义务的下列入员应予登记:
(一)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定居本居委会超过1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家居城镇承担居民义务的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三)街道办事处、镇(乡)下派的挂职干部及本居委会引进的居委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迁离本居委会超过1 年来承担居民义务而其户口尚未迁出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举资格登记后新满1 8 周岁的、新迁入本居委会具有选举资格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居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举资格登记后死亡、户口迁出本居委会的居民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举资格登记名单上除名。
第十四条 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及痴呆患者,经过选举小组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选举资格登记名单应在选举日2 0 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举资格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3 日前向居委会选举小组提出,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在选举日前作出答复。
条十六条 采取由户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 名至3 名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方式的,可以只对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选举资格登记,并按时张榜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人至3 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法纪、廉洁、公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
(五)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组织居民群众发展社区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在50岁以下。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提名;
(二)居民自荐,并由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居民附议提名;
(三)居民代表会议提名或采取预选方式确定候选人。
第二十条 所有候选人的提名名单,于选举日1 5 日前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向居民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居民小组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进人名单,并在投票选举日的前5 日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通过预选方式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
第二十一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向选民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和投票选举的有关注意事项;
(三)印制选票,并加盖印章;
(四)选举日前,居委会选举小组认真核实选民人数,能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不能参加投票的人数;准备好票箱,布置好会场,落实投票的各项组织工作;
(五)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
居委会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但不能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三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可设流动票箱。每个票箱必须指定3 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候选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会场和各投票站可设公共代签处。因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签处代写,代写入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候选人和候选人直系亲属不得做代写入。
第二十六条 享有选举权的居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居委会选举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 人。
外出1 年以上的选民,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在选举日未能回居委会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其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参选人数内。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验证后开箱,由监票员和计票员认真核对,计算票数。
采取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 名至3 名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不设分会场和流动票箱。
第二十八条 半数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选举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采取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 名至3 名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9 0 %以上的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获得代表,总数过半的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制票另行选举(按得票多少排列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 /3 。
第三十条 经过两次以上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5 人以上,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可以由当选出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出现暂缺时,可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1 名委员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第三十一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颁发由重庆市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当选任职证书。
第三十二条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在公布选举结果后5 日内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2 0 日内召开第一次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宣布委员分工,讨论通过3 年任期目标和本居委会发展规划,讨论修订本居委会各种规章制度和居民公约。
第六章 罢免、撤换与补选
第三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会议有权罢免、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1 /5 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但应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未经居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罢免、撤换。
罢免、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不称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撤换建议,但应经所在居委会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其中,对停职处理的居委会成员,停职期限不得超过3 个月。
第三十五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时,提案人应到会回答问题,被罢免人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意见,罢免撤换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时,街道、镇(乡)政府应派员出席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对居住变迁、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会议应履行免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或因其他原因缺额时,应及时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实行差额选举。补选方法可以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投票选举。
第七章 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居委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不按照法定的任期进行换届选举的;
(五)不经选举委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六)不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居民小组长由居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其办法由各区县(市)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B. 居委会换届选举程序
要看选举方案了,公推直选,两推一选,传统选举,等等,只要是符合当地方案,那么操作就不违规,因为方案是群众代表表决过的。
候选人名单确定的方式也是根据方案不同而有差异,你要去翻翻选举方案。
至于接下来的程序,基本大同小异。
你也可以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居委主任原则上是群众选出来的,上级部门肯定会按群众意愿处理的。除非这主人还是党支部书记,是上级认可的……
C. 居委会是怎么选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3)第十届居委会换届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社区居委会选举流程:
1、社区选举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进行工作分工,研究选举工作计划,制定本社区选举工作方案。
2、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标语、板报等形式向居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宣传和发动,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竞选。
3、推选居民代表。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或按照20-50户推选1人,过半数的居民同意为正式当选确定选举方式。民主决定本社区的选举方式和投票选举日期,同时决定本社区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方式、地点以及选民登记员并公告,同时报街道选举指导小组备案。
5、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员对本社区有选举权资格的居民进行登记、审查和确认。
6、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采取直选方式的,公布确认的全部选民名单;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的,公布确认的居民代表选民名单。
7、张榜公布候选人条件,组织候选人报名和推选工作。
8、确定正式候选人。在居民小组提名和个人报名的基础上,社区选举委员会对每个被提名者和报名者,按照候选人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产生初步候选人。
9、候选人的介绍。投票选举日前,允许候选人开展竞选活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可采取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方式。
10、投票选举
①正式候选人确认后,由区统一印制选票,由街道发放各社区。
②办理委托投票。按照办理委托投票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③布置投票场地。选举大会会场布置要庄严、隆重、悬挂会标。
④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召开社区居委会选举大会,采取直选或户代表选举的,可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不召开社区居委会选举大会。
⑤颁发当选证书。宣布选举结果后,由街道领导或委托的代表及时向当选者颁发《社区居委会成员当选证书》。
11、封存选票、公告选举结果。
D. 如何做好新一届社区委员换届工作总结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以提高社区干部素质为核心,以增强社区居民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和扩大居民民主参与为重点,围绕我区实施“三产兴区”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富裕小康社会,努力建设一支与日俱增、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拥护的社区干部队伍,推进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巩固党在城市的工作基础和执政基础。
1、精心组织,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组织机构,确保社区换届工作的顺利开展。
街道党委、办事处高度重视,为切实做好此次换届选举工作,街道及时成立了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指定,日程表的制订,建立了办事处领导包片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片抓的领导格局。成立了选举指导队伍,及时督促检查、指导社区开展工作,并协助解决遇到的问题。
2、周密安排。
街道党委、办事处制定了《XX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对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做了动员和具体部署。尔后,各社区召开会议,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抽调精兵强将具体负责选举工作的实施,从而确保了换届选举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领导下有条不紊的进行。
3、加大宣传力度,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换届业务培训,确保本次换届选举依法实施。动员会后,我办利用社区宣传栏对换届选举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以保证地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7月11日,我办组织了办事处包片领导、社区选委会主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区《城市社区建设暂行办法》、《王益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逐条释义,分步讲解,及时回答了工作人员的相关问题,将选举过程分为建立选举机构、选举前所需做的工作、选举日选举大会议程安排、选举后所需做的工作四个部分进行了详细分解,确保换届的整个过程合法合理。为了将培训工作引向深入,我办换届指导小组与7月18日、19日、20日、21日分别在XX社区、XX社区、XX社区、XX社区对其选委会成员及选举日工作人员进行了强化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XX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根据不同社区进行分类指导,量体裁衣,从社区客观实际出发,落实选举办法。细致的培训工作保证了参与社区换届选举的工作人员,人人通法律、个个知过程,既能掌握全局过程,又能逐步落实工作,保证了我办社区选举的绝对合法性。
二、具体实施
1、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街道办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持召集上届居民代表或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4人,成员16人。选举委员会产生后,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2、认真搞好选民登记。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选民以户籍所在社区为准,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共登记选民4766人,按时张榜公布,并以社区为单位统一颁发选民证。
3、推选居民代表,提名候选人。居民代表的产生由社区具有选举权利的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按15—30户选一名的比例产生,驻社区单位代表每个单位1—2名即可。共推选出代表420人。并与7月30日进行张榜公布选。后选人的提名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提名,居民代表10人联名提出,组织提名,共产生主任候选人8名,副主任后选人10名,并月8月10日张榜公布。
4、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我辖区四个社区居委会选举采取居民代表选举制。投票选举时,各社区设立中心会场,召开选举大会,设立秘密写票处,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计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ww.网络.com网。
5、颁发当选证书。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指导小组颁发由街道办和区民政局统一盖章的当选证书。
6、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报街道办事处备案。街道办事处汇总整理后报区民政局社区办备案。第七、推选社区居民代表议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其组成人员人数一般经推选出60人。
三、总结
本次选举我办以“公平、公开、公正”为选举原则,体现出“人民社区人民选,选好社区为人民”的宗旨,让社区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真真正正的参与到基层政权建设中来,增强了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推动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了每个居民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当家人,充分尊重了广大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赋予了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竞争的权利,使广大居民群众社区自治主体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参与热情,推动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E. 新成立社区居委会工作实施方案怎么写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工作实施方案
成立新社区实际,制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居委会组织法》为依据,以保障移民群众依法民主参与为目的,努力建设一个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高素质居委会班子,将移民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二、基本情况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拟新成立新民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指导,成立社区居委会工作指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制定成立新民社区居委会工作方案;2、负责推荐居委会成员人选;3、负责居委会成员岗前培训;4、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各项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酝酿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1、制定成立新民社区居委会工作方案;2、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二)推荐居委会人选阶段
主要工作:1选居委会人选;群众代表。
2、召开群众代表会议,会议纪要备案上报。
岗前培训阶段
五、成立社区居委会有关事宜
经过履行居委会换届选举程序依法正式成立。
(一)社区居委会成员构成。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新民大社区居委会成员暂定为7人,设书记1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4人。居委会书记、主任。
(二)新民社区居委会工作任务
社区居委会成立后,要做好以下工作:依照《城市居民组织法》
F. 居委会主任是怎么为我们服务的呢
一般来说,家庭调解、领里纠纷、群众上访、开居住证明、政策咨询、困难补助等都可以找主任,并且都会安排相应条线的专职社工来处理,要是社工搞不定的,主任会亲自出马。
除此之外还有一下的服务:
1)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和流动人员管理等工作;
2)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共设施。
3)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安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4)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1—5人。其职数由区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按每300户左右配1人为宜。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社区选举委员会是非常设性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1次会议时终止。社区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代表选民利益;
(二) 制定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 宣传发动居民积极参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回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 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培训本社区选举工作人员;
(五) 确定、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投票具体地点和时间;
(六) 进行选民登记并造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社区居民提出的有关选民登记工作中的问题;
(七) 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工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 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召开和主持演讲会议;
(九) 做好印制选票、办理委托选票、设立秘密选票处等投票选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十) 主持选举会议或投票站的投票选举,公布、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一) 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受理有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十二) 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档案并移交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
(十三)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