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的孩子有乙肝甲肝也没抗体医院不给打甲肝及别的疫苗怎么办
哦~目前只有乙肝疫苗!~ 上哪有别的疫苗啊? 不影响上学!
B. 乙肝疫苗和打甲肝疫苗能同时打吗
你好!虽然两者没有冲突,建议两者还是间隔打,先打乙肝疫苗。疫苗可以一起注射,但是甲肝一般只需要一针就可以的,乙肝需要按照0.1.6的方案连续三次注射,这样才会产生有效的抗体。祝你好运。
C. 国家免疫规划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和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爆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通过这些疫苗的接种,可以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方案》规定的总目标为: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以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方案》提出了四项工作的指标:一是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二是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三是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要达到70%以上。四是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方案》规定,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接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根据需要国家会制定一些其他病例的强化规定方案。出血热疫苗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的高危人群。
卫生部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制定本地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因为免疫规划工作涉及面比较广,需要的经费投入、疫苗供应,以及实施疫苗的一些必须冷链设备保障。同时,要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要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要加强冷链建设。这个冷链指保存疫苗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需要的低温保存的条件设施,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D. 打甲肝疫苗后老打哈欠
指导意见:
你好,在治疗前应明确患者的肝脏疾病是否由HCV感染引起,只有确诊内为血清HCV RNA阳性的丙型肝容炎患者才 需要 抗病毒治疗。 抗病毒治疗目前得到公认的最有效的方案是:长效干扰素联合应用利巴韦林。
E. 打了已肝和甲肝疫苗能管几年,需用过几年在打一次
,孩子从出生那一天开始,必须接受乙肝疫苗注射。免疫程序是“0、1、6方案”,即出生版后立即(权不超过24-48小时)注射1针,以后1个月龄和6个月龄时再各注射1针,注射完3针疫苗才算完成对乙肝的免疫程序。可以肯定,完成乙肝疫苗免疫程序的孩子,保护率达90%以上。
专家们对接种乙肝疫苗的孩子调查,接种1年后抗-HBS阳性率89.72%,5年后为71.37%,9年后仍有51.34%为阳性,而11年后抗-HBS阳性为58.5%。专家们指出,抗乙肝抗体的阳性率虽然呈下降趋势,但11年后仍有近60%的孩子存在抗体,也是非常可贵的,这对于阻止乙肝病毒的传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虽然抗体水平有所下降,但感染率并没有上升,专家们认为,注射乙肝疫苗后除了产生抗体是一个有利因素外,可能还有别的因素。如果需要可在9年后加强一针
F. 预防接种有哪些方法
皮肤划痕法复
在上臂外侧中部划痕接制种。
皮下注射法
将疫苗接种到上臂外侧的皮下。如接种乙脑疫苗、麻疹疫苗等均用皮下注射法,这是最常用的接种方法。
肌肉注射法
将丙种球蛋白、抗毒素等制剂进行臀部肌肉注射的方法。
口服法
口服法简便易行,易于接受和推广。最常见的口服疫苗是小儿麻痹糖丸活疫苗。
G. 我国目前预防接种列为计划免疫的疫苗有哪些
一、根据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规定纳入国家免疫版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权常规接种的疫苗有: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
以上疫苗国家规定为第一类疫苗,全部免费接种,除了绝对禁忌症之外每个儿童必须要接种。
二、国家规定的第二类疫苗是自费的,它遵循自愿自费的原则,家长可以选择接种。
儿童常用的第二类疫苗有:水痘疫苗、HIB疫苗, 7价肺炎疫苗,23价肺炎疫苗,口服轮状病毒疫苗,流感疫苗等。
在第二类疫苗中有些是用来替代第一类疫苗的,如:A+C流脑结合疫苗用来替代A群流脑疫苗、甲肝灭活疫苗用来替代甲肝减毒活疫苗、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注射型)用来替代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口服糖丸)等。
H.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一类)疫苗基础及加强接种率工作目标是什么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工作指标中不分“基础与加强接种”,只要求:
1.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国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
3.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4.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I. 邯郸市甲肝疫苗什么时候免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 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第二章 疫苗流通
第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接种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一般反应,是指在免疫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J. 两岁小孩打甲肝疫苗是收费还是免费啊!
甲肝疫苗是自费免疫注射。 甲肝疫苗在这们这是88元/支。 只有乙肝疫苗才是国家给予免费注射。 注射乙肝疫苗免费其范围为新生儿。 对于以后的加强免疫(乙肝疫苗)则为自费。 但凡满一岁以上的儿童及成人,均可注射该疫苗。 因甲肝病毒经粪口(饮食及排泄物)途径传播, 所以,如果常在外用餐者,建议注射该疫苗。 甲肝疫苗非血液制品。接种后不会感染甲肝及其他疾病。请放心使用。 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提倡接种二次,以获终生免疫作用。 该疫苗全程免疫为两针,基础免疫接种一针, 此后6-12个月内任何时候再接种一针以起到终身免疫和加强免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