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证会注意哪些违规操作行为
买卖前的产权审核:
担心买到产权有瑕疵的房子,是买家们不敢进行自主交易的一大原因。但做足前期准备工作,这一问题也将不是问题。
首先,要仔细查看业主的房产证,注意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署名。如果有两个人,在签订后边的合同时就需要有两个人的名字;其次,看购房时的相关凭据,比如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作为辅助证据以初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
风险提示:此环节最大风险即是产权瑕疵问题,所以在交定金之前,必须去查档并得到确定答案。你相中的房屋有可能处于抵押状态,也有可能因为有债务纠纷而处于查封状态,而一旦房屋产权有问题,交易即宣布无效。
Ⅱ 房屋征收公司怎样才能适应不同区域的不同征收方案
国务院590号令颁布后己取消了带有营利为目的公司参与房屋征收,明确了征收人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具体工作。
因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听从征收人安排做具体事件,对不同区域不同征收方案如何去做怎样适应并做好,由征收人考虑具体做法,征收实施单位不要乱操心,不可以乱作为或拿方案自作主张。
Ⅲ 房屋征收培训主要培训哪些具体内容
首先按照培训人员分类
有新员工入职培训,关键人才的技能培训,中层人员的执行力培训,高层的领导力培训;
其次按照培训师资来分:
有内部培训还外部培训。
按照课程体系分
有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特殊工种培训、时间管理培训、企业制度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目标管理培训、礼仪培训等。
Ⅳ 如何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展方法了及经验
房屋征收工作进展是否顺利说到底是补偿方案合理不合理,所谓经验也就是能不能依法办事,换位思考,如果你的工作人员不能做到公平、公正、阳光操作,被征收人对你不信任,你再有本领被征收人就是不相信你讲的话,大家左顾右盼,征收工作必然缓慢。
通常 情况下如果补偿价格合理,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足够到市场上买到同面积的商品房,加上各项奖励和补贴装修的钱都够了,有了这样的补偿征收进度是很快的。再就是有相当多的现房安置,安置房的价格都比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还优惠,大家就会早日搬迁去选房。这两点是最好的工作方法和最大的实践经验。
相反你的补偿不足明显的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你再好的工作方法和所谓的经验也是没有用的,出现了这种情形不仅进度慢还会发生许多争议和诉讼。
Ⅳ 哪有学习房屋拆迁的网站或者论坛,专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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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研培[2009]166号
关于举办“城乡房屋征收和拆迁疑难问题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为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依法推进城市建设改造步伐,做好城市危旧房屋的拆迁改造工作,进一步规范城乡房屋征收和拆迁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从事城乡房屋征收和拆迁的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合理地解决房屋征收和拆迁中的各种纠纷,我
中心特举办“城市危旧房屋改造暨城乡房屋征收和拆迁疑难问题研讨班”。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研讨内容:
(一)当前国家对房屋征收与拆迁立法和政策新规定
1.法律层面的新规定;
2.法规如《条例》的废与存;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二)操作的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点解析;
2、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应遵循的原则及相关问题;
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范化操作及典型案例;
4、城市房屋拆迁规范操作及难点解析(拆迁许可,补偿安置裁决,拆迁中土地补偿问题,强制执行,拆迁中赔偿与补偿、管辖交叉。);
5、集体土地征收的拆迁问题(补偿的几类权利及其受偿主体,“城中村”拆迁的法律适用,附属设施的界定,补偿金分配纠纷机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6、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的主要纠纷及解决办法的研讨;
7、各地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交流与研讨。
二、研讨对象: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市(县)建委、房管局、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规划设计院(所),土地储备中心及从事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研讨方式
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我国资深拆迁法律专家主讲。讲授与案例相结合,并辅之以经验交流,通过实际案例讲解概念的应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时间及地点
2010年01月08日 — 01月13日(08日报到) 西 安
五、颁发证书
培训结束后,颁发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报到时每人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作为在职继续教育的依据。
六、收费标准
16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所有费用报到当日交纳,统一开具报销票据。
七、报名与联系办法
请各收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转发下属单位,组织人员参加。报名截止日期为报到前三天,请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将报名表传真或E—mail至会务组,以便安排接站和住宿事宜。
报名电话:(010)68711771 52722095
传 真:(010)68711771
联 系 人: 刘俊鹏 E—mail:[email protected]
会务组收到报名回执后,将在开班前5日内寄发《报到通知书》,告知具体课程安排、接站安排、考察事项等。
Ⅵ 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有何不同
1、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2、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房屋征收知识培训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Ⅶ 房屋征收决定后补偿方案可以更改吗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多数人对补偿方案不异议的,相关部门要举行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所以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满意时可以及时的提出来
Ⅷ 如何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四、实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
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七、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二)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三)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各项拆迁补助、补贴等费用,并对辖区内各拆迁项目的综合补偿补助费用进行监督和平衡。
十、建设单位要按照《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切实落实安置房源筹集责任,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通过自行建设、市场收购或者其他方式筹集适量房源用于拆迁安置。
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对于拆迁安置房源以及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一、各区县要加大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拆迁政策、货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安置办法、拆迁许可信息、拆迁单位和人员情况、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和举报监督电话等应当在现场公示。
十二、要进一步加大拆迁执法力度,维护拆迁政策和安置补偿方案的严肃性。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已按照政策规定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2009年6月15日起实施。
Ⅸ 房屋征收工作中注意哪些重点环节
房屋征收重点环节确实比较多,如果是刚进入这征收岗位还是要认真学习征收法律法规的。
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一定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千万不能将房屋开发商与征收工作有任何关联,一些地方政府房屋征收前就将某地块的房屋征收将来给哪个开发商建什么都泄漏出来,甚至讲等某某开发商打入资金就开始动迁,这与国务院590号令的规定是不相融的,属于违反程序的违法征收,这是一个重点环节。
另外就是按征收程序办事,有几个重点环节需注意:
一是 发征收调查通知,明确实施单位和调查期限、公示初步调查结果、对有争议的规定复核期限,对无产权手续的需确认产权的要统计上报由相关职能部门确认产权。停止一切变更房屋现状或迁移户口变更工商执照等行为。
二是 公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30天以上,对收集到的修改方案需要召开专业人士和有公信力的部门代表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领导、被征收人代表(一般需5人左右)听证会,形成修改后的方案,如果是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将方案反馈给被征收人达半数以上通过,然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作出《征收决定》。
三是 由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需由公证部门抽签或摇号产生。
四是 评估初步结果公示、5日内反馈评估结果有无差错,修改差错后正式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公司作出解释,仍有异议的由专家组作出结论。
五是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定是由产权人亲自签字,如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签字的一定要有真实的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也需要在委托书上签名接受委托,征收人告知受委托人如属虚假委托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上一定要明确委托权限是特别授权全权处理征收补偿事宜,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可以洽谈但不可以确定补偿金额和安置房选择,防止产权人再返悔协议。
六是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一定要现场公示该房产权不明并通过媒体公布寻找和告知产权人,60天后无人主张产权的可以作出《补偿决定》,90天后可以申请法院对补偿决定作出裁定书后允许保全拆除,产权不明有人主张产权的或有争议的房屋需要由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产权人。
七是 规定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的进入司法程序一定要先作出《补偿决定》然后要等90天由法院作出裁定书等裁定书生效后还要再催告十天以上才能强制搬迁。对已签订协议而不履行协议的一定要诉讼至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后由法院执行强制政府配合强制搬迁。
八是 加强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凡签订协议后的原始档案由专人管理,动迁人员不可以随便再变更已签订的的协议书,协议书要建立电子档案。
九是 房屋拆除须是有拆除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专业公司。
十是 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征收项目结束审计同时基本结束,对违纪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处理减少和避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以此保护征收工作人员,确保廉政征收、阳光操作。
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请参照《土地管理法》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是不同的两个法律体系不能混淆。 供参考
Ⅹ 什么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由市、县级确定,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的征收补偿工作,对其监督,并为其承担法律后果。
1、房屋征收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10)房屋征收知识培训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