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要对不服从调配,调班未到岗工作的员工作出处罚,要怎么写处罚通知呀
以不遵守纪律来写
B. 新劳动法对于员工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没有具体的规定。
这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与合法性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
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C. 员工违纪下岗培训两天是否合理
如果是第一次就不合理,如果是经常性的就得按制度处理。
D. 如何组织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公民个人参与培训计划的实施,联合教育部门的大专院校、职业学校为再就业培训增添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自身优势,利用现有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对于具备条件且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比较好的教育、培训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可以作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给予相应的扶持;对于组织下岗职工中的困难群体人员进行培训的,给予适当经费补贴;(2)大力鼓励和支持行业部门和企业做好下岗职工转业培训工作。充分利用行业和企业现有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对下岗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转岗转业培训。行业和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下岗职工的培训工作,并根据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计划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再就业培训计划和措施。对准备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即将兼并破产的行业和企业,要加大在职职工的培训力度,进行失业风险、竞争意识教育和多种新技能培训,为其转业转岗准备条件;(3)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积极行动起来,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发挥骨干作用。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使培训经费的使用与市场需求及培训机构的业绩挂钩,同时,可采取培训资格认定、培训项目招标、培训成果考核等方式,使培训更加适应市场需求,取得直接促进就业的效果。还可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下岗职工变被动等待救济为主动参加再就业培训。积极运用广播电视、函授教育等手段,为下岗职工自学技能提供远程教学和辅导。通过组织政策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多种形式,推动和指导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E. 员工违返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对员工作出下岗培训,有薪或无薪辞退吗
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应对其进行培训,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F. 员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公司要我出奖惩方案,怎么写呢请各位高人出谋划策!
有这么一句话叫做:“你可以不成功,但不能不成长”,而快速成长的方法之一就是学习培训。从这一方面来说,培训确实是员工最好的福利。但是员工不参加、积极性不高,客观原因有,但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培训质量不高,没办法让他们感觉到这是一种福利,能帮助他们成长。
针对你的问题,我有几点不太明确。
一、你们的培训周期是多长
二、培训内容是什么
三、培训讲师的构成如何
如果说是每周都培训、培训的内容都是基础简单的、培训讲师只有你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的话,那么就算制定出再严厉的处罚方案也不可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建议:1、跟公司领导、部门主管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事半功倍。
2、减少培训的次数,提高培训的质量,确实让员工感觉到参加培训是有收获的。
3、如果允许尽可能的邀请些外面的“讲师”来授课,俗话说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嘛。
4、如果必须每周搞一次培训,讲师又没办法外聘的话,那就从内部多挖掘些讲师出来,培训的方式更多样化些。例如:不定期让部门主管、业务骨干等来分享授课;培训的方式可以化单一授课为案例研讨、模拟演练等
当然针对你说的奖惩方案,这个我就不写了,网络上很多,网络下就有。但有一条,一定要跟领导沟通到位,确定培训的目的以及所要达成的效果,如果没有领导的支持,制度设计的再好,也很难执行下去。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工作顺利。
G. 员工下岗待业培训期间的管理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的现代企业试点工作,现就妥善解决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发挥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一)解决企业下岗待业人员的再就业,既要防止企业把富余人员过多地推向社会,加重政府和社会就业压力,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企业自行消化而加大企业改革难度。各级政府和劳动等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对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实行多渠道分流,切实做好试点国有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职工的接收、救济和安置工作,并积极帮助他们再就业。逐步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二)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建设,培育劳动力市场。各级劳动部门要以职业介绍机构为基础,逐步建立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扩大供需信息发布范围,疏通劳动力供需渠道;帮助企业对富余人员进行转业或转岗培训;对求职登记的下岗待业人员实行免费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入企业,调查了解企业下岗人员的状况,明确优先服务对象,与企业共同探索消化安置下岗待业人员的有效途径。鼓励企业主管部门建立本系统的职业中介机构,组织下岗待业人员余缺调剂和劳务输出,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给予指导、配合和帮助。
(三)加强使用劳动力的管理。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下岗待业人员;对有下岗待业人员的企业,一般不宜使用外地劳动力;在下岗待业人员未得到安置前,一般也不得招收同等条件的新职工。
二、鼓励企业创造就业机会,积极消化下岗待业人员
(一)鼓励企业发挥区位、人才优势,利用后勤服务机构开办二、三产业企业,安置下岗待业人员。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含就业转失业的社会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但不满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不满30%的,根据实际安置待业人员数,按年人均1500元的标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二)鼓励本地其他企业吸收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使用试点国有企业一名下岗待业人员,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当年扣减1500元的应税所得额。
(三)鼓励本地其他企业招用试点国有企业的大龄下岗待业人员。凡企业招用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下岗待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的,试点国有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一万元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支付安置费,费用可从工资基金中列支。
(四)鼓励试点国有企业组织下岗待业人员劳务输出。劳务输出的下岗待业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原企业保留其劳动关系。企业也可根据下岗待业人员从事劳务输出的收入情况,收取20%-30%的劳务收入作为企业交纳该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劳保医疗费用的补充。
(五)本地其他企业使用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替代外地劳动力的,可将因此而节约的费用,纳入企业公益金或工资基金。
(六)试点国有企业组织下岗待业人员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办第三产业或以其他方式开展生产自救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使用生产自救费给予有偿扶持。
三、允许下岗待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
(一)允许下岗待业人员受聘于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与原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的,经与企业签订协议后,其劳动关系可暂作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允许下岗待业人员从事合伙经营、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持单位待工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准予申领营业执照;其劳动关系可保持两年不变,两年内停发工资和停止享受劳保福利待遇;两年以后,根据经营情况再与企业协商解决。
(三)下岗待业人员合伙经营或从事个体经营,取得营业执照后愿意与原企业脱钩的,原企业可按下列标准之一给予资金上的扶持:
1. 按不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两年的待工生活补贴;
2.按每满一年工龄,给付一个月上年底本人月工资收入70%的补助费。
所需费用可从工资基金中列支。
(四)允许下岗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凭单位出具的待工证明,到社会上(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有收入的劳务活动,在此期间,除工伤所需医疗等费用由劳务输入方承担外,其它医疗费可由原单位支付:其工资或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由原单位视情决定。
(五)经原单位同意,下岗待业人员流动到其他单位工作,允许三个月的试工期,期间原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不变。
四、实行离岗退养制度
(一)下岗待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实行离岗退养。
(二)离岗退养职工可以到社会从事有收入的劳务,可以从事合伙经营、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准予申领工商执照。
(三)离岗退养职工的待遇,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参照退休人员待遇。生活费标准不应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并随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而相应增长。离岗退养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仍由单位缴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企业支付给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
五、鼓励企业对下岗待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再就业创造条件
企业应按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企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组织下岗待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职工技术素质。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师资、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帮助;在经费上有困难的,可按下岗待业人员生活补贴费10%以内的标准从企业管理费用中按实列支,也可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按规定定用转业训练费给予扶持。
六、加强下岗待业人员管理,保障下岗待业人员基本生活
(一)发给下岗待业人员的月生活补贴费,不应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二)加强对下岗待业人员的管理。企业应定期组织下岗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形势宣传和有关知识学习、培训,及时提供上岗及有关就业信息。下岗待业人员未经企业批准同意,两次无故不参加企业组织的学习、培训,企业可暂停发放其生活补助费;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企业安排上岗及劳务输出的,企业可予辞退。
(三)关心下岗待业人员的生活。对待工时间较长、没有其他劳务收入、生活比较困难的下岗待业人员,要优先提供上岗机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待业人员,企业工会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适当的生活救济;夫妻双方在同一非停产企业的,不得同时下岗待业,已经同时待工的,企业应安排一方上岗;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企业同时下岗待业的,双方企业应通过协商安排一方上岗,双方企业协商不成,无法安排上岗的,待工期间,双方企业应在待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上给予照顾。
(四)企业有关安置下岗待业人员的实施方案,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工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H. 关于新劳动法对企业员工岗位违规处罚规定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外,即使造成经济损失,扣款也不超过月工资的20%,1200罚款600已经超过这个额度了,是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8)对员工下岗再培训处罚方案扩展阅读:
用人单位违规扣除工资是可以依法要求补偿的,具体如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