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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使用权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3-03 15:37:12

⑴ 关于农村山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先看看那个山来头的权属。中源国的土地分国有和集体所有,没有私人所有,一般农村的山都是农村集体所有,村民是没有所有权的,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要想经营的话得找那个山头的所有者(哪个村)去协商承包,写下协议;如果那个山头村里已经承包给其他人,那你得找那个承包的户主去协商转包并到相关村集体备案。如果没有承包或转包协议,你就白干了,什么时候人家来要回去你都说不清,因为你未经得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的许可,属擅自行为。

⑵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

这样的事儿估计告都没地方告,法律意识淡薄,人心冷漠!农村的土地给几个小钱就能打发的好好的!真是痛心!
先到派出所报备农田被毁吧,如果当地有个土地管理所啥的可以去咨询问问,地被租出去了收到钱又有收条说明村里工作做的也“足”了,但是地挖两米还种嘛地,这就叫改变土地用途农地转变用途一般需要上一级政府报备的可是农村根本没人懂这些个,就不知道你那的具体情况了先问吧!

⑶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版农村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权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种。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改革开放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逐渐确立起来。由此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地使用权主要归农户经营使用的制度。
由于土地利用对社会经济有很强影响,因而土地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土地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要符合规划(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要遵循可持续原则(开发利用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⑷ 关于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专议属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⑸ 农民土地不给确权应该找那个部门

农民土地不抄给确权应该找国土袭资源部门。

⑹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改革方案

1、国有化方案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在1956年,中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拍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
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
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
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 。在当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其结果不仅仅是扩大农村贫富差距,而且可能导致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就业、居住、治安等问题增加压力。
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
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
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
首先,这种思路无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最严重的顽症——所有权主体虚位。由于所有权主体虚位,那么,实际掌握土地支配权的少数乡村干部便可以随意侵害和干涉土地使用人,使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控制发包方滥用所有权限,那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性变为物权性的成效也就要大打折扣。因为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抑或是物权,对发包方都是有法律的拘束力和不可侵犯性,至于承包方是以违约还是以违法作为请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后果上是微不足道的。可见,这种改革方案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绝非釜底抽薪之策。
其次,用益物权的种种理论与规则皆是围绕所有问题而顺利展开。对所有权的尊重仍是建立用益物权的必要前提,对财产归属的强调仍然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立法还是不能忽视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⑺ 关于农村土地庄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有使用权,所有权是归集体,宅基地虽然不能继承,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以内“连带”容使用宅基本。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⑻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版农村土权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种。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改革开放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逐渐确立起来。由此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地使用权主要归农户经营使用的制度。

由于土地利用对社会经济有很强影响,因而土地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土地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要符合规划(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要遵循可持续原则(开发利用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⑼ 农村山林证使用权

原则上全部归张先生使用,如果他人需要使用可向张先生租借,或者回向张先生一次性支答付钱款购买永久性使用权(购买也叫流转),前提是张先生自愿,否则就是强占。
具体可咨询律师事务所,建议协商解决。

按照《土地使用法》规定,土地使用有着严格的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私人企业要征收山林地的土方,必须经过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付使用报酬,如果对方不愿意给就无法使用。征用和租用时不同概念,征用时国家或国家机构为了实现国家政策征用土地的,同样是给钱的。不管是征用还是租用,只是主体不一样,但都是给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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