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方案大全 > 纠纷调解培训会议方案

纠纷调解培训会议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17 10:21:33

① 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怎么写

首先你要将现下主要物业纠纷梳理出来,然后分类。然后根据分类写方案。分类里还需最后加一种,其他突发特殊纠纷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② 关于怎样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方案

参考资料:
为破解难题,10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开启了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时代。
大调解,调顺了法理情,调出了社会大和谐。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
人民调解曾被誉为“东方一枝花”,这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群众自治活动,具有灵活便捷、贴近群众的优点。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大调解”背景下,人民调解的优势得到了延伸。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在区人民法院成立了“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一些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适合调解的纠纷,法院引导当事人到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调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继续选择其他合法方式解决问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江苏省综治办、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诉前调解机制,由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设立调解工作室,并派驻不少于两名常驻专职调解员。2009年,江苏省513名人民调解员在诉前调解案件38649起,调解成功率达63.05%。随着诉调对接平台的搭建完善,仅2012年上半年,江苏基层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诉前调解成功案件就达41367件,诉前调解成功数占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的34.83%。
除了把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入法院,上海市法院系统还全面推广民事纠纷委托调解制度,将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受理委托调解案件33.5万件,受案数量和调解成功率逐年上升。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
由于行政调解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与之相比较,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调解是一种有益的补充。10年来,各地构建大调解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联动,提升了行政调解的效能,提高了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2009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派出所引入人民调解员参与实施调解工作。簇桥派出所所长蒋泉说:“人民调解员与民警一起调解,是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外的矛盾纠纷调处模式,成功率相当高!”2012年3月,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司法局发出《关于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联动协作机制的通知》,构建人民调解员常驻派出所协作调解机制。在公安机关受理的纠纷中,凡属于可以调解范围的,接警人员可以主动建议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给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往往涉及众多行业,覆盖多个领域,对于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处理等特定领域内的纠纷,各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联动优势,有针对性地把矛盾纠纷化解消融。
上海市积极创新机制,将医患纠纷纳入调解范畴,成立专门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江苏省也建立专业化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2010年,全省共建立各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96个,覆盖85%的县(市、区)医疗机构,共调处医患纠纷2260起,调处成功1829起。
在交通事故中引入人民调解,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是大调解的又一成功做法。2006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把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调处,率先在全国创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至2012年5月,宁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每个交警中队都设有人民调解室。
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互通
过去,一些应由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的矛盾纠纷,因某些原因一时解决不了,个别行政管理部门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为理由,将矛盾推到法院。有些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法院也无力解决,导致信访案件居高不下。
建立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矛盾化解的互通机制,是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的必然要求。综合运用行政与司法的调解手段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防线,对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近年来,江苏省常州市建立起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工作联络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培训学习。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机关先行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诉前行政调解的,移送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基层人民法院还在矛盾纠纷比较多的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审判点”、“调解点”,指派专人常驻或定期前往。
在各地成功实践的基础上,2010年,中央综治办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规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对特定社会矛盾纠纷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部门,应当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依规调解,及时定纷止争;当社会矛盾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使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多渠道解决;对已经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理。
这一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99.5万件,办结率为96.3%,对于多达3.7万件没有调解成功的申诉案件,绝大多数通过司法诉讼最终得到了解决。
从过去单一的调解方式,到现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从过去三大调解各自为战,到现在“三调联动”、集团作战;从过去不重视调解,到现在把调解摆在更重要位置、调解优先,10年来,“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常态、高效、便捷、权威的化解渠道。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大调解”传播着“和为贵”的理念,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筑起了“安全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助推器”。

③ 劳动纠纷调解方案应该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7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调解
第十三条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九条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④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认真学习,一心为人民服务

阅读全文

与纠纷调解培训会议方案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2017年学校师德培训方案 浏览:957
2015年市场营销学试题及答案 浏览:744
三亚微信营销商 浏览:875
救护技能培训方案 浏览:802
草帽猴电子商务公司 浏览:101
微信营销专家v60破解 浏览:987
市网评员培训班方案 浏览:727
双十一店铺促销方案 浏览:43
珠海卓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浏览:86
网络营销论文提纲范文样本 浏览:778
重庆市场营销培训 浏览:732
广东省电子商务师报考条件 浏览:969
国家开放大学市场营销专升本 浏览:254
美术培训机构开业活动方案 浏览:291
房地产广告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500
员工开口培训方案 浏览:568
日本三部顶级推理片2018 浏览:479
vip免费观看电视剧app 浏览:987
在线观看电影 浏览:947
项目质量策划书及创优方案 浏览: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