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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业务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22 05:59:23

1. 司法局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实施方案

司法局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现就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下简称“三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出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好“三项重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原则,整合司法行政各方面的力量,维护南昌社会稳定,提升社会公信力,为实现南昌崛起新跨越营造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环境。

工作目标:以社会矛盾化解为基础,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动力,以公正廉洁执法为根本,按照每年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力争三年取得明显成效的要求,促使源头治理不断加强、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基层基础不断充实,更有效地防止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发生,更有效地提升公众安全感、社会和谐度、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

1.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预防和努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1)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加强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合法、理性表达诉求。凡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务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把维稳工作落实到决策前端环节,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矛盾发生。

(2)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切实加强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各县区司法局对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村)居民人民调解组织,要对没有建立调解组织的地方和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尽快建立健全调解组织,配齐配强人员,扩大人民调解的覆盖面。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改革发展的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整合多种资源,探索建立劳动争议、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领域的调解组织,健全完善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做到哪里有矛盾发生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基层有人抓、能落实。

(3)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活动,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从今年开始,到今后一个时期,各县区司法局每年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的攻坚活动,集中排查,实现矛盾排查的常态化。特别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今年要以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竞赛活动。按照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把“四比四看”竞赛内容落到实处,集中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积累的矛盾,消除陈年积怨,有效化解矛盾,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在册,实行台帐管理,进一步推进三调联动工作,切实形成衔接有序、紧密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预防化解热点、难点矛盾纠纷。

(4)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主题活动,有效利用法律服务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要引导律师充分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采取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消除纷争。鼓励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努力为政府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推动社会矛盾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各法律援助机构要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把便民理念贯穿到法律援助服务的全过程,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有效预防化解涉及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全市公证处要强化管理与监督,严格依法办证,善于通过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杜绝错假证,提高公证工作的社会公信度。

(5)营造法制宣传教育浓厚氛围。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深入开展宪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树立依法办事观念,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深入推进“法治南昌”创建和“法律六进”活动,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平安南昌 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6)要保持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深入开展以“贯彻首要标准,公正廉洁执法,建设平安场所”为主要内容的争创“十面红旗”活动。构建“大帮教”工作格局,加强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教人员改造质量。深入开展场所安全稳定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健全矛盾排查化解、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问题。

(7)建立社会矛盾三级预警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排查出来的矛盾进行汇总梳理和分析预测,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实行三级预警:对有可能引发群体越级非正常访的矛盾列为三级预警,须报告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立即处理,处理未果的,及时报告政府主要领导处理;对有可能引发群体闹事苗头的矛盾列为二级预警,须报告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处理,处理未果的,及时报告党委主要领导处理;对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列为一级预警,须及时直接报告党委主要领导立即处理,确保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报告和处理情况登记在册,以备责任倒查。

(8)明确责任,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层级负责的原则,辖区内的矛盾,由属地党政领导组织化解、跨区域的矛盾由共同的上一级党政领导组织化解,行业性的矛盾由主管部门领导组织化解,跨行业的矛盾由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化解,单位内部的矛盾由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化解,对每个矛盾和问题都要明确化解责任主体和化解时限,确保化解到位。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层性作用,做到哪里有矛盾,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提高化解矛盾的实效。

(9)提高处置突发事件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落实应急队伍和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处理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加强对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把负面影响缩到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行政管理体系。

(1)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落实非监禁刑罚执行任务,将刑期较短,改造好、社会危险性小的五种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加强管理。今年要按照省、市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精神,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开展,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社会宣传,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完善衔接和档案移交制度,建立非监禁刑人员数据库,依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基础。

(2)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果。为适应困难群众实际需要,推行方便群众申请的服务方式,如:电话申请、网络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方式,变坐等群众为主动服务。改进案件指派方式,逐步推进点援制,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方便当事人异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3.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1)提高司法行政干警队伍素质。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确保广大法律工作者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落实中央、省、市对各级司法行政干部队伍进行集中轮训的长效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鼓励干警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综合素质。

(2)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正确执法观念,做到既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全面整合、细化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执法工作规范,形成权责明确、行业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修改完善工作,特别对劳教人员的加减期等的奖励的运用纳入规范化执法轨道。全面落实执法公开要求,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

(3)规化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加强执业监管力度,认真做好日常监督、投诉查处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工作。加大对公证质量的监督检查、维护公证公信力;加大对律师考核评价力度,提高律师所管理和执业水平;加大对司法鉴定质量检查,增强司法鉴定人客观公正、执业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对法律援助动态跟踪监督和质量检查,推动法律援助的健康发展。要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网络化建设,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司法行政信息平台,以信息化促进管理规范化。劳教场所要完善实况监控,防止发生劳教人员脱逃、牢头所霸等问题。

(4)强化执法监督和完善执业考评机制。建立健全警务、所务督察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违法违纪问题的专项督察。加强对劳教场所的监督,防止所内非正常死亡。建立完善各级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考评机制,把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标准,不断增强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考评科学性,完整性和统一性。推行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把执法执业档案作为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评,调整岗位、晋职晋级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本系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管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当事人、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提高执法执业监督的效率和水平。

三、方法步骤

按照中央、省、市政法机关的要求,力争用三年时间,每年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进行部署。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项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摆到司法行政工作发展中来谋划,认真研究部署,建立和完善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机制体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各项工作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切实把重点任务变成具体的工作项目,把原则性要求变为可操作的工作措施,确保三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围绕“如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开展专题研讨活动,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着力解决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难点、薄弱点,积极探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新思路新对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的理论依据。领导干部要带头真抓实干,认真落实各项部署,及时解决问题,切忌搞形式、走过场。

3.加强宣传力度,把握舆论导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发现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好措施、好做法、好成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和现代信息手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报道,要正面引导、释疑解惑,着眼于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理顺情绪,防止不满情绪积淀和激化而酿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端。

4.加强督促指导,严格考核奖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实行项目推进,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工作指导。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纳入今年绩效考核的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各县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定期上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对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领导干部问责制进行问责。

2. 刑罚执行的执行原则

(1)概念: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具体要求:
①正确执行刑罚;
②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③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④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1)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2)具体要求:
①从观念上把犯人当人看待,在人格上不歧视犯人,使其树立起新生的信心;
②建立科学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减少死刑的立即执行;
③生活上关心犯人,尤其对未成年犯,医治其心灵上的创伤;
④积极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参加学习、工作和劳动的机会。 (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即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2)具体要求:
①关押上,根据犯人犯罪性质不同分别关押;
②教育上,根据犯人认罪态度和思想改造难易,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③劳动上,根据犯人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分配适当工种,制定合理定额。
④奖惩上,根据犯人的表现给予奖惩。 (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
(2)具体要求:
①调动社会积极因素影响犯罪人。
②培养受刑人再社会化能力,使之适应社会。

3. 刑罚执行要遵循什么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保证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准则。根据刑法规定的刑种内容以及监狱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原则,刑罚执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具体表现为:执行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所依据的必须是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刑罚执行内容与方式必须严格依据刑法与监狱法等法律的规定;刑罚执行的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刑罚执行既不能只讲惩罚与劳动,也不能只讲改造与教育;惩罚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惩罚的目的;劳动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劳动的目的。监狱应根据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与技术教育;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监狱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3.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关心犯罪人的生活,实行文明监管,禁止使用残酷的、不人道的刑罚执行手段。
4.个别化原则。即根据犯罪人本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其中所说的本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性格特点、生理状况、犯罪性质与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受刑种类与刑期等等。
5.效益性原则。即刑罚执行应以较少的实际执行获得较大的执行效果。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制度,是效益性原则的重要体现。

4. 刑罚执行的目的是什么

刑罚执行的比较根本目的在于比较大限度地矫正犯罪、预防再犯,即消除罪犯的犯罪意识,矫正罪犯的行为恶习,培养罪犯的刑罚感受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5. 什么是刑罚执行阶段

刑罚的执行就是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判决有罪的,根据所判决刑罚的情况予以执行的阶段,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由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由监狱执行,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看守所执行。
4、无期徒刑。监狱执行。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人民法院执行。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人民法院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3、没收财产;人民法院执行。
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6. 如何促进刑罚执行工作

(一)运用社会资源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监狱应多与社会帮教组织开展联系,利用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改变过去被动接受社会帮教的模式,根据监狱的需求要求社会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教活动。社会组织、团体有监狱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他们对社会的需求了解知道社会急需什么样的人才,便于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二是社会组织、团体有相当雄厚的师资队伍,能够向监狱提供相对多的技术支持;三是社会组织、团体与企事业接触相对紧密能够为罪犯出狱后联系工作,巩固罪犯在监狱中的技术学习,为罪犯提供谋生的机会,从而提高教育的效果,为社会提供稳定因素。从我国的社会实践来看,假释、缓刑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而且都是在监狱之外进行的。即使是监狱犯人,监狱外的学校也会进入监狱协助进行社会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等,并不是完全依*监狱来完成这样的工作。就外国的实践来看,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很早就介入到了监狱的工作中,出狱人在社会团体的照顾之下逐渐地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公司、企业到监狱中招收技术上合格的工作人员,有些犯罪比较轻而刑罚也很轻缓的人在社区中有关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社会服务,接受社区矫正。有些国家里还实行监狱罪犯自治的制度。国内外的实践都已经明确地说明,行刑社会化的主体不仅仅是监狱,而且包括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建立减刑的考验期制度
减刑的考验期的设计要合理,要与计分、评奖相配合,要与下一次减刑的考核期基本衔接。不要让罪犯有过长的不受约束的时间。让罪犯时刻担心减刑被撤,他就会时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纪、积极改造,从而养成遵规守纪的习惯,到社会上也会自觉遵纪守法,达到改造的目的。考验期内违纪要根据违纪的情形扣除减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给予罪犯改过的机会。如果考验期内有值得恢复减刑的机会,设置条件还要恢复,考验期结束后由监狱向法院呈报减刑确认材料。
(三)将减刑制度改变为虚拟减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应轻易改变,轻易的改变原判刑期对法律不严肃。将目前的减刑时间改变为减少在狱内服刑或者在封闭式监狱内服刑的时间,让减刑幅度变为提前出监的幅度,类似假释,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不是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条件的基础上变更行刑方式,在不改变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况下,给罪犯提前适应社会的机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也有作用。将减刑的时间作为考验期或者在半开放或者开放监狱服刑的时间,让罪犯充分的在有监管或者帮助的情况下接触社会,有利于罪犯的回归,俗话说:“扶上马,送一程”。
(四)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于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理论认识的模糊,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具体执法部门的顾虑,监督机制的缺陷,导致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很低。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监狱、法院在刑罚执行中的主观意识的偏差(比例制的存在是这种主观认识偏差的具体表现)和假释考验期内监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够落实、失控现象时有发生所致。
依法、稳妥的扩大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面,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转变行刑观念,提高思想认识,逐步改变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传统理念和习惯做法、控制减刑比例,扩大假释适用量。二是加强对假释实质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过《再犯罪预测量表》的运用,提高对罪犯假释、监外执行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预测的准确性与可*性。三是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协调沟通。特别是加强同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保证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对象得到有效的监督,不致再危害社会。

7. 刑罚执行的意义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看参考资料

8. 如何做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

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部以及地方监狱管理局的规章制度来就可以了。

9. 监狱的刑罚执行科是干什么的

一、依法执行刑罚;指导调处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工作,负责罪犯加刑、狱内又犯罪和余漏罪处理等工作。

二、负责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及审核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呈报工作,负责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呈报工作。

三、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9)刑罚执行业务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一、具体特征

1、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他是国家对犯罪的侦察、审判、执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惩罚的具体施行环节。

2、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所确定的刑罚。

二、判决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生效前一律不准交付执行。

三、司法机关

1、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

2、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

3、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

4、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刑罚执行

10. 如何做好罪犯刑罚执行工作

(一)运用社会资源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监狱应多与社会帮教组织开展联系,利用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改变过去被动接受社会帮教的模式,根据监狱的需求要求社会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教活动。社会组织、团体有监狱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他们对社会的需求了解知道社会急需什么样的人才,便于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二是社会组织、团体有相当雄厚的师资队伍,能够向监狱提供相对多的技术支持;三是社会组织、团体与企事业接触相对紧密能够为罪犯出狱后联系工作,巩固罪犯在监狱中的技术学习,为罪犯提供谋生的机会,从而提高教育的效果,为社会提供稳定因素。从我国的社会实践来看,假释、缓刑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而且都是在监狱之外进行的。即使是监狱犯人,监狱外的学校也会进入监狱协助进行社会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等,并不是完全依*监狱来完成这样的工作。就外国的实践来看,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很早就介入到了监狱的工作中,出狱人在社会团体的照顾之下逐渐地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公司、企业到监狱中招收技术上合格的工作人员,有些犯罪比较轻而刑罚也很轻缓的人在社区中有关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社会服务,接受社区矫正。有些国家里还实行监狱罪犯自治的制度。国内外的实践都已经明确地说明,行刑社会化的主体不仅仅是监狱,而且包括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建立减刑的考验期制度
减刑的考验期的设计要合理,要与计分、评奖相配合,要与下一次减刑的考核期基本衔接。不要让罪犯有过长的不受约束的时间。让罪犯时刻担心减刑被撤,他就会时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纪、积极改造,从而养成遵规守纪的习惯,到社会上也会自觉遵纪守法,达到改造的目的。考验期内违纪要根据违纪的情形扣除减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给予罪犯改过的机会。如果考验期内有值得恢复减刑的机会,设置条件还要恢复,考验期结束后由监狱向法院呈报减刑确认材料。
(三)将减刑制度改变为虚拟减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应轻易改变,轻易的改变原判刑期对法律不严肃。将目前的减刑时间改变为减少在狱内服刑或者在封闭式监狱内服刑的时间,让减刑幅度变为提前出监的幅度,类似假释,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不是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条件的基础上变更行刑方式,在不改变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况下,给罪犯提前适应社会的机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也有作用。将减刑的时间作为考验期或者在半开放或者开放监狱服刑的时间,让罪犯充分的在有监管或者帮助的情况下接触社会,有利于罪犯的回归,俗话说:“扶上马,送一程”。
(四)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于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理论认识的模糊,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具体执法部门的顾虑,监督机制的缺陷,导致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很低。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监狱、法院在刑罚执行中的主观意识的偏差(比例制的存在是这种主观认识偏差的具体表现)和假释考验期内监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够落实、失控现象时有发生所致。
依法、稳妥的扩大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面,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转变行刑观念,提高思想认识,逐步改变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传统理念和习惯做法、控制减刑比例,扩大假释适用量。二是加强对假释实质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过《再犯罪预测量表》的运用,提高对罪犯假释、监外执行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预测的准确性与可*性。三是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协调沟通。特别是加强同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保证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对象得到有效的监督,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合理安排生产劳动,充分发挥劳动在改造中的作用
劳动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当前要重点解决一些监狱中劳动中存在的重监狱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突出问题,实现其向改造功能的归位。要通过劳动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同时学会和掌握一技之长。劳动的改造功能仅*强制手段是实现不了的,关键是要使罪犯对劳动有积极的认同感,提高其参与的主动性。如果单纯为了追求监狱的经济效益,让罪犯进行长时间,超体力劳动,不但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监狱机关的形象,而且会使罪犯对劳动产生厌恶、恐惧和逆反心理,使改造效果发生严重背离。各地应科学选择劳动项目,突出矫治和习艺功能,合理制定劳动指标,努力改善劳动环境,认真落实劳保措施,增加劳动习艺成分。并给予适当劳动报酬,让罪犯看到劳动的报酬和好处,将来出狱后才能*劳动自食其力,同时劳动报酬也能解决罪犯出狱后短期的生活来源。促使罪犯由强制劳动向自觉自愿参加劳动转变,使劳动真正成为改造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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