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样当好一个校长
第一最重要的有特色,走专一化战略,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扬长避短,形成自己固有的特色。
第二多听群众的意见,学生的,老师的,叫他们参与到学校的建设,规划和发展中来。
第三,要有一定的质量可观的师资,好的老师是学校成绩好的前提和充分条件,尽可能的吸纳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
第三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Ⅱ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江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
导语: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长管理,增强学校的教育水平,制定本规定。下面是我收集的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一)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品行端正、公道正派、为人师表。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严于律己,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深受师生拥护。
4、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师职称。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
3、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接受过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如确因特殊情况在任职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任职资格培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归口管理。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大力推进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
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确定并公布职位及其选拔条件;公开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确定拟任人选并公示;任用。
新任校长试用期一年。
要切实扩大民主,保证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民主测评应有不少于60%的.教职工参加。
民办中小学校长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由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和管理。
(一)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障师生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2、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校内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校务公开。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学校的重大决策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3、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以育人为中心,对学校各方面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提高教育和管理质量。
4、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党团组织,营造和谐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以及教育教学能力,按有关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学历进修或业务培训;加强对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的培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教师。
5、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师资,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教育方式,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重视学生身心健康,按国家标准,保证学生体育锻炼时间。
6、积极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7、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
8、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担任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确保校园安全。
(二)校长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不得参与并不得以家人及亲属的身份参与学校的经营活动。
3、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4、关心、尊重教职员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和培训,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5、建立与社区及家长的联系,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6、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工作能力和教学管理水平。
(三)校长享有以下权利:
1、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2、推荐副校长,通过民主的方式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经费和管理学校资产。
4、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
5、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行使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校长的合法权利。
(一)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的近期及中长期目标完成情况,加强对校长的履职考核。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学年末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
考核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情况,和谐平安校园建设情况;
2、学校办学条件和管理情况;
3、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4、遵守职业道德,勤政敬业情况;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并对学校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二)考核程序:
1、校长述职;
2、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学校主管部门评议;
4、学校主管部门反馈考核意见;
5、校长提出整改措施。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的结果作为校长任免、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方法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社区代表和学生家长参与校长的考核工作。
(一)对做出突出贡献、办学特色显著的优秀校长经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授予特级校长荣誉称号。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校长,可由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为相应层次的优秀校长。
(二)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收入分配方案和考核情况对在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改变薄弱学校面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在收入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区域内城乡教育发展,通过校长交流,合理配置校长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校长交流做出具体可行的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校长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为3-5年,可以连任。
(二)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新任校长必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校长,学校主管行政机关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撤消其职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一)校长本人提出辞职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相应教育主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在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职。
(二)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校长,教育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程序予以免职。
(一)中小学校长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相关行政责任。其它行政处罚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Ⅲ 对 “十二五”校长培训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十二五”时期教师和校长培训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以服务全省教育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以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和校长队伍为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修养、业务水平和校长管理能力为核心,以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以完善省市县校四级培训体系为支撑,以农村教师和校长、骨干教师和校长、“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统筹管理,着力推进教师和校长培训,全面提高教师和校长素质,为率先建成教育强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全员培训全面落实。有计划地对全省66万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进行分类、分层和分岗培训,全面提升教师和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五年内,每位教师和校长培训时间累计分别不少于360学时和240学时,每位教师和校长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培训和两次市县级培训。
——高水平骨干教师梯队基本形成。加强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增选150名“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进行重点培养,支持5000名骨干教师和学科专业带头人进行省级培训,选派1万名骨干教师和校长赴海外研修,促进教学名师和教育家成长。
——教师学历层次普遍提高。组织在职教师进行学历进修,到2015年,全省幼儿园、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分别达到90%和95%,本科及以上学历分别达到35%和60%。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学位)比例分别达到95%和5%。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比例达到12%。
——培训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点建设一批省、市、县(市、区)级教师和校长研修中心,培育一批培训实践基地学校和企业实践基地,继续建好海外培训基地,基本形成省、市、县(市、区)、校四级培训网络。
——培训资源不断优化。形成一支专兼结合、高水平的培训专家和管理者队伍,初步建立适应不同教师和校长群体需要、体现江苏特点的培训课程资源体系。
二、大力开展各级各类教师和校长培训
(一)组织实施全员培训
1.教师全员培训
按照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遵循教师成长规律,着力抓好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研修提高。其中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要加强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综合实践、通用技术课程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重视幼儿教师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训。
2.校长全员培训
紧紧围绕实施素质教育的中心任务,着眼于提高校长领导学校科学发展的能力素质,认真开展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其中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要重点加强农村校长培训,重视初中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培训,抓好中青年骨干校长和优秀校长培养培训。
(二)强化师德教育
将师德教育作为教师和校长培训的首要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学习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展“践行师德创先争优,办人民满意教育”主题实践活动。广泛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弘扬高尚师德。坚持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与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紧密挂钩,建立师德教育和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班主任培训
建立健全班主任培训制度,抓好班主任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骨干培训,所有班主任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完善班主任培训内容,针对班主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加强班主任工作基本规范、班级管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专题培训,不断增强班主任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书育人的本领。有关高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要设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培养方向,优先招收在职优秀班主任。切实加强少先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
(四)重视农村教师培训
以提高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为重点,着力加强农村教师培训,对农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实行订单式培养培训,2012年前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继续实施“千校万师支援农村教育工程”,通过结对帮扶培训、联合开展教科研活动等形式,提高农村教师的业务水平。加大农村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力度,稳定和吸引一批骨干教师扎根农村任教。
(五)加快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
建立师范院校、综合性大学和行业企业共同培养,教师在岗研修与到企业实践培训并重、教师资格和职业资格并举的“双证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到2015年,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达68%以上。实行“访问工程师”制度,组织教师深入企业一线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实施职业学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一批学科专业带头人和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的优秀教师团队。完善职业学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在企业建立一批职业院校教师研修站。
(六)抓好学历提升培训
重点支持50岁以下的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等多种途径提高学历水平。扩大面向中小学、职业学校在职教师的研究生教育规模,实施“教育硕士培养计划”和“工程硕士培养计划”,提高教师队伍中研究生学历(学位)比例。探索自学考试与有关课程培训相结合、学分互认的模式,积极组织义务教育学校专科以下学历的教师,依托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学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在职教师学历学位进修,应坚持学用一致、学以致用的原则。
三、着力加强教师和校长培训能力建设
(一)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各级培训基地。依托师范院校、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特别是高水平大学,采取省市合作、共同投入的方式,在各省辖市建立省级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研修中心,同时增挂市级研修中心牌子。整合县级教师培训、教育科研、电化教育等资源,形成县级教师和校长研修中心,加强县域内教师和校长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省教育厅将制订省、市、县(市、区)教师和校长研修中心建设标准,指导各地和有关学校开展创建工作,并组织对县级研修中心进行达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县级研修中心,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依托高等学校,分专业大类重点建设一批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依托大中型企业和开发区,建设一批省级职业教育教师企业研修站。充分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重点建好苏曼、苏澳、苏安、苏密等教师海外培训基地。加快计算机远程教育平台建设,建好江苏教师教育网站,为教师和校长培训提供公共服务平台。
加强省教师培训中心和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建设。两个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导下,承担具体实施各项省级培训计划、指导培训基地培训工作、开展培训工作研究等职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教师和校长培训管理机构。
(二)创新培训模式方法
丰富培训形式。采取集中培训与送培上门、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传统培训与网络培训、高校培训与企业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师培训。
不断优化培训内容。加强教师和校长素质能力现状及其培训
需求调研,以提高教师和校长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努力构建符合时代要求、贴近教育教学实际、体现不同类别、层次教师和校长需求的培训内容体系。
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改变以固定教材和课堂讲授为中心的传统培训方式,注重培训的开放性、民主性和参与性,倡导小班教学,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景式、讨论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
注重教师和校长培训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科研与教学相结合,加强对教师和校长培训规律、培训内容、模式和方式方法的研究,积极开展培训教改实验,以科研为先导,推动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科学发展。
(三)推进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采取政府购买、组织开发、引进等方式,形成多样化的优质培训课程资源。省教育厅将结合新一轮教师和校长全员培训的需要,实施培训课程资源建设计划,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先进性,重点开发一批网络培训课程资源,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促进优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完善优质课程资源评审与推荐制度,各地应主要选用经教育部、省教育厅授权组织评审并推荐的培训课程资源。
(四)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既具有广泛开放性又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培训者队伍,并逐步向兼职为主、专职为辅的目标努力。实行培训项目首席专家制度。遴选一批知名专家学者、一线优秀教师、校长以及高技能人才,组建教师和校长培训专家库。加强培训者研修,每年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完善培训者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培训者队伍动态管理机制。
四、努力为教师和校长培训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要将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纳入当地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培训计划落到实处。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和校长参加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要明确教师和校长培训职责分工。中学教师和校长培训由省统筹规划,主要安排在省级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研修中心、海外培训基地进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主要安排在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企业研修站和海外培训基地进行。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培训由各省辖市会同所辖县(市、区)规划,主要安排在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研修中心、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进行。县(市、区)负责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校本研修。
(二)完善培训制度
强化全员培训制度。教师和校长在五年周期内,必须修满规定学时的培训课程。完善教师和校长培训证书制度,探索建立教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课程衔接、学分互认的机制,将完成培训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再注册、教师考核和职称聘任、校长任用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建立教师和校长培训管理档案,逐步实现培训管理信息化、制度化。
建立培训督导评估制度。将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列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完善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培训项目过程评价和绩效评价。对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完善校本研修制度。加强校本研修的指导和管理,促进校本研修与教研活动相结合,远程教育与校本研修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提高校本研修的质量和水平。鼓励和支持师范院校和中小学合作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加大经费投入
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125号)
关于“农村中小学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按照不低于核定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确保教师和校长培训计划的实施。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Ⅳ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任职的资格主要包括:
1、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外国公民以及虽具有我国国籍但未在我国境内定居的人,不能担任我国学校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2、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根据原国家教委1991年6月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具体包括: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
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
具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Ⅳ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中小学校来长培训要源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培训具体内容要视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有所侧重。
第七条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岗的非学历培训为主,主要包括:
任职资格培训:按照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要求,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进行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
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的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培训。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施学时制,也可采用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累计学分的办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Ⅵ 怎样成为小学校长
小学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如下: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2、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校长职务职责
1、明确总体要求,提高校长培训工作水平。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促进校长专业发展为主线,以提升培训质量为核心,以创新培训机制为动力,进一步提高校长培训工作专业化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人民满意的中小学校长队伍。
2、加强统筹规划,开展校长全员培训。各地要有计划地面向全体中小学校长开展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民族地区校长培训,加大薄弱学校校长培训力度。
重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培训。按照倡导教育家办学的要求,组织实施中小学名校长和幼儿园名园长培养计划,为优秀校长、园长成长发展创造条件。教育部组织实施卓越校长领航工程、农村校长助力工程和培训者能力提升工程,继续实施相关合作项目。
Ⅶ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坚持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的宗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要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培训具体内容要视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有所侧重。第七条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岗的非学历培训为主,主要包括:
任职资格培训:按照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要求,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进行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
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的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培训。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施学时制,也可采用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累计学分的办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第三章组织和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障、规范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有关规章、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培训教学基本文件,组织推荐、审定培训教材;建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要进行资格认定。普通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有条件的综合大学,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第十三条中小学校长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结合。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素质较高、适应培训工作需要的专职教师队伍,并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学者、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优秀中小学校长作为兼职教师。第十四条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校长,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证书的管理。第十五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培训中小学校长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校长培训人均基本费用标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章培训责任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保障中小学校长接受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校长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其接受培训权利的,有权按有关程序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学校主管行政机关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