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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法律法规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1-29 17:31:18

㈠ 市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方案怎么写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2011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推动疏附县的农业建设进程,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其主要工作是:
1、加强全公司工作人员法制教育学习。要切实按照《疏附县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公司全体职工学习政策法规,增强全公司人员的责任感,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开展法制教育学习工作。
2、深入开展以学习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在广大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国家根本大法、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促进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的形成。积极组织学习《宪法等法律法规。
3、加强对新颁布实施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好职工的法制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和内容,及时组织培训。整合社会资源,运用有效载体,探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思路,要充分利用舆论阵地,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宣传的覆盖面。
4、在职工中扎实做好法制宣传的各项教育活动。首先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对职工进行宣传,其次是在本公司设立宣传栏,将职工学习心得逐一上墙;抓好“六.五”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系列活动。增强全体职工的法制意识,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广大职工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5、公司普法教育领导小组要按时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科室有计划地学好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使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有较大的提高。
6、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要求,结合学习科学发展观内容,认真落实国家法规、政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熟悉并掌握法律法规内容和知识,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依法参与宣传教育的积极性。
7、加强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㈡ 法律进机关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法律六进暨依法治理示范单位主题实践活动主要内容》的通知精神,全面提高市国土资源局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现就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弘扬法治精神,共建和谐国土”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增强法律意识,权力、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努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国土资源法治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学习对象和学习内容
(一)学习对象
国土资源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学习内容
1、公共法律知识。主要是《宪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国家赔偿法》等。
2、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房地产管理法》、《测绘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是我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主要措施
(一)抓好执法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1、坚持并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制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2年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安排意见,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12次。
2、继续做好法制教育培训工作:一是邀请局法律顾问举办一期执法人员法制讲座,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培训;二是邀请市普法讲师团围绕国土政策法规和社会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宣讲有关政策法规知识;三是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市政府办公室举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与专业三年培训。通过法制教育培训,使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做到知法、懂法,规范行业执法程序和行为,进一步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3、制定市国土资源局“法律进机关”活动2012年度学法安排表,采取集中学习、分组学习和个人自学3种方式,重点学习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干部职工年度学法不得少于40学时,学法笔记达到3万字以上。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并认真开展学法用法活动。
(二)利用三个平台,构建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增强法制意识。
建立多方位、长效性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形成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的沟通和互动。
1、在中卫日报刊登国土资源局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和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市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等方面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
2、充分发挥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的政策法规宣传平台作用,在局域网站《政策法规》专页,有针对性地设置政策法规和知识问答,定期更新内容。
3、设置公告栏,张贴或发放政策法规宣传材料。
(三)开展专项活动,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3月1日-3月31日,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讲座、“三八”妇女维权周等活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升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职工的法治水平,增强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
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充分利用“3.19”矿产资源法宣传日、“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大法制宣传教育节日,开展法制理论宣讲活动,引导全局干部职工及服务对象学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遵守纪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四)公众评议。
通过政风行风评议、上门征求意见等方式,掌握本单位在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中的公众满意程度,征求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意见,并在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五)评先树优。
开展学法用法示范单位和学法用法模范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评选活动,年底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把“法律进机关”作为“六五”普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摆上重要日程,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树立典型。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法律进机关”的先进经验和典型,通过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做好总结,表彰先进。局属各单位要大胆探索“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新形式,不断总结、推广“法律进机关”活动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考核时将予以表彰奖励。

㈢ 新形势下领导干部该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一是树立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法律信仰是法律得以存在回的灵魂,是提高公民法答律素质的前提,也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基础。
二是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尊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三是抓好领导干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要加强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系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宪法法律知识,学习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是培养领导干部强烈的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强调纪律本身就有多种要求,首先要严格遵守党章;其次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第三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依法依纪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并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

㈣ 如何加强党员干部党内法规制度学习

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包括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适用与解释,以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环节。每一部党内法规都要走完这几项规定动作。以规划与计划为例,2013年11月,中央公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这实际上是给中央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提供了一个“路线图”和“时间表”。在制定相关的党内法规过程中,根据这部党内“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制定过程应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在党内立法过程中,按照分级立法的原则,由中央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计划,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做出规范,并适时予以公布,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有规可依。此为其一。其二,按照开门立法的原则,鼓励党员甚至党外群众有序参与到党内立法工作中来,鼓励和尊重专家学者对党内立法提出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一些党内法规的初稿和征求意见稿可以通过媒体、网络予以公布,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做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其三,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整合的原则,将基层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政策,成熟的并带有普遍适用性的政府上升为党内法规。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党内法规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成为国家法律。
二、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
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由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该党内法规进行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即看该党内法规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的不一致、相抵触、相冲突以及明显不当的情况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党内法规解释制度,是指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党内法规的含义以及法规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党内法规的解释是党内政治生活中法规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规实施的重要前提。
不管是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还是党内法规的解释,都是为了提高法规立法质量,党内法规的立法质量,增强党内法规建设的合法性,彰显党内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目的是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三、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什么关系?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制定机关、制定程序、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不同。从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看来,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中央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党内立法程序制定的,而国家法律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的。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政治生活,而国家法律主要调整的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适用范围来看,党内法规仅适用党组织和党员,而国家法律则适用于包括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和党员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从实施方式来看,党内法规主要是以党的纪律作为强制手段,而国家法律则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尽管有上述明显的不同,但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都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二者又是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也就是说,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此为其一。其二,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都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不能超越、逾越、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外、之上。其三,党内法规要严于国家法律,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共产党这个执政党组织的一员,就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如何实现二者的衔接和协调?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要用两手,两手都要硬,即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这一手,规范约束包括党组织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使他们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同时也要运用好党内法规这一“软法”之手,加大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度,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既有国家法律意识,也有党内法规意识。两手同时抓,才能使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发挥出合力,才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好。
四、党内法规制度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
从法的位阶来看,国家宪法和法律要高于党内法规,也不是说党内法规不能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在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过程中,所坚持的一条原则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但是在制定党内法规和党的制度中,应按照比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的标准来要求党员和党组织。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阶级,才能体现党的先进性。
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有两层含义,一是对党组织的规范和约束要严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党组织作为先锋队组织这一特性要求对党组织的约束不能低于、松于其他组织。特别是党组织应该率先遵守由自己提出的国家法律或法令,为全社会守法做出表率。二是对党员的规范和约束要严于一般的公民。这是因为党员入党誓词中就有遵守党的纪律,它的意义就是说,入党时就已经把自己的一些权利让渡出去,自愿接受更为严格的党纪约束,这是一种承诺。从这个道理,我们可以看出,在党内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该按照严于法律的要求约束自己、约束自己所在的党组织。
比如,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通奸罪”条款,而“性贿赂”也未入罪。从国家法律的角度,“通奸”不是罪,无法纳入法律惩处的范畴,顶多是道德谴责,是社会层面违反道德规范的问题。但从党内法规的角度,“通奸”的性质就比较恶劣了。也就是说,对于党员干部来说,“通奸”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却“违纪”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专列为第十四章,其中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规范,显示的是对党员要求的严格,对“先进分子”的要求原本应该如此。
五、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对于当代中国来看,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规的执行力与国家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力密切相关。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让党内法规不再“悬空”,不再贴在墙上,印到纸上,而是切切实实地走到党内政治生活中来,我们需要做很多的功课。比如,法规的执行离不开良法的制定,一些法规为什么执行不了,是因为法规本身无法执行,可操作性差,因此,要提高党内法规的立法质量。此为其一。其二,加强党内法规工作队伍建设,特别是党内法规的立法、执行、监督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将大批具有党建专业和法学专业背景的同志充实到党内法规的工作队伍当中来。其三,严格执法。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办案线索”,这条规定实际上就大大提高了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党内法规的范围内得到切实有效的推进,避免了一些地方在纪律查办案件时受到同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一把手”的干涉、干扰。

㈤ 如何做好领导干部普法教育工作

下关区司法局 凌志 胡金国 加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历来是我国普法教育工作的重点,同样“六五”普法仍将领导干部视为普法教育重点,排在首位。之所以这样做,就是因为领导干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带头人,领导干部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所以他们手中的权力很大,举足轻重,影响甚大。领导干部要正确履行手中的权力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要依法办事就必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这样才能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 虽然经历从“一五”到“六五”的普法过程,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有明显提高,但领导干部不能依法办事、贪赃枉法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威信。因此搞好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仍然是当务之急,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不懈的任务,但同时也是难点之一。为什么这样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点:一是重视不够。在不少领导头脑中缺乏法治观念,甚至有不少人认为:领导干部就是抓经济,经济弄上去了就是政绩,因而在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将法治抛到脑后,存在着嘴上说重要,做起来并不重要的现象。二是权力至上。在部分领导心里权力大于一切,以个人权力代表法律,以至于独断专行、违法违规决策、有法不依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无暇顾及。很多领导平日里很忙,应酬较多,很少能静下心来学习,平时很多学法、考试任务都由秘书或办公室人员代劳。四是缺乏约束。因为对领导干部学法没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约束机制,致使很多领导干部很少参加法律学习培训,学法自觉性不高、动力不大。五是未能形成合力。由于司法行政部门在政府中的影响力较小,客观决定了它在实施和推进对领导干部的的普法教育力量较弱,而责任部门又不能很好地履行对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任务,致使很多好的做法没有得到有效的推行,比如领导干部会前学法、集体学法、任前学法考试、上法制课等,未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很好落实。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如何解决,作为从事普法一线人员我们想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当表率 中国共产党是我们事业的领导核心,而党员领导干部是具体的承担者和实施者,因此,我们的各项事业的好坏,关键在领导。常言说得好“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领导带头学法、自觉守法,就能给下属以示范,就会影响身边的人、周围的人;就会影响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地区。因此,强调领导干部普法教育,提高学法自觉性很重要。同时突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依法,对树立党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永葆党的先进性,维护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将产生积极影响;对党率领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兴的崛起,将产生积极影响;对党团结和带领亿万群众奔小康,实现现代化,将产生积极影响。因此,政府能不能够依法,特别是领导干部能不能够依法,实际上是对我国新时期发展提出的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邓小平曾经讲过,在中国谁有可能犯大错误?他提出,实际上是执政党,也就是我们的共产党有可能犯大错误,因为你处在执政党的地位,你掌握着公权力。权力使用不当,出现偏差,就会发生大错误,足见强化领导干部学法何等重要。 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就是要努力促进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各级政府掌握着绝大部分公权力,行政机关能否代表国家正确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合法保护,关系到社会关系是否和谐。所以行政人员法律素质、法律意识强,坚持依法行政,就能做到政令畅通,使被管理者心悦诚服的接受,能够积极配合,也能促进社会和谐。所以必须加强对公务员法制教育,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提高领导干部及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来行使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才能及时避免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友爱的、新型的社会管理关系。 二、强化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设 制度是保证。目前,普遍存在的领导干部学法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重视不够等问题,就是因为没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我们要通过健全领导干部学法机制,来推动和促进领导干部学法。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培训制度、述法制度、考试制度、群众评议制度等。要通过加强各种阵地的建设,推动领导干部学法。比如党校、行政学院这些学校把法制宣传课列入党校、行政学院里的课程,有计划的轮训、培训各级领导干部,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素质。通过制度来监督和规范领导干部学法,通过培训来强化学习,通过群众来评判和检验领导干部学法。对于学法不积极,不能够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通报批评,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干部学法考核 考核不光是手段,更是目的。一要考核一个单位的学法制度健全不健全,来检验领导对普法教育工作重视程度;二要考核领导干部的学法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情况以及学习效果;三要通过考核一个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水平,来检验一个单位及领导普法教育成效;四要考核一个单位违法乱纪情况和群众举报案件,扩大考核范围,提高考核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通过考核给领导干部学法施压,培育动力,鞭策领导干部学法,提高学法自觉性。 四、强化组织宣传部门职能作用发挥 党委组织宣传部门肩负着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任务,因此也肩负着对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工作任务。搞好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工作,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水平,是党委组织宣传部门的重要职责。党委组织宣传部门要根据普法教育工作任务制订教学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培训活动的深入开展。通过组织领导干部讲法制课、专题讨论、学法论文、学法考试等形式来提高领导干部学法兴趣和检验领导干部学法成效。将学法成效同领导干部的任职、晋升结合起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学法,更好的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行政问责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和政府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也是国家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党员领导干部更是责任重大。很多地方把对领导干部的学法考核流于形式,未能实现责任和义务的追究,因而起不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作用,致使某些单位领导对普法教育工作不够重视,领导不力,措施缺失,严重影响普法教育的整体水平提高。因此要把普法教育工作作为一个单位的重要工作目标任务加以实施,完成好坏作为领导干部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作为一个单位评先进优的条件。对考核不过关的单位领导要依法追究责任,实行行政问责,强化责任意识。 搞好领导干部普法教育重在制度、贵在落实、成在举措,因此我们要建立制度、内容、形式相统一的学法教育工作机制,扎实推进领导学法活动的深入开展;搞好领导干部普法教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因此领导干部要以国家兴盛为已任,以社会文明进步为要务,强化法制学习,带头学法、带头讲法、带头用法,提高法律素养,为实现依法国方略,建设法制型社会做出积极的努力,真正成为推进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中间坚力量。

㈥ 如何写开展宪法和公共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方案

把宪法和来公共法律知识学习作为推自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的重要抓手,通过一系列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对根本性、基础性的行政法律法规做到“懂”,对与所担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通”,对履行职责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做到“精”。

㈦ 谁知道中央最近颁布的《干部教育工作培训条例(试行)》内容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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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法律 学习 培训 通知
抄 送:市法制办、市司法局,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邮市物价局综合
科 2008年1月
8印发
共印20份
高邮市物价局
08年度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法制工作,增
强干部职工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治价水平。
现制定 2008 年度全局法律法规
知识学习培训计划:
一、学法目的
通过学习培训,全面提升物价干
部职工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能
力和水平。
二、组织领导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工作的领
导,将学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
程,由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
管领导负专责具体抓,各职能科
室负责人及法制员经常抓,建立
起分层负责,齐抓共管的组织领
导机制,切实做到责任明确,工
作到位。
三、学习内容和方法步骤
按照总体规划,我们拟定:
1、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
律,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
识。营造学法、普法、执法的良
好氛围。
2、深入学习与价格工作密切相
关的专业法律法规。
3、及时学习新颁布和新修订的
法律法规 (具体学习培训安排见
附表 )。
四、学习要求
(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
强法律知识学习是依法行政的重
要基础,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律宣
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提高依法行
政能力和水平,增强依法治价的
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
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本局干部
职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制素质。
( 二 )坚持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与严
格执法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
自学结合,相互交流和专业授课
相结合。
( 三 )确保学习时间和效果。全局
干部职工每人自学时间不少于
100 小时,并要认真做好读书学
习笔记,每人参加集中学习的时
间不少于 60 小时。
附件: 2008 年法制法规知识学
习培训计划安排
2008 年度法制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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