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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法律法规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10 11:37:07

培训计划方案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做好计划,让自己成为更有竞争力的人吧。相信大家又在为写计划犯愁了?以下是我整理的培训计划方案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培训计划方案 篇1

一、活动主题:学生会干事培训活动

二、活动目的:

1、随着学生会纳新活动的顺利完成,学生会又注入了一批新鲜血液。从秘书处和发改部对本次纳新活动总结的反馈上来看,干事们对于学生会相关工作并不明确,其笔试中所写的工作文书格式不清、条理混乱。因此希望通过这次培训,可以使他们进一步了解学生会的工作模式和相关制度,严正纪律要求,尽快熟悉相关工作,并投入到学生工作中去。

2、提高学生会干事的综合素质,使其能更有效地开展学生会工作,在每次活动中均能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与部署,明确人员分工,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生会工作的连续性,更好地服务学院、服务同学。

3、提高新一届学生干事在学生会工作中的基本业务素质与活动能力等,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和协作型优秀人才,以便学生会健康发展。

4、在活动中增强新老成员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团队凝聚力和集体使命感、荣誉感。

三、活动时间:12年11月22日—12年12月6日的每周日14:00—17:00

四、活动地点:三教(具体教室待定)

五、主办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

六、活动安排

(一)第一期培训活动

1、活动时间:xx年11月22日14:00—17:00

2、参加人员:学生会10级全体干事,09级干部可自愿参加。

3、主讲人:高岩老师、邹运主席、井源副秘书长等

4、主持人:马朕卓秘书长

5、活动内容:召开学生会全体干事大会

(1)邀请学生会指导老师对10级干事进行思想教育培训,阐述干事进入学生会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学生会的宗旨在于服务学生,要发挥学生会“同学之家,师生之桥”的作用,同时,鼓励干事们能树立学生会意识,部门意识,团队意识和责任心意识。

(2)邀请学生会主席邹运同学为大家讲解学生会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包括请准假制度、奖惩制度、财务制度及签到签退制度等。

(3)由09级部分干部,为大家做先进事迹报告。介绍自己的先进事迹及心路历程,引起同学共鸣,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第二期培训活动

1、活动时间:xx年11月29日14:00—17:00

2、参加人员:秘书处、发改部、宣传部、外联部、文艺部以及体育部干事须全体参加,其他人员可自愿参加。

3、主讲人:贾真(第1、2部分)、刘健章(第3部分)、王殳昊(第4部分)、陈天允(第5部分)

4、活动内容:

(1)讲解学生会工作中的基本礼仪,简单介绍举办活动的会议材料准备及会场布置等知识。

(2)培养干事的组织策划能力。以文艺部、体育部为例,向干事们介绍策划书的基本步骤、关键点和细节,并耐心解答干事们关于写策划书方面的问题。培训结束后,到场干事(除宣传部外)以4人为单位随机组团,共同完成一份策划书,于12月6日前交至负责人处。策划内容从“趣味体育赛”、“阳光体育运动月”、“校迎新晚会”、“圣诞狂欢party”、“主题讲座”(主题自拟)中任选一个活动进行策划。

(3)培养干事的绘画、设计等能力。以宣传部为例,讲解手绘海报构图设计的要点、注意事项,手绘技巧,艺术字相关知识以及制作展板的相关事宜。课后,宣传部干事须每人完成一张手绘海报,于12月13日前交至负责人处。内容从“征文比赛”、“系列讲座”、“圣诞主题游戏”中任选其一。

培训计划方案 篇2

为保障我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提高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单位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的

(一)通过培训,使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了解并熟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全面提升我单位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和依法经营意识。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强化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位,加强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增强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食品安全的专业知识,包括:食品标准;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技能;厨房、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烹制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等。

二、培训安排

(一)培训对象:我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关食品从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标管理规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三)培训时间全年不少于40小时。

(四)培训方式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授课,准备授课内容,发放学习资料。

(五)培训考核

每期培训结束后参加人员签字,由我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对员工进行考核并建档。

餐饮服务质量管控制度

1、餐饮服务质量管控指在找出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一定的措施,在原有基础上达到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

2、餐饮部门定期组织餐饮领班以上管理人员对餐饮服务各个环节进行服务质量检查。

3、餐饮经理应采取定期或随时抽查的方式对餐饮服务各个部门在开餐过程中的服务质量进行质量检查。

4、聘请相关专家对餐饮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暗访检查。

5、检查内容以餐厅卫生、设备保养、采购查验、台账记录、服务技能、工作态度、工作规范、服务程序、业务知识、投诉意见等为主。

6、检查方法:设计考核表格,建立考核标准,分别对餐厅主管、领班、厨师长等进行工作情况考核。

7、对检查结果进行认真记录,对有关严重违纪等事项进行公开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8、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限期改正。

9、检查者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处事公正。考核评分表由专人进行统计分析,每月一次做出考核情况分析报告,报餐饮部经理审阅。

餐饮服务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制度

一、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适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食品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四、新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员工食堂全体员工、采购加工各环节均适用本制度。 三、员工食堂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员工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员工食堂主管为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四、员工食堂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范围与条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食品制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六、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索证索票齐全。 七、注重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场地的清洁工作。

八、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本店的经营工作,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九、明确员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培训计划方案 篇3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医疗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专科护理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现今不仅要求护士能掌握扎实的基础护理知识,更应有过硬的专科护理技能,满足患者对专科护理的需求,适应现代医学专业发展的需要,因此 ,加快专科护士的队伍的培养和管理,以适应迅速发展的专科医疗和不同专科病人的护理需求。去年我院有一名护士通过浙江省糖尿病专科护士培训,并有5名护士分别赴浙江第一附属医院、杭州肿瘤医院、省中、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上级医院进行肿瘤、康复、手术室、腹透等护理。20xx年我院具体的专科护士培养计划和管理方法如下:

一、培养计划

1、 培养目标:目前有内科、外科、急诊、ICU等15个临床科室,计划逐步在皮肤伤口护理、肿瘤病人护理、手术室、重症监护、急诊急救等专科或专病领域开展专科护士培训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专长,能较好地解决实际专科护理问题并指导其他护士开展相关工作的临床护理骨干。力争每年专科护士培训不少于3名。

2、 培养对象:大专以上学历,具有8年以上临床护理实践经验,在相关专科工作3年以上,热爱护理事业。

3、 实施方案:

(1)及时传达有关专科护士培训的通知。

(2)护理部实施在职护士培训计划,进行分级管理,提高护士的整体水平。

(3)鼓励有较好理论基础和扎实基本功的护士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专科护理水平。

(4)由护士自荐或科室推荐,经院内审定后选取符合条件的护士。

(5)采取多形式多途径的方法给护士提供学习机会,鼓励每个人主动学习钻研专业知识,或外派进修学习本专业、本专科护理的新业务、新技术和新进展。

二、规范专科护士的管理和使用

1、 取得专科护士资格的护士每年从事本专科护理实践时间应达到个人临床护理工作总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专科护士应加强对其他护理人员的专业指导,并对专科护理有关工作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

3、对同业的护理人员能提供专科领域的信息,指导和帮助其他护理人员提高对患者的护理质量。

4、专科护士应主动、及时地掌握本专科领域护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院内护士提供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培训计划方案 篇4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政府财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应急队伍组织体系和联动机制建设,形成范围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基本落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即建成专业应急队伍,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设重点和任务要求

(一)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统一领导下,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做好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建立健全专业应急队伍体系。在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规划的原则,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设专业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发布预警预报,收集并向相关方面报告;开展防范知识宣传,报告隐患和灾情等信息,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

依托现有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基干民兵、应急志愿者等组建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信息员队伍主要任务是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参与隐患排查整改、预案制订、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获知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三、主要措施和保障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规划。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指标任务,细化建设方案,主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连续创新工作思路,全面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二) 强化装备建设。指导督促县市建设物资储备库,按标准配置专业器械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重点配备抢险救援特种器材设施,提升应急装备水平。严格装备管理维护制度,保证装备处于优良状态。有针对性地加强装备建设,满足应急需要。

(三)开展培训演练与社会动员。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每年至少集中轮训两次。易受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在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培训。要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群防群治应急体系。主动拓展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志愿者服务渠道,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充实应急志愿服务内容,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应急救援队伍。

培训计划方案 篇5

一、积极开展省级远程和国培、省培集中培训工作

省级远程培训学习码已陆续发放到县(市、区)和学校。县、校级管理员要及时将学习码发至教师手中,并及时组织教师统一网上注册学习。

7月15日前,完成网上注册、选课工作;8月31日前完成师德和理念、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等必修课学习任务;9月1日后,完成选课学习、精品课堂视频、网上研讨交流、提交作业等工作。按照培训任务、时间要求,县、校管理员要对教师注册进度、学校教师学习率等进行网上督察,辅导教师要对班级教师必修课学习进度、教师学习力等进行网上指导,督促按时完成暑期学习任务。

市教育局将强化培训过程性管理,加大对远程培训情况抽查和督查力度,既督查教师培训情况,又检查管理员和辅导教师管理、指导情况,确保参训教师学有所得、学有所长,切实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确保远程培训取得实效。

暑假期间,国培、省培集中培训项目将陆续开始,县(市、区)、学校要督促教师按时参加培训。对参训教师要设目标、提要求、压担子,增强教师培训责任心、紧迫感,提高参训教师主动性,提升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积极组织参训教师开展专题汇报、研讨交流、教学实践应用等活动,达到“一人培训、全校受益”的良好培训效果,增强培训示范辐射作用。

二、组织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的专项培训工作

暑假期间,市教育局将征集班主任教师案例经验材料,精心筛选后,将举办市班主任案例分享交流会,提升我市班主任教师队伍班级管理、学生教育工作能力。市名师工作室主持人要及时组织工作室成员开展研讨交流等有关活动,进一步提高成员课堂教学水平,为促进我市整个学科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的专项培训工作,如新教师培训、特岗教师上岗培训、新课标解读等,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三、有关要求

暑假期间,既是教师“养精蓄锐”的休息时间,又是极佳的“充电”时间。各县(市、区)、学校要高度重视暑期教师培训工作,在加强省级远程、国培、省培管理工作外,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暑期教师培训实施方案,有计划的开展“短、小、精、准”提升教师专业技能的培训。

实施培训中,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精选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培训质量。要做好培训统计汇总工作,务于XXXX年8月31日前,上报高师处暑期教师培训工作总结。

培训计划方案 篇6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五项,分别是: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和奖惩建议权、推荐或选举权。

国有独资及其控股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变更形式、分立、合并以及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听取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公司改制、改组方案、破产方案、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下岗分流方案、职工培训计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计划,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同意后、才能实施。

3、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商协议。监督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4、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配售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5、评议、监督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评议结果要向全体职工公开。上级主管部门、要把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干部和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6、选举、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及参加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7、听取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于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事项的报告。对报告中职工代表有疑义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职工代表比例

企业职工代表的人数比例是指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与企业职工人数之比。确定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比例必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有比例定得适宜,才有利于职工代表开展活动,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比例定得过大,开会脱产人数太多,势必影响生产;比例定得过小,则不利于全面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不利于集思广益。根据一些企业的实践,职工代表的人数一般占职工总数的5%-20%为宜。大型企业职工人数多,其职工代表的人数比例可小于5%。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民主管理的企业,车间职代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占车间职工总数的15%-20%。这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具体确定多大比例适合,则要看企业的实际需要。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代表是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因此,在选举代表时,就应当恰当地分配职工代表的名额,提出各选举单位各类人员的限额,以使企业选出的职工代表构成合理,各类人员都保持有适当的比例。当然也要注意不能因此要求职工选举他们不愿选的人当代表。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特点

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具有民主管理其他形式所不具有的特点和优点:一是广泛的代表性和充分的民主性;二是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法律依据和权威性;三是系统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是审议企业重大决策;二是监督行政领导;三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职工代表的权利

①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③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④对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2、职工代表的义务

①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②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代表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职 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③职工代表要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本选区职工述职,接受群众评议。 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六、职工代表的主要职责

1、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2、参与制定或决定企业有关分配方案,维护职工在企业

中应该享受的物质利益;

3、审议企业经营重大决策,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职工民主权和物质利益的行为,参加民主选举厂长经理,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

4、评议、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干部,防止和纠正忽视职事会的职工代表,选举参加平等协商和工资协议的职工代表。

七、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内容可以提:改善工作环境、开展职工培训、提高职工待遇、加强劳动保护、丰富职工业余生活之类。提案写法:

1、描述:公司现状、人员情况、所涉类别、可行性方向;

2、后果:例,对工作环境工作秩序的妨碍、对原材料的浪费、对企业职工的素质的影响等等。

3、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制订相关制度、分工负责包干、收集信息途径、实行检查机制、落实处罚手段等等。总之,提案要案由、案据、解决办法齐全。

Ⅱ 冷库食品安全这么管!这里的市场监管局印发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县局,市局相关处室、执法总队: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2021年度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冷库食品安全,加强我市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冷库、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冷库是指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温功森皮困能的,用于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场所。
冷链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冷藏冷冻食品交易提供设施设备、交易场所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贮存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由其进行贮存环境、温度、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的经营者。
第四条 冷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冷库管理规范》(GB/T 30134-2013)、《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的要求。
第五条 进入冷库的冷藏冷冻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冷链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六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七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入场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主要销售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依法查验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此念、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
经营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对经营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场内销售主要品种、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第十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握拆件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督促经营者清理变质、霉烂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发现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冷链物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入场和出场管理。严禁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食品,以及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进入市场;严禁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齐全、不清晰的冷藏冷冻食品出场。
第三章 贮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十二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守法诚信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不得为违法经营冷藏冷冻食品者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持照合法经营。
第十四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与贮存冷藏冷冻食品品种相适应的,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和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租赁经营者档案,如实记载租赁经营者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当查验并留存租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材料及合格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第十七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租赁经营者签订贮存服务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租赁经营者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管理,建立冷藏冷冻食品出入库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来源、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入库日期、出库日期、租赁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出入库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第十九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对租赁经营者入库的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按照租赁经营者、冷藏冷冻食品种类、入库时间等分区域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冷库内同时贮存其他食品的,应当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冷藏冷冻食品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冷库的运行情况,确保温湿度和卫生条件符合冷冻冷藏食品贮存要求,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冷藏冷冻食品超过保质期或存在包装破损、被污染、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和其他感官形状异常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租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冷库运行的检查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自觉履行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责任义务。
第四章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守法诚信经营,自觉落实食品安全法定责任,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食品,不购进、不销售、不贮存来源不明或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渝溯源码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
第二十五条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建立进货记录。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购进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 冷藏冷冻食品批发者还应当建立销货记录,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以及购买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七条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仓储食品定期检查制度和食品进出库台帐,台帐登记内容应包括冷冻食品的名称、产地、进出库时间、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储存条件、供货者及购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八条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不得掺杂掺假、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对进口冷藏冷冻食品还应当严格落实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销售)、专人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存在包装破损、被污染、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和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主动停止销售。对库存食品的质量检查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第五章 追溯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一条 鼓励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食品追溯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依照疫情防控要求,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防范冷藏冷冻食品病毒污染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进口冷藏冷冻畜禽肉、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将进口产品名称、数量、批次、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等进销货信息按要求录入追溯平台,保证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冷链市场、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冷库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档案。
冷链市场开办者档案应当包含市场开办者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食品品种、摊位数量等信息。
贮存服务提供者档案应当包含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贮存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冷库名称、贮存能力、贮存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档案应当包含经营者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码、食品种类、住址、联系方式、冻品贮存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冷库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作为强化冷库冷藏冷冻食品安全抽查工作的重要支撑和日常监管的有效补充。
第三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冷藏冷冻食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冷藏冷冻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快速检测方法,对冷库冷藏冷冻食品开展快速检测;通过快速检测方法发现冻品质量异常的,应当按程序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抽检。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冷链市场开办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所列责任;
(二)检查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所列责任;
(三)检查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及其有效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所列责任;
(四)检查冷藏冷冻食品相关证明文件,国产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渝溯源码;
(五)检查冷藏冷冻食品包装及标签标识。国产冷藏冷冻食品外包装上的标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储存温度、联系方式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进口冷藏冷冻食品外包装应当有中文标识,注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存储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该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同时内外包装上还应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及生产批号等。经过分装的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在分包装上按照上述要求标识有关内容。
第四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冷库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进出冷库的冷藏冷冻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冷库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贮存、运输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冷链物流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冷藏冷冻食品和相关设施设备;
(六)查封违法从事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冻库的冷藏冷冻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约谈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和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三条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冷库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约谈和整改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相关信息供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商场超市、生鲜电商等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用或用于出租冷库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Ⅲ 怎样进行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工商监督管理员工作职责落实企业巡查制度,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提高企业信用监管水平;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活动,强化对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大力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对我区基层工商所企业监督管理员工作职责特制定如下:一、巡查监管专管员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要以落实片(段)长责任制为主要手段,加强日常巡查,了解和掌握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并应在巡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一)制定巡查计划专管员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按经济户口模块中确定的基本巡查项目和一般巡查项目,针对辖区内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分别制订详细的巡查计划,巡查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频率、巡查方式、巡查人员和巡查结果。(二)日常巡查专管员根据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按照省工商局印发的《巡查手册》中规定的必查项目和抽查项目落实巡查监管和服务职责。具体内容为:1、及时认领本路段“经济户口”,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录入本路段“经济户口”电子档案。2、巡查对象是否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应当取得的前置许可证是否齐全和有效;3、巡查对象及各类市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有存在,立即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4、被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巡查对象是否已经改正;5、督促、引导本路段的无照经营户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督促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年检、验照手续,并配合做好年检、验照工作;对已不再经营,但依规定保留执照的巡查对象是否还有保留执照的依据;6、巡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评价是否明显变更;7、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8、采集整理企业信用信息,不断充实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9、按照规定标准提出本片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核定建议,并对逾期未缴纳管理费的经营户负责催缴;10、认真落实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服务措施,并在职能范围内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和服务;收集市场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三)专项巡查(整治)专管员根据管理职责和工作范围,结合实际和各个时期工作任务开展专项巡查(整治)。1、按照省、市、县(市、区)工商局的工作部署或行动方案对农资市场、食品安全等进行专项整治;2、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针对辖区实际开展专项巡查。3、对辖区内重点经营区域(党政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周边及重点区域内的业户)实施重点监管;4、针对举报、投诉集中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5、对无照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6、针对“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开展专项巡查。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实施不同监管措施的监管制度。专管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分类监管的具体实施和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一)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和录入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专管员负责辖区内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数据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在规定的应当录入的行政行为实施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所采集、整理及录入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1、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主要指工商所登记的企业主体资格信息,如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法定备案及各种承诺等基本信息。 2、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章守法信息,如工商所在年检验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企业被举报、被投诉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受奖励情况等信用信息。 3、企业市场退出信息。主要指企业经营终止方面信息,如企业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清算情况等信息。 4、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企业所获荣誉称号及奖励情况信息。如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所持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及其它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企业良好信息。 5、其它行政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如协助案件调查、执行,吊销、撤销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等基本信息。(二)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企业信用评价以定量评价为基础,兼顾定性评价的原则,其中定量评价采用计分制,计分起点为100分,只扣不加,以日历年度为起止时限。1、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根据企业当年的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企业;B类为基本守信企业(被扣分值在25分以内,含25分);C类为失信企业(被扣分值在25分以上40分以内,含40分);D类为严重失信企业(被扣分值40分以上)。其中A类企业按其守信程度增设AA级别,AA级别是指A类企业中特别优秀的企业,其评定由工商所按规定逐级上报核准。2、企业信用扣分标准。企业信用分值由计算机根据录入的信用信息自动产生,专管员对企业监管措施根据企业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年度内企业监管措施除在年初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信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外,还要根据本年度内企业的违法违章所扣分值适时进行调整。企业违法违章行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应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五种,其具体扣分标准参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3、特别关注企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涉及以下行业,工商所在监管过程中应予以特别关注,并把其定义为特别关注企业(简称“T”),根据其级别分别标注为:AA(T)、A(T)、B(T)、C(T)、D(T)。(1)易燃易爆物品(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物品、成品油、液化气等)的生产、经营、储存;(2)歌舞厅、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场所经营;(3)矿山开采经营;(4)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及气瓶充装;(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6)粮食收购、储藏及批发企业;(7)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8)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 (9)餐饮服务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 (10)其它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的行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或参与的各类专项整顿活动中被确定为重点整治的企业,在整顿期间可列为特别关注企业,整顿结束后视情解除特别关注。(三)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对不同信用类别企业实行分类监管。1、A类企业(守信企业),每年走访一次,除被举报或上级督办件外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其中AA(T)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A(T)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2、B类企业(基本守信企业),除被举报、专项检查或上级督办件外,对企业每半年巡查一次。其中B(T)企业每两个月至少巡查一次。3、C类企业(失信企业),(1)、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三个月内,要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2)、对企业每季度巡查一次并予以特别关注,其中C(T)企业每一个月至少巡查一次。(3)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4)定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4、D类企业(严重失信企业),(1)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一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实行经常性巡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3)在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锁定,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4)、定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一)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专管员在巡查监管中要加强对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违章行为的科学、有效、和谐监管,认真落实企业工商行政指导员制度,积极探索“登记事务助导制、查处违法疏导制、规范经营劝导制、维权兴企引导制”,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和执法力度。1、专管员应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监督管理,其监管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2)、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是否有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涂改、承租、受让执照的行为;(3)、是否正确使用企业名称。印章、银行帐户、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4)、是否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6)、是否有超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7)、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监管工作。2、运用市局开发的后延监管系统加强企业监管。专管员在日常监管中要及时查看“预警企业监管”系统信息提示,加强对经营期限到期企业、营业期限到期企业、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资企业及按《三明市筹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注册登记企业等预警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率。(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管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意见》(明政文[2004]132号),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并适时组织开展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专管员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无照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积极运用“登记事务助导制”引导帮助其办理营业执照,对仍不办照的发出预警通知书,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仍不办理的立案查处。2、取缔无照经营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工商所要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注册登记工作效率,认真兑现办照承诺,为经营者申办营业执照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使无照经营户能顺利办理营业执照,走上合法经营的轨道。3、要加强与公安、卫生防疫、文化等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活动,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品行业、娱乐业、饮食业、矿山等,要坚决责令其停止营业,对未取得前置审批手续而又继续开业的要依法立案查处。4、对边远乡村和农村季节性经营的。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局下发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规定,可不予办照,但要列入临时经营户管理。为认真落实企业巡查制度,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提高企业信用监管水平;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活动,强化对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大力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对我区基层工商所企业监督管理员工作职责特制定如下:一、巡查监管专管员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要以落实片(段)长责任制为主要手段,加强日常巡查,了解和掌握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并应在巡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一)制定巡查计划专管员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按经济户口模块中确定的基本巡查项目和一般巡查项目,针对辖区内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分别制订详细的巡查计划,巡查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频率、巡查方式、巡查人员和巡查结果。(二)日常巡查专管员根据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按照省工商局印发的《巡查手册》中规定的必查项目和抽查项目落实巡查监管和服务职责。具体内容为:1、及时认领本路段“经济户口”,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录入本路段“经济户口”电子档案。2、巡查对象是否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应当取得的前置许可证是否齐全和有效;3、巡查对象及各类市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有存在,立即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4、被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巡查对象是否已经改正;5、督促、引导本路段的无照经营户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督促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年检、验照手续,并配合做好年检、验照工作;对已不再经营,但依规定保留执照的巡查对象是否还有保留执照的依据;6、巡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评价是否明显变更;7、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8、采集整理企业信用信息,不断充实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9、按照规定标准提出本片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核定建议,并对逾期未缴纳管理费的经营户负责催缴;10、认真落实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服务措施,并在职能范围内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和服务;收集市场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三)专项巡查(整治)专管员根据管理职责和工作范围,结合实际和各个时期工作任务开展专项巡查(整治)。1、按照省、市、县(市、区)工商局的工作部署或行动方案对农资市场、食品安全等进行专项整治;2、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针对辖区实际开展专项巡查。3、对辖区内重点经营区域(党政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周边及重点区域内的业户)实施重点监管;4、针对举报、投诉集中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5、对无照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6、针对“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开展专项巡查。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实施不同监管措施的监管制度。专管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分类监管的具体实施和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一)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和录入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专管员负责辖区内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数据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在规定的应当录入的行政行为实施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所采集、整理及录入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1、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主要指工商所登记的企业主体资格信息,如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法定备案及各种承诺等基本信息。 2、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章守法信息,如工商所在年检验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企业被举报、被投诉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受奖励情况等信用信息。 3、企业市场退出信息。主要指企业经营终止方面信息,如企业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清算情况等信息。 4、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企业所获荣誉称号及奖励情况信息。如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所持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及其它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企业良好信息。 5、其它行政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如协助案件调查、执行,吊销、撤销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等基本信息。(二)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企业信用评价以定量评价为基础,兼顾定性评价的原则,其中定量评价采用计分制,计分起点为100分,只扣不加,以日历年度为起止时限。1、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根据企业当年的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企业;B类为基本守信企业(被扣分值在25分以内,含25分);C类为失信企业(被扣分值在25分以上40分以内,含40分);D类为严重失信企业(被扣分值40分以上)。其中A类企业按其守信程度增设AA级别,AA级别是指A类企业中特别优秀的企业,其评定由工商所按规定逐级上报核准。2、企业信用扣分标准。企业信用分值由计算机根据录入的信用信息自动产生,专管员对企业监管措施根据企业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年度内企业监管措施除在年初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信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外,还要根据本年度内企业的违法违章所扣分值适时进行调整。企业违法违章行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应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五种,其具体扣分标准参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3、特别关注企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涉及以下行业,工商所在监管过程中应予以特别关注,并把其定义为特别关注企业(简称“T”),根据其级别分别标注为:AA(T)、A(T)、B(T)、C(T)、D(T)。(1)易燃易爆物品(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物品、成品油、液化气等)的生产、经营、储存;(2)歌舞厅、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场所经营;(3)矿山开采经营;(4)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及气瓶充装;(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6)粮食收购、储藏及批发企业;(7)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8)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 (9)餐饮服务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 (10)其它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的行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或参与的各类专项整顿活动中被确定为重点整治的企业,在整顿期间可列为特别关注企业,整顿结束后视情解除特别关注。(三)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对不同信用类别企业实行分类监管。1、A类企业(守信企业),每年走访一次,除被举报或上级督办件外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其中AA(T)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A(T)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2、B类企业(基本守信企业),除被举报、专项检查或上级督办件外,对企业每半年巡查一次。其中B(T)企业每两个月至少巡查一次。3、C类企业(失信企业),(1)、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三个月内,要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2)、对企业每季度巡查一次并予以特别关注,其中C(T)企业每一个月至少巡查一次。(3)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4)定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4、D类企业(严重失信企业),(1)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一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实行经常性巡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3)在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锁定,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4)、定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一)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专管员在巡查监管中要加强对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违章行为的科学、有效、和谐监管,认真落实企业工商行政指导员制度,积极探索“登记事务助导制、查处违法疏导制、规范经营劝导制、维权兴企引导制”,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和执法力度。1、专管员应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监督管理,其监管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2)、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是否有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涂改、承租、受让执照的行为;(3)、是否正确使用企业名称。印章、银行帐户、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4)、是否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6)、是否有超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7)、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监管工作。2、运用市局开发的后延监管系统加强企业监管。专管员在日常监管中要及时查看“预警企业监管”系统信息提示,加强对经营期限到期企业、营业期限到期企业、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资企业及按《三明市筹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注册登记企业等预警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率。(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管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意见》(明政文[2004]132号),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并适时组织开展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专管员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无照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积极运用“登记事务助导制”引导帮助其办理营业执照,对仍不办照的发出预警通知书,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仍不办理的立案查处。2、取缔无照经营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工商所要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注册登记工作效率,认真兑现办照承诺,为经营者申办营业执照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使无照经营户能顺利办理营业执照,走上合法经营的轨道。3、要加强与公安、卫生防疫、文化等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活动,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品行业、娱乐业、饮食业、矿山等,要坚决责令其停止营业,对未取得前置审批手续而又继续开业的要依法立案查处。4、对边远乡村和农村季节性经营的。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局下发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规定,可不予办照,但要列入临时经营户管理。

Ⅳ 如何监管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营利教育的三种登记注册方案
那么,在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之后,各地究竟该怎样对营利专性民办培训属教育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呢?目前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由于机构要营利,要从严审批。
第二种意见是,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与设立营利性的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同,举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办学许可证,而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必像设立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那样要求获得办学许可证,但需要工商部门在登记时,征询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根据教育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登记。此即上海实行的登记方式。
还有一种意见是,不必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或征询意见,直接由工商部门按企业登记办法登记,而在登记后,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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