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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课程培训方案税务

发布时间:2021-05-11 01:00:38

A. 教育培训机构需要缴纳什么税

符合条件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涉及主要税种减免如下:

1、营业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耕地占用税、契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廉政教育课程培训方案税务扩展阅读:

目前教育培训网站或机构发展时间过于短暂,只有大致类型上的分类。

类别:

1、以教育教学知识和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网站或机构。

2、以职业教育为主要方向的相关网站或机构。

3、以企业缺少人才的专门课程为主的网站或机构。

4、提供再就业以及创业为主要内容的网站或机构。

5、在线招生的信息类网站或机构。

6、专业课程培训机构网站或机构。

培训形式:

1、技能培训

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2、商业培训

区别于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2018年10月,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南昌市出台政策规定设立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条件,明确禁止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参考资料:网络-教育培训机构

B. 求一篇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讲课稿(不要是论文形式的)

内容摘要:
税务机关是国家授权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改革税收征管体制,加强分权制,税收执法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和倾向,如何有效地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本文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税务职务犯罪的内涵和构成。1、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2、税务职务犯罪构成要件:(1)税务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或税务机关依法授权的执行税法的个人。(2)税务职务犯罪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税收利益。(3)税务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国家税收利益受到一定损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4)税务职务犯罪必须有明显的主观故意。3、税务职务犯罪的内容:(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2)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二、税务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1、思想根源。2、体制、制度根源。3、法制根源。三、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1、严格执行《征管法》,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2、深化体制、制度的改革创新,强化权力制约,让税收执法权在规则内运行。3、强化立法的预防功能,夯实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法治基础,实现以法治腐。4、深化税务执法队伍教育,强化基础预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税务机关是国家授权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部门之一,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税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改革税收征管体制,加强分权制约,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队伍素质等一系列措施,使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很大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和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效地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此做一浅析。
一、税务职务犯罪的内涵和构成
(一)税务职务犯罪的内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也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私分国有资产等。
税务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也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即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应指只有税务工作人员才有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文采用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概念(即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
(二)税务职务犯罪的构成
税务职务犯罪的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根据现行《刑法》、《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或税务机关依法授权的执行税法的个人。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本单位的相关责任。
2、税务职务犯罪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税收利益。税务职务犯罪的客体即法律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税务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国家税收所调节的分配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损失。
3、税务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国家税收利益受到一定损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税务职务犯罪必须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三)税务职务犯罪的内容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两个罪名: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2、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指税务人员在税务人员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这三项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二、税务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税务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则是税收执法权的异化。职务犯罪从其政治学特征来说,无一不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即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可以说,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职务犯罪。而税收执法权的异化主要是权力失控引起的。当前,导致税收执法权异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思想根源
在目前较低水平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下,阻碍两个文明建设的消极因素还大量存在,一些不良思想仍在腐蚀着税务队伍,成为税务职务犯罪得以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一是封建特权思想仍在左右着一些税务人员的行为和处事方法。特别的权力总是与特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由于受传统特权观念的影响,使得某些掌权者在对权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权力而恐慌的心理状态下,开始使权力的性质和功能异化,将用来为组织税收和管理税务队伍的权力异化成为个人、亲戚、朋友及小集团谋利益的工具。二是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资本主义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的影响,诱发了部分税务人员的贪婪心理。三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权力商品化、经济化。权力可以出租获利,对此,专家们称之为“寻租理论”。由于税务系统的各级领导者和业务人员,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地掌握一定的税收执法权,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受钱权互惠效应的诱导,部分税务干部便会把手中的权力作为私有化了的商品进行交易。
(二)体制、制度根源
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看,人类的内部存在社会着两种机制:一种是产生、诱发职务犯罪的机制;一种是抑制、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而且,这两种机制始终处于相互较量状态。从建国初期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三反、五反、四清”等一系列群众性运动的开展,使对职务犯罪的抑制机制强于诱发机制,税务职务犯罪很少发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于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向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特殊时期,国家管理中的一些体制和制度还不尽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减,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一是财政体制缺陷。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治税”,在税收工作中,主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收入计划作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条件,当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相矛盾时,依法治税反而服从于税收计划,致使收过头税、贷款缴税、虚报虚收,或者有税不收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二是税务系统的体制缺陷。我国目前税务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导致上级难以有效监督下级,下级事实上“无权”监督上级;同时,在条块分割状态下,县市级税务部门自由活动的空间过大,容易引发税收执法随意性和权力滥用。三是权力体制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围绕提高经济效率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权力体制的改革,但传统权力结构却没有相应调整,权力只是在集权的结构中大量下移,由上级的集权形成众多的大大小小缺乏制约和规范的小集体、小单位甚至是个人的集权。四是税制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税负不均。由于税率不等,评估标准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里,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或以税换贿,以贿减税;或与纳税人相勾结,共同私分税款、滞纳金;或收人情税、开人情发票等。
(三)法制根源
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在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如《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反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可能。如“处欠缴税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税务部门内部的执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审理、复议等执法环节名义上应当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由于保障机制不力,没有人愿意去负责任地实施制约或监督。稽查部门发现管理部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管理部门发现稽查部门的违法行为,一般没有人愿意指出、反映,审理或复议部门发现管理或稽查部门的错误,一般只是要求纠正,没有单位或部门去追究责任,形成了“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好人主义局面。此外,一些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制观念滞后,也是导致税收执法权异化的重要原因。四是税务部门内部制订的某些规定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造成职务犯罪。
三、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
从上述分析看,在新的形势下,要从源头上预防税务职务犯罪,减少税务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严格执行《征管法》,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税务收征管法》是税务部门最重要的执法依据。它根据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精神,在扩大税务机关执法权限的同时,加大了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和制约,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监督并依法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征管法》,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特别是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避免滥用职权,滋生腐败。
1、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也是堵塞征管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应为本单位的执法第一责任人,要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一要按照管事的要求明确每一个税收执法岗位和每一名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包括工作职责、办事规则程序、权限范围、具体标准、处理时限等;二要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复议等各个工作环节中,明确部门和个人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考核指标;三要通过CTAIS系统、金税工程加强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同时,建立以执法过错责任制为突破口,对税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产生的违法或者不当的税收执法行为,尤其是人为造成纳税人税负明显不公等情况,实行执法任追究制直至过错责调离执法岗位,以增强税务人员严格执法的责任心,克服当前税收征管改革中出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弊病。
2、着力加强检查监督,实现预防的关口前移。实践证明,监督检查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税收执法权异变害怕检查,税收执法中的腐败害怕监督。一些单位的税收执法环节中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之所以时有发生,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认真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通过经常性的检查,对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也就延伸到那里,从而做到把问题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针对税收执法工作中容易发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环节,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查处,使税收执法人员慑于法纪后果而不敢滥用税收执法权。
(二)深化体制、制度的改革创新,强化权力制约,让税收执法权在规则内运行
当前,主要是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体制创新的重点是限制职权,让职权在规则内运行,其目的之一是对权力的合理配置,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最佳的最有效的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因此,在进行体制改革创新的过程中,应从制度安排、规则设计、具体操作等方面来科学设置和管理税收执法权,实现控制、防止税收腐败和税务职务犯罪的最佳的综合效果。一是改革现行“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实现由“计划或任务治税”向“依法治税”的转变,只要税务机关确实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和上级机关均应实事求是地调整收入计划,严格做到依法治税。二是完善税收执法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进一步落实“上收执法权、分解执法权、制约执法权、规范执法权”的要求。三是深化税制改革,公平税负,统一税率,使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从而消除滋生税务职务犯罪的税制因素。四是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对税收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行机构、人员、职责三个方面的明确分离,切实健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体系;推行办税公开制,完善评估标准,增强税收执法权运作的透明度,减少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征收分局(所)长以税谋私的筹码。五是以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在“精兵简政”的同时,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使税务人员不想“贪”,也不必“贪”。
(三)强化立法的预防功能,夯实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法治基础,实现以法治腐
要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必须要加强预防的立法工作,把预防贪污腐败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通过修改、修订、补充原有法律法规,创制新的法律,形成权力制衡、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预防法律体系,为积极预防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当前,一是应加快《国家公务员法》、《政务公开法》、《反贪污贿赂法》等预防环节的立法,体现立法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超前性、预见性,突出立法的预防功能。二是应加强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修订和创制,使税收执法权的运行程序、运行监督更加明确和具体,以便于操作,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如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罚款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合理控制自由裁量权,铲除滋生税收腐败的法制因素。三是在制订内部的规章制度是要充分考虑其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竟合,避免出现歧义或相互抵触的地方。
(四)深化税务执法队伍教育,强化基础预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当前,对税收执法人员应着力加强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思想政治教育。要用党和国家新一届领导人务实、亲民的作风来教育和启发税务人员,引导税务执法人员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政绩观,正确把握权力观,增强防范意识,避免职务犯罪。二是税务职业道德教育。要教育税务人员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以及为纳税户服务的观念。三是法纪教育。要对征收、检查、管理、复议等各个环节的执法人员进行《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新《刑法》以及其他涉税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以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权力滥用。

C. 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正风纪律税务心得税务

(一)层层签订责任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要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实际,着眼防范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廉政风险,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领导责任,每年都要与下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传递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建立报告工作制度。实行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情况每年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制度。实行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对上级党委、纪委安排的专项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
(三)实行三谈两述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坚持对新任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打好预防针;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及时提醒,打招呼,教育和挽救干部;对单位主要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廉政责任谈话,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实行第一责任人述责述廉制度,每年年初,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进行述责述廉。
(四)实行评议测评制度。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受理下级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情况报告,组织纪委委员(纪检组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报告进行测评,由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直接把关,形成评议意见,向同级党委(党组)书记汇报测评情况,向被评议单位反馈评议意见。上级纪委要对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约谈制度。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约谈下级单位、部门一把手,通报纪委(纪检组)评议测评情况,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地区、部门、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要限时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汇报。纪委书记要约谈下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了解重大工作推进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改进意见。
(六)加强专项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作用,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作为巡视监督的重点内容,结合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的检查,开展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形成震慑。

D. 教育培训机构需要缴纳什么税谢谢

1、营业税:营业收入*3%;

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市区)或营业税额*5%(县城或建制镇);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4、企业所得税:扣除各项税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后金额*25%。

(4)廉政教育课程培训方案税务扩展阅读: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批。

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E. 浅谈如何提高税务干部教育培训

近几年,尼勒克县地方税务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的干部培训思路,切实保证将培训工作放在优先发展,对干部培训予以重视,实行规范化管理。坚持以业务实际需求为导向,立足岗位本身,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主抓业务成果,力争以实践抓学习,学习促实践。全体税务干部的文化、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在税收业务发展的新时期,如何更有效的提高教育培训工作,更好的促进税收业务的发展,建立起全新有效的培训模式势在必行。 一、基层局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培训工作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需要不断提升、改革培训机制,以配合不断革新的税收知识。但是目前县局培训工作没有完全形成有效,完整,系统,监督的培训体系。在实施全年培训计划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计划外事例,没有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现阶段培训内容比较浅显,干部对税收知识的掌握层次不一,授课内容停留在一般性税务知识层面,缺少对工作难点的讲解。 (二)培训方式较为单一,课下自主学习不够。目前县局培训主要以授课方式,讲台上讲解,讲台下听课,培训内容多以理论知识为主,缺少实际案例分析,缺少教与学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在有限的时间内不易达到对政策的理解与掌握。业余时间也少有干部认真复习业务知识,知识得不到巩固与更新,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县局组织的考试,考前实行突击战略,知识无法有续连贯,使培训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培训缺少有效评估。对培训结束以及考试成绩的追踪力度不够,缺少理论培训与实际的联系,虽然设有奖惩制度,但是对干部自主学习仍然起不到实质性作用。部分干部考试成绩不稳定,对有些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掌握仍然有偏差。部分干部对考试抱有侥幸心里,寄托于考前短暂的复习,考后再无巩固,使月考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建议 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是地税工作发展持续的动力源,要将培训工作与税收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在工作中能真正用到培训知识,提高干部工作能力,增强干部工作的热情与兴趣,这样就可以使工作学习较好的结合起来,使培训成果快速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 (一)创新教育方式,提高培训的时效性。由于县局干部的兴趣,学历,年龄,知识结构,岗位职能不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培训时选准培训对象,打破传统培训模式,明确培训目标,进行分层次的培训。对于干部培训要有相应的侧重点,重点提高税收业务能力与税收信息化建设,同时也应对行政类科室进行基础知识培训。在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也应对全局干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与廉洁自律教育,促进全面发展。 (二)打破传统教学,建立系统培训体系。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将过去应急式的培训转化为长期,系统,规范的培训方式。根据县局岗位技能要求,确定每个岗位都应具备的岗位素质与技能。尝试多钟多样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局域网络学习平台,针对不同科室每周更新复习题,并对题目进行讲解。这样可以充分利用空间时间,不受地域环境限制,有效促进干部自主学习。同时也应引导干部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加强自主学习能力,逐步形成重视学习的良好学风,建立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富于实干的干部队伍。 (三)完善干部职能管理与绩效考核机制。为防治干部意志消退,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形成干与不干一样,学与不学一样的不良现象,更要进一步探究岗位职能管理,将个人教育培训列入个人档案,最大化的使用考核激励手段,将干部培训相关内容列入干部任职,评优,竞争上岗等重要依据和条件。同时也可以针对岗位责任人下达各类资格考试目标任务,督促干部自主学习。比如可以规定县局多少人次取得注册税务师及其他证书。同时相应制定详细的奖惩措施以提高培训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F. 如何推进高效清廉的税收现代化建设

努力推进队伍建设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着力打造一支“能干事、想干事、干成事”的税务队伍,为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一是丰富载体,强化思想引领。邀请专家学者讲授党的重大理论创新、税务总局和北京市的重大战略规划,让税务人员知道该为改革发展“做什么、怎么做”。今年以来,通过“北京国税大讲堂”举办专题辅导讲座24场。发挥先进典型示范激励作用,举办演讲、征文、先进事迹报告会等20余场。广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取得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各级荣誉近30项,56人受到表彰。

二是抓实抓好,推进教育实践活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覆盖了24个基层单位、200个税务所、5740名党员。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三个三”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做好“规定动作”,组织集中学习1916次、专题辅导报告101场、撰写心得体会4918篇;召开多层面座谈会667次、发放征求意见函387份、调查问卷2558份,征求意见建议2620条。

三是入脑入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北京国税系统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7大类任务、4方面要求,按层级分类别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23项责任分解到25个部门。突出领导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两个教育重点,利用内网创建“廉政之窗”,举办机关廉政警示教育专题报告会,开展税务干部廉政文化作品展示,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

四是激励发展,创新队伍建设机制。创新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索高端人才培养的新途径、新方法。以《北京国税系统公务员职业生涯教育培训规划》为指导,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的思路,在以往轮训工作的基础上,用5年时间将全系统干部再轮训一遍。改进选人用人机制,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年龄结构。注重从具有基层一线工作经历的优秀人才中选拔领导干部,建立来自基层一线的领导干部培养选拔链条。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抓住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整体推进。

五是催生动力,稳步推进绩效管理。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思路,以系统纵向考评为导引,以机关横向考评为支撑,以信息管理系统为保障,形成了包含146项系统考评指标和226项机关考评指标的考评体系,实现了对税收重点工作的全覆盖。已通过自行研发的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将绩效考核任务派发到区县局,责任到岗、考核到人,外化于行,推进“个人绩效”与“组织绩效”的同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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