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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23 06:57:16

❶ 技工学校如何搞好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做好前期准备:需培训什么内容,需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然后开始实行,培训讲师、培训时间、培训的方式选择;培训完成后对效果进行评估。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后可以实行考试,考评或实践操作。

❷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❸ 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一、突出培训重点。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适当扩大培训规模,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要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开展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在岗农民工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培训。
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录用农村劳动者花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或轮岗培训,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执行。
三、切实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鼓励其参加6-12个月(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指导技工院校扩大劳动预备制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强化定向培训和技能实训。按照中发〔2010〕1号文件的要求,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两后生”,给予培训费补贴,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四、积极开展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要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和劳动者就业要求,积极开展中短期(1-6个月)实用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农村转移劳动者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需求,结合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特点以及就业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组织作用,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全面推进创业培训。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并注重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六、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职业培训需求,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切实保障职业培训资金需要;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制定办法,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的课时数,合理确定在岗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施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转移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
七、强化培训机构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规定,坚持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认定机制,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和教材选用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要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要成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劳动者就业需求变化情况、以及劳动者培训需求确定培训人数,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九、做好基础服务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动员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要逐步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间共享相关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十、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2010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联系人情况请于2010年2月底之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更好地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见附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附件: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❹ 学校培训是职业培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其中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什么

职业技能培训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延迟就业、缓减就业压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明显。因此职业培养已经日益走入人们的生活,在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职业培训热,可以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对国家而言,劳动者素质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无疑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最大推动力量。

❺ 职教中心如何实施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统筹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职业技术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十一世纪的头20年,是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实施职业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重要机遇期。进行西部大开发,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施“6122”工程,推进城镇化,解决“三农”问题,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都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提出了迫切要求。切实发挥职业技术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紧迫任务。

地区职业技术教育虽然有一定的发展基础,但总体上看仍是地区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观念陈旧,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各类教育统筹协调发展失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严重失调;各县(市)职业教育机构各自为政,层次不高,资源浪费严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模小,层次低;职业技术教育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较差,管理体制、办学机制、办学模式、发展规模、教育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社会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氛围尚未形成。

大力发展以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的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区教育发展的战略重点。要按照“相对稳定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调整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适当控制普通高中发展的节奏和规模,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规模,使其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保持大体相当。各县(市)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思路,挖掘潜力,依托优势,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要动员一切力量,通过资源整合,巩固和加强现有职业技术教育资源,促进职业技术院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争取在一个大的区域内形成较强的竞争力,吸引周边地区的生源。

各级职业技术院校要树立经营学校的理念,增强市场意识,进一步开拓教育市场和培训市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树立终生教育的理念,增强开放意识,面向全社会,开放所有教育资源,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

二、以实施“6122”工程为契机,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增强职业技术教育主动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职业技术院校(包括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下同)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一定要紧紧围绕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特别要以实施“6122”工程为契机,以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为目标,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能力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努力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质量和效益。要进一步理清思路,确定市场定位,制订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措施,增强服务意识和市场意识,努力办成市场预测、招生、教育培训、鉴定、职业介绍、推荐就业、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机构,把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自身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紧贴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需求设置专业、开发培训项目,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的建设,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增强职业技术教育的针对性和适应性。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基本学制根据不同专业逐步实行二年制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基本学制以三年制为主,对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可以实行二年制。职业技术院校要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远程教育培训与面授相结合,努力将学校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教育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实际需要,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积极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建立“学分银行”,为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积极推广“订单式”教育模式,推动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推动工业园区建设与职业技术教育协调发展。以职业技能为核心,强化职业能力培养,课程设置要突出实际、实用、实效,按照理论与实践1:1甚至4:6安排教学。专业实训时间,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应不少于半年,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应为一年以上。

职业技术院校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重点要抓好汉语基础教育。深入开展中华传统美德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以及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教育,不断培养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和民族精神。努力把职业道德培养和职业能力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作风。注重加强德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创业教育和职业指导工作,特别要突出就业导向教育,开设职业指导课程,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同时也要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把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衡量职业技术院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

扩大职业技术院校在办学、招生、专业设置、学籍管理、课程开发与安排;教师聘任、教材选用等方面的自主权。贯彻《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要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制定统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时间、招生数量,实行常年招生,放宽年龄、学历、区域、档案等限制。允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应、往届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及社会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入学。打破地方与兵团招生壁垒,形成统一的招生市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除特殊专业需行业审批外,原则上由审批改为报备,不拘泥于传统专业“目录”。建立用工信息公布制度和分析预报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中长期用工信息,增强广大家长和学生对职业技术院校及其专业选择的针对性,推动职业技术院校在专业结构调整上的适应性。

三、加强汉语基础教育,普及汉语教学,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素质和就业能力

教育部门要把普九阶段的汉语教学放到更重要的位置来考虑,把少数民族学生汉语水平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指标来考核。在学校大力宣传学习汉语的重要性,排除干扰,逐步推行民汉同校,加大双语教师的培养和使用,扩大汉语授课的范围,在校园内设立“汉语兴趣小组”、“汉语角”,创造良好的语言环境。通过举办汉语朗读、书写、对话和演讲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学习汉语的兴趣,奠定汉语基础,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在普九阶段汉语教育的基础上,突出专业课程的汉语教学和培训,要结合就业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更加突出实用性。根据少数民族学员的需求,组织力量,编写实用性、针对性强,通俗易懂,见效快的简明教材。从2005年起,职业技术院校的公共基础课、专业课,要全部使用汉语授课。尚未实施汉语授课的职业技术院校,必须选择主干课程进行汉语授课,并逐年扩大汉语授课的范围。

四、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宣传引导,促进就业观念的转变

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在全社会大力营造“重技能、学技能”的良好氛围。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职业观,在全社会形成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的劳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出贡献的,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的新观念。一是要通过媒体宣传各行各业的技能人才,宣传他们凭技能就业,凭技能致富,凭技能赢得社会尊重的典型事迹。二是组织报告会,进行宣讲。组织专家、行业带头人和职业技术院校的优秀毕业生进行巡回演讲,通过讲述亲身经历,启发和动员全社会关注和参与职业技术教育,转变就业观。三是通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和表彰奖励各行业的优秀技能人才。

职业技术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善于做好自身的宣传工作,引起社会公众对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要通过举办或承办职业技术教育成果展示,历届毕业生座谈会,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学术研讨会,职业技能竞赛,参与地区举办的各类活动等形式,展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知名度。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双师型”教师是指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和职业态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技术应用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持有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的专业教师。地区现有的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队伍多数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双师型”教师数量严重不足,技能不高,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十分突出,难以满足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客观需求。

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在职教师培训。“双师型”师资培训主要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要着眼于更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新技能,全面提高教师素质的继续教育;要把双师型”师资培训和招商引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双师型”师资培训要注重实效,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一是充分利用上海、河南的师资培训优势资源,组织教师中思想素质好,学识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技能等级高的“双师型”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赴发达地区职业院校,并按不同专业,分期、分批、分层次地组织进修、深造。二是组织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的骨干教师,进行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考试选拔,送内地、区内的知名企业或工业园区进行为期半年至一年的进修和技能水平的提升培训。三是把内地优秀教师请进来,传帮带,带来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理念。四是利用假期组织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重点开展以学习了解新知识、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为主题的专题讲座、观摩和参观等活动,扩大视野,提高知识技能水平。五是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业顶岗工作或实习锻炼,提高广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六是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观摩教学和新技术、新工艺、先进教学法的讲座,广泛交流教学经验,并采取互教互学、以老带新等方式,积极帮助青年教师提高业务能力。

转变传统用人观念,建立兼职教师队伍。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从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引进有丰富实践经验、有一定的教学能力且有相应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做兼职教师。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师资培训,用半年时间,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扩充“双师型”教师队伍。

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并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可实行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的定期聘任制,破除论资排辈的观念束缚,对专业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双师型”骨干教师,可实行政策倾斜,“双师型”教师在竞争上岗,考核评优和职称评聘上应优先考虑。

六、强化政府统筹职业技术教育职能,整合和优化职业技术教育资源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打破行业地域界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整合和优化职业技术教育资源。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集中财力、物力、人力,用以发展壮大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和地区技工学校,打造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航母。

各县(市)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整合各类职业教育资源,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作用的体现县域经济特色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建成集开展各类职业教育为一体的职业教育平台。通过工业化,带动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按照新型工业化建设布局,在库车建成石油化工实训基地,在拜城县建成煤化工和煤电、水电实训基地,分别在阿克苏市和沙雅县、阿瓦提县建成棉纺织业实训基地。各县(市)要把上海、河南和对口援助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资源,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合作领域,利用援助资金,加快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实训基地。充分发挥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和地区技工学校在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中的龙头作用,尽快建成培养地区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主阵地,并依托各自优势,合理定位,面向市场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七、大力加强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职业技术教育,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服务

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各县(市)要建立农科教统筹协调机制,积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县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作用,大力组织开展各种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普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中举办分流职业技术教育班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初、高中分流职业技术教育(简称“2+1”或“3+1”职教分流班),积极探索和适当推行初三分流班,从2006年起,每个乡镇要面向“三农”至少开办l至2个班。各县(市)要建立以学生数和班级数为依据的补助制度,按每生每学期不少于50元,予以补助,主要用于聘用兼职教师补贴和实习费用。

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和生产劳动的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农村中学、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业技术推广等培训机构资源,面向回乡务农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和社会闲散青年,大力开展针对性强、务实有效、通俗易懂的短期农业实用科学技术培训,使广大农村学生和青年掌握一技之长,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此项工作要与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扶贫开发工作结合起来,在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支持。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5]10号)精神,依托职业技术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积极开展农村基层干部的学历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实现村村都有大学生的目标。在实施“大学生西部志愿者计划”中,争取国家政策倾斜,鼓励吸引更多大学生来地区职业技术院校支教。

要认真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农业部等六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努力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带动和辐射作用,特别是要积极争取上海、河南对地区职业技术院校在教师培养、实训基地建设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对口支援和帮扶支持,做好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工作,并积极协调、引导地区学生到内地就业。要加大在岗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支持和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工学校,同时充分利用社区内各种教育资源,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使用农民工的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各级政府要对在相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职业技术院校、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及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八、大力发展民办职业培训,促进多元办学格局的形成

各级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努力办好公办职业技术院校。行业企业要继续办好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鼓励行业企业与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合作办学,建立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咨询、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单独举办职业技术学校,进行所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对于民办培训机构,要在土地使用、教师待遇等方面给予与政府举办的学校相同的政策,并予以相关政策的优惠,纳入地方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管理范围。

要把发展民办职业技术教育作为扩大职业技术教育资源的一个重要增长点,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对于社会力量办学,首先是鼓励支持,其次才是管理和监督,可以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对于就业率高、教学质量好的民办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给与表彰奖励和资金支持。发挥民办教育结合市场紧密、机制灵活、适应性强、就业率高的特点和优势,促进职业教育观念、体制和机制的创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在政策上放手、招生上放开、机制上放活,把社会力量办学的重点引向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形成公办、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对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加大信贷力度,切实保护民办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在学校评估、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职业技术学校一视同仁。

要深化公办职业技术院校体制改革创新,鼓励公办职业技术院校大胆引进竞争机制,推动公办职业技术院校重组和整合,探索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及个人合作方式,实行多元投资并举的办学体制。对改制的公办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原有的资金拨付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不变,保留教师原有身份。

九、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将就业与职业资格证书结合起来,规范用工行为。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凡未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介绍就业岗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教育、人事、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机构,共同实施劳动执法监察。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技术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就业的,要依据《劳动法》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

要充分发挥职业技术院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积极推进职业技术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对就业率高、教学质量和条件好的职业技术院校,在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设置专业、组织教学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职业技术院校职业资格“课程认证”工作。职业技术院校的主体专业,经报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技术院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和社会保障与教育部门要按照教职成[2004]12号文件的要求,抓紧组织对职业技术院校主体专业的认定工作。在符合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要新建立一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允许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实行“一校双牌”。将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挂钩,争取到2008年使地区职业技术院校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今后,凡职业技术院校的学生,必须经考核鉴定取得学历(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毕业。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服务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要加快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各县(市)根据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特点,建立一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于暂时不具备建所(站)条件的,可以建立鉴定点,便于开展工作。在企业逐步开展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用人自主权,让企业成为初次认定工作的主体。把开展初次认定工作同推动企业开展培训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学习技能激励机制,提高企业技术工人的持证率,创建学习型企业。大力开展社会化鉴定,提高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全国统一鉴定考试的职业(工种)和人数,满足社会对新知识、新职业(工种)的需求。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实用职业技能考核,核发单项职业能力证书,解决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比较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存在一定困难的问题。进一步开发和挖掘少数民族特色技能,为促进少数民族就业提供公共职业能力认证服务。各鉴定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采取各项措施,主动服务,满足劳动者学习和提高技能的需求。

十、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和就业的紧密结合

根据就业服务“新三化”即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促进就业为目的,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强化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全面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结合“新三化”建设,加快地区社会保险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争取在2007年底前,基本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化和就业服务地、县、街道、社区信息化。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指导思想,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政策公布、用工信息发布、招生信息、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招聘洽谈、培训申请、鉴定申请、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人本服务。并实现地区社会保险和就业信息网络与地区政府网站链接,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企业、求职者、求学者紧密联系起来,把培训和就业联系起来,解决了职业教育培训与市场、就业脱节的问题。社会保险和就业信息网络信息的收集和核实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保证数据真实性,避免虚假广告等问题的出现,保护求职、求学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建立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现代企业的发展,必须要有高素质的企业职工来保证。职工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水平,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质量和效益,也决定着职工自身收入的多少。推进地区新型工业化进程,需要一大批技能操作型、技术应用型人才和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

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切实抓好对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

❻ 建立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所需的手续

建立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具体手续如下:

1、申办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领取或从即墨劳动保障网选择下载审批表及申请报告、章程(文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培训协议(样本);

2、申办人向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开办书面申请书;

(2)《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组织: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复印件,拟任校长、董事(理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证明文件;

(5)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经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产及准备作为注册资金的自有资金验资证明;

(7)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书面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本原件与复印件、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9)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发展规划、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10)拟开办专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11)拟开办专业的设施、设备明细表

具备条件

要有一定的办学硬件和软件:办学场地(教室、办公室、住宿、食堂等)、教学设施(仪器、仪表、实操工具、实操设备等)师资力量。软件如:办学章程、办学规划、教学大纲、规章制度等。有了这些就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学许可了。

劳动门接到报告后,会到你处审核,如果满意很快就会批准。批文下达后,得到民政部门办个登记,一般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是微利不上缴税收的。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石嘴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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