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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禁毒志愿者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5-24 01:26:10

㈠ 求一份活动策划书

南华大学大学生“同伴教育”阳光站校园、社区宣传策划书

第一部分 活动背景及目的

一、 活动背景
自1981年12月1日在美国确诊第一个艾滋病病例至今,艾滋病跟人类如影随形,肆虐横行将近30年,夺走了千万人的生命。据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全球大约6000万人感染了艾滋病,死亡病例达到了5万之多。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先生曾郑重指出,“目前我们正面对两个新的挑战:恐怖主义和艾滋病”。
为此,近年来,中央颁布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来遏制艾滋病的蔓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精神。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疫情监测,积极推行行为干预措施,认真落实“四面一关怀”等政策,逐步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个部各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并初步遏制了艾滋病的流行与蔓延。但是,艾滋病在全国仍然呈现低流行态势,在部分重点地区呈现高流行趋势,而且疫情逐步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防治工作还相当严峻。为巩固成效,进一步推动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务院又制定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南华大学大学生“同伴教育”阳光站作为湖南省首个以同伴教育形式进行防艾禁毒宣传,关注青少年生殖健康为宗旨的大学生青年志愿者组织,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行动准则,为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呼吁人们珍爱生命,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而不懈努力着。校园、社区、公车都留下了我们的足迹。我们的目标是以实际行动“遏制艾滋,履行承诺”,并呼吁社会各界人士为防艾事业共献力量。

二、活动目的
1、宣传防艾与禁毒基本知识,消除大家对艾滋病的恐慌和误解,着力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的能力。
2、宣传国家对艾滋病的最新政策,行为干预措施,令广大群众自觉履行规定。
3、宣传本社团,加深社团知名度。

第二部分 活动概述

一、 社区宣传
时间:2010年3月27日
地点:衡阳市莲湖广场
活动内容:
1、 在莲湖广场设咨询点,通过摆放展板以及宣传横幅的形式布置场地。
2、 通过口授的方式向行人宣传防艾以及禁毒的知识,发放宣传资料—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以及国家对预防艾滋病的最新政策,并现场采访。
3、 设立“爱心箱”,可给艾滋病人捐献任何物品或者给艾滋病人的留言。

二、 校内宣传
时间:2010年3月28日
地点:南华大学各校区
活动内容:
1、 在三大校区食堂门口以及南华广场设咨询点,通过摆放展板、悬挂相关还报以及宣传横幅的形式布置场地。
2、 通过口授的方式向行人宣传防艾以及禁毒的知识,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国家 对艾滋病的最新政策。
3、 开展有奖问卷调查及现场采访。
4、 设立“爱心箱”,可给艾滋病人捐献任何物品或者给艾滋病人的留言。

第三部分 活动流程与人员安排
一、 前期准备
办公室:准备物品(详见经费预算);制作防艾机器人外壳(用纸盒制作,有队员穿戴,外壳上贴有宣传资料,暂定);制作爱心箱。 3月26日前完成
负责人:谢珊缘
科教部:1、设计调查问卷并印制(内容包含国家对艾滋病的最新政策)。 3月25日晚前完成
2、准备最新有关艾滋病及禁毒的资料并制成宣传单。 3月25日晚前完成
3、协作防艾先锋队开展防艾禁毒知识培训。
负责人:徐鹏
网络部:前期对活动的预报及宣传。 3月23—29日
负责人:罗亚煌
外联部:1、联系衡阳市疾控中心提供最新的宣传资料。 3月23—26日
2、联系校外宣传地点(注:因为是公益活动,所以本站不提供租赁费)。 3月23—26日
负责人:刘畅
防艾先锋队 :与科教部合作,对活动参与者进行防艾禁毒知识的培训;约定活动具体时间,根据互动内容分好组。 3月26日晚
负责人:张帆
宣传部:准备以禁毒和国家对艾滋病的最新政策为题材的展板以及海报。 3月26日前完成
负责人:彭杏
通讯社:安排人员到现场采访,并报告给相关负责人。
负责人:程迪

二、 中期安排
(一)、3月27日 社区宣传
1、需搬运物品的活动人员在8:10到办公室集合,办公室分发物品。
2、全体参加活动的队员8:30在莲湖广场集合,布置场地。
3、9:00活动正式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1)在广场挂出海报,摆出展板,同时由队员在旁边给市民进行讲解。
(2)大部分队员以口授的形式向市民宣传知识,并发放宣传单等宣传资料。
(3)机器人宣传:三个队员穿着用纸盒制作的外壳(贴有宣传海报),并向人群解说海报内容和防艾禁毒知识。
(4)在据点设立“爱心箱”,由防艾先锋队队员负责看管。
4、11:30—2:30 休息时间,安排人员负责看管物品。
5、活动继续,内容同上。
6、5:30 活动结束,队员们打扫场地,清点物资,搬运回办公室。

(二)、3月28日 校内宣传
1、搬运物品队员在8:10到办公室集合,办公室分发物品。
2、全体参加活动队员8:30在各自负责据点集合,布置场地。
3、9:00活动正式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1)在南华广场以及三大校区食堂门口,摆出展板,悬挂横幅及海报,同时由队员在旁边进行讲解。
(2)大部分队员以口授的形式向市民宣传知识,并发放宣传单等宣传资料。
(3)在南华广场以及三大校区食堂门口进行有奖问卷调查,只要填写了问卷的人就有一次机会参加射飞镖。射中10环特等奖,射中9环一等奖,依此类推。
(4)在据点设立“爱心箱”,由防艾先锋队队员负责看管。
4、11:30—2:30 休息时间,安排人员负责看管物品。
5、活动继续,内容同上。
6、5:30 活动结束,队员们打扫场地,清点物资,搬运回办公室。
注:(1)“爱心箱”可用于装市民捐献给艾滋病人的任何物品或者给艾滋病人的祝福语。
(2)“机器人宣传”外壳为纸盒制作,可供队员穿着,并且贴有宣传海报。

三、 后期安排
1、 网络部:在网站上及时对活动进行报道。 负责人:罗亚煌
2、 通讯社:活动完成当天向各大媒体、网站投稿。 负责人:程迪
3、 宣传部:制作展板并摆放在校园人流密集处,宣传本次活动。 负责人:彭杏
4、 办公室:收集活动相关资料。 负责人:谢珊缘
5、 科教部:组织分析问卷调查并写出分析报告。 负责人:徐鹏
6、 参与活动人员没人上交一篇感想。 3月31日晚交到办公室
注:各部门后期工作完成后,按时向本部门负责队委汇报工作成果。

第四部分 经费预算
单位:元
物品 单价 数量 合计
海报 10 10 100
展板 40 6 240
宣传单 0.2 1000 200
调查问卷 0.2 600 120
横幅 40 1 40
爱心箱 30
气球 0.1 100 10
胶水、马克笔、胶布 30

品 洗衣粉 4 5 20
卷纸 3 10 30
本子 1.5 40 60
共计 880

㈡ 急求青年志愿者社区服务行动方案

山东省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总结 近年来,在团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共青团山东省委积极引导广大青年以“服务社会发展进步,服务人民群众需求,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为宗旨,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不断开拓工作领域加强项目建设,全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青年志愿服务网。以社区青年志愿服务为新的增长点和着力点的志愿服务活动正向着持久、规范、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先后开展了“金晖行动”、助残行动、筑城行动、法律援助、消防志愿者、禁毒志愿者等一系列志愿服务活动,得到了广大青年的积极响应,得到了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一、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 自团中央、全国老龄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以来,山东团省委积极响应,扎实推进。各地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以“一助一”长期结队服务为基本形式,广泛开展“青春辉映夕阳红”、“红领巾为老年人送温暖”等主题活动。建立健全以“青年志愿者送温暖小组”为主的社会服务体系,积极与驻军部队及“三老”优抚对象结对子,送温暖;以志愿者服务站为主开展了“青年志愿者服务月”活动,组织卫生系统的团员青年为敬老院的老人们进行了免费查体。2002年6月,启动了“青春辉映夕阳红”志愿者服务活动,在各基层团组织中成立青年志愿者敬老爱老服务队,与敬老院的老人们结成“一助一”对子,利用节假日、休息日为老人提供做家务、陪老干部聊天、进行家电维修、医疗保健等服务,为“三老”提供了形式多样的个体和集体服务项目,极大地丰富了“三老”的晚年生活。几年来,我们在组织、实施青年志愿者行动中,始终坚持活动开展与机制建设并举,组织发动与社会招募同步的原则,通过社会化、事业化的运作方式,积极推动我省青年志愿者行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共建成志愿者为老服务站3137个,志愿者为老服务基地2038个;同时努力抓好队伍建设,我们针对青年志愿者的组成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实,采取了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培训方法,运用不同形式开展培训工作。 针对国家民政部在全国推行社会性、福利性养老敬老的“星光计划”,山东团省委制定了实施方案,重新调整了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并对专业队及志愿者进行了登记、造册,建立了活动档案,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服务工作也逐渐走入正轨。 金晖行动的开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对志愿服务的多方面需求和更多社会公众参与为老志愿服务的需求,同时引导青少年尊重、爱护和帮助老年人,加强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形成了尊老爱幼、老少共融、朝霞与夕阳相互辉映良好社会风尚。 二、百万名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 助残是青年志愿者工作的重要内容。团省委与省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全省青年志愿者助困助残行动方案,对活动的具体情况做了认真部署。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工作网络,利用学雷锋活动月、助残日、节假日,结合残疾人及家庭的实际,了解了残疾人的各种需求,积极为他们提供日常生活护理、卫生医疗保健、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的服务,帮助残疾人解决了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多次举办了义务技能短期培训班,充分调动具有动较高专业素质或技能的志愿者为他们提供免费培训和专门指导,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就业,增强他们参与社会需求、自立自强的勇气和信心。 如今我省扶残助残的氛围越来越浓厚,扶残助残的队伍日益广泛和扩大。在各级团组织以“践行志愿精神,倡树助残风尚”为主题开展“一助一”、“结对子”、“党员助残”、“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助残”等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 三、维护社会治安志愿者筑城行动 结合“平安山东”建设工作的开展,青年志愿者积极实施筑城行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政治稳定。建立相关机制,进行规范管理,把组织实施“筑城行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机制,对志愿者进行规范管理。志愿者统一配带标志服,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城区巡逻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向辖区群众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立即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年底将参照全国志愿者评选表彰的有关规定,定期对维护社会治安志愿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青年志愿者“筑城行动”在我省的深入开展,极大的调动了广大群众尤其是团员青年自愿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及时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又坚持了服务与育人的原则,使广大群众尤其是团员青年在活动中得到锻炼、受到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四、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 为更有效的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我们联合司法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政法系统离退休干部、政法记者以及法学专业学生、学者、专家等均可到法律援助中心注册登记。法律服务志愿者,将承担法律咨询、代拟诉讼文书、代理案件、刑事辩护公证、司法鉴定等多项义务服务。当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请求后,将从注册的志愿者中指定一人为其无偿进行法律援助,并实行跟踪调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反馈,确保当事人在最大限度内得到救助。依托街道、社区青年中心和已建立的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实施了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广泛开展了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活动,有效地维护了社区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社区居民的法制意识。结合“三下乡”活动,经常开展各类法律下乡活动。我们以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服务未成年人为重点,采取散发宣传单、个案帮扶、法制讲座、送法上门等生动活泼的方式,共组织了大型活动12次,服务人数达500多万人,收到了良好的服务效果。 尽管我们在结合我省实际和特点,发挥自身优势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并且取得了一点成绩,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有着深重的危机感,不能忽视,目前乃至将来,我们的事业都还面临着种种困境。 青年志愿者工作是一项适合时代特点,倡导文明新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与国际接轨的共青团工作品牌,特别是在当前全国深入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实施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战略方略的大背景下,越来越显现出生命力,是一项大有可为的事业。根据山东实际,在推进青年志愿者行动工作中努力做到: 1、加强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按照《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建立奖罚机制; 2、建立志愿者服务基金和稳定的筹资渠道,使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有一个较为稳定的资金支持;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倡导、弘扬志愿精神的前提下,开展有偿和低偿服务; 4、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和人的整体素质、文化背景等各个方面的不同,青年志愿者行动必然呈现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在政策、实施目标等方面不能“一刀切”,也要体现差异。

给你些思路,方案应该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
活动的目的,意义等

㈢ 求禁毒宣传活动方案,主要是活动安排

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禁毒法》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宣传《禁毒法》和提高青年志愿者的禁毒知识水平,使青少年认清毒品的危害,提高拒毒防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侵袭的能力,我校团委拟开展一系列学习《禁毒法》专题活动。

一、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禁毒法》知识学习,培养一批《禁毒法》知识宣传志愿者,提高广大师生员工据毒防毒意识,自觉有效地远离毒品、抵制毒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的校园环境,远离毒品、远离伤害。

三、学习内容:

(一)学习《禁毒法》的主要内容,重点突出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全社会的禁毒职责以及违法责任等。

(二)学习毒品的基本知识及其危害,特别是新型毒品的知识及危害,提高青少年识毒、防毒和拒毒的能力。

四、活动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
**月26日—**月1日

广泛开展动员活动,让各班班委、团支部书记、全体学生知晓中等专业学校开展《禁毒法》的学习活动,该阶段主要是在学校及各班张贴禁毒宣传画册,发放禁毒宣传资料。
****年**月1日下午5点在学校阶梯一教室
开动员会,发放有关资料,并在教学楼贴宣传海报。
(要求各班班长、团支书到会)

(二)活动实施阶段:
6月1日—6月8日

全面实施
《禁毒法》
学习宣传活动,
该阶段主要是从几个方面来实施的:

1、志愿宣传者培训活动:

****年**月2日下午4:30—7:00在教学楼4楼406教室开展学习《禁毒法》专题讲座暨禁毒相关知识培训,放宣传片。
(要求班长、团支书到会)

2、开展主题学习《禁毒法》活动
****年**月3日各班以主题班会形式开展学习《禁毒法》及禁毒相关知识,并观看禁毒宣传片。

3、橱窗黑板报宣传活动:宣传部出一期禁毒知识橱窗、黑板报,开展班级禁毒知识黑板报评选活动。
(**月7日前完成,**月8日进行检查评比)

4、现场宣传活动:
****年**月8日下午5点在学校足球场开展学习《禁毒法》有奖知识竞答暨大型签名活动。
(要求各班统一着装,全部同学参加)

(三)总结上报阶段:
**月9日—**月11日

1、总结活动成果,撰写活动总结。

2、收取学习《禁毒法》心得体会文章。

3、上报活动总结及活动图片。

4、对开展的宣传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查找漏洞和不足,并加以改进。

㈣ 惠城区无毒学校创建“小手牵大手”禁毒知识问卷。(答案)

我也在做那份问卷!!!找了好久好辛苦~!不过后来我发现答案全在《禁毒法》里面。你直接用网络就行了~我刚刚也想找答案来着..

㈤ 社区志愿者服务计划

近年来,在团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共青团山东省委积极引导广大青年以“服务社会发展进步,服务人民群众需求,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为宗旨,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不断开拓工作领域加强项目建设,全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青年志愿服务网。以社区青年志愿服务为新的增长点和着力点的志愿服务活动正向着持久、规范、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先后开展了“金晖行动”、助残行动、筑城行动、法律援助、消防志愿者、禁毒志愿者等一系列志愿服务活动,得到了广大青年的积极响应,得到了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一、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 自团中央、全国老龄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以来,山东团省委积极响应,扎实推进。各地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以“一助一”长期结队服务为基本形式,广泛开展“青春辉映夕阳红”、“红领巾为老年人送温暖”等主题活动。建立健全以“青年志愿者送温暖小组”为主的社会服务体系,积极与驻军部队及“三老”优抚对象结对子,送温暖;以志愿者服务站为主开展了“青年志愿者服务月”活动,组织卫生系统的团员青年为敬老院的老人们进行了免费查体。2002年6月,启动了“青春辉映夕阳红”志愿者服务活动,在各基层团组织中成立青年志愿者敬老爱老服务队,与敬老院的老人们结成“一助一”对子,利用节假日、休息日为老人提供做家务、陪老干部聊天、进行家电维修、医疗保健等服务,为“三老”提供了形式多样的个体和集体服务项目,极大地丰富了“三老”的晚年生活。几年来,我们在组织、实施青年志愿者行动中,始终坚持活动开展与机制建设并举,组织发动与社会招募同步的原则,通过社会化、事业化的运作方式,积极推动我省青年志愿者行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共建成志愿者为老服务站3137个,志愿者为老服务基地2038个;同时努力抓好队伍建设,我们针对青年志愿者的组成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实,采取了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培训方法,运用不同形式开展培训工作。 针对国家民政部在全国推行社会性、福利性养老敬老的“星光计划”,山东团省委制定了实施方案,重新调整了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并对专业队及志愿者进行了登记、造册,建立了活动档案,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服务工作也逐渐走入正轨。 金晖行动的开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对志愿服务的多方面需求和更多社会公众参与为老志愿服务的需求,同时引导青少年尊重、爱护和帮助老年人,加强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形成了尊老爱幼、老少共融、朝霞与夕阳相互辉映良好社会风尚。

二、百万名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 助残是青年志愿者工作的重要内容。团省委与省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全省青年志愿者助困助残行动方案,对活动的具体情况做了认真部署。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工作网络,利用学雷锋活动月、助残日、节假日,结合残疾人及家庭的实际,了解了残疾人的各种需求,积极为他们提供日常生活护理、卫生医疗保健、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的服务,帮助残疾人解决了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多次举办了义务技能短期培训班,充分调动具有动较高专业素质或技能的志愿者为他们提供免费培训和专门指导,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就业,增强他们参与社会需求、自立自强的勇气和信心。 如今我省扶残助残的氛围越来越浓厚,扶残助残的队伍日益广泛和扩大。在各级团组织以“践行志愿精神,倡树助残风尚”为主题开展“一助一”、“结对子”、“党员助残”、“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助残”等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

三、维护社会治安志愿者筑城行动 结合“平安山东”建设工作的开展,青年志愿者积极实施筑城行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政治稳定。建立相关机制,进行规范管理,把组织实施“筑城行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机制,对志愿者进行规范管理。志愿者统一配带标志服,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城区巡逻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向辖区群众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立即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年底将参照全国志愿者评选表彰的有关规定,定期对维护社会治安志愿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青年志愿者“筑城行动”在我省的深入开展,极大的调动了广大群众尤其是团员青年自愿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及时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又坚持了服务与育人的原则,使广大群众尤其是团员青年在活动中得到锻炼、受到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四、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 为更有效的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我们联合司法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政法系统离退休干部、政法记者以及法学专业学生、学者、专家等均可到法律援助中心注册登记。法律服务志愿者,将承担法律咨询、代拟诉讼文书、代理案件、刑事辩护公证、司法鉴定等多项义务服务。当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请求后,将从注册的志愿者中指定一人为其无偿进行法律援助,并实行跟踪调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反馈,确保当事人在最大限度内得到救助。依托街道、社区青年中心和已建立的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实施了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广泛开展了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活动,有效地维护了社区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社区居民的法制意识。结合“三下乡”活动,经常开展各类法律下乡活动。我们以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服务未成年人为重点,采取散发宣传单、个案帮扶、法制讲座、送法上门等生动活泼的方式,共组织了大型活动12次,服务人数达500多万人,收到了良好的服务效果。 尽管我们在结合我省实际和特点,发挥自身优势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并且取得了一点成绩,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有着深重的危机感,不能忽视,目前乃至将来,我们的事业都还面临着种种困境。 青年志愿者工作是一项适合时代特点,倡导文明新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与国际接轨的共青团工作品牌,特别是在当前全国深入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实施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战略方略的大背景下,越来越显现出生命力,是一项大有可为的事业。
根据山东实际,在推进青年志愿者行动工作中努力做到:
1、加强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按照《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建立奖罚机制;
2、建立志愿者服务基金和稳定的筹资渠道,使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有一个较为稳定的资金支持;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倡导、弘扬志愿精神的前提下,开展有偿和低偿服务;
4、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和人的整体素质、文化背景等各个方面的不同,青年志愿者行动必然呈现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在政策、实施目标等方面不能“一刀切”,也要体现差异。

给你些思路,方案应该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
活动的目的,意义等

㈥ 禁毒条例的《戒毒条例》全文

戒毒条例条例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是为了规范戒毒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自愿戒毒

第九条、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第十二条、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章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第三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章社区康复

第三十七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条、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第四十条、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一条、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第四十二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

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

(6)社区禁毒志愿者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㈦ 禁毒宣传方案

xx县“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了营造浓厚的全民禁毒氛围,深入普及合成毒品危害知识,进一步扩大禁毒宣传教育覆盖面,根据省禁毒委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总体部署,特制定2015年xx县“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xx年6月
二、活动内容
今年的全民禁毒宣传月以“拒绝毒品、拥抱健康”为主题,以减少毒品社会危害为目标,以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对象,重点围绕禁毒宣传进乡镇、进村居等内容和载体,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毒防毒宣传。
(一)开展“最美禁毒人”评选创建活动。按照《关于在全省开展“最美禁毒人”创建评选活动的通知》(xx禁毒办[2015]42号)要求,在全县发掘出在禁毒工作本职岗位尽心尽职和热心禁毒公益事业、为禁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群体和个人,通过组织媒体深入广泛宣传报道“最美禁毒人”先进事迹,在全社会不断传播禁毒工作正能量,弘扬“最美禁毒人”精神。
(二)开展学校禁毒宣传活动。县教育局要在全县中小学校、职校开展1课时以上的防范合成毒品主题班会教育,组织学生进行禁毒墙报黑板报、禁毒征文、禁毒海报等创作比赛及观看禁毒警示宣传片,切实提高在校学生的拒毒防毒意识。
(三)广泛开展面向全民的禁毒宣传教育。通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面向广大群众开展识毒、防毒、禁种铲毒等知识的普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禁毒浓厚氛围,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广泛宣传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热情。各乡镇(街道)村居借助平安宣传栏和社区宣传栏进行宣传。发放适合社区宣传的广告画到各乡镇(街道)、村居用于宣传月张贴。
(四)公检法机关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6月26日前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将联合举办禁毒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县禁毒情况,邀请新闻媒体、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发布会,并借助媒体手段开展宣传。
(五)禁毒露天广场电影播放活动。“6.26”国际禁毒日前后联合有关单位在新城广场、幸福花园、孔庙开展禁毒露天广场电影播放活动,最大限度地渲染禁毒的浓厚氛围。
(六)开展禁毒知识网络竞赛。县禁毒办、县公安局在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组织开展“6.26国际禁毒日禁毒知识网络竞赛”活动。利用“xxxx公安”微信公众平台,在微信平台上发布禁毒知识题目,开展“禁毒知识网络竞赛”主题活动。只要关注“xxxx公安”微信公众号,即可参加活动。设置奖项为:
一等奖1名,奖品:Ipad mini2;
二等奖2名,奖品:行车记录仪;
三等奖3名,奖品:小米移动电源;
四等奖100名,奖品:高档遮阳伞;
五等奖150名,奖品:时尚陶瓷杯2个;
幸运奖100名,奖品:10元话费。
通过这个主题活动,旨在最大限度的扩大禁毒宣传覆盖面,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禁毒活动中。
(六)分级分项目、有重点的开展重点人群禁毒宣传讲座。积极组织异地务工人员和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毒品知识,认清合成毒品的危害性、隐蔽性、欺骗性、违法性,提高其识毒拒毒能力。异地务工人员由工会负责组织学习培训,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由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学习培训,并与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签订拒毒、禁毒承诺书。
(七)“6.26”国际禁毒日举办“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现场主题活动。“6.26”国际禁毒日当天,县禁毒办及禁毒成员单位在城区广场开展禁毒宣传现场活动。县禁毒办将印制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教育喷绘挂图,制作一批适合广场活动发放的宣传品。通过发放禁毒小礼品、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发放禁毒小册子、接受群众咨询、播放视频、发送禁毒短信等形式多样、形象生动的活动方式,切实提高宣传教育的实效。各乡镇(街道)要深入社区、企业、娱乐和经营性场所开展专题禁毒宣传活动;在车站、学校、社区、街道、商业区、车流量大的红绿灯口、全县各电子显示屏悬挂禁毒横幅或滚动播放禁毒标语,大力营造全民禁毒氛围;开展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简洁易懂的大型图片展览,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八)积极开展“拒绝毒品,文明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紧紧围绕“抵制毒品,参与禁毒”、“远离毒品,拒绝毒驾”的禁毒宣传,组织相关单位以发放宣传单、讲解宣传画板、面对面进行宣传教育等形式,全面宣传 “安全出行、文明出行”、如何识毒、防毒等常识,广泛宣传毒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加强司乘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九)开展合成毒品危害宣传教育。通过网络、微信微博、报刊、电视、户外及楼宇传媒等各种媒体,从现身说法、致病机理、染毒陷阱、防范技巧、重点涉毒场所场景等多角度入手,普及宣传合成毒品危害,在社会上大力倡导“拒绝毒品、拥抱健康”的主题,提高全民主动拒绝毒品的意识和能力。县禁毒办已在腾讯、新浪开通官方微博(账号新浪:xx禁毒 http://e.weibo.com/u/xxxxxxxxxx,腾讯:xx禁毒http://t.qq.com/xxxxxxxxx),和禁毒微信公众平台“xx禁毒”(xxxxxxxxx),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禁毒办、各禁毒社工要发动组织,积极参与到禁毒微宣传活动中,及时发布各类禁毒宣传活动、禁毒感人事迹、禁毒微故事等。
(十)对社区吸毒人员进行走访慰问。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各乡镇(街道)禁毒办要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吸毒人员进行走访慰问活动。
(十一)充实禁毒志愿者队伍并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积极动员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zd干警、青年教师、青年法律工作者、大中学生、青年医务人员等各方面热心参与志愿者活动和禁毒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到禁毒志愿者队伍中来,切实为禁毒志愿者行动提供人力支撑。县禁毒办要积极配合团委组建禁毒志愿者队伍,统筹禁毒志愿服务工作,并健全完善志愿者服务队活动制度,推动志愿者服务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十二)深入开展阻击合成毒品“防火墙”行动。借助公安机相关警种力量,加大对娱乐和经营服务场所内合成毒品的防范治理力度,严格落实“防火墙”行动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对所有娱乐和经营服务场所禁毒宣传情况进行一次排查摸底,确保将禁毒宣传画册等禁毒宣传资料送入本地所有歌舞娱乐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消除覆盖盲点和死角。
三、活动要求
1.精心组织。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禁毒宣传月方案并抓好实施。要精心策划组织开展禁毒知识进万家、禁毒志愿者活动、禁毒文艺演出等主题活动。
2.广泛宣传。要及时组织本地网络、报刊、广电等媒体单位以及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禁毒新闻宣传策划会,利用多种媒体平台集中推出禁毒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开展禁毒集中宣传。要充分利用“xx禁毒”微信公众号和本地订阅人数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微信公众号、禁毒委成员单位微信公众号,开展在移动终端的禁毒宣传。要协调有关通信数字电视营运商、户外楼宇传媒等单位,利用短信、户外广告屏、楼宇电视等载体投放禁毒标语、以之前省禁毒办下发的新版公益视频宣传片为重点的公益广告,提高禁毒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
3.推动工作。要按照年度禁毒预防教育工作安排,借助全民禁毒宣传月有利时机,通过党政领导视察慰问、媒体集中宣传报道等形式,进一步部署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禁毒教育基地建设、禁毒教育进党校等工作,加大对年度重点工作的推进力度。
4.认真总结。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将禁毒集中宣传活动期间好的做法,特别是在与成员单位的协作、与媒体的互动、社会力量的动员等方面进行固化,形成良性工作机制,推动禁毒宣传的社会化、常态化。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宣传活动期间及时报送进展情况,活动结束后,认真收集图片、影像、视频、文字等相关资料,充实禁毒工作档案,于 7月2日前将相关总结材料以及活动记录、图片及电子文档发到[email protected]并将书面材料上报县禁毒办。本次活动开展情况以上报的文字资料及图片为准,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xx县禁毒办
20xx年6月5日

㈧ 全国禁毒教育实施意见规定什么

1、“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2、“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4、“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5、“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6、“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8)社区禁毒志愿者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关于禁毒教育的标语

1、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2、吸毒害人害己害社会;

3、一日吸毒,一生戒毒,终生想毒;

4、敲开了毒品的门,挖好了自己的坟;

5、吸毒一口,掉入虎口。

6、一吸兴奋,二吸上瘾,三丢性命。

禁毒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50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1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2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3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4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5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6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7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8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禁毒

㈨ 急急急!关于禁毒法及禁毒法的观后感,摘抄也行,谁第一个写就算谁最佳答案(今晚多加100分)!

121211月7日一个阳光明媚的一天,我们学校组织去参观禁毒馆。早上我们8点钟在禁毒馆集中。
到了禁毒馆我们就看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这8个字。在参观完禁毒馆,我的心平静不下来,一个个被毒品所残害的生命依旧历历在目。
回想起刚刚所看过的画面真是惨不忍睹!毒品使人骨瘦如柴,自杀,为了获取大量的毒资甚至去杀害亲人。通过参观禁毒馆,使我知道了各种毒品的名称,还知道了他们的毒性,知道了“海洛因”是世界上的“毒品之王”。
可恶的毒品,残害着人的生命。许多青少年为了它。走向了犯罪道路。做出了许多伤天害理的事。他们在吸毒成瘾,而没有钱买毒品时他们就去抢劫。他们抢劫时,还杀人灭口,就这样犯下了不可原谅的滔天大罪。这个事例还不算什么,更可恶的是一个二十几岁的小伙子,他也染上了毒瘾,天天向母亲伸手要钱,最后,母亲跟他说没钱了,他却一怒之下将母亲杀害了。他本来是青春年华,因该孝敬母亲,但是毒品却使他走向了犯罪深渊。还有一个也像他一样,把生平最爱他的奶奶杀害。毒品是吸血鬼,毒品是犯罪的主谋,毒品是光明走向黑暗的桥。通过这几个事例,令我明白了,在青少年时期,因该好好学习,孝敬父母,而不是去做那些丧尽天良的事,不然就不会躲过法律的惩罚。
在禁毒馆里的图片中,我还看到一些刚出来婴儿,受母体的影响,成天性残疾,毒品真是又可狠,又可气。图片中还说烟在未来也将成为毒品之一,如果你的家人还在抽烟,那么最好快点劝他们戒掉。看着看着我便觉得奇怪,为什么吸毒者大部分都是青少年呢?原来青少年的好奇心强,自我防范意识差,所以便误入歧途。
少年朋友们,如果说吸毒是瘟疫,那么最容易受传染的是我们。那就让我们加强防范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共同创造出美好的未来吧!
在回来的路上我感触很多。。。。。。。。。。。。。。。
(2)禁毒作文
在人生中,我们会被各种各样的善与恶包围着,我们必须分清哪些是善,哪些是恶,哪些是好人,哪些是坏人。当坏人千方百计诱惑你时,不要被一时的假象蒙骗了。“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
1840年,鸦片和大麻首先来到了中国。鸦片战争从此爆发。鸦片是由提炼缨素而成,可作药用,但含有大量麻醉性毒素,一抽上瘾,人就变得瘦柴如骨,精神萎缩。中国人吃了鸦片后,屡战屡败,使鸦片成为了洋鬼子一大功”。毒品害处多,吸毒就等于自毁前程。1985年,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上勇夺两金一银的健将阿惠因吸毒变得骨瘦如柴,形如‘老妪’。硕士研究生江涛因吸毒倾家荡产,变成了社会上的一个废物……许多例子告诉我们毒品是可怕的,是一个害人的坏蛋。新中国成立后,海洛因又到来了,弄得走私案一桩又一桩,中国人民痛苦不堪。尽管中国建立了许多座戒毒所,但是吸毒者和贩毒分子就更聪明了,更隐秘了。
在这些信息中我们知道:吸毒是不好的,有些人也想戒毒,可沾染容易戒时难啊,大家都在电视里看过,只要毒瘾一来,如果没有在吸毒品,那种痛苦将生不如死,痛不欲生,多少意志坚强的人都忍受不了。我在各种禁毒宣传画上看到,甚至有的人用各种方法来分散注意力,有的用刀割自己的,有用头撞墙的,有把牙刷望鼻孔里塞的等等。难道他们不痛吗?他们也是没办法的,有的人就索性不去忍受,去向父母或亲戚骗钱。骗不到了就去偷、抢、去杀人。有些人吸毒不是故意的而是在毒品贩子的煽风点火下,或是在朋友的推荐下:“你就试一下而已,再说你意志力不是很强吗?没事的。”这样就会有人也这么想结果就去试一试。就是因为这么一试出大事了,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所以我们应该杜绝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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