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事制度改革后,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和申办多个营业执照有冲突吗
三证合一后,就只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⑵ 什么是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将营业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于商事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法律事实,是反映商事主体信用基础和信用状况的法律形式,在性质上具有私法兼公法的二重性。
2013年10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改善了企业登记环节高昂的设立成本、复杂的程序以及法律不确定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也对企业理性投资、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4年9月25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上线运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正式实施。河南工商电子营业执照软件系统已开发完成,河南省近期将正式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在工商登记过程中落实一批前置改后置审批项目,出台了《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工作的通知》。
在作为民生之本的就业方面,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审批变为先照后证,谁经营谁向政府登记,拿到营业执照再去完善各项许可、备案等手续,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时候不开业,这种改革很显然能够激发市民的创业激情。
(2)商事制度培训工作方案扩展阅读:
商事登记原则
由于立法基点的差异,各国商事法对商事登记采取了不同的原则。目前,我国立法所采用的原则如下:
(1)强制登记原则。其含义有二:其一,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非经登记者不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从事任何种类的商事活动,否则构成非法商事行为。其二,商事登记应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全面审查原则。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注册并不是简单地履行手续,而是要由国家登记主管机关全面审查登记的企业是否是一个经济实体,是否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德、法、瑞土等国和我国均实行此原则。
其审查内容主要是:(1)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有经营管理的能力;(3)审查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4)审查机构是否健全;(5)审查公司的名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3)登记公开原则。即商人登记后,不论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所有登记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每个人都有权阅览、复制登记簿上的内容,便之做到众所周知。
公开登记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1)要在指定的报刊上由核准的法人公告;(2)在股东大会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3)登记机关要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商事制度改革
⑶ 商事制度改革的宏观效应有什么影响
13日从国家工商总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前三季度,全国新登记企业内451万户,同比容增长12.5%,平均每天新设1.65万户,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
前三季度,制造业新设企业39.1万户,同比增长21.7%,比上半年提高3.3个百分点,与2015年增长5.8%、2016年增长16.6%相比,增速明显提升,体现了宏观政策的基本取向。
⑷ 商事制度改革的介绍
商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
⑸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需要在哪些方面用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释放经济发展活力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做足功课:
一、深化细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今年经济形势依然复杂,经济下行压力很大,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需要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创业的潜力,进一步释放市场蕴藏的活力。当前,改革中还存在改革推进不同步,后续配套措施没有完全跟上,政策措施没有完全落地,后置审批还比较多等问题,影响改革的整体成效。因此,有关部门应在改革措施的深化、细化、具体化上下功夫,狠抓各项政策贯彻落实,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一是加快推进“三证合一”改革。
二是深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
三是加快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简化名称登记,改革经营范围登记,进一步激发投资者的创业热情。
四是放宽住所登记。进一步放宽住所条件管制,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为投资创业提供更便捷的条件。五是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二、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重视中小企业的社会价值,普遍重视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当前,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还存在一些障碍。主要问题是,宏观扶持政策与企业微观感受还有差距,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税收成本高等难题。针对初设立小微企业面临的突出风险,应加大扶持力度,让企业顺利出生并健康成长。
一是抓紧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小微企业能便利地享受到各项政策。
二是加强扶持小微企业的制度建设,针对初设立小微企业面临的突出风险和薄弱环节,在就业培训、辅导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帮扶小微企业规避初创期风险。
三是开展新设立小微企业跟踪分析,长期跟踪了解成长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探索建立新型监管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营造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为市场充分竞争创造良好条件日益重要。做好市场监管,需要把握市场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催生了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技术、资源和市场的跨时空、跨领域融合,电子商务、线上线下互动等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众多创客脱颖而出,颠覆了许多传统的产业模式和消费模式,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
在放活微观市场主体的同时,要把严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探索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模式,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强化信用监管。
二是加强大数据应用。要建立统一开放的综合信用信息平台,协调政府各部门,推动实现互联互通,实现“大数据”共享。
三是加强竞争执法。发挥竞争政策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强化网络市场监管,加强商标和广告监管,促进企业充分、有序、公平竞争。
与此同时,在新一轮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积极利用计算机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用互联网+的思路和技术手段全面完善新时代的商事制度。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兴起需要电子商法的调整。在这方面日本电子记录债权法,丹麦电子货币方面的法律,澳大利亚企业登记电子化管理的先进做法,再如大数据对商事管理手段变革的影响,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学习的领域。
商法由于是复杂的商事关系的反映,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质,尤其当代各种商业模式、金融衍生品等层出不穷,这些复杂的商业关系离不开商法的引导和保护。中国在商法技术方面的准备还不足。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商事制度尤其是企业微观运营规则的研究,引进海外商业、金融、法律等专才,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以带动国内商事立法水平,对包括自贸区在内的经济改革试验区大胆进行超前立法、试验立法,在实践中认识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
⑹ 什么是商事制度改革和证照分离试点
一、商事制度改革:
商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
二、证照分离试点: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5年12月1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决定在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主要是聚焦办证环节,通过采取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快速便捷高效。在改革审批方式上,按照易操作、可管理的要求,从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中,选择审批频次比较高、市场关注度比较高的110多项行政许可事项,先行开展改革试验。
三、证照分离改革:
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三年。根据方案,试点采取分类推进的方式,从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中,选择116项行政许可事项先行开展改革试验。
改革分为5种情况:
1、取消审批,包括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等10项行政许可事项;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包括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等6项行政许可事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26项行政许可事项;
4、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等41项行政许可事项;
5、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包括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等33项行政许可事项。
⑺ 商事制度改革后,必须先办理营业执照吗
1、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回营权的凭证。
答《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⑻ 商事制度改革
简单地说,商事制度改革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先照后证”的改革;二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改革;三是加强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管管理,落实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