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贯彻落实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
民调解作为我国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以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独特作用,得到了党委政府的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尤其是在现阶段的矛盾高发期,再次向人们展示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旺盛生命力。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趋完善,面对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农村的矛盾纠纷呈现出来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我们人民调解员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现今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伴随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相继出现。由于农村广大人民群众所处的地域环境、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所具有的文化水平、所掌握的政策法律知识、所形成的思想观念、所表现的行为方式以及所能承受的压力不同等差异,导致人们认识问题、理性对待问题的观念和方式各异,使得矛盾纠纷的发生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民间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呈下降趋势,而以资源权属、环境、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增加,特别是退耕还林和粮食直补政策实施后,土地纠纷大幅增多。矛盾纠纷主体构成日趋复杂化,一些跨行业、跨地区的纠纷也不时出现。二是群体性事件增多,范围和数量增大,纠纷参与人数存在群体性倾向。参与人数动辄三五成群,甚至数十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个别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周密的计划。三是个别纠纷的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遇到一点小事或无虚有的事就拨打12345电话,或曝光媒体或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
二、新形势下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还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认为人民调解是“软职能”,可有可无,没有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意识,以致司法所等调解组织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经费保障不到位已经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是区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到位。二是镇(街)一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到位。三是村(居)一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到位。由于取消农业税和集体提留,村级组织经费靠财政转移支付,加之村调解员多由村(居)干部兼任,而调委会本身没有经费,调解纠纷又不允许收费,调解办公经费难以支付,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着调解质量的提高。
(三)司法所对调委会的管理指导难度大。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村级组织对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应不够积极主动。
(四)“大调解”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一是街级调处中心依托司法所设立,调处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虽然按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调处中心工作,但因为没有专门的领导力量和相应的制约措施,大调解机制还有待完善。二是“大调解”的功能未充分发挥,调解主体的职责仍不够明确。“大调解”工作平台不突出,调解分工不明确,衔接面过窄,信息渠道不畅等问题依然存在。三是一些部门参与调解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遇事往往向外推,以司法所为主体的大调解中心所受理的矛盾纠纷难以分流,基本上由司法所人员承担。
(五)部分村(居)调解委员会不规范。有的村实际上只有一名调解主任或调解员,调解委员会有名无实;有的村(居)调解委员会虽有符合规定的人员,但没有调解场所,失去了调解组织的应有作用;有的村(居)调解组织人员,没有采取合适的途径和办法向村民公布,村民发生纠纷后,要求调解不知去找谁。
(六)人民调解队伍不稳定、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村级调解员一般都由村两委成员担任,每次村级换届都会引起村级调解队伍较大的变动,造成村级调委会成员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依法调解、规范运作的整体水平不高。
三、做好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制度及时便利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同时,它缓解了司法压力和当事人诉累,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应加强宣传引起高度重视,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充分保障调解经费,根据村(社区)、社实际,每年给予一定的办公费,以便基层调解组织能够正常运行,真正实现调解有组织机构,有人员办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落实解决调解员办案补贴,以调动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强化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
要在“六位一体”的运行机制下,巩固、完善和规范街道、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力争做到凡是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组织。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物业管理小区、流动人员聚居区的调解组织,努力建立起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体系。
(三)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
一是建立并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统一受理、先期处置,部门分头调处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纠纷的质量,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发展。二是建立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农民工维权等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坚持抓苗头,抓小抓早,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和因时预防,建立起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应在调解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等常见、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调解村(居)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特别是主动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复杂性、群体性矛盾纠纷,不断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
(四)加大教育力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报刊、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方式在农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要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守法、执法和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治理,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提高调解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
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适应新要求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尤其是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更为重要。首先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调解员的素质,其次端正干部思想,通过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熟悉,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通过各级干部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六)不断强化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
面对新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新特点,要预防和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必须在科学建立预警机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以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经常性与集中性排查调处相结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及时、依法做好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调解,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和萌芽状态。工作中要注重从思想上正视矛盾,积极主动抓“苗头”;从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头”;从客观上分析矛盾,实事求是抓“源头”;从根本上熟悉矛盾,以人为本抓“头头”。只有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达到维护稳定的目的。
(七)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树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
『贰』 多元化调解领导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下午好!首先感谢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对我们人民调解人员的关爱。我叫***,是来自翔安区**镇**社区的一名社区人民调解员,已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十年。在这十年间,我和其他的人民调解同志一样,调解之路起初并非一帆风顺,到处充满着困难和挑战,不仅仅要拉下脸皮磨破嘴皮做好人,而且还要时刻保持平和稳重不急不躁的心态。我时常自我反省自我告知,我置身于基层,就职于人民调解工作,首要任务就是要排查处理好矛盾纠纷,就是为了维护社区的稳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因此,我始终坚定不移的把人民调解工作当做工作生活中的重中之重来对待,共调处社区大大小小矛盾纠纷近百起,竭尽全力有效避免民事转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今天非常荣幸借此契机,与大家分享我个人对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与看法。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化生活底蕴丰富,民风民俗淳朴,虽然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但依然存在不少村民思想保守禁锢,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上了年纪的村民身上显得尤为突出。一发生矛盾纠纷,往往双方都难以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而是采取过激冲动的方法叫亲朋好友前来助威助阵。所以妥善解决好农村矛盾纠纷,就需要跟革命打仗一样快、准、狠,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
就拿今年有起纠纷来说,我村彭某林和彭某建是数十年的老邻居。彭某林在自家东面搭个棚子停放家里人的摩托车,而彭某建认为其占用了他的宅基地,双方各执己见,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后双方又叫来了各自的亲属朋友,人多吵杂争执愈闹愈烈,一场争斗一触即发。这会快、准、狠就派上了用场。“快”,在得知此事后立马放下手中的饭碗奔赴现场,我深知再有延迟恐怕事态将无法控制。“准”,在根据平时对村民挨家挨户多走动多了解记录下来的人际关系信息,筛选出在双方间插得上话、说话有分量的人,稍后重点突破。“狠”,在敢于直视怒火中的他们,勇于训斥他们的错误做法。根据事态的稍微缓和,我随即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的思想工作,讲法律,讲邻里亲情,讲合法手续,寻找双方的平衡点,经过后来多次入户走访,最终圆满妥善的解决此纠纷。
后来经历了一起起成功的调处,我懂得了:
矛盾排查,贵在勤走访,多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多元化调解协商,贵在发现早,处理准,做到兵贵神速。
圆满解决,贵在事后回访,普法传法,做到人人守法。
提升能力,贵在总结经验,找出疏漏,做到尽善尽美。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这两句诗意蕴深刻,耐人深思,我也把此当成自己在调解工作中的座右铭,时刻警醒自己,时刻鼓励自己,走上调解之路,走上为人民服务之路就是要心存勇于面对惨淡人生的胆魄,就是要狠下功夫、努力去发挥自身价值,不辜负村民的厚望。
谢谢!
『叁』 试探如何搞好乡镇大调解机制工作
因此,如何来建立和完善大调解机制,认真抓好大调解工作,使之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注的课题。实现各类调解组织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无缝对接,整体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最有效途径。笔者结合在秭归县两河口镇的实际,从自身从事几年调解工作的切身体会,就如何来进一步做好大调解工作,结合“学习实践”活动,现就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谈几点看法:
一、正确认识“大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企业改制、交通事故、劳动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多数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已经难以应对。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探索与当前发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实践表明,大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之计。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大调解工作的过程作为体察民情,维护民利,促进民和的有效途径。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不断完善和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乡镇大调解机制的成功与不足
回顾从事几年来的大调解工作情况,总结其成功的方面归纳起来有三个共同点:一是大调解机制能有效预防和化解大量的矛盾纠纷,对辖区和谐稳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二是用大调解方式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既减少了领导精力的分散,又避免了干群关系不应有的损害。三是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由综治调处中心协调,整合了管理的资源,强化了部门的职能,拓宽了专业人员展示能力的平台,亦被辖区百姓所认识和接受。
从推进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乡镇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大调解机制还不够完善。第二,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紧密。第三,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三、乡镇大调解机制的完善与对策
(一)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保稳定、强服务、促发展”这条主线,从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发,要深入推进乡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应当实行组织化、规范化、常效化,下一步重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加强大调解机制的组织建设。笔者认为,乡镇社会矛盾纠纷综治调处中心应当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在行政上、法律上赋予一定的权限,使之发挥调解主体的作用。那种松散型的、临时式的,只调控不行动,是难以担当维稳重任的。
其次,要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综治维稳调处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是社会管理工作的精英人物,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知识外,还必须拥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社会资历,以及必要的群众基础和沟通技巧。这就需要组织上的精选与培养,业务部门的指导与培训;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队伍相对稳定,年龄结构要成梯队式,还要兼顾到性别搭配等。
(二)、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体系。
“大调解”工作,应成为各级党政的“一把手”工程,纳入党政目标管理,记入领导干部政绩档案,为“大调解”提供“大马力”。进一步理顺党政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司法行政为主,公、检、法、信访配合,社会各方参与的大调解管理体制。
1、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在乡镇层面,要依托司法所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健全乡镇调委会,在乡镇综治办的框架下隶属乡镇司法所领导。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把司法所作为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阵地,作为促进“大调解”工作顺利运作的有效载体。同时司法所要加强与乡镇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对矛盾纠纷的联防、联动、联调。在村居(社区)层面,要健全村居调委会,配齐配强村级人民调解员,在吸收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年轻人的同时,特别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调优民调组织结构。
2、联调联动,搞好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在调解工作中,我们深深感触到,许多民间纠纷涉及到多个部门,单靠人民调解一种方式,一种解决机制难以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大力推广“联调联动,多调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坚持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配合,逐步建立起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联调联动机制。二是坚持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积极探索运用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通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进一步落实“调解优先原则”,逐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接边地区联调组织,积极开展联谊、联调、联动活动。
近年来,各种跨界纠纷逐步增多,这些纠纷单靠一个村一个乡镇或一个县调很难调解。为有效地预防化解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应采取感情上联谊、机制上联防、力量上联动、处理上联调的工作机制。大力加强区域性联合调委会建设,建立联防联调组织。
(三)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的运行机制。
1、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乡镇司法所以及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坚持15天排查一次,村级调委会坚持每周排查一次,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应组织集中排查,切实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变被动调处为主动化解。
2、坚持矛盾纠纷的联动调处机制,强化整体合力。做到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力求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着力提高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应定期召开各级调处中心的联席会议,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保证联席会议各项工作的落实;针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整合调解资源,规范调解程序。
3、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机制。多年来,乡镇、村居(社区)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立足基层,默默奉献,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始发阶段,为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做好了积极贡献。但由于人民调解经费和补贴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影响了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调解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为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各地应将调解经费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可采取“以奖代补”和“以案定补”的形式发放。同时,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现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4、健全责任考核机制,落实大调解工作的考核奖励制度。要使“综治维稳调处中心”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减压阀”“稳控器”,必须建立并完善几项制度,实行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领导接待包案制度和督办回访制度,切实保障调处中心的分流指派、调度、督办及责任追究权落到实处,逐步提高调处中心的威信和地位,防止少数部门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层层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把各级调处中心调处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调处工作不力引起重大矛盾激化的予以责任追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调处中心和调委会也要加强对专兼职调解人员的考评,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同时,要弘扬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积极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在调解员队伍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大调解工作长效、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正确认识“大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企业改制、交通事故、劳动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多数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已经难以应对。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探索与当前发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实践表明,大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之计。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大调解工作的过程作为体察民情,维护民利,促进民和的有效途径。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不断完善和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秭归县司法局两河口司法所 宋立平
『肆』 求矛盾纠纷排查处理工作方案
aa镇2011年春节前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大化解”统一行动工作方案
2011年春节将至,为了确保辖区的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促进本辖区春节期间社会稳定,确保辖区人民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春节,镇党委、镇政府决定,在2011年春节前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大化解”集中统一行动,为确保集中统一行动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稳定观为统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建设开放K县、平安K县、和谐K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事要解决”为主要目标,排查、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实现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两下降”的工作目标。具体做到:
(一)深入细致排查本辖区、本部门的群众信访突出问题、社会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苗头隐患。
(二)集中时间和力量解决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矛盾纠纷,实现重点矛盾纠纷问题得到有效化解,新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调解,影响辖区社会稳定的突出隐患得到有效消除,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
三、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中统一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矛盾纠“大排查、大调处、大化解”集中统一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aa镇党委书记)
(aa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aa镇党委副书记)
(aa镇镇党委委员、镇政府副镇长)
(aa镇镇党委委员、镇政府副镇长)
(aa镇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aa镇镇党委委员、镇政府副镇长)
成 员:(aa镇司法所所长)
(aa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aa镇党政办主任)
(aa镇计生办主任)
(aa镇经贸办主任)
(aa镇社保所所长)
XXX(各村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联系电话:4858714),由镇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副主任ppp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负责抓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大化解”集中统一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1月15日至23日)
1、深入排查。各社区、村要结合实际,在前一阶段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致、反复排查本辖区存在的矛盾纠纷问题苗头和隐患,坚持做到对矛盾纠纷摸清底数,摸清成因,摸清问题,不留空白,不留死角,掌控在握。
2、集中梳理。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区别不同情况,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实行专人负责,落实调处化解的责任领导和人员及工作措施。
(二)集中调处阶段(1月24日至2月8日)
1、集中调处。各社区、村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照预定的调处工作方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全面开展“大调处”活动,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领导包案。要坚持实行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包案责任制,要按照南宁市信访工作“一岗双责”的规定,包案调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一抓到底,包问题得到解决,包矛盾得到化解,包工作取得实效。
3、专项整治。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和上级交办的矛盾纠纷案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实地,开展专项调处和综合整治。
4、落实责任。对排查出来的每一件矛盾纠纷,要严格实行“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包到底”的调处化解责任制;对梳理出来的重点教育对象,要逐人落实“包情况掌握、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的“五包”责任制,确保矛盾纠纷件件有人抓,有人管,有落实,有效果。
5、巩固治理。对经过调处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要实行跟踪回访,督促协调调处事项的落实,彻底解决问题。对回访中发现的可能出现反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情况苗头,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防止矛盾问题出现反复调处工作进展情况,每办结一件,及时上报销案,未结的要及时上报进展情况(至2月8日),报镇综治办公室。
(三)验收阶段(2月9日至12日)
以“事已解决”作为“三大”统一行动的验收标准解矛盾纠纷和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真实效果。
五、工作措施检验化
(一)大力化解农村“三大纠纷”。要加大对“三大纠纷”的调处力度,全面清理积案,及时调处新案,对可能激化的“三大纠纷”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落实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做好企业稳定工作。对职工反映强烈,存在非正常上访隐患的企业,要深入企业,指导和督促企业领导班子主动担负维护稳定的责任,加强对职工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对破产、关闭的企业,要认真研究解决职工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切实把问题解决好。
(三)认真抓好征地拆迁中的稳定工作。要加大对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办理力度,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和自觉支持征地拆迁工作,依法合理地解决纠纷问题。
(四)妥善处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纠纷。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土地承包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思想教育和稳控工作,防止发生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五)做好排查处置工作。各社区、村要对引发矛盾纠纷的隐患进行细致排查,及时进行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动集中统一行动的顺利开展。
要把集中统一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开放K县,平安K县、和谐K县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各社区、村书记、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集中统一行动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具体抓好集中统一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要亲自抓好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协凋和落实。要精心研究制定集中统一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集中统一行动的深入有效开展。
(二)加强督查,严格问责,保证集中统一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强检查督促,掌握进展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提高调处质量。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度迟缓,效果不明显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督导,尽快扭转工作局面。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排查调处工作不力,不能限期完成调处工作任务,或推诿扯皮,激化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肃查究责任。
aa镇党委
aa镇镇政府
2011年1月14日
『伍』 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
一、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
二、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5)推广多元化调解格局工作方案扩展阅读:
调解方式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
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程序开始之后,调解员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的,可向他方当事人通报单独会见的情况,当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调解员可以对争议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也可以进行背对背的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或方案;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或鉴定意见;。
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经过调解,在当事人之间仍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员可以提出最后的建议或方案。调解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经调解中心同意,或由调解中心建议并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点进行。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聘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参与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过调解,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及/或盖章,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员可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由调解员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加盖调解中心的印章。
除非为执行或履行之目的,和解协议或调解书不得公开。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时,可以在和解协议中加入仲裁条款。
『陆』 关于怎样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方案
参考资料:
为破解难题,10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开启了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时代。
大调解,调顺了法理情,调出了社会大和谐。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
人民调解曾被誉为“东方一枝花”,这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群众自治活动,具有灵活便捷、贴近群众的优点。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大调解”背景下,人民调解的优势得到了延伸。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在区人民法院成立了“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一些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适合调解的纠纷,法院引导当事人到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调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继续选择其他合法方式解决问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江苏省综治办、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诉前调解机制,由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设立调解工作室,并派驻不少于两名常驻专职调解员。2009年,江苏省513名人民调解员在诉前调解案件38649起,调解成功率达63.05%。随着诉调对接平台的搭建完善,仅2012年上半年,江苏基层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诉前调解成功案件就达41367件,诉前调解成功数占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的34.83%。
除了把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入法院,上海市法院系统还全面推广民事纠纷委托调解制度,将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受理委托调解案件33.5万件,受案数量和调解成功率逐年上升。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
由于行政调解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与之相比较,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调解是一种有益的补充。10年来,各地构建大调解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联动,提升了行政调解的效能,提高了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2009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派出所引入人民调解员参与实施调解工作。簇桥派出所所长蒋泉说:“人民调解员与民警一起调解,是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外的矛盾纠纷调处模式,成功率相当高!”2012年3月,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司法局发出《关于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联动协作机制的通知》,构建人民调解员常驻派出所协作调解机制。在公安机关受理的纠纷中,凡属于可以调解范围的,接警人员可以主动建议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给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往往涉及众多行业,覆盖多个领域,对于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处理等特定领域内的纠纷,各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联动优势,有针对性地把矛盾纠纷化解消融。
上海市积极创新机制,将医患纠纷纳入调解范畴,成立专门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江苏省也建立专业化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2010年,全省共建立各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96个,覆盖85%的县(市、区)医疗机构,共调处医患纠纷2260起,调处成功1829起。
在交通事故中引入人民调解,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是大调解的又一成功做法。2006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把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调处,率先在全国创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至2012年5月,宁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每个交警中队都设有人民调解室。
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互通
过去,一些应由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的矛盾纠纷,因某些原因一时解决不了,个别行政管理部门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为理由,将矛盾推到法院。有些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法院也无力解决,导致信访案件居高不下。
建立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矛盾化解的互通机制,是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的必然要求。综合运用行政与司法的调解手段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防线,对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近年来,江苏省常州市建立起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工作联络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培训学习。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机关先行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诉前行政调解的,移送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基层人民法院还在矛盾纠纷比较多的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审判点”、“调解点”,指派专人常驻或定期前往。
在各地成功实践的基础上,2010年,中央综治办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规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对特定社会矛盾纠纷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部门,应当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依规调解,及时定纷止争;当社会矛盾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使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多渠道解决;对已经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理。
这一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99.5万件,办结率为96.3%,对于多达3.7万件没有调解成功的申诉案件,绝大多数通过司法诉讼最终得到了解决。
从过去单一的调解方式,到现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从过去三大调解各自为战,到现在“三调联动”、集团作战;从过去不重视调解,到现在把调解摆在更重要位置、调解优先,10年来,“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常态、高效、便捷、权威的化解渠道。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大调解”传播着“和为贵”的理念,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筑起了“安全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助推器”。
『柒』 求:“化解矛盾纠纷,争当人民调解能手” 的方案
各乡镇场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万名干部下基层,联户帮困促和谐”活动动员大会精神,深入推进我县创先争优活动,县委决定,在全县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中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携手共建促和谐”主题实践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开展“创建滨湖发展桥头堡,争当环湖崛起排头兵”活动为契机,以“携手共建促和谐”为主题,以密切联系群众为核心,充分发挥县直单位党组织的整合资源、协调各方的优势,共搭服务平台,共建和谐农村,动员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进一步了解情况,关注民生,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实现余干崛起新跨越。
二、目标任务
集中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携手共建促和谐”主题实践活动是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载体和抓手,主要有以下七项任务。
1.开展党的政策“大宣讲”活动。要组织宣讲好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惠农政策,重点是五中全会精神,核心是惠农政策。
要走千家进万户,面对面地宣讲政策,采取释疑解惑、重点讲解等有效方法,使中央精神和省、市、县委要求,入耳、入脑、入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惠农政策重点要宣讲好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等有关政策。通过宣讲,振奋群众的精神,激发群众的热情,坚定广大党员干部加快余干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为实现“十二五”顺利开局,推进余干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快速崛起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2.开展社情民意“大调研”活动。要深入调查了解社情民意,认真记好“民情日记”,做到“八访八问”,即访弱问难,重点走访贫困户、重病户、五保户、留守户、零就业户、重访户、专业户等“七户”群众,问他们的现实困难;访群问愿,走访群众,问群众心愿,掌握他们所想所盼;访能问经,走访致富能手和创业能人,问生产中的好做法和经验;访企问路,通过走访企业,听对企业改革发展的建议;访怨问源,重点走访信访户、上访户,问上访的原因;访贤问计,走访农村中的土专家、田秀才以及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问对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访外问才,走访联系本地余干籍在外各类人才,问对家乡的发展有什么“好路子、好法子”;访老问策,走访德高望重、知名度高的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老模范,问对建设新余干的策略。
3.开展矛盾纠纷“大调处”活动。要按照县委信访突出问题百日大治理活动方案的要求,深入基层,细致排查矛盾纠纷和各类不稳定因素。要紧紧抓住当前热点、难点信访矛盾纠纷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化解一批矛盾纠纷,特别关注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和权属纠纷等方面的问题;要重点解决涉及影响当前稳定的重复信访,赴省、市集体上访,赴京上访,以及上级交办、县领导批办的信访问题;要全力化解由县联席会议梳理出的领导包案信访案件。同时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老百姓的家门口,确保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4、开展惠及民生“大帮扶”活动。切实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起,为民办实事,让民得实惠。认真落实共建活动要求,切实开展好看得见、摸得着的五件实事。即结好一批帮扶对子,按照县级干部联系3户、科级干部联系2户、一般党员干部联系1户的要求,安排干部与农村普通群众结成对子。搞好一次走访慰问,元旦、春节期间,要对帮扶对象进行走访慰问,原则上每户慰问金不少于200元,把党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捐赠一批办公用品,各单位要向行政村捐赠一批办公设施、文化设施,使村委会办公设施得到完善或修缮。联系输出一批劳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帮助推荐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群众收入,原则上每村不少于20人。争取协调和引进一个项目,协助行政村向上级争取一个3万元以上“普惠制”之外的项目,用于改善农业、交通和水利等方面基础设施.
5、开展基层党建“大加强”活动。要把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干部下基层的重要任务,扎实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加大对班子软弱涣散村、矛盾纠纷突出村、村务管理薄弱村这“三类村”的整顿力度,提高工作整体水平。要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理顺“两委”关系,实现村级组织运行协调统一,要发挥引导好农村理事会、调解委员会、各类协会、老干部、老党员在推动新农村建设等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村务公开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进行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要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包括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要加大党建工作力度,扎实抓好农村产业党建、生态党建、党员服务承诺、党员议事等工作,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的能力。
6、开展创先争优“大推进”活动。要按照出典型、出经验、出成效的要求,帮助农村基层党组织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要重点做好创先争优活动有关内容的宣传,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身于创先争优中去,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创先争优的氛围。要结合实际确定主题实践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农村(分场)党组织要以抓产业、抓民生、抓稳定,促进农村生产发展、促进农民生活富裕的“三抓两促进”为主题,社区党组织要以开展重管理、重服务、重联建,打造文明社区、打造和谐家园的“三重两打造”为主题开展活动,提高工作的成效。.
7、开展年底工作“大冲刺”活动。要把帮助促进今冬明春工作到位作为创先争优的重要实践平台,提高共建活动的成效。要帮助开展今冬明春各项工作,重点开展好冬修、冬种、冬造工作、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造林绿化、森林防火、财税任务、招商引资、重点工作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等工作,推动各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完成到位,并力促整体工作争先进位。同时,要帮助谋划好明年的工作,为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带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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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法步骤
活动从2010年11月下旬开始至2011年春节前后,100天左右,共分准备阶段、组织实施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1)成立组织机构
①县委成立“千名干部下基层,携手共建促和谐”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委创先争优活动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②派驻乡镇场工作组。各乡镇场共派驻27个工作组,各组长由挂点县领导担任,部分县领导为第一副组长,同时从县直机关抽调干部担任常务副组长。
③派驻驻点工作小组。向各村派驻一个驻点工作小组,驻点工作小组由2名县直机关干部和1名乡镇场干部组成,工作小组接受工作组和乡镇场党委的双重领导。
(2)培训人员
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全体工作队员进行下基层前的培训,培训内容涉及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涉及农村的政策法规和本方案、农村工作方法等。
(3)召开动员大会) 参加人员为县委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常务副组长、各乡镇场党委书记、县直机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组织实施阶段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整改落实三步进行。
(1)宣传发动
通过宣传发动,使村(居)、分场干部和群众了解“千名干部下基层,携手共建促和谐”活动的内容和目的,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①召开好会议。认真开好乡镇场动员大会、村(居)、分场全体党员大会、群众代表大会(也可分自然村进行)。
②组织好学习。组织村(居)、分场干部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县委活动方案、农村养老保险、水利冬修等农村政策法规。
③落实好宣传。每个自然村都要书写、张贴宣传标语,村(居)、分场要置办宣传栏。
(2)组织实施
通过入户调查摸底、梳理汇总情况、解答解决问题三个环节组织实施,确保活动落到实处。
①组织走访。工作小组深入农户家中,田间地头进行走访,同时通过召开村党员大会,老村组干部、党员、群众座谈会或召开村民会议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②进行梳理。工作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归类汇总。
③解决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分清轻重缓急,制订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真正形成解决问题的强大合力。
(3)整改落实通过建章立制、书面反馈结果、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抓好整改落实。
①健全制度。对通过梳理和解决的问题建章立制,重点建立健全村级经济和发展规划、村规民约、村民“一事一议”规程、村“两委”议事规则、民主监督、村务党务公开、财务管理和党的基层党建等一套制度。
②搞好反馈。对解决的问题和建章立制情况要做好书面反馈结果工作,涉及个人的要向个人反馈,涉及集体的要向村(居)、分场、驻地工作组、乡镇场党委和县委活动领导小组反馈。
③开展“回头看”活动。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看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成效,查漏补缺,巩固成果。
3、总结提高阶段
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经验总结,树立典型。
(1)搞好总结。各驻村工作小组向驻乡镇场工作组书面上报工作小结,各工作组要向县委活动领导小组书面上报总结。每个工作队员必须书面上报个人工作总结,工作组长必须对每个队员作出鉴定意见并加盖乡镇场党委公章,以上工作总结和鉴定一式二份交县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验收。工作组负责对工作小组进行安排和验收,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部分工作组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3)进行汇报。县委活动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总结向县委汇报,并形成经验汇报材料。.
四、几点要求
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携手共建促和谐”主题实践活动,面广量大、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1、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 “千名干部下基层,携手共建促和谐”活动是我县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锻炼干部、培养党性、转变作风的一项重要抓手,也是干部向基层学习的一次绝好机会。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把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解决问题。要选派年富力强、熟悉群众工作、善讲群众语言的干部下基层,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要严明纪律,树立形象。党员干部在下基层过程中,要坚持“五同”,做到“十不准”。要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学习、同受教育。要自带生活用品,坚持吃住在乡村,下乡补助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筹,提倡进农家门、吃农家饭、住农家屋,与单位工作脱钩,要求一周至少在乡村住宿5天以上,原则上不能请假。同时,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十不准”,严明工作纪律。通过下基层,与农民交朋友,结对子,办实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给村里留下一支永不走的工作队,树立干部新形象。
3、要加强督查,注重实效。县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和县委督查指导组要采取定期督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人员不到位、工作不认真、作风不扎实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问题突出、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扎实、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并作为单位评先、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督查通报机制,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4、要加大宣传,形成合力。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对开展活动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形成浓厚氛围。余干电视台、余干之窗网站、今日余干、县委创先争优活动简报,将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要坚持典型引路,注重在活动中发现、培树先进典型,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报道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中共余干县委
2010年12月8日
主题词:创先争优 千名干部下基层 携手共建促和谐
主题实践活动 通知
『捌』 如何深化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体制丶促进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民间纠纷的类型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呈现出了矛盾纠纷主体多元,成因复杂,调解难度日益加大,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原有的调解工作机制已难以满足新形势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新要求。目前,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已成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立足于基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得以及时、便捷、公正、妥善解决,对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意义重大。同时,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一定意义上起着优化和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保护司法、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纠纷解决机制生态性平衡的作用。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性转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思想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带来了人们思想情绪的波动和利益格局的巨变,各种社会矛盾进入了高发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还有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什们样的年代,主观因素都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如个体对物质、利益的占有欲;个体对事物偏激的喜好;不断发展变化的个体需求的不满足;社会道德天平失衡;不患贫而患不均;争强好胜;情感好恶等等。客观因素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均;新旧体制变革脱节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等等。
(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体不断提高。但区域优势、潜力优势、中心城市优势等等的开发与发展,随之导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少群众不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去找原因,“不患贫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失衡导致失控,最终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人口资源与自然资源之间的矛盾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在对社会资源,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占有方面,城镇人口本身就比农村人口享有了较优厚的待遇,而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意识,城乡矛盾也较突出。以人口比例矛盾来说,目前一对农村夫妇普遍生育2个以上小孩,城镇夫妇只生育1个小孩,少数城镇夫妇还不愿意生育,从而导致城乡人口比例越拉越大;同时,农业科技的全面普及及土地资源、自然资源挖掘潜力越来越低,引发农民人均收入的不断萎缩,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剩余,以就业、收入为核心的利益冲突,在个人、群体、行业、家庭、社区、城乡、地区以及彼此之间矛盾数量剧增,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
(三)新旧体制转轨,社会控制系统的缺陷与失控
任何体制的变革,都会带动思想、经济、体制、政治以及相互之间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当前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多元的利益主体共生,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加之社会诚信尚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缺乏规范,固有的各种弊病相继显露出来。如医疗秩序,一方面是国家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秩序整顿,另一方面是医疗价格居高不下,各种涉及医疗卫生行业的“潜规则”在利益的驱使下屡禁不止,医患纠纷大量频发。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从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状况来看,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特点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主体多元化
随着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打破了旧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建立了竞争机制,各种利益主体应运而生。伴随各类主体的活动,矛盾纠纷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发生日益增多。它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之间,甚至发生在政府、干部与群众之间。由于经济发展的驱动、渐进深入的改革、自上而下的法治化进程,导致基层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从纠纷的主体看,基层矛盾纠纷的主体正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仅以农民这一社会主体为例,随着阶层、群体的分化,传统定义上的农民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乡镇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阶层。
(二)内容复杂化
由于个体获取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性、差异性,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以“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③]。查阅每一件矛盾纠纷的处理,我们会发现当前各种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各种成因交织在一起。往往既有历史因素、政策因素、经济利益因素,也有处理方法不当的因素;既有群众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理解,要求过高、不顾大局的一面。有的同治安、民事、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的经济、行政、政治因素交织在一起,有的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不安定因素,如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等,在矛盾纠纷的此消彼长过程中,还关联其他诸多不稳定因素,其后果不是涉及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了当前矛盾纠纷的复杂性。
(三)类型多样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跨区域、跨行业纠纷,劳资纠纷,商品经营、信贷、投资纠纷,企业合伙、转包、拍卖、兼并、破产纠纷,土地征用、划拨、流转纠纷,安全生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优抚救济纠纷,赡养抚养纠纷等不断涌现,类型呈现多样化。
(四)调处疑难化
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诱因复杂,加之往往是主体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表达诉求的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诉求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导致了矛盾纠纷调处的疑难化。一是认定纠纷性质难,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政策知识,熟知阶段与阶段之间的政策法规,才能正确认定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二是复合化的纠纷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奏效,有些纠纷处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尤其是群众的自发行为被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混淆是非,不仅导致调处的疑难化,更加速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恶化,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和威胁,甚至容易酿成恶性事件。
三、现今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一)从机构、人员、经费、处理机制及调研情况和实际工作来看,目前运行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设置,基本上是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所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在一个部门设立办公室,再层层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执行督办和量化考核的运作方式。从表面上看,确实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督办到位,考核到位,但实质上收效甚微。一是缺人办事,从上到下机构人员大多数是兼职,把矛盾纠纷调处作为本职工作的不多,尤其是在基层机构。据调查,占相当数量的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政法办、综治办工作人员排列一长串,但除司法助理员在编,在职外,大多数为单位兼职人员,或老、弱、病、残人员;二是工作落实不到位,会议材料、文件材料、督办检查材料一大堆,但真正能拿出结案卷宗的不多,如用结案数与辖区纠纷数对照,差距更大。三是中介组织不下基层,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基本上设置在县级以上,定时或受邀请开展工作,资源没有较好整合,合力尚未形成,法律服务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明显脱节;四是工作经费无保障,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除人民法院外,按法规政策都是免收费用的。但每调处一件纠纷,无需取证,无需差旅,座在办公室内召集调解,就把事情处理好是很少的,更多的是几年、十几年,几十次均没有调处成功的纠纷,而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又没有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能纳入预算的就更为鲜见。
(二)从矛盾纠纷调处的困境来看,一是诉讼调处的困境,基层各级调解组织一方面是兼职,另一方面按规定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工作辛辛苦苦白忙活,还得倒贴差旅费,中介组织因无利可图,又延伸不到基层,其结果是人民法院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大量积压,而中介组织门庭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或是在基层调解组织与法院之间呈拉锯式的推拖。二是非诉讼调处的局限性,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来看,非诉讼调处对解决常见性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广大群众越来越离不开非诉讼调解,但对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显得无能为力,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基层调解组织只能执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而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据相关部门统计,95%以上源于政策前后脱节,或非现行政策力所能及。同时,非诉讼调处,以主体双方互谅互让为原则,以协商调和的方法为前提,不可能做到自治性和行政性的统一,更不具备权威性、终结性。三是调处机制运行方式的脱节,虽然诉讼调处机制、仲裁机制、行政机关纠纷处理机制、以及信访制度等共同组成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体系,但由于存在结构、布局不合理和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的现状,解决纠纷的效力不高,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不一致,尤其是涉及政策脱节,行政能力失控所造成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作不畅,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因此,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课题。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思考
有社会就有纠纷,纠纷不可避免,对于一个社会而言,重要的不是如何消灭或压制纠纷,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去其弊而存其利,降低纠纷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与危害,把解决纠纷的成本减少到最低程度,使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
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认识矛盾纠纷所处的社会背景,熟知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基础,它主要解决处理矛盾纠纷如何定性,如何选择突破口的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关键环节,它解决有人办事、怎样办事的问题。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但在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疑难化等特点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和完善立足于基层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纽带,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形式为依托和支撑,相互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一)深入研究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国家,尤其是儒家文化崇尚以和为贵、以和为美、以和为善的思想更是在中华文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对大多数老百姓而言,发生纠纷后,往往希望纠纷能迅速解决而又不伤和气,而将纠纷诉诸法院,通常被认为是关系极端破裂的标志。人民调解应该是中国独有的特色制度,其优势在于组织健全,扎根基层,了解实情,反应灵敏,有牢固的群众基础人,是不可替代的。他的作用在于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有利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践证明,人民调解符合我国国情,应当继续加强和完善。
矛盾纠纷的产生在广大群众中,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机构设置理应以基层为基础,以乡村(社区)为前沿阵地。针对乡镇(社区)人少事多,缺编缺员突出的实际,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整合人力资源,保证有人办事是前提。积极引导有关新兴社会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向保险、金融、建筑及城市拆迁、土地流转、工商交易等矛盾纠纷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延伸。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扶持力度,不仅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其自身素质;还应将调解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拨出专项资金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目前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虽有明确规定,但较为笼统、原则,缺少对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经费保障等内容的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应加快人民调解的立法步伐,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任务、方针,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规范以及调解员工作补贴等政策扶持措施,使人民调解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同时,立法应对人民调解受案范围保持开放式结构,人民调解积极参与到各类社会矛盾(包括轻微刑事案件)的化解中。
目前,我国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中,探索出了很多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不一、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解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这就迫切需要从理论的高度进行总结提高,把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或规则。一是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在基层,应以基层调处为基础,不宜采取自上而下的解决方式。二是应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信息沟通机制、预防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并正确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情感的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采用沟通、协调、协商、部门分流、信访等多种方法,多做思想工作,从思想上,情感上消除矛盾隐患,平息矛盾纠纷。特别是尖锐的矛盾纠纷,要顾全安定团结大局,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矛盾,原则上不动用强制力量,不宜以诉讼的方式处理,确保矛盾纠纷在控制下调处。应制定非诉讼纠纷调处规则体系,保证纠纷调处程序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引导公民形成正确、理性的法治理念,依法寻求法律援助、依法伸张正义,为构建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三)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纠纷调处机制
实践证明,调解和诉讼并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径,仲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信访部门分流处理都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关键是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关系,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章可循,有路可走,科学有序地得到处理。
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首先要保证中介组织合理分设,确保矛盾纠纷随时发生,随时得到处理。因此,应将机构设置到矛盾纠纷原发地--社区(乡镇、村),将组织、机构建立到人民群众中去;其次要理顺部门矛盾纠纷调处关系,合理分流处理矛盾纠纷,克服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规范性,确保群众解决纠纷有章可依,有路可循,机构调处职责明确,部门之间衔接有序,最大限度地为社会与民众提供规范的矛盾纠纷调处;第三要突出纠纷解决的终决权力。人民法院应以非诉讼调处为基础,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最终解决权,严肃法律尊严和最高权威。
(四)强化行政解决纠纷的功能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和主动性的特有优势,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全面规范和确认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在民间纠纷处理中的地位和职责,将其与人民调解等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区分开来,并充分发挥其特有功能,使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承上(司法)启下(民间)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用工纠纷、土地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机制愈发显得重要。例如,在解决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问题上,劳动监察部门的积极介入远比诉诸司法更为高效、经济,对务工人员利益权益的维护效果更好。
(五)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从法院判决案件的角度讲,依法支持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处理,就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坚强后盾。因而,人民调解与审判工作(主要从民商事案件审理而言,包括诉讼调解)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示范、互相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人民法院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建立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反馈制度和司法建议制度,加强对个案指导。对涉及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将生效裁判文书寄送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以保证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质量。同时,从诉讼立法上将人民调解设为某些特定类型民事纠纷的诉讼前置程序,建立庭前调解制度。即这些类型案件的解决施行“先调后诉”,当事人在起诉前需先提出调解申请;如未提出调解申请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依据职权将案件移送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要坚持合法、自愿原则,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不放弃任何能够调解解决的机会。
总之,矛盾纠纷调处解决多元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关键是实现各纠纷解决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协调,形成民间调解、行政解决纠纷和诉讼之间的合理衔接[⑦]。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体系重整过程中,进一步加大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不断完善以基层调处为基础、以人民调解员等调处力量为主体、各级行政部门协调联动、法院诉讼为终结裁决的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运作体系,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也是适应社会发展,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