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两委干部轮训累计不少于多少学时
党员教育工作规划中,党员每年参与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的时间需不少于32学时。
基层党组织书记及班子成员每年参与此类活动时间应不少于56学时,并需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此规定出自《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根据规划要求,集中轮训制度需得到坚持,各级党委(党组)每年需对党员集中轮训工作作出安排,并分批实施。
对于基层党组织书记,规划指出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由县级以上党委举办的集中轮训,并在新任职位时一般应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和转正后1年内,通常需各参与一次由上级党组织组织的集中培训,以加强其教育培养。
农村党员教育亦得到重视,规划提出大力实施农村党员春训冬训。
总的来说,党员每年参与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应不少于32学时,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则应不少于56学时,并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党员领导干部还需按照干部教育培训规定,积极参与所在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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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2019年农村党员教育培训计划
为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学校的作用,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使广大农民感受到现代信息网络的方便。通过远程教育网络,实时地收看农村实用技术宣传资料,加大科技在生产中的应用力度,提高科技对生产的贡献率,制定农村员干部和农民培训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xx大”、“xx届全国人大会议”为契机,紧紧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目标,充分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受训者的积极性,采取突出重点,分期培训,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实际、实用、实效、普及提高与示范推广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广普及先进实用技术,不断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和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动现代化农业建设提供强大的科技动力和智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1、根据镇党委的安排,及时、合理地做好农村党员干部的培训。
2、有目地的陆闭袜组织农村党员干部、农户观看所下载的远教资源。
3、党员干部、村党员干部、致富能手,每人至少参加4期以上培训并作好登记,一般群众至少动员参加2期以上培训。
3、充分利用我校的现代远程教育设备,形成由乡镇党委政府牵头,学校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培训机制。二是通过培训,使农民受到轮训,每户有一个科技明白人,掌握2-3门增收致富技术,培养出一批在种植业、养殖业、农村能源利用等方面的致富带头人。
三、培训课程安排
主要以我乡种植业、养殖业结构为重点,突出玉米、小麦、养鸡、大棚、特种养殖、小康建设、精神文明几方面,辐射其他涉及到的行业。
培训时间以农时和农闲进行灵活安排。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上述所列培训内容,各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由我校下载有关内容并组织观看。
2、规范操作,注重实效。培训时,根据我乡地域特点,因地制宜、有针对性、突出实效性、规范教学、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技术资源,确保培训效果。
【篇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x大、十x届x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我市党员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全市党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按照市委要求,就我市20xx年度农村党员和基层干部培训教育制定如下计划。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学习,使全市广大农村党员和基层干部进一步提高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x大、十x届x中全会精神实质的认识,把学习政治理论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结合起来,牢记党的宗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推进我市“两业一城一市”建设进程。
二、培训内容
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x大、十x届x中全会精神,中央、省委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关文件精神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抓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知识培训、实用技术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以及村民自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三、培训形式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党组织关系在赤的企业除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统一要求,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好培训外,结合工作实际,按分级负责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党员干部的常规教育培训工作。在常规教育培训工作态辩中,机关、事业单位党员以自学为主,并充分利用每周集中学习日进行,结合开展党支部活动;企业党员在自学的基础上,由单位组织集中培训;农村党员和村组干部的培训由乡、镇、办事处党委组织,时间不少于一周。各乡镇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认真做好培训安排,利用好信息通道,切实发挥好远程教育网络的作用。同时,各乡镇办党委要在农村党员中有选择性的集中培训一批掌握一至两门农业适用技术的科技致富带头人,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以推进我市农村小康社会建设进程。
另外,今年我市将在适当时候举办培训班对全市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集中培训。
四、培训经费
早激企业党员集中培训经费由企业自身解决,农村党员和基层干部培训补助经费,由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根据培训安排另行联合行文通知。
【篇san 】
根据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求和县委组织部安排部署,对农村党员进行一次以学习贯彻党的十x届x中全会精神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教育培训势在必行,现就今冬明春农村党员干部集中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党的十x大和十x届x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执政能力、推动科学发展这一主题,以提高农村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为重点,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为目标,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丰富内容,创新方式,落实责任,确保效果,进一步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骨干带头作用,为实现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培训形式和要求
1、集中培训。镇党委负责对村“两委”成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从1月上旬开始,到1月中旬结束,培训时间7天,前3天集中授课,其余4天组织座谈讨论和实地参观。每人要形成书面发言提纲,并上报存档。培训由县委党校教师及有关单位专家到镇办集中授课、聘请部分优秀村支部书记介绍治村经验做法。集中培训全部结束后,党委统一命题组织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村干部的依据之一。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系统农村党员干部进行培训。要安排一个专题学习,每次不少于1个学时。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采取一定形式,到村为农村党员干部讲课,或组织经验介绍、座谈讨论等活动,以促进教育培训取得实效。
2、远程教育培训。利用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系统信息丰富、覆盖面广、灵活快捷、生动直观的优势,编播党的基本知识、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农业科技知识、农村实用技术、婚育、卫生和法制教育等群众喜欢的节目,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
3、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相结合。一方面,聘请专家教授或致富能手传授最新致富技术,提供科技咨询。另一方面,由镇党委组织农村党支部书记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解放思想、开阔视野,丰富科技知识,提高科技致富的能力。
三、培训内容
农村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重点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主义荣辱观、党的纪律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农村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农业科技文化知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等为主要内容。对农村党组织书记进行集中培训,要根据我镇实际,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民营企业产业提升改造,发展旅游及相关产业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利于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四、组织领导
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村党组织要切实组织好党员教育培训的职责,各村“两委”班子成员要带头参加培训。要加强与农村流动党员尤其是农民工党员的联系,督促他们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扩大教育培训的覆盖面。要把是否积极组织、带头参加教育培训,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严格要求,加强管理。镇党委确定组织委员负责培训工作,严格按培训安排组织培训。要按照培训时间安排,提前与相关授课单位取得联系,并做好培训地点安排、培训人员通知、培训人员签到、座谈讨论准备等工作,向授课教师提出符合本镇办实际的授课建议,授课教师要尽量根据乡镇实际组织内容,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④ 红色培训教育形式有哪些遵义党建党政干部培训有哪些
① 现场教学—现场讲述,以史喻今;
② 集训教学——严格的军姿训练,提炼党员精神;
③ 专题教学—雄厚师资,丰富专题;
④ 体验式教学—重走长征路,重温红色岁月;
⑤ 激情教学——团队协作,齐心合力;
⑥ 互动教学——红歌嘹亮,激情澎湃;
红色教育基地具体根据自身单位的地点,学习主题,行程日程等选择最合适自己单位或机构的地方!红色教育基地的选择:根据文化背景,师资力量,教学行程成安排,红色旧址,革命基地的行程安排,以及课程内容等综合性全面考虑!遵义红魂立德红色教育中心在遵义来说属于佼佼者,是不错的选择!
⑤ 2019年党员学习内容
2019年党员学习内容,2019年的党员学习内容,在专业的网站就能查询到,不用我们来给你提示,那里有全面的。
⑥ 两委干部轮训累计不少于多少学时
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这些规定出自《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为了确保党员接受定期培训,各级党委(党组)需每年规划并实施党员集中轮训工作,分阶段进行。
基层党组织书记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县级以上党委举办的集中轮训。对于新上任的基层党组织书记,应在任职后的半年内接受任职培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及转正后的第一年内,通常需要各参加一次由上级党组织组织的集中培训。
针对农村党员,大力推行春训和冬训活动,以提高其政治素养和工作能力。党员每年的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应保持在32学时以上,而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则需保证至少56学时的培训时间,并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党员领导干部除了遵守一般干部教育培训的要求外,还需带头参与所在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这样不仅能够提升党员的整体素质,还能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⑦ 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
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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