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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活动策划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19 03:01:10

Ⅰ ppp项目监管方式

履约管理(合同有法律效应)行政监管(政府部门)和公众监督等。

1、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为了能够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开始运营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全部要求,政府方往往希望对项目建设进行必要的监督和介入,但是政府方的参与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过度的干预不仅会影响项目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以及项目的建设和投运,而且还可能将本已交由项目公司承担的风险和管理角色又揽回政府身上,从而违背PPP项目的初衷。
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权利主要包括:
1、定期获取有关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2、在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的前提条件下进场检查和测试; 3、对建设承包商的选择进行有限的监控; 4、在特定的情形下,介入项目的建设工作。
2、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项目运营同样享有一定的监督和介入权,通常包括: 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入场检查;
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3、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 4、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5、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运营工作。 9.3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项目维护享有一定的监督和介入权,通常包括: 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维护的情况下入场检查; 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维护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3、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维护方案并提出意见; 4、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维护工作。
4、公众监督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PPP项目合同中通常还会明确约定项目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 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开的范围,一般的原则是,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的信息均可依据项目公司和政府方的合同约定予以公开披露。实践中,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产出标准、收费价格、运营绩效等。

Ⅱ PPP项目完整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PPP模式运作的基本流程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在PPP模式中,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发起和项目准备两个部分。

1、项目发起。

项目发起阶段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启

动准备和前期调研:组建项目实施班子、制定整体工作计划、开展项目调查等。

实施PPP模式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复杂、专业程度极高。一要组建一个PPP项目实施团队,由市政府牵头,规划、建设、土地、发改、财政、审计、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二是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目标任务和实施工作计划安排等;三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梳理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拟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决定可以通过PPP模式运作的具体项目清单,构建PPP项目库。

2、项目准备。

项目准备阶段工作主要是项目策划实施方案研究和编制:一是聘请顾问团队;二是项目协议;三是开展项目的前期论证,确定项目范围和实施内容(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四是前期沟通,研究项目模式,设计项目结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五是设计项目主要商业原则;六是财务分析,编制财务模型;七是确定投资人比选方式和原则(确定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及招标方式;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八是组织相关单位讨论方案;九是实施方案公示和报批。

在项目实施的最初阶段,需要考虑项目的可融资方式和财政是否负担得起,并要评估传统方式与PPP方式之间的效率比较,分析该项目是否适合采用PPP方式,拟定项目协议。

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负责研究项目模式,设计项目结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关键是设计项目主要商业原则,进行财务分析,编制财务模型。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项目招投标实施阶段。

项目招投标实施阶段包括协议编制、竞争性程序、签署协议三个部分。

1、协议编制。细化研究协议文件编制:研究和分析项目的技术、商务边界条件(如:投资、运营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落实建设内容分工、投资范围(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研究和编制项目协议等法律文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项目履约保障措施、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等);落实招标条件。

2、竞争性程序。主要包括:发布项目信息;投标人 准备投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和评标程序;成立评标工作组,开标、组织评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候选人;与候选人澄清谈判。

3、签署协议。先草签项目协议,中标人在约定时间 内办理好项目公司成立的有关事宜,资金到位,政府配合完成资产交割及项目审批有关事宜,正式与项目公司签约。

(三)项目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包括项目建设和项目运营两个部分。

1、项目建设。首先,项目公司与各联合单位签订正式

合同,包括贷款合同、设计合同、建设合同、保险合同以及其他咨询、管理合同等;其次,项目公司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开发。在开发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发的过程进行监督,出现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及时与项目公司沟通,并确定责任主体。工程验收试运营合格以后,开发阶段结束,项目进入运营阶段。

2、项目运营。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

约定特许经营期限。在整个项目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按照协议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为了确保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按协定进行,政府、贷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居民都拥有对项目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合同终结阶段。

转移中止是项目运作的最后一个阶段,包括项目移交和项目公司解散等内容。

1、项目移交。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要将项目的

经营权(或所有权与经营权同时)向政府移交。在移交时,政府应注意项目是否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以便保证项目的继续运营和服务提供的质量。

2、项目公司清算。项目移交以后,项目公司的业务随之中止。因此,项目公司应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清算、注销等相关手续。

Ⅲ ppp管理模式与融资模式有哪些区别

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PPP模式是融资模式的一种,其具有以下优点:

  1. 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

  2. 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3. 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 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 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6. 风险分配合理。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

  7. 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Ⅳ 急求一篇市政道路工程PPP项目的移交方案!急!急!急!多谢各位!

PPP项目验收及移交管理方案
1. 竣工验收的计划、措施及承诺
1.1.1 相关人员的培训
在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组织专业人员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厂家技术人员对发包人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的培训,以确保物业管理人员在工程投入使用后能立即独立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故障排除。
1.1.2 工程使用说明书的准备
准备好相应的《工程使用说明书》,包括维修手册和操作说明等;维修手册和操作说明作为竣工培训的主要参考文件。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写《工程使用说明书》,编写的《工程使用说明书》真实、完整、详尽地反映本工程实际情况。在竣工验收前将编写的《工程使用说明书》初稿报给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认真修改、整理《工程使用说明书》,并将修改后的《工程使用说明书》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使用说明书》的最终稿经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承包人必须在三方签字确认后一周内将正式的《工程使用说明书》(包括电子版)移交给发包人。
1.1.3 竣工图的编制
竣工图基于合同图纸、变更指令、经审批的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和配合图以及过程质量记录等进行准备和制作;此类图纸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及重庆市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准备和递交。提供竣工图电子文档、晒印蓝图,所提供竣工图图纸的数量和格式、装订方式等满足业主的要求,并且负责本工程竣工图向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责任。
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如果有)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发包人将要求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如果有)的竣工资料随工程进度逐步提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统一分类整理。
在工程实际竣工前,发包人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根据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给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竣工图在竣工移交证书颁发前提供。
1.1.4 竣工验收的规章承诺
应在整个过程中严格依照政府相关法规、规章和合同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质量保证、材料的进货检验、分部分项工程的隐预检等与质量记录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相关的工作。
1.2 竣工验收综合调试的组织
机电工程在竣工前对所有各系统进行整体调试(包括由专业分包人完成的部分),并在发现问题后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综合调试工作是机电安装施工的重点工作,也是检验前期各系统施工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要求的重要阶段,而且机电安装系统调试是包含多系统、多专业的综合性的工作。因此需要各专业在开始系统调试前分别作出专项调试方案。并报甲方及监理审批。
1.2.1 检验工作流程

1.2.2 综合调试的组织
(1)人员组织
项目成立联合调试小组,由项目总工程师担任本工程综合调试组长,负责协调各单位及对专业分包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机电专业人员作为小组骨干,专业分包均要求派4~5名专业人员作为小组成员,确保综合调试按时、保质完成。
(2)综合调试

1.3 竣工交验和移交移交计划表格

序号

竣工验收和移交计划

内容

1

验收条件

1)本工程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

2)完成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的所有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的报装、开通、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完成全部系统开通调试和工程楼宇保洁,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和状态;

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签署了工程保修书;

4)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工程完工条件。

2

验收计划

1)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计划,重点控制消防、电梯安检验收、室内环境验收。2)在验收完成的基础上,配合业主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协助业主备案。

3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由业主或监理单位牵头,本企业的相关部门和现场项目经理部积极配合进行。

4

验收前准备工作

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本公司将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和业主要求,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5

完成收尾工程,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项目经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及分包方的人员逐层、逐段、逐房间地进行查项、查质量,检查施工中的丢项、漏项和质量缺陷等需修补的问题,安排作业计划,采取“三定”(定人、定量、定时间)措施,并按计划实时完成逐一销项。

2)保护成品和进行封闭

3)及时组织管线系统负荷试验,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4)有生产工艺设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准备阶段要组织进行设备安装完成后的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有负荷联动试车并验收。

5)要及时、有计划地拆除施工现场的各种临时设施和暂设工程,有步骤地组织材料、工具及各种物资的回收、退库。

6)在竣工验收前准备阶段要组织工程全面的竣工前清理。

7)准备好竣工验收资料。

8)通过自检的方式,依据正式验收的标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分层分段、分房间地逐一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部位定期修整完善,报请上级复检,为正式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9)竣工验收的实施: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本公司应就此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完工验收。

10)检查监督,按计划完成收尾

6

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本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提交符合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移交

当工程获颁了竣工验收证书,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总承包方应向业主移交工程,业主应当接受移交,业主向总承包方颁发工程竣工移交证书。

验收承诺

在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整个工程施工,各专业、各部位均在计划时间内进行报验与验收,且一次验收合格,按合同要求完成竣工备案,向业主移交工程。

2. 工程竣工保修
2.1 阶段性的竣工保修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工程竣工后,工程现场仍然保留原班人员配置和专业检修队,保证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及时检修,确保该工程的质量保障。此阶段从竣工到之后的三个月。

第一阶段之后,项目人员撤离工程现场,但仍然依照相关规定和义务负有该工程的质量保障责任,做到及时检修,确保该工程的质量保障。此阶段从第一阶段直到工程的保修年限。

2.2 竣工质量保障体系

序号

形式

服务措施

1

目标

至诚至信的完美服务、百分之百的用户满意

2

原则

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解决问题,把客户的需求和满意放到一切考虑因素之首,同时兼顾企业的利益,使客户利益与企业利益相得益彰,双赢才能永不败。

3

标准

对业主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4

原则

信息交流畅通;反应快速准确;质量保证完善。

2.3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2.3.1 组织机构
工程竣工后,由公司项目部负责对工程竣工后保修期内售后服务的组织工作和保修期结束后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的维修计划。

2.3.2 用户服务的管理运行程序
(1)过程精品服务
在施工过程中,要考虑业主的需要和利益,尽可能满足业主潜在的要求,以“精品工程”回报业主。同时,我司可利用技术优势,为工程提供细部节点的深化设计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供业主和设计单位参考。
为了更全面的为业主户服务,满足业主的使用功能和舒适性,确保业主在保修期内享受到良好的服务,工程交工前,项目经理部要编制《用户手册》和机电设备《操作与维护手册》,同时向业主提供保修卡和使用说明书,为业主的物业管理人员提供技术和操作维护培训。
(2)售后满意服务
保修阶段根据工程情况制订保修计划,并报业主的物业管理部门备案,以保证保修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根据业主的要求及工程特点制订季节性回访计划,及时了解、处理物业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以便更好为业主服务。该阶段的服务模式为:“一、二、三、四”模式:

(3)后期延伸服务
保修期过后,根据业主的要求,我司可为业主提供其它特殊的服务。
2.3.3 保修方案的主要内容
(1)我单位用户服务部针对本工程建立专项保修服务档案。
(2)指定专人负责本工程的保修工作。
(3)制订保修计划,季节性回访计划。
(4)对于保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用户服务部将组织原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制订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方案,及时、保质的解决问题,尽最大的可能满足用户的要求。
2.4 签署保修书
工程交付完工验收前,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交经签署的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保修费用、总承包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保修责任终止等内容。
2.5 保修服务措施
我司十分重视工程交工后的保修服务工作,按照ISO9000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我司承诺以下服务措施:

序号

服务措施

1

对于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坏,我方将一律主动地先维修,后分析原因

2

分专业向业主提供保修卡

3

对业主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4

建立由专人负责的保修队,并与业主建立稳定的工程维修联系制度

5

如业主有更进一步对工程保修或售后服务方面的要求,我司将积极配合

2.6 工程保修管理
2.6.1 保修范围
在保修期间,凡总包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因总包责任造成其使用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或者产生质量问题,均应该进行保修,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组建维修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尽快予以解决。
对于由于业主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以及非我司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维修,若维修不便或维修较为困难时,我司亦会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将问题维修处理完善,帮助业主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在技术上、物质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6.2 保修时间
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保修期限根据2000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第90条规定和重庆凯德古渝雄关置业有限公司标书的要求制定。

序号

保修部位

保修时间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卫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的采暖期、供冷期

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水管道、设备安装

2年

5

装饰工程

2年

6

其他工程

2年

2.6.3 保修做法

序号

保修做法

1

发放保修证书

2

保修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况、房屋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时间、保修说明、保修情况记录。此外,保修证书还附有保修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联系接待部门和联系人,以便于工作联系

3

建立工程保修管理制度,对保修人员起到严格的约束和管理作用,保障保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4

指定熟悉本工程的技术、施工管理人员作为保修负责人,专门负责本工程的保修工作,并与建设单位建立可靠联系,随叫随到

5

在接到维修通知后,保修负责人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做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并尽快地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

6

验收

7

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项目修理完毕以后,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以表示修理工作完结

2.7 工程回访制度
在施工进行过程中及整个工程的保修期间,我们将跟踪服务,进行定期的、不定期的质量回访活动,执行《服务程序》,广泛收集信息,促进质量改进和强化质量保证,以提供更高质量和更富情感的建筑精品。
2.7.1 回访方式

序号

回访方式

回访做法

1

季节性回访

在雨季、台风季节回访屋面、墙面的防水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觖决

2

技术性回访

了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的技术性能和使用后的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补救和解决;同时也便于总结经验,获取科学依据,不断改进与完善,为进一步推广创造条件

4

节日回访

制订节日回访计划,保修责任人按照计划要求对负责的项目进行回访,向业主进行节日慰问,并进行用户意见调查

5

特殊回访

特殊情况的回访指建设单位的来人、来函和电话反映的急需处理的问题,必须按质量保修书中规定的时间进行回访,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

6

保修期满前回访

在保修即将届满之前进行回访,即可以解决出现的问题,又标志着保修期即将结束,使建设单位注意对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

2.7.2 回访措施

序号

措施

1

针对工程应用情况和有关的反馈信息,向建设单位、质检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征询意见,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应用的工期效益、质量效益有哪些影响

2

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和气候特点进行季节性回访,主要解决以下问题:特殊气候如风、雨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及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针对特殊气候所制定的施工措施是否有效,需要采取哪些改进措施,业主及其他各单位的其他要求

3

对本工程中确定的特殊过程和关键过程的施工情况,我们将进行专门的质量回访,分析特殊过程的控制效果,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促进质量改进

4

在工程的保修期间,我们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我们仍将适时跟进回访,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帮助

5

针对建筑工程的特点,对于易发难治的质量通病,我们将事先编制专门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跟进回访,收集信息,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应用于过程实践中

6

组织生产、技术、质量、水电等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回访,回访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座谈或意见听取会,并察看建筑物和设备运转情况等,回访必须认真,必须解决问题,并做出回访记录,必要时应写出回访记要

7

组织生产、技术、质量、水电等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回访,回访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座谈或意见听取会,并察看建筑物和设备运转情况等,回访必须认真,必须解决问题。

3. 用户服务方案
3.1 为业主服务
3.1.1 工程前期阶段的服务
项目经理部进场后迅速组织、安排工程前期的施工准备和工程交接工作。并向业主客观介绍总承包商基本情况,使其对总承包商的资源、能力、特点、优势有更全面的了解。协助业主进行工程前期相关工作的组织、运作。帮助业主协调周边及地方关系。为业主工程设计、深化设计、材料设备选型提供技术咨询。
3.1.2 工程实施阶段的服务管理
(1)工程实施阶段服务内容
1) 加强与业主和工程管理各方的沟通,充分了解业主意图,征求业主对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不断改进工作质量。
2) 当好业主的助手和参谋,根据业主建设意图,发挥企业技术优势,站在业主的高度从工程的使用功能、设计的合理性等方面考虑问题,多提合理化建议。
3) 协调业主完成专业工程的招标工作,按合同要求对专业分包商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统一协调、管理好各专业分承包商,解决工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让业主放心。
4) 建立与业主、监理、设计参加的工程例会制度,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问题。
5) 进场后向业主递交一份总承包商根据进度要求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此计划明确总承包商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的最迟需求时间。便于业主和设计控制出图时间。
6) 项目经理部将站在工程全局的高度,负责对专业分承包商进行全面管理,承担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安全及环保等方面的相关责任。
7) 充分考虑并准备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因资金影响工程正常施工。
8) 项目经理部加强与当地街道、环卫环保、派出所、市政城管等部门的联系,融洽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周边居民的关系,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扰民、民扰问题,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不因工程管理不到位给业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9) 施工准备和各项方案的制定充分考虑业主和最终使用用户的需要和利益,满足业主和最终使用用户的需求。
10) 施工中对业主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项目经理部做出承诺后一定按时执行。业主和最终使用用户对施工管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由项目经理部定期汇总分析、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作为工作质量改进和管理工作改善的重点。
(2)专业承包商管理
总包项目经理部将全力配合业主对专业分包项目、独立承包工程的招标采购工作。在制定总承包合约管理方面,明确业主指定分包、业主、总包相关各方的职责、权利,协助业主选择质量优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备、材料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承包商。
(3)项目公共关系服务管理
工程施工全过程,总承包商充分发挥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关系,项目经理部融洽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邀请政府职能单位到现场指导、检查等,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全力解决好扰民及民扰问题,不因工程管理不到位或其他原因给工程形象带来不利影响。
3.2 为最终使用用户服务
3.2.1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序号

内 容

1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时,总承包商同时向业主递交《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基本内容和格式如下

2

本着对用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在其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作出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3

符合国家、重庆市现行建筑设计标准

4

已在市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有书面的验收证明文件

5

所属的单元具有《建筑工程交付使用许可证》

6

1)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凡两年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如下工程质量问题的,均由本公司(单位)免费承担维修责任:

2)墙面、楼面、管道发生渗漏;

3)雨水管、污水管发生堵塞、冒溢;

4)门、窗安装不密闭,出现翘裂;

5)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6)照明线路发生故障;屋面防水保修5年,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Ⅳ 政府PPP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集中八个方面,这八方面任务分别为:
开发项目储备池,保障项目可行性,使项目获得市场认可,保障项目落地实施,管理项目合同,管控项目风险,解决项目过程中的争议或纠纷,实施合理有效的监管与考核。
1.开发项目储备池
政府PPP项目管理机构的任务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发展需求、自然资源禀赋等开发出一系列项目,形成PPP项目池供进一步论证和选择。开发项目的基本要求是有效地将PPP项目开发与政府顶层设计紧密地联系起来,并能够解决或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公共服务等需求。换句话说,PPP项目最好能够符合地方战略发展意图或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2.保障项目可行性
在PPP项目管理中,第二项重要任务是进行全面充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PPP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将决定着项目能否成功实施。可行性论证应该包括的关键内容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行性、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技术可行性、商业和财务可行性等方面。因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长和复杂度高等特点,没有进行充分论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着诸多或重大隐患。
3.使项目获得市场认可
PPP项目通常资金需求量大,复杂程度高,所以项目管理机构不仅要保证项目的可行性,而且还要与市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良性的沟通和交流是PPP项目执行中非常重要的工作,但通常被忽视。PPP项目的落地实施需要社会资本和技术的支持。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焦点要将前期项目论证结果通过合适的方法和渠道,向市场公开发布,与市场进行良性互动。这样既保证了项目的公开与透明,同时也可以提升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从项目的识别与开发到正式招标,项目管理机构要邀请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和支持,不断地获得市场反馈,进而修改和完善项目商业计划。一方面,项目管理机构通过与市场的不断沟通,可以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和实用性;一方面,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沟通激发广泛的投资兴趣和热情,为项目的招标奠定坚实基础。
4.保障项目落地实施
在完成上述基础工作后,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要转移到项目招标、
合同谈判和最终协议的签署上来。为了保障项目落地实施,项目管理机构既要对整个招投标流程进行合理设计和优化,又要与潜在的意向投资者进行充分信息沟通和交流,确保其理解项目招标说明书和项目合同的具体要求,以保障有效投标比率。保障一定的投标比率即可以为项目融资营造有利的竞争氛围,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项目承包方加快项目融资和资金到位速度,或获得其他有利的条件。
5.管理项目合同
在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转向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保障项目最终输出满足公共服务需求,满足政府顶层设计意图,达成战略发展目标。项目的合同管理分为两个部分,即项目的施工建设阶段和项目服务递交阶段。在这两个阶段的合同管理过程中,PPP项目工作中心需要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与协议本身不出现巨大的偏差;在必要的情况下,果断采取适宜的措施予以纠正。
6.管控项目风险
项目风险的管控是政府PPP项目监管机构重中之重的任务。在项目开发和论证阶段,项目监管机构就要将项目实施和后期运营过程中潜在风险予以识别,并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或设计风险管理体系,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除此之外,能否制定出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是项目对社会资本是否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或能否获得较多社会资本青睐的先决条件。风险在政府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合理分配将影响市场对风险的评估定价,直接影响着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融资成本,即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7.解决项目过程中的争议与纠纷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与分歧在所难免。项目监管机构要将这种争议或分歧所带来的危害程度尽可能地降到可容忍和接受的范围内,以保障项目整体规划、实施的质量、进度和绩效。在项目尚未正式开工前,争议的解决主要通过与利益相关方多频次、高质量的沟通来保障,使项目各方对项目的理解达成一致,减少项目后期分歧发生的概率;在项目执行后期,主要通过合同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来疏导和管理项目的分歧,以保障项目执行的稳定和持续性。
8.实施合理有效的监管考核
PPP项目采购的是公共服务,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基础设施资产。项目最终所移交的资产质量和状态有效地保证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准才是PPP项目的目标所在。为了保障项目最终服务采购的质量、水准和运营效果,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在项目整个周期中实施有效的监管与考核。在项目开发前期,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对最终输出的服务质量和水准做出详尽的表述和清晰的定义,以保障监管和考核有据可依;在建设施工期间,监管重点要放在对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监督与认证上;在项目服务正式递交阶段,项目管理机构要对项目服务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水准和价格变化等进行持续监督和考核。对于项目服务方所提供服务质量、水准和价格变化等考核,项目管理机构可通过设置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KPI)来保障和制约项目输入和输出环节。这个环节的工作才是PPP项目的意义所在,其直接关系到PPP项目的成败。监管不到位可能给政府和地区带来重大社会和经济影响。

Ⅵ 什么叫PPP项目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拓展资料:

PPP的模式特点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Ⅶ 如何有效管控PPP项目

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抓好PPP项目管理:
一、加强协议签订管理。一是整合各单位部门专业人才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团队,组成PPP项目论证小组,对项目协议条款进行逐条论证,对项目成本(包括建设成本、资金成本、直接业务成本)、投资回收期等确定要精心测算,合理控制合作方年化利润不超过8%。二是项目实施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列支:工程总额概算1000万元及以下管理费控制在1.5%,1001-5000万元及以下管理费控制在1.2%。三是协议明确工程项目最终由财政或审计部门竣工财务决算审定为准,除此之外单方面或共同委托第三方审定应视为无效。
二、实施全过程监管和跟踪审计。一是建立生命周期管理机制,PPP项目大多时间跨度长,应在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管和审计,建立覆盖可行性研究、合同签订、采购过程、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运营等方面的管理机制,避免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二是建立特殊环节的跟踪审计,例如涉及拆迁的重要环节,可以依托中介机构进行拆迁跟踪审计。据宁波大市拆迁跟踪审计项目情况,最大作用是规范并提高效率,不仅对拆迁实施单位有监督作用;而且积累拆迁经验,已跟踪了其他项目,精通拆迁有关政策,能熟练向拆迁户解读拆迁有关政策,有力推进工作进展;并且事中可规范拆迁有关资料,加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建立风险分担和定价调价机制。一是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在PPP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座谈讨论时,政府部门应分析项目潜在的风险,根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理将风险分担方式,如社会资本方承担基础设施建造、特许经营、核心技术等,政府承担政策、资源、协调等。二是建立定价调价机制,政府部门既要保障社会资本的基本收益,又要保证政府资金的绩效较高,其核心便是调价机制,既要通过下调定价防止暴利,又要通过上调、补贴的方式确保项目运转。

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理论依据

今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相继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下称“76号文”)、《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下称“112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下称“113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下称“2724号文”)及其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下称“《合同指南》”),社会各方面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高度关注,各方面都在研究PPP的操作,江苏、湖南、河北、河南省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PPP规定,但这些规定中对PPP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没有解决,因此,本文就PPP实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性质

PPP模式通常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是公用性基础设施建设)而通过正式的协议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其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互相取长补短,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PPP项目中一方是政府,一方是代表社会资本的私营机构。作为国家机关的政府由民众选出,然后代表社会民众对社会实施管理职能,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同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有权给予制裁或强制执行。作为政府,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而签订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监督权、指挥权、单方解除权。总之行政合同签约的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这与民事合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有本质的区别。

PPP模式有多种,在不同的国家模式也有差别,首先PPP合同,无论是BOT、BOOT,还是其他类型,都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当然,投资方在其中也有其私人的利益),而这些公共服务原来由政府提供,当政府把这些服务交给私营机构或公私合营机构提供时,所签订的合同一方必然是政府,而政府也有权力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而不仅仅是合同的平等一方,所以PPP合同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性质。

而另一方面,在PPP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履行过程中,非政府一方的社会资本或者说私营机构,也可以在利益、风险分配,违约责任、补偿等问题上与政府进行协商,讨价还价,这与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又有不同,体现出民事合同的特点。所以PPP合同即反映了政府与私营机构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又有政府与私营机构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行政关系,属于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混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原则约束。

当然也确实有人认为,政府与私营机构签订的合同,并不属于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我认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具有双重的角色,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时,属于社会的管理者,其作出的行为为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当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就不以社会管理的角色出现,如政府采购办公用品,虽然也涉及政府的正常运行,但并直接涉及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其所签订的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在这种的合同中政府没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在政府与代表社会资本的私营机构签订道路建设、燃气、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合同时,这些服务本身不属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在政府负责道路建设、燃气、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服务时,其角色并不是社会管理者,政府把有关的服务交给私营机构所签订的此类合同也应该不属于行政合同。但由于市政建设等公共服务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而政府也是民众选举出来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所以政府应该对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承担责任,代表公众履行管理义务,介入到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中去,这样,以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为基本内容的PPP合同就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特征。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76号文”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财金“113号文”第11条在采购方式选择中明确规定“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发改委的2724号文也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合作伙伴。

但有人提出,PPP项目不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理由是PPP项目投资来源于社会资本没有使用政府资金,不属政府投资项目,有些PPP项目是用户付费或用户付费加政府补贴,无法判断是否属采购范围,不应属于政府采购法所称的工程或服务;PPP项目虽然有提高公共服务效率、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财税体制的目的,但吸收社会资本的目的可能更直接,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购买工程与服务,并不是为了融资,所以PPP项目的性质与政府采购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的过程过于严格,不适合于长期而复杂的PPP项目。

但我认为,以上理由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就目前的情况,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更好的选择。首先,《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哪些工程和采购应该适用该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哪些招标投标必须依据招投标法进行,但并没有排除其他的项目不得适用;作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兼有的PPP项目,即使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没有使用政府资金,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准据法;其次,采用公开的、竞争性的招投标制度,是政府公共采购的基本要求,也是目前防止腐败的基本手段,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确定的合同其合法性更强,对社会资本也是一种保护;第三,从技术上看,PPP合同周期长、内容复杂,如果简单的进行招投标,无法解决合同中的很多问题,不利于达成完善的合同,但《政府采购法》中也明确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程序,从而弥补合同谈判不充公的缺陷;第四,相关的法律,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地方性规定均规定采用招投标制度,不采取招投标制度怎么在合理的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而且由于目前的各法律对于招投标的规定比较粗糙,可以由部委或地方人大制度详细的操作性细则,这样即不违反宏观的法律规定,又使PPP的招投标程序具有可操作性。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政府采购法》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这两个法律之间并不存在冲突,首先,在进行PPP项目谈判的时候,可以将有关项目的关键点列为谈判要点,只要对所有的参与者公平,并按《政府采购法》不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招投标就是合法和公正的;如果项目在谈判过程中因某家供应商的建议和意见,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只有公平的告知其他供应商,这个过程也是公平的,不影响谈判的结果;其次,由于是竞争性谈判,谈判肯定涉及实质性的合同条件,按招投标法,在中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谈判,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只要程度公平,机会均等,不影响中标结果就可以,因谈判导致合同条件变化的,只要按《政府采购法》通知其他供应商,程序就是合法公正的,由于合同条件的变化,等于是启动了新一轮的谈判;在113号文也规定,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第三,在通过谈判,将合同条件大部分确定后,再制定招标的最终文件,制定招标的条件或条件的组合,在确定大部分合同条件的基础上,由投标者就不确定的价格等条件,或条件的组合进行正式投标,由招标人在最终的投标条件中进行选择,这样即遵守了法律的规定,也不至于因遵守法律规定影响项目谈判、招投标的质量。

在PPP项目中,如果通过招投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了PPP的项目主体,但PPP项目还要设立项目公司,即PPP合同的谈判参与方并不是PPP项目的实施公司,这样投标主体与签约主体就不一致,为此113号文规定,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但同时也应该限制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允许项目公司的投资方进行实质性的变更。另外,在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PPP实施方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时候是否还应该进行招投标,这个问题也应该明确。

三、政府合作的主体

由于“76号文”和“2724号文”都是政府部门制定的,而且都是通知和指导意见、指南等,在效力层级上还达不到部门规章,在规范性和严谨性、统一协调方面都有不足,比较明显的是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时,政府方的实施机构不一致。

“76号文”由于是财政部制定的,希望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评估、选择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在“113号文”中建议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在具体运作中又提出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筛选和评价,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实际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负责部门,作为财政部也无权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发改委2724号文提出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即把实施机构的确定交给了地方政府。

在特许经营领域2004年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即,具体实施机构是各地的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重要制度、重大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实施机关,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根据这个规定,落实下来,还是各公用事业的主管部门。

《江苏省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金〔2014〕85号)提出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积极推动建立政府牵头,财政、发改、规划、住建、交通、环保、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参与的PPP协调领导小组,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部门内部职能调整,研究成立由金融、预算、经建、采购、绩效等业务口组成的PPP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申请编制部门批准设立PPP中心,作为负责PPP日常管理的机构。各市、县财政PPP中心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遵照有关规定选择合作伙伴,但哪个部门是项目实施机构并没有说明,该规定中同时列出了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说明实施机构还不是行业主管部门。按上述讲的行政合同的理论,行政合同的一方应该是行政主体,或者是政府,或者是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其实签约主体还是政府,主管部门只是依据授权签约),未明确的实施机构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问。而政府机构的设立是各地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所谓的PPP中心,即使有编制,也只能是临时机构,不具备行政法和合同法上的签约主体资格,其所对外实施的行为必须经相应的政府确认后才有效。

而河南省政府出台的地方规定,明确PPP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和授权单位,省政府成立推广运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部署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运用工作。这是比较明确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不同,是因为江苏省的规定是该省财政厅制定的,作为财政部门无权对实施主体作出决定。

而河北省的地方规定则更加明确,该省规定由各市县政府建立项目库,政府或授权组织实施单位进行评估,授权组织实施单位制定PPP实施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择合作伙伴,政府授权投资主体与PPP项目其他参与方签订合作协议,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与PPP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的补贴,各市县政府要对PPP项目进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政府、服务使用都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相比而言,河北省对PPP运作中的政府参与主体规定的更明确,操作性更强,在法律上也具有相应的效力。

在社会资本的参与主体方面,在国家发改委的《合同指南》中,社会资本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而在财政部的“113号文”中,社会资本则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财政部主要是考虑是否会增加政府的债务,所以明确排除了政府融资平台和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四、关于财政补贴

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各个文件均规定了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并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但对如何补贴、决定补贴的主体和程序确定的并不明确。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1]。财政补贴在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制度性规定,财政部和各地方政府关于财政补贴的规定十分繁杂,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都有权对特定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进行补贴。以河北省的地方规定为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补贴的程序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业务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专项资金预算、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给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拨付专项资金。当然不同的补贴项目和不同政府和政府部门规定的补贴的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都不相同,需要逐一进行研究。

财政补贴也是政府的一项支出,按规定应该纳入预算管理,所以,只要按预算法等规定进行预算审批,并按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履行了相应资金的审批程序,财政补贴是有法律依据的。反之,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度,仅政府承诺给予补贴,则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瑕疵,在最终的兑现上也存在风险。所以投资PPP项目的企业一定要研究地方财政补贴的规定,并要求政府依据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而不能仅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条款就认为万事大吉。

在财政补贴的问题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首先,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如果没有列入预算,财政补贴是不能实现的。其次,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即按年进行预算,但PPP项目持续的时间长,往往二三十年,财政补贴的预算需要年年审批,并不能一劳永逸的一次性审批,这对于PPP项目来说也是个问题。财政部76号文提出,要求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但毕竟还没有从法规上落实。

五、关于PPP项目的土地问题

按中国的土地管理法,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是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据此可以理解PPP项目中的大部分用地,可以采取划拨地;关于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PPP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垃圾焚烧发电、供气等),项目法人关于土地使用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三种:项目法人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租赁方式享有对土地使用的权利。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融资的时候,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但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很多金融机构出于风险和处置方便考虑,不愿意接受划拨土地抵押融资。

依据《担保法》第37条及《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即使该等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获得,且公益设施为私立性质,也不得抵押。《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规定,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所以在考虑PPP项目融资结构的时候要注意这些问题。

在很多项目中,投资方也会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方常常会要求与政府签订协议,由政府收到土地出让金后以补贴、返还的形式返还给投资方。首先,政府的补贴和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并不一政府加盖公章就有效的,行政行为的原则是法无授权即为禁止,没有依据法定程序的决定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按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即2006年68号文和100号文关于土地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地方政府无权直接支配土地出让收入并再返还给投资方;第三,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政府收到出让金后要返还给投资方,会不会构成在土地招拍挂前确定中标人,因招拍挂制度而导致土地中标无效。

对于铁路、轨道交通等项目,由于投资巨大、回收期限较长,投资方往往要求捆绑地上物业开发(即地铁上盖物业),但按《物权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商业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铁上盖物业,其用地性质应为经营性用地,也应该按招拍挂程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就无法保证轨道交通公司获得相应的土地,能否综合一体化开发成各地政策无法突破的问题。

六、PPP项目的公司股权分配与治理结构

PPP的原义即公私合作,公私合作意味省并不是由社会资本单独出资,否则就是纯粹的BOT模式了,财政部76号文规定,财政部将积极研究利用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渠道,对示范项目提供资本投入支持,给予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即政府是要投入资金的。发改委2724号文指出PPP的意义是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说明政府也是可能投资的。总之,政府在PPP项目中不仅是合同的一方和监管方,还是投资方。

76号文提出,在与社会资本协商确定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给予统筹,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支持方式和力度,但以什么样的方式提供支持并没有明确。在北京地铁四号线中,全部建设内容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部分,投资额约为107亿元,占4号线项目总投资的70%,由已成立的4号线公司负责投资建设;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投资额约为46亿元,占4号线项目总投资的30%,由社会投资者组建的北京地铁4号线特许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特许公司”)负责投资建设。4号线项目竣工验收后,特许公司根据与4号线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取得A部分资产的使用权。特许公司负责地铁4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2]。这其实是租赁关系,双方为合同、即契约式合作。

在合作方式上河北省规定,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与PPP项目其他参与各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成立PPP项目公司事项”,而河南省规定“对不同合作方式所对应的资本结构”进行评估,江苏省也要求对资产权属、股权结构进行评估。即地方政府也考虑到政府投资的问题。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资产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即由国资委代表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参与企业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并进行监督。如果政府在项目公司中持股,投资方要注意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保证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运作。

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表决权和分红权可以不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处理,而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鉴于PPP项目不仅是为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也为了发挥社会资本在管理、技术方面的长处,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司的管理由社会资本主导比较适宜,约定由社会资产进行PPP项目公司管理、而国有资本享有优先权比较适宜,但这样的约定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约束如何协调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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