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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3-17 15:51:35

1. 浅谈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专日生活制属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2.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 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七条 其他部门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
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
第十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招收有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观察室。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市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五条 新上岗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如:法定传染病、霉菌或滴虫性阴道炎、性病、化脓性皮肤病、眼结膜炎等),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膳食评价,保证膳食平衡,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托幼机构的炊管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康档案。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1-2岁儿童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一年一次;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每半年进行一次视力筛查和口腔保健,每年进行一次听力筛查;积极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的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有传染病接触史应检疫至检疫期后无发病方可入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成都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3日由成都市卫生局颁发的《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工作的基本要求
2.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3.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略)
4.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略)
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略)
6.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略)

3.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3)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4. 幼儿园教学和保育具体实施方案

幼儿园教学常规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促使我县幼儿园教育、保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国家幼儿教育法规,结合我县幼儿园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发挥幼儿园领导班子在教学工作中的作用。 1、.幼儿园领导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明确办园方向,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能力。 3、幼儿园领导要创造条件,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骨干教师、培养教学带头人,积极组织和选拔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的进修及专业培训。 4、幼儿园领导要担任一定的教学任务,同时,要深入课堂听课、评课,有效地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正园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是15节,业务副园长或教导主任听课不少于20节,教研组成员不少于己于人12节,要有原始记录材料以备检查。 5、幼儿园领导应走在教改工作的前沿,深入课堂第一线担任教学任务,有计划地开展为教师做教学理论、教学改革讲座或带头做示范课,.领导班子活动总量每学期不少于两次,要有原始记录。 6、每学期幼儿园领导至少要主持召开一至两次有关园务会议、整合研究,决策幼儿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二、制定严谨、合理的教学计划,进行有效的教育教学反思。 1、幼儿园要制定学年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学期期、学年工作总结。 2、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计划,要寓教于乐,让幼儿在玩中学、学中学。要克服幼儿园游戏活动的散漫自由、随意泛滥等现象,要保证幼儿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至少两小时以上。 3、幼儿园每学期要对教师教案进行最少两次以上的大检查,教师的教学计划可随教学需要做适当的变更。但是教案设计不能偏离课堂教学,更不能出现教案教学两无关的闹剧。大力提倡多写教学反思和教育随笔,及时进行教学小结。 4、幼儿园要有计划地征订、购买有关书刊资料供教师学习,了解新的教学,掌握新的教学动态,丰富教师的业务知识,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 5、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和核实是否统一使用海南教材,教育局经研究决定,各幼儿园特别是私立幼儿园要到教育局教研室统一登记订购海南省编写的幼儿教育教材(包括教师用书、幼儿用书、录音磁带、.图片等),征订工作于期末一个月内进行。 三、幼儿园教师要加强教研教改、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1、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布的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开发园本课程。 2、幼儿园要积极完成省级或县级教育、教学研究任务。认真组织教师参加教学改革工作,参加评优课、观摩课等各学科领域的知识竞赛等活动。 3、幼儿园每月至少召开一至两次有关教学工作的会议。研究了解教学工作的实际问题(可以年级组的形式进行)。 4、幼儿园应适当组织教师集体备课、说课、听课和评课等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每学年园里最少组织两次以上的公开课或研究课活动。教师每学期撰写一至二篇较高质量的教学论文或教学反思,并踊跃报名参加论文评比。 5、幼儿园要着眼于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大力开展教学研究,建立以园为本的教研制度,要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行之有效的园本培训,并做好书面总结。 6、幼儿园领导要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幼儿教育中的疑难问题并根据本园的实际进行整合,确定一至两项作为重点专题,开展课题研究和教改实验。 7、各幼儿园应成立教研室或教研组,确立教研组长作为科研带头人,充分发挥教研组的作用,及时解决教育教学疑难问题,并循序渐进的地开展园本教研工作。 8确保教研经费到位。每所幼儿园要在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教研活动,保证教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打开对外交流的窗口,在交流和竞争中求发展 1、白沙县幼儿园作为县的示范园,一定要起带头作用,积极帮助、支持、带动私立园的发展。为我县幼儿教育的迅速发展而努力。无论是公立园还是私立园我们的办园都有一个共同的宗旨:“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如果只有单纯的赢利观念,那么是严重违背办园宗旨的,最终将被取缔。 2、各幼儿园要应该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不应该相互排弃、相互贬低对方,要在竞争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共识。 3,白沙县幼儿园属海南省机关幼儿园的对口帮扶对象,可以直接与机关园联系,寻求帮助。通过多渠道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等诸方面的交流。 4。各幼儿园应设法让教师到办园成绩较突出的幼儿园学习、取经,交流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 五、全面细致地做好幼儿的安全保健工作 1、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谨记“没有安全就没有教育”警示。 2、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带班教师和保育员牢牢绷紧“安全弦”不擅离工作岗位,加强班级常规管理建立良好的班风班貌。 3向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增强家长安传意识。在家园的共同努力下,对幼儿园进行安传教育。 4认真做好晨检工作,严格执行个项卫生消毒制度,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幼儿园用电、用水、饮食等安全。 5、把安全教育内容渗入到个颗教学与游戏活动中,教会幼儿园识别各种危险、躲避各种危险的能力。 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幼儿成长记录袋,还有各类园务记录,各类档案应按照要求及时做好存档工作,,材料必须齐全。 2、每个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有利于教师、教学发展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含奖罚制度)。建立合理、公正、科学的具有操作性的考核标准,激励教师奋发向上。对在教育教学、教改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或集体给予重奖,在职称评定、评选先进中优先考虑。做到奖优罚劣、赏罚分明,真正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从而激发广大教师从事教研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私立园有三个教职工以上的要成立工会组织。上报教育局工会。 六、做好家园联系工作 1、幼儿园每学期要召开一次教师、家长座谈会,重视加强家园联系,听取教师、家长、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存在的问题。 2、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关注每一个幼儿的发展,做到家园教育同步化。 3充分发挥家长的可利用资源,解决教育、教学中需要达成共识的问题。 七、明确办园方针、提高办园条件、合法办园。 1、各幼儿园应积极做好园容园貌工作,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潜在的危险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2、各幼儿园的玩具设备要经常检修,该修补的要修补,该淘汰的要淘汰。一定要保证幼儿的安全。只有安全才能安心,只有安全方能万全。 3、未经审批的个体私立园,一定要严格按照海南省教育厅颁发的《幼儿园评估标准》的各项条款对比,看看自己的办园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以便向教育局提交办园申请报告。未经许可擅自办园且条件差的,县教育局将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要给予取缔,对办园条件符合要求的教育局批准办园。 4、教育局决定在这两年内要扶持几间私立园作为乡镇示范园,各私立园应把握有利时机扩建园舍、加大力度改进教育、教学设备,提高教育管理机制,争取被评为示范园。 5、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到没有幼儿园的乡镇、村庄办园。由于我县乡镇人口稀少,原则上每个镇有一所(大的镇可以有两所,不超过三所)就可以了;乡和村能各有一所最好。 八、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学前、期末各项检查工作。 1、各个幼儿园要做好学年、学期的教育教学以及相关的各项园务管理工作,要有书面材料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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