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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团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5-02 00:15:25

1. 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英文译名为 “ BEIJING 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OCIETIES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高校学生社团自愿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北京高校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自发组成、自愿参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成员个体发展、实现成员共同愿景,经所属高校批准成立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带动各会员单位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为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社团成员的成长成才,优化学校的育人环境,弘扬先进文化,服务首都建设发展作贡献。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在学生社团中广泛宣传科学理论,保证学生社团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 根据学生社团的自身特点和发展状况,制定发展规划;
(三) 整合资源,搭建平台,服务于会员单位健康发展和共同进步;
(四) 组织开展全市性学生社团活动;对会员单位社团活动进行指导;
(五) 代表北京高校学生社团与国内外其他地区青年社团进行交流合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对象是在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国家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社团。
第八条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是经过所属高校批准成立的,承认本章程的学生社团,有加入本会意愿,经本会确认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社团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进行公布确认。
第十条 会员的日常管理由批准其成立的学校社团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相关活动,阅读本会有关文件;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决定;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支持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正式公布确认。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推选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任免常务理事;
(三) 任免理事长;
(四) 聘任秘书长;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九) 决定工作规划大纲并监督实施;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设立荣誉职务;
(十二)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受其监督;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的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并指导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一年,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行使其他应该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制度、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在本会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捐赠;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 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12 月 9 日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北京保险学会的章程

北京保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Beijing 缩写为:IIB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京经营保险业务的各家公司联合发起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经北京市社团办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风尚,团结和组织保险界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结合我国的国情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丰富保险科学理论宝库,提高保险理论水平,促进首都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推动首都保险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社科联,北京市社团办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北京保监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发展保险事业的总体要求,组织会员调查研究北京保险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北京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和途径。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学术交流活动,促进首都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保险知识,交流科研成果,介绍国内外保险研究动态和经验。
(三)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保险资料、研究成果和保险史料,组织推广保险科研成果,开展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
(四)组织保险信息交流,开展保险咨询服务,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团体的横向、纵向联系与合作,共同分享信息资源,承担和组织调研课题、成果鉴定等工作。
(五)加强同国内外以及各地区保险科研工作者和保险相关学科的学术交往,开展国际、省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举办专题学术讲座,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带动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
(七)编辑、出版保险刊物及保险理论研究刊物和业务参考资料。
(八)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和个人两类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团体会员。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京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咨询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大专院校等,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或团体会员以外的单位中,凡在北京从事有关金融保险研究、教学及保险实务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授予经济师(会计师或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保险、金融和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热心保险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或由本会邀请,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手续
具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3.优先获取本会编印的年度计划、会刊和相关的论文资料。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任务或其它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积极从事保险研究,撰写论文和调查报告,并及时提供重要学术活动的情况和成果;
4.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团体和个人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认为需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学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3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为精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一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理事会,各公司会员推选的理事即为会员代表。本着权责对等的原则,依据公司业务规模与年度保费收入情况,按照6名、4名、3名分三档,确定各保险公司会员推选理事的名额。各公司会员按分配名额推选产生本公司出任学会理事的人选,其中须含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推选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推选和罢免学会会长、副会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且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有关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派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任免秘书长以及涉及到公司会员实际利益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常务理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产生及任期
学会设会长1名。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按照会长任职条件,在会员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中推荐出会长候选人选1名,提交协会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请北京保监局核准后就职。
当会长不在其公司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1个月内辞去会长职务,由常务理事会重新推选会长。在新任会长产生前,由常务理事会指定1名副会长临时代行会长职务。
会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
(二)组织研究北京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学会工作报告;
(四)签发学会重要文件;
(五)出席重要仪式;
(六)提名秘书长;
(七)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产生及任期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会设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的产生原则上参照会长产生办法和会长候选人推选程序同步进行。副会长侯选人提交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请北京保监局核准后就职。当副会长不在其公司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1个月内辞去副会长的职务,重新进行推选。
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会长进行工作;
(二)抓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三)参与研究北京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签发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学会设秘书长1名,为学会常设专职职位,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对秘书长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关问题的审核权,属常务理事会。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有损行业利益或因个人原因请辞职务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北京保监局核准后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提前改选前,由副秘书长临时代行秘书长职务。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并符合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北京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产生办法
秘书长的人选采用行业内招聘的原则产生,即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按照秘书长任职条件,负责拟定选聘的相关要求在业内公示,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核、评议,推荐出秘书长候选人选,提交下一届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并报请北京保监局核准后就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主持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
(五)签发学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条 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副秘书长、各部门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专职化,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副秘书长、各部门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职业化,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工作,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要求,进行业内选聘和社会招聘。
第三十一条 学会设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学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及督促学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核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会员违反学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定期对学会财务状况进行审核监督;
(六)对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原则上由在各公司会员担任财会、稽核或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出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由学会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经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产生,并报北京保监局核准。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会下设专家委员会,是学会的学术研究常设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为各公司会员、与保险相关的大专院校、媒体和科研机构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会员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各公司会员推荐本公司有一定学术理论水平、擅长保险理论研究并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的人员 1-2 名,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与保险相关的大专院校、媒体、科研机构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推荐,名额为每个单位1-2名,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推荐的委员应为有一定学术水平,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文章、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三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度,该委员会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决定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与保险学术问题相关的决议;
(二)讨论、审议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专家委员会主任;
(四)组织开展北京地区保险理论研究,市场调研和学术讲座;
(五)研究、审议涉及专家委员会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并做出相应决定;
(六)应由专家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于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公司会员缴纳会费,以解决学会日常工作必要的支出;二是按年度工作安排遇有较大的活动,事前编制预算,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各公司会员合理分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人管理财务,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北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处理完各种债务之后,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址及秘书处与行业协会设在一起。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请问,北京市东城区有学习街舞的学校或者是社团吗

地坛,舞风学校

4. 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是由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合法、真实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以作为凭证入账予以报销,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收取的会费即属此列。社会团体也可以有发票,但是发票的开列范围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经批准列入财政收入的不应开具发票,而应开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说白了就是开《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收入不纳税。

5.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是事业单位还是国有单位

政府部门,民政局下面的。如假包换的国有单位

6. 北京经纪人协会的组织章程

北京经纪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经纪人协会
英文名称为:BEIJING BROKERS ASSOCIATION 缩写:B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较大规模,较好经济效益,良好的商业信誉的经纪机构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 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愿望,教育引导全市经纪人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经纪活动,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市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繁荣首都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经纪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开展经纪行业的情况调查,建立经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经纪人从业规则,建立会员奖惩办法,组织行业考核;
(三)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对经纪人的职业道德教育,指导会员守法文明经营,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对本行业的经营秩序进行自律监督管理;
(五) 组织经纪业务培训和经纪资格考试,培训专业资格人才,指导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提高行业素质;
(六) 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学术研讨 ,编印发行有关培训及经纪专业刊物和有关资料;
(七)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经纪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八) 建立经纪行业风险准备金、履约保证金等风险防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信誉,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九) 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和其他服务活动,丰富活跃经纪人生活,促进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 承担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 须具备下列条件 :
团体会员: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 依法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 取得经纪执业资格;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交纳会费。
名誉会员:
经协会秘书处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授予在经纪业务实践和理论方面成绩突出人士或有一定影响的领导和著名专家、学者等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 遵守经纪人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自觉维护经纪行业信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三) 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协会信誉;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市场主体资格;
(四)失去经纪执业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 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素质好 ;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四)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 需延长任期的 ,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 ,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 ,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 , 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 2003年11月4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3年11月4日

7.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协会章程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简称北京市私个协。
第二条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是全市城乡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按照政府赋予的引导、培育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任务,团结、教育全市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的职责,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迅、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计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协会注册资金三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教育并组织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劳动者及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舆论监督,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培育、发展提供服务;
(三)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反映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劳动者及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经营、个体及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七)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组织私营企业、个体进行自我管理;
(八)兴办私营企业个体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九)向社会宣传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会员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含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个体劳动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和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会员代表及领导成员(理事、常务理事等)的产生须经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有4/5的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2/3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委任副秘书长,确认常务理事人选;
(四)审批会员;
(五)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负责人选;
(六)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九)接受国内外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捐赠
(十)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主要职责:
(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一)(二)(四)(五)(七)(八)(九)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协会财务状况;
(五)对协会及其领导成员违法乱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 本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转让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自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区县协会按10%上交的会费。主要用于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自我发展、自我积累所获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后方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8. 北京市如何撤销非公益性社会团体

北京市如何撤销非公益性社会团体这个情况还是需要再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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