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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征收专题培训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02:13:04

『壹』 有关湘潭市房屋拆迁的各种法律法规、尤其是具体的拆迁征收方案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潭政[20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秩序,切实保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下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征收其原有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事务所(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务。
市城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县(市)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房产、城管执法、物价、财政、公安、监察、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城市规划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在实施拆迁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详细规划报批工作。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实施拆迁前,应按规定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未完成安置用地选址或安置房建设详细规划报批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按规定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七条 对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其征拆机构须同时将拟征地公告送达相关职能部门。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地土地的权属、地点、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等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人员除外。相关职能部门因前述除外情形依法办理的手续,应当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等;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的原件,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被拆迁人既不申报又不配合丈量登记的,征拆机构可根据其房屋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和被拆迁建(构)筑物的勘查记录、照相、摄像等资料,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和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征拆机构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依法拆迁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不办理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
第十三条 征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并送达被拆迁人,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地项目名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二)被拆迁人的房屋结构、面积及各项补偿、补助费金额和安置方式等,并附计价补偿清册;
(三)领取补偿费的时间和地点;
(四)被拆迁人对房屋结构、面积、用途、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拆机构申请复核;
(五)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接受合法补偿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引起的争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其住房安置采取公寓楼安置和住房补助两种形式。
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应当做到“三公开”,即公开原批准建房用地面积和实际丈量的房屋面积,被拆迁户家庭人口等情况;公开拆迁补偿金额等情况;公开住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时间,安置选房等情况。
第十六条 征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统一建设公寓楼安置房,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可以按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35平方米的标准(独生子女可增加1人住房指标),申请购买公寓楼安置房。
公寓楼安置,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
公寓楼安置房的价格按实际建设成本由建设、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公布。
城市规划区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城市规划区外的被拆迁户在小城镇和中心村购买或按规划建设住宅。有集中安置条件的鼓励集中安置,不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可以实行自拆自建。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实行住房补助的,不再安排公寓楼安置房。住房补助按被拆迁人住房合法批准占地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但被拆迁人住房补助最大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等。
第二十条 房屋及装修(饰)补偿,根据结构类别结合其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见附表1)计算补偿。
房屋架空层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应按合法面积计算。高度在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计算后,再乘以实际高度与2.2米的比例计算补偿。
房屋内外所有的附属设施,按合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26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过5.5万元,但补偿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持有土地权属证书或建房用地批准文书等合法证明,仅有1处住房,且获得的补偿总额低于最小户型公寓楼安置房(70平方米)购房总价款的,实行差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 实行自拆自建的,宅基地补助按原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40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费用)。
自拆自建安置宅基地由被拆迁人以外的单位(个人)实施“三通一平”配套的,本条所列的宅基地补助费支付给实施单位(个人)。
第二十三条 拆迁被拆迁个人有土地使用证或建房用地批准文书的住房兼营业用房,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其营业用房按所属房屋主体类别的补偿标准(见附表1),增加30%的补偿,增加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上述三项必备手续每缺少一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1/3的补偿。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被拆迁个人有土地使用证或建房用地批准文书的住房兼生产用房,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用房按所属房屋主体类别的补偿标准(见附表1),增加45%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所需要拆迁补偿的全部费用),增加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上述三项必备手续每缺少一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1/3的补偿。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经合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工商企业用房,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按所属房屋结构类别的补偿标准(见附表1)进行征收,并按企业生产用房补偿总额增加6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的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不再归还生产经营场地和作其他安置。
拆迁经合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前款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搬家费按被拆迁人住房合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计算。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但不申请购买公寓楼安置房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1次搬家费。采取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并购买公寓楼安置房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两次搬家费(见附表2)。
住房安置过渡费按被拆迁人住房合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计算(见附表2)。住房安置过渡期限按不同安置方式确定。公寓楼安置的住房安置过渡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拆自建的住房安置过渡期限不超过6个月(由于被拆迁人的原因除外)。超过过渡期限仍未安置的,超过上述规定时间部分按双倍标准支付过渡费用。
货币补偿不申购公寓楼安置房并享受住房补助的,不支付住房安置过渡费。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补偿并腾出土地的,按被拆迁人的合法批准建房建筑面积给予按期拆迁腾地奖(见附表2)。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则不享有按期拆迁腾地奖。
第二十八条 架设管网、高压电杆占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拆迁国家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征拆机构应与业主单位联系,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补偿。征收土地前已废弃未用的不予补偿。
被征地范围内如遇测量标志、文物古迹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征拆机构应与其主管部门联系,按规定处理。
拆迁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预制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包干补偿(见附表3)。
村集体(企业)公共设施按本办法规定补偿(见附表4)。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公众查询。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监察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的,其证明文件无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办理。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未按照原标准补偿到位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同时废止。

『贰』 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方案

【2017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方案1】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2017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办〔2017〕16号)精神,我区将事关民生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7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考核范围。为确保任务全面完成,特作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健全落实责任体系

区、街道责任单位及工作责任

1.区直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2.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青山街道办事处、潇湘街道办事处、合江街道办事处。

3.工作责任: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建工作班子,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报告工作情况。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建立督查责任制,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督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项目后续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建管并重。及时分解指标任务,明确责任。

二、健全落实指标体系

对街道办事处的考核指标:将区下达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指标纳入2017年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分值另设。

三、完善考核体系

1.考核机构:由区考核办统一组织考核。

2.考核对象:涉及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的坐落街道办事处。

3.考核方法:由区考核办组织区住建局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考核对象采取日常督查、现场察看、数据报送等方法综合评分法进行考核。区住建局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区统计局评估认定,各街道办事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区住建局初核后报区统计局评估认定。

五、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街道责任单位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标考核得分直接纳入其年度绩效评估得分。棚户区改造项目任务未完成的,该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得评为先进等次。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的根本要求,作为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际行动,列入工作重点,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各责任单位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真抓实干,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工作质量和全年目标任务完成。区住建局要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街道工作的指导。各街道要科学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狠抓落实。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街道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区住建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督查督办,对进度不快,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督促整改。

(四)强化后续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项目的后续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出台推进项目后续管理的政策,对项目后续管理在人员力量、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优质服务,真正把棚户区改造项目办成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2017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方案2】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南宁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精神,落实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扩大有效投资、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快我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及品质,做好我城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和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市委十一届十四次全会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南宁市提出的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南宁市旧城改造换新颜的工作要求、提升居住质量的工作思路,统筹推进我城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工作目标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与我城区签订的《南宁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我城区2017年责任目标任务为2600户,力争在2017年底实现项目全面开工建设的要求。

三、组织机构

成立兴宁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兴宁区辖区范围内的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推进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为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对所属辖区内的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工作组织开展全程跟踪、协调、群众思想动员和做好服务工作;做好调处、信访、维稳和遗留问题处理等相关工作;做好各自作为征收主体单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工作。

(二)城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配合和督促各棚户区改造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及综合整治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开展工作。

(三)城区征地拆迁办:协调综合整治项目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补偿费用及时拨付;指导各征拆责任主体单位做好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做好本部门作为征拆责任主体单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工作。

(四)城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资金、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国开行贷款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工作。

(五)城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镇(街道)、社区依法开展整治工作,以及各项资金费用的合法使用;依法依纪查处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六)城区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相关工作。

五、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按时间节点,分时段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时间节点要求为:8月底实现50%开工;10月底前实现90%开工;11月底前实现100%开工。

(二)加快征拆工作进程,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加快推进项目征收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并实现开工;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组织团购、集中采购、自助选购等安置方式,引导被改造户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大力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

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住建厅工作部署,组织人员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一些住宅成片、配套不齐备、居住环境较差、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又难以拆除重建的老旧小区,采取城区统筹实施、社会力量包建共建、居民参与的方式进行综合整治改造。

(四)做好月报表和信息数据填报

每月25日前,按时向市城乡建委上报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当月工作进展,并填报自治区住建厅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五)积极申请和落实补助资金

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解读政策,与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密切联系,积极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国家及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用好用活,拓宽资金渠道。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好项目熟化人征集

根据南宁市《公开征集土地熟化人筹集社会资金试点推进旧城改造的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定,组织做好棚改项目熟化人征集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工作,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所需资金。

(七)加快国开行棚改项目贷款的使用

加强与国开行广西分行的协调沟通工作,争取国开行广西分行的'支持,通过项目和贷款品种调整等方式,加快对项目已落实贷款资金的使用。

(八)抓好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项目竣工建成

认真抓好新开工项目的工程质量与安全,将2014年、2015年新开工项目的竣工建成纳入月报表进行统计和跟踪。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将棚改任务向乡镇、街道、社区进行分解和包干,使每个棚改项目的协调指导,以及与其相关的房屋征收、征地拆迁、建设进度、质量安全、信访维稳等各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人员负责。

(二)加快办理开工前期手续,实现开工目标

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按急事急办的方式进行处理,加快项目开工前期手续的办理,确保按照时间节点的要求实现开工目标,并为项目的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三)建立工作制度,加快工作推进

建立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信息报送及进度通报等项制度。制定棚改倒排工作计划,按月报送工作进展和问题等情况。

(四)强化督查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一是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棚户区项目推进工作情况的督查,核实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及社区通过督办的方式,提高其开展工作的责任感。

二是由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对工作完成出色的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除了要按照绩效考核指标扣分外,将由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约谈,对在棚改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五)强力推进征拆工作,以征拆促棚改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拆迁工作,使棚改项目能落地、投资能落实;二是要加大征拆补偿安置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相关政策深入民心、为民所接受、对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收集、解答和处理,争取群众对棚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六)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反馈,并要总结经验、举一反三,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管,防范问题重复发生。

『叁』 如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法律分析:第一,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正面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引导。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针对征地区域内的群众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拆迁区域内的群众能及时了解最新的拆迁政策,特别是哪些拆迁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二是加强媒体宣传。要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不仅要宣传拆迁工作的政策,还要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扬;三是加强规划宣传。要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远景规划通过举办活动的方式向外宣传出去,向群众展示城市建设的美好前景,提高群众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参与度与支持度;四是加强公告宣传。拆迁公告发布要及时,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入户走访,力争以最快速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依法拆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财产权。将城市公共建设与商业开发严格分开,杜绝开发商以任何借口,将个人的意愿转变为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需要,从而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而为个人谋利。二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征地拆迁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规范,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三要加强拆迁队伍的行业管理,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实例模拟演练等形式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四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野蛮拆迁。

第三,兼顾各方利益,科学合理解决“钉子户”问题。第一阶段,要继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其他人的补偿标准一样,不能随意放宽补偿政策,态度要明朗,语气要坚决,绝不退让。第二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引导他们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让权威机构和专家来评估房屋价值、补偿数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决。第三阶段,如果法院判决后,动迁户仍拒绝配合,就要按照新拆迁法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要带着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务和谐拆迁。一是号召拆迁工作人员换位思考。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风细雨,从而做到亲情拆迁、和谐拆迁,确保每户群众自愿拆迁。二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工作人员要到拆迁户家里促膝谈心,帮助计算补偿账目,计划迁后的生活等,有效消除与动迁群众之间的隔阂。三是对弱势群体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针对孤老、残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应实行上门服务,帮助联系周转房、组织义务搬家、代办拆迁安置手续等。

第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态势扩大。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信息沟通与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初始阶段。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面,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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