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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3-11-27 14:12:01

A. 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应该谁来做

一般是由人大代表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培训。市人大代表就由市人大常委会指派专人做出培训计划,也可以由人大代表所在驻地的人大常委会做培训。主要是让代表依法履职,依法监督。

B.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对省人大代表开展履职活动进行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服务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是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应当有计划的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开展活动,并为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

(三)为便于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省人大常委会

在届初为省人大代表制发代表证,并协助代表开展个人持证视察活动;组织成立省人大代表(专业)小组,保证代表履职的经常性和深入性。各国家机关和基层组织要对代表履行职责予以支持。

(四)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省人大代表联系,根据工作和活动内容,逐步扩大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使代表更好的了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了解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

(五)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省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闭会期间以及通过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和代表“直通车”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六)组织省人大代表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单位。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履职提供时间保障,并保障代表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集中组织的代表活动时,根据财务规定予以补贴。第四条严格落实参加会议制度

(一)省人大代表应按要求全程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即按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是中共党员的,要参加党内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1.公务出国、出境;

2.参加中央、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3.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二)省人大代表不能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不能全程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经各市州的人大常委会和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同意后,按大会规定的时间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案。

2.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需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经团长签署意见后,由代表团工作机构报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汇总后报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审批;分组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内的,由代表团团长审批,报大会秘书处备案,请假情况由主席团秘书处适时进行通报。

请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第五条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一)应邀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召开的会议;

(二)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的立法、监督、调研、视察、督办、培训等活动;

(三)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调研、培训等活动;

(四)主动参加所在辖区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室组织的活动;

(五)应邀参加有关机关和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

省人大代表接到参加活动通知,无特殊情况,应当按时全程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以书面形式请假,并报活动组织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第六条加强代表学习培训

(一)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坚持省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制度,制定代表年度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机制,组织好培训工作。

(二)省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个人自学与参加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学习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熟悉人大代表履职的方式方法;熟练运用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和省人大代表手机微信工作平台,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省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出。确需请假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培训活动组织单位批准。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撰写学习体会,交活动组织单位归入代表履职档案并汇编留存。省人大代表在任期间至少应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C. 如何加强人大代表的履职服务保障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代表综合素质。要抓好代表履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代表素质是首要条件。一是要加强引导。既要通过学习,使代表从相关法律规定中增强责任意识,还可以积极开展模范代表宣传、优秀代表评选等活动,弘扬代表风采,营造履职氛围。通过优秀代表以报告、宣讲或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发挥榜样作用,让其他代表能够学习、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增强履职的信心决心。二是加强学习。通过对政治、法律、国情、区情等方面有重点、有计划的学习培训,使代表掌握履职必备的基本知识,犹其是增强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履职水平。三是加强实践,不断提高代表实际工作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机制。一是完善组织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常委会的组织工作,进一步扩大代表参与范围,增加代表参与人次,形成完善的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代表自行组织机制,包括代表小组活动制度,除按地域划分小组外,还可以考虑以行业划分,或者增设多个行业小组,使代表小组活动既有地方特色,又具有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履职平台建设。建立完善人大网络信息平台,畅通代表知情知政和反映问题的渠道,使代表既能及时了解区情政情,又方便反映意见建议,还能加强代表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代表工作室,组织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完善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三是加强代表履职保障。逐步完善区、镇街代表服务网络,增强区人大机关及街道的服务力量,确保人大工作机构对代表有效联络和提供优质服务。对代表活动和履职给予足够的经费保障,支持工作深入开展。

(三)不断创新代表工作方法。一是围绕加强代表履职,探索代表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完善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发挥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作用。加大代表履职考核力度,实行代表履职登记、履职提示和履职情况公示制度。二是围绕提高履职效果,引导代表增强自行组织能力。可以以设立专题或代表自设专题的形式支持代表组织调研活动,让履职经验丰富的代表牵头,制订调研方案,经常委会确定后给予调研经费、工作协调等支持,使代表履职更具主动性和灵活性。三是围绕提高服务代表工作质效,推进代表工作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完善人大网站、内部信息渠道、代表交流平台等,使代表的意见建议得到快速反映、有效办理和及时回复。采取跟踪检查、评议、询问、公开等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提高办理质效。

D. 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意义

随着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的增强和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高涨,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目前的讨论中意见各异。笔者认为,现阶段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适当提高人大代表的资格标准

我国的宪法和选举法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作资格条件要求的区分,凡有选举权的公民同时也有被选举权,并有可能成为候选人或当选为正式代表。从理论上讲,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实现公民被选举权的普遍性。但从选举实践来看,选举的目的在于从公民中挑选出既符合公民的意愿,又有能力充当代理人角色的人来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毫无疑问,这些被挑选出的对象理应是公民中的相对优秀者。因此,要求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高于一般选民的资格条件是完全必要的。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标准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在年龄资格方面,应合理设定代表候选人的年龄的上限与下限。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设定年龄上限,以致实践中出现部分人大代表(尤其是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中的代表)年龄老化的问题。有的代表因高龄常年体弱多病,连会议都不能正常参加,即便健康状况正常,但老年人的体力、精力、活力、思维能力的衰退是自然规律,因此,代表高龄化必然影响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整体功能和质量。关于代表候选人的年龄下限,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意味着公民年满18周岁就具备当选为代表的年龄资格。但18周岁公民的知识、经验和能力一般不适应代表角色的资质要求,因而这种低年龄资格不利于保障代表的基本素质,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同时考虑到不同层次人大代表的不同来源和不同要求,建议将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年龄资格定为25~60周岁,省级以下人大代表(候选人)定为21~55周岁。

2.在知识和能力资格方面,应适当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活动能力要求。民主政治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提高对人大代表的文化素养和政治活动能力的要求。很难设想,一个缺乏基本文化知识和议政能力的代表,能很好地代表人民参与政治决策和行使国家权力。长期以来,人大代表中劳动模范、英雄人物、文艺名流、体育明星等各种“好人”不少,以致在人们心目中(包括在这些“好人”代表心目中)形成一种印象,似乎人大代表就是一种“荣誉”称号。能当人民的代表当然是一种荣誉,但人大代表的功能不在于体现荣誉,而在于从事政治活动。劳模、英雄等各种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当然应受到人民的尊重,但尊重他们有许多其他的途径;他们也有当人大代表的权利,但应具备代表角色应有的知识和能力。为适应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对人大代表职务由“荣誉型”定位转向“政治功能型”定位,并按照其功能的要求提高人大代表的文化教育和社会活动能力素质标准。

二、建立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机制

既然选举是公民选择、挑选代理人的活动,那就应当有一种有利于选民作出选择决定的机制,这种机制就是候选人的竞争,即竞选。但是,目前人大代表的选举尚未建立起这种竞争机制,因而选举活动中,选民往往因不了解、“不认识”候选人而“随大流”地行使一下形式上的权利。这既影响选举结果的公正性,挫伤选民的参选热情,也难以保证当选代表的基本素质。为提高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性,真正选出能胜任人民代表重任的高素质代表,建立代表选举的竞争机制势在必行。

首先,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确定环节要建立竞争机制。《选举法》规定了10人以上选民(代表)的联名提名与政党、团体的提名具有同等地位,但实践中政党、团体的提名往往为数过多,甚至某些不能胜任代表工作的人也被列入推荐名单,而选民(代表)的提名往往不被重视和同等对待,有的地方领导人甚至根本不尊重选民的意愿,事先圈定好候选人的提名方案让选民“讨论”。很显然,以这种不公正、不民主的提名为基础进入酝酿确定程序,所谓“讨论”、“协商”不过是一种形式、手续,而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因此,现行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办法需要改革,改革的思路应当是建立竞争机制。建议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报名登记,正式代表候选人由选民(代表)预选确定的制度。考虑到现行的政治结构,保持政党、团体从全局出发推荐候选人是必要的,但要控制一定的比例,而且要同自愿报名的初步候选人平等地竞争,由选民投票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和正式当选代表。

其次,代表候选人的宣传介绍方式也要建立竞争机制。一方面要加强选举组织机构和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的力度和声势,并重点介绍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要改变目前候选人本人不进行自我介绍的做法,允许候选人(包括初步的和正式的候选人)依照一定的程序作竞选演说,并当面回答选民的提问,从而使选民对候选人有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以上两个方面综合起来,就是建立一种由选举委员会介绍,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介绍,候选人自我介绍“三结合”的宣传介绍候选人的方式。这样做,既有利于提高选举活动的公开性和民主性,也有利于增强当选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优化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

当然,引进竞争机制后,有必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介绍中弄虚作假、造谣诽谤、人身攻击之类的行为。

三、搞好人大代表的职务培训

同西方国家的议员专职制不同,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他们在各自的本职工作岗位上可能是行家里手,但在政治活动领域并非一定如此。即使他们都是专职代表,按照现代继续教育观念,也存在一个知识、能力和思想、行为方式不断更新提高的问题,更何况现实中人大代表整体素质还不高。因此,搞好人大代表的培训学习是完全必要的。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科目设置都很健全,但没有一个人大代表的培训机构。问题当然不在于有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而在于是否认识到人大代表培训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目前不重视人大代表职务培训的状况必须改变。

搞好人大代表的职务培训,首先是要搞好人大代表的“岗前”培训,即新当选的代表正式任职前的培训。这是当选代表转换角色位置、增强角色意识的需要,也是他们学习和获取履行人民代表职责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其次是要搞好人大代表的“岗中”培训,即代表任职期间的培训。使代表们能及时了解新形势、新情况,学习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和研究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根据人大代表的工作性质,人大代表职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习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树立民主、法治的基本理念。(2)了解我国人大制度的基本内容、人大代表的职责以及行使职权、履行职务的方法与途径,掌握参政议政的知识和技能。(3)学习时事政治,了解国内外形势,学习基本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提高参政议政水平。(4)交流履行代表职责的经验,研究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上述内容的具体安排应视“岗前”、“岗中”培训的不同要求而有所侧重。

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长远目标考虑,从现在起,应把人大代表职务培训作为完善人大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对待,把它作为一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就有关的一系列问题作出制度化的安排。例如:培训工作分级进行;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周(可集中或分期安排);培训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列入人大经费总额中;培训机构可以委托的形式确定在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或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代表离职培训期间所在工作单位以公差看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等等。总之,要通过制度化的规定保证人大代表职务培训的落实。

E. 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工作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努力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基础和依托。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好代表作用,提高代表履职水平。我们在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中应做到以下六点: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代表工作的指导。要把人大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经常研究工作,帮助解决问题,从政治上、经济上积极支持人大代表开展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及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充分创造条件,通过精心组织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代表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
(二)完善代表结构,保证代表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正确处理代表结构与代表素质间的关系,找准代表构成、代表履职能力和发挥代表作用间的结合点,一方面要考虑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科学界定代表的界别和条件,力求做到职业结构多面化、知识结构合理化、党派结构多元化、年龄结构阶梯化,以保证各阶层的利益和诉求通过其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反映到决策中来。另一方面,不能降低代表的标准,要考虑代表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能力素质对代表作用发挥产生的影响。一要在今后的人大换届选举中,增加一线和非党代表的比例,避免领导干部、企业经营者占用工人、农民代表名额现象的发生。二要适当增加专业代表的比例,使代表在其熟悉的领域更好地参与对政府各项工作的监督。三要进一步完善代表辞职程序,探索建立代表辞职制度,打破代表终届制,确保代表队伍具有较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一是提高培训的针对性。要根据当选代表自身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把宪法以及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与代表履职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人大制度的基本理论、人大工作的基本程序、提出议案和建议、代表活动等方面的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增强代表的法律意识,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其知识结构。二是丰富培训的形式。要将多媒体、电子网络等现代技术运用到代表培训中,不断充实和创新培训方式,使培训工作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就群众和代表所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视察,并将这些工作同人大代表培训相结合,进一步拓展代表学习、交流的平台和空间,为代表履职创造更好的条件。要结合代表履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开展个案讲解培训或专题培训,提高培训工作的实际效果。三是增强培训的时效性。要适时组织代表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县委和人大会议精神的学习,使代表及时将会议精神贯彻到履职当中,提高代表的政治敏锐性。四是保证培训的经常性。要把代表的培训贯穿于代表任期的全过程,通过探索建立代表培训档案的形式,研究制定有利于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的长效培训机制。
(四)落实代表知情知政权,充分发挥代表监督职能。一是实行工作通报制度。“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应尽量扩大政务公开度,通过规范的程序和形式,定期将工作情况寄发给代表,使其充分、及时地了解政情。二是建立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作重大决定,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定前,应通过召开代表听证会、论证会、议证会、设立代表信箱等形式,听取代表意见,了解群众意愿。三是建立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及有关会议,方便代表了解政情政务,监督政府工作。
(五)抓好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提高活动实效。闭会期间代表活动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代表作用的发挥。开展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要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突出主题。各代表小组在组织代表活动时,必须确定活动议题,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重点工程建设、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提高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针对性、目的性。二是规范程序。组织代表活动要做到计划详实、内容充实、程序规范,每次活动都要有汇报、有座谈、有视察、有建议,避免代表活动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三是鼓励代表开展个人视察活动,充分利用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的灵活性,深入基层和群众,就涉及民生、影响群众生活的具体问题进行视察调研,为提出代表建议提供可靠资料,提高代表活动的质量。四是建立人大代表约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制度,加强代表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利于形成下情上知、上情下达的工作局面,增强工作的互动性,激发代表履行职务的责任意识。
(六)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履职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一是推行代表履职情况通报制度。发挥代表履职档案的作用,对代表任期内参加活动、专题审议、提出建议、开展视察等情况定期在全体代表或广大选民中予以通报,同时将代表履职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使代表置于社会、选民和原单位的监督之下。二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制定代表履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通过定期开展批评、劝诫代表不作为活动的形式,提高代表履职意识,杜绝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

F. 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县,镇人大工作

人大代表作为地方人大的主体,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职责,如何发挥好代表作用,开展好代表工作,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下面就如何开展我县人大代表工作谈一些看法。 一是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开展代表活动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关键。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人大工作,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各级人大开展工作、组织代表活动,都要紧紧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来进行,通过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保障和推动县委、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人大工作不是孤立的,它与县委、政府的工作是一致的,如何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是代表工作对政府的监督和支持达到最佳化,是人大工作者长期探索的课题。我们只有在工作中找准代表工作和党政工作的切入点,形成良性互动,才能使代表工作沿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是重视代表在会议期间作用的发挥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前提。一是要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鼓励代表关注难点、紧跟热点,积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要督促政府认真办理代表所提的各项议案、建议,并且办出成效,充分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县镇人大要积极让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使代表尽可能的了解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便开展工作;二是县镇人大在召开各项会议时,应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列席参加,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的监督;三是要加强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应形式多样、丰富多彩,保证定期开展,形成制度,要通过开展学习、交流等活动,拓展代表的视野,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 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是做好代表工作的源泉。要坚持和完善工作中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善于推陈出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行使法定职权方面进行实践创新,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行使法定职权的形式、措施和途径,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促进代表工作跨上新台阶,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要不断学习外地代表工作的先进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提高完善自身工作,开拓创新,开拓我县代表工作的新局面。 四是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履职能力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基础。人大代表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人大职能的发挥,而对代表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则是增强代表履职能力的有效办法。县镇人大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代表开展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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