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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职业技能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4-03-02 06:01:20

『壹』 司法局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实施方案

司法局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现就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下简称“三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出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好“三项重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原则,整合司法行政各方面的力量,维护南昌社会稳定,提升社会公信力,为实现南昌崛起新跨越营造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环境。

工作目标:以社会矛盾化解为基础,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动力,以公正廉洁执法为根本,按照每年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力争三年取得明显成效的要求,促使源头治理不断加强、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基层基础不断充实,更有效地防止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发生,更有效地提升公众安全感、社会和谐度、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

1.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预防和努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1)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加强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合法、理性表达诉求。凡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务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把维稳工作落实到决策前端环节,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矛盾发生。

(2)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切实加强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各县区司法局对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村)居民人民调解组织,要对没有建立调解组织的地方和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尽快建立健全调解组织,配齐配强人员,扩大人民调解的覆盖面。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改革发展的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整合多种资源,探索建立劳动争议、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领域的调解组织,健全完善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做到哪里有矛盾发生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基层有人抓、能落实。

(3)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活动,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从今年开始,到今后一个时期,各县区司法局每年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的攻坚活动,集中排查,实现矛盾排查的常态化。特别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今年要以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竞赛活动。按照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把“四比四看”竞赛内容落到实处,集中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积累的矛盾,消除陈年积怨,有效化解矛盾,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在册,实行台帐管理,进一步推进三调联动工作,切实形成衔接有序、紧密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预防化解热点、难点矛盾纠纷。

(4)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主题活动,有效利用法律服务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要引导律师充分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采取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消除纷争。鼓励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努力为政府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推动社会矛盾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各法律援助机构要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把便民理念贯穿到法律援助服务的全过程,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有效预防化解涉及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全市公证处要强化管理与监督,严格依法办证,善于通过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杜绝错假证,提高公证工作的社会公信度。

(5)营造法制宣传教育浓厚氛围。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深入开展宪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树立依法办事观念,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深入推进“法治南昌”创建和“法律六进”活动,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平安南昌 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6)要保持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深入开展以“贯彻首要标准,公正廉洁执法,建设平安场所”为主要内容的争创“十面红旗”活动。构建“大帮教”工作格局,加强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教人员改造质量。深入开展场所安全稳定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健全矛盾排查化解、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问题。

(7)建立社会矛盾三级预警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排查出来的矛盾进行汇总梳理和分析预测,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实行三级预警:对有可能引发群体越级非正常访的矛盾列为三级预警,须报告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立即处理,处理未果的,及时报告政府主要领导处理;对有可能引发群体闹事苗头的矛盾列为二级预警,须报告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处理,处理未果的,及时报告党委主要领导处理;对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列为一级预警,须及时直接报告党委主要领导立即处理,确保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报告和处理情况登记在册,以备责任倒查。

(8)明确责任,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层级负责的原则,辖区内的矛盾,由属地党政领导组织化解、跨区域的矛盾由共同的上一级党政领导组织化解,行业性的矛盾由主管部门领导组织化解,跨行业的矛盾由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化解,单位内部的矛盾由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化解,对每个矛盾和问题都要明确化解责任主体和化解时限,确保化解到位。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层性作用,做到哪里有矛盾,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提高化解矛盾的实效。

(9)提高处置突发事件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落实应急队伍和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处理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加强对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把负面影响缩到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行政管理体系。

(1)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落实非监禁刑罚执行任务,将刑期较短,改造好、社会危险性小的五种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加强管理。今年要按照省、市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精神,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开展,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社会宣传,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完善衔接和档案移交制度,建立非监禁刑人员数据库,依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基础。

(2)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果。为适应困难群众实际需要,推行方便群众申请的服务方式,如:电话申请、网络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方式,变坐等群众为主动服务。改进案件指派方式,逐步推进点援制,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方便当事人异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3.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1)提高司法行政干警队伍素质。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确保广大法律工作者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落实中央、省、市对各级司法行政干部队伍进行集中轮训的长效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鼓励干警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综合素质。

(2)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正确执法观念,做到既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全面整合、细化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执法工作规范,形成权责明确、行业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修改完善工作,特别对劳教人员的加减期等的奖励的运用纳入规范化执法轨道。全面落实执法公开要求,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

(3)规化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加强执业监管力度,认真做好日常监督、投诉查处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工作。加大对公证质量的监督检查、维护公证公信力;加大对律师考核评价力度,提高律师所管理和执业水平;加大对司法鉴定质量检查,增强司法鉴定人客观公正、执业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对法律援助动态跟踪监督和质量检查,推动法律援助的健康发展。要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网络化建设,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司法行政信息平台,以信息化促进管理规范化。劳教场所要完善实况监控,防止发生劳教人员脱逃、牢头所霸等问题。

(4)强化执法监督和完善执业考评机制。建立健全警务、所务督察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违法违纪问题的专项督察。加强对劳教场所的监督,防止所内非正常死亡。建立完善各级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考评机制,把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标准,不断增强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考评科学性,完整性和统一性。推行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把执法执业档案作为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评,调整岗位、晋职晋级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本系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管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当事人、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提高执法执业监督的效率和水平。

三、方法步骤

按照中央、省、市政法机关的要求,力争用三年时间,每年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进行部署。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项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摆到司法行政工作发展中来谋划,认真研究部署,建立和完善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机制体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各项工作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切实把重点任务变成具体的工作项目,把原则性要求变为可操作的工作措施,确保三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围绕“如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开展专题研讨活动,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着力解决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难点、薄弱点,积极探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新思路新对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的理论依据。领导干部要带头真抓实干,认真落实各项部署,及时解决问题,切忌搞形式、走过场。

3.加强宣传力度,把握舆论导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发现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好措施、好做法、好成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和现代信息手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报道,要正面引导、释疑解惑,着眼于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理顺情绪,防止不满情绪积淀和激化而酿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端。

4.加强督促指导,严格考核奖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实行项目推进,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工作指导。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纳入今年绩效考核的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各县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定期上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对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领导干部问责制进行问责。

『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主管机关第八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
(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
(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三章执业登记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第十二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叁』 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的区别

司法鉴定岗前培训,是指已经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未正式执业之前的培训。
司法鉴定转岗培训,是指尚未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又准备申请执业资格的培训。
比如,一个执业医师,想成为法医司法鉴定人,那么,他首先要参加转岗培训,待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后,就要进行岗前培训,了解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然后才能进行司法鉴定执业。
不是所有鉴定执业资格都可以进行转岗培训,有些专业不需要,但所有的执业资格都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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