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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2-09-20 11:28:39

1. 深圳发布39条自贸区深化改革方案

7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获悉,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工作方案》,《方案》共发布三十九条举措,对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措施作出指导与工作要求。
《方案》的三十九条举措中,有二十六条聚焦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便利化水平这两大方面。
《方案》在多条举措中强调吸引外资、扩大开放、减少限制,《方案》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此外,《方案》要求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在海关、铁路、汽车、技术、艺术品、化妆品等领域,《方案》也作出积极探索贸易便利化、促进创新发展等要求。
《方案》指出,要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
在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方案》指出,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此外,《方案》要求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要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改革开放方面更多先行先试,要推动相关省市政府加大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省级管理权限,尤其是投资审批、市场准入等权限。深圳市人民政府《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工作方案》是在国务院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出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与创新思维的积极探索。
《方案》同时指出,各区各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加强权限下放和承接工作,强化统筹协调,认真做好经验总结和复制推广工作,推动有关措施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落地实施、取得实效。
(原标题:深圳发布39条自贸区深化改革方案,试点与国际接轨税收服务)

2. 武汉自贸区什么时候成立

暂时还没有成立。
延伸阅读:(消息来自人民网)
2015年10月21日,武汉自贸区总体方案已正式得到商务部专家组审议通过的消息释放,意味着,上海、天津、福建、广东四大自贸区之外,中国内陆首个自贸区落地武汉成为大概率事件。
此前,武汉制定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明确了任务和职责分工。业内人士表示:武汉对于自贸区的复制推广与先行先试,对于其申报内陆自贸区,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自贸区在大家眼中或许并不陌生,作为改革的试验田,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能加速国内国外物品、信息、资源流量。自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区挂牌后,全国掀起了自贸区申请热。在2014年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中,多达22个省市将申报自贸区列入当年的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中。
武汉市也赶了这波“大流”。2014年,武汉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了要“积极推进武汉内陆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报工作”。可一年的时间过去,依然坚持申请自贸区的地区已经不多了,武汉至今仍在坚持。

3. 无废城市、垃圾分类等新形势下,政府、社会、个人面临怎样的挑战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以来,各省积极推荐‘无废城市’候选城市,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筛选确定了11个城市作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分别为广东省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安徽省铜陵市、山东省威海市、重庆市(主城区)、浙江省绍兴市、海南省三亚市、河南省许昌市、江苏省徐州市、辽宁省盘锦市、青海省西宁市。此外,为更好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我们将河北雄安新区(新区代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代表)、中新天津生态城(国际合作代表)、福建省光泽县(县级代表)、江西省瑞金市(县级市代表)作为特例,参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一并推动。”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在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也就是说“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已经确定为“11+5”个。

“无废城市”建设已经做法初步的准备。究竟如何建设好“无废城市”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刊采访了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循环经济产业研究中心主任温宗国、启迪桑德固废与再生中心副总经理王军;同时,征得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环境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的同意在本文引述他在《学习时报》发表的观点和内容。

“无废城市”建设有哪些突出问题或挑战?

温宗国:“无废城市”建设聚焦解决固废问题。“无废城市”建设的难点本身也反映我国固废处理处置面临的难题。具体讲,有四方面突出困难或者说挑战。

第一,缺乏系统性解决方案。固废处理处置与大气、水、土壤治理有较大不同。固废产生的来源比较复杂,有工业固废、有农业固废、有生活固废等等。这些固废来源广泛,收集方式不尽相同,具体的处理处置手段也有较大不同。固废处理处置系统体现在源头减量化、分类回收、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等多个环节上。这些环节是相互衔接、分工明确的,共同组成了一个复杂系统。由于不同固废在处理处理环节上有各自的特点,资源、环境和经济属性也有显著差异,使得有些城市固废处理处置比例很高,而有一些则很低。由于缺乏城市固废处理处置的系统性、综合性的整体规划,导致我国固废综合利用率并不是很高,或者带来了突出的二次污染问题。

系统性首先体现在总体规划与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上,然后是回收处理模式、商业化的建设和运营模式,最后是从分类、收运、资源化和无害化等全过程的系统集成上。从目前的现状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系统性缺失问题十分突出。

第二,“邻避效应”是“无废城市”建设在社会层面存在的瓶颈。“无废城市”建设就是要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来自工农业、工业和生活等领域的固废。实现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固废,通常应当建设城市固废集中处理基地。这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选址上往往会因“邻避效应”而受阻——公众不愿意把固废处置设施建在自己家的附近。这导致出现固废处置设施落地难或者闲置的突出问题。“邻避效应”的深层次问题是民众与企业在固废处置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低、处理处置基地系统性设计不完善。比如,推动多年的垃圾分类之所以效果不理想,与公众参与程度低有直接关联。城市和企业在固废分类回收及处置的规划建设上重视程度也不高。因此,公众、企业和政府的联动和参与程度低,是“无废城市”建设在社会层面存在的一个瓶颈。

第三,技术落后及其适应性问题。“无废城市”建设需要源头减量、资源回收、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等多个环节,才能真正实现减少固废产生、减少堆存量的目的。这需要先进、适用的技术支撑。城市固废来源分散、成分复杂,其中有的还含有危险、有毒有害成分。当下,固废处理处置的要求比之前要高得多——以前的固废主要是废金属、塑料、生活垃圾等,现在的许多固废是复合型的,即多种原材料高度混合在一起,其拆解分离、分选再利用难度高;拆解过程及再利用过程的环保要求比之前高很多——既要努力做到综合利用,又要做到没有二次污染,以此达到固废处理处置更清洁、分离分选更彻底、综合利用价值更高的目的。这离不开先进、适用技术的全面支撑。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固废资源化技术总体上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在我国,有10%左右的固废资源化技术在全球处于领先;35%左右处于跟跑、并跑水平;55%左右属于落后水平。所以,我国固废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的落后是“无废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技术挑战。

第四,政策和长效机制问题。“无废城市”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环保、发改、商务、工业、农业等10个多部门和多领域,因此政策能否协调各部门形成合力推动“无废城市”建设是一个重要问题;而长效机制能否形成,则关系到“无废城市”建设能否持续推进、取得预期成效,而避免成为一个运动式的创建活动。政策和长效机制制定和形成,必须按照“无废城市”建设系统性解决方案的要求;政策和长效机制应着力促进固废源头减量化、资源回收再利用、无害化处置等三个梯次环节,按照企业主导、市场引领、政府推动的模式形成有利于固废回收利用的商业模式和与之适应的运行机制。比如说,固废领域中有些不需要政府管的,就按市场经济规律办就可以了;有的则需要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处理处置效果就不会理想,甚至会出现各种环境风险隐患。政策的制定和长效机制的形成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如何制定有利于固废从分类到运输、回收再利用、无害化处置等全过程的配套政策和长效机制是“无废城市”建设的难点之一,也是需要发挥各地积极性主动开展创新的重点任务。

这里值得强调的是,决不能按照运动式的方式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必须用系统的配套政策和长效机制支撑“无废城市”这种好的理念,采取对路、有效的措施使之形成持续性的行动,推动除了“11+5”的试点城市外有更多的城市参与进来,决不能一窝蜂搞形式上的“创建”,然后撒手不管,成了兔子尾巴。

“无废城市”建设难题怎么解决?

温宗国:有如下针对性的建议。

第一,对于解决缺乏系统性解决方案的问题,首先要编制好整体规划。提出可操作的、分部门的、实施战略图清晰的整体实施方案。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规划一定是系统性的整体规划,绝不是各部门自行其是,一是底数要清楚,应全面调研城市各种固废产生的来源、种类、流动方向及如何处理处置的现状。其二,建设目标要明确,要把“无废城市”的理念按照国家即将发布的指标体系制定成明确的可量化的建设目标。其三,重点任务要清晰,规划要围绕国家“无废城市”理念和指标体系去制定、实行,一定要能够对不同类型的固废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解决方案,不能泛泛只讲理念和空话。一定不能把过去的项目和规划拿过来拼凑在一起来“应付差事”,那解决不了“无废城市”建设的实际问题。值得强调的是,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基地的建设怎么建、如何建、废物处理处置如何协同利用、如何构建处置设施间的共生关系等方面,我国实际经验还比较少,而这些内容又是制定规划的关键,所以一定要摸清底数,同时借鉴适合我国城市特点的成功经验,或者结合国情把国外成功经验消化创新,因地制宜形成中国“无废城市”的方案。

第二,关于破解“邻避效应”的瓶颈。一是要对各种固废处理处置设施进行信息公开,让公众知晓固废处理污染排放的情况。如果公众了解到排放达标——固废设施的运行没有对当地的空气、水、土壤等造成负面的环境影响,公众也就踏实了,就不会再“邻避”了。二是要建立固废处置设施的公众监督机制。运行单位要积极主动为公众实现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如在固废处置设施附近建各种健身、娱乐设施,让公众近距离感受固废处置设施真实的排放情况,主动面向公众开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要努力塑造和谐气氛,尽量减少公众矛盾。其三,固废处置工艺、技术要科学、适用。公众真正担心的是,固废处置设施运行后产生对当地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发生。如果工艺、技术不科学、不适用,那肯定会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和破坏。这种情况一旦出现,那解决“邻避效应”的问题就很难了。其四,加强科普宣教。要让公众知晓,只要采用科学、适用的工艺、技术,再加上完善的环境管理,固废处理处置设施不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国外不少发达国家的中心城区有许多垃圾焚烧等固废处理处置设施。通过科普宣教,让公众客观公正认识固废处理设施,是解决“邻避效应”非常重要的一环。

第三,关于国内技术落后与适用问题的解决。一是要科学筛选。应该说国内外不缺乏先进适用技术,但一定要认真筛选适合国情、适合具体城市实际情况的技术。之所以如此,因为国内外不同地区、国内不同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发展阶段不尽相同,固废来源、分类与处理处置水平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工艺技术适用的差异性。二是要引进。我国不少城市固废的处理存在较为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一些被应用的工艺技术并不是先进适用的,也不一定具有针对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部门组织专家筛选出一些适用、针对性强的技术,推介给“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为了保证这种适用、针对性强的技术落地,建议鼓励实力强、有代表性的企业来“无废城市”试点落地。三是技术研发创新。有针对性地开展产学研结合的技术研发创新,利用国家和地方各种类型的科技研发计划项目,依托城市固废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或静脉产业园区联合建立研发中心或研究院,是提升技术支撑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第四,关于政策与长效机制瓶颈问题的解决。首先,城市一把手要重视。“无废城市”建设是系统工程,需要有多个部门协同推进,这就需要一把手给与高度重视,而不能简单地推给生态环境部门来推进,那样的话,效果不会太理想。其二,鼓励地方立法和管理机制创新。据我了解,有的地方城市固废处理处置交由地方城投集团统一来做,这样做,固然有便于统筹的好处,但这样做对于处置来源多元复杂的城市固废来说,需要加强资源回收、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等系统之间的相互衔接。地方可以考虑采取特许经营、强制分类、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或者押金制等方式方法的创新、探索。其三,要财政投入。“无废城市”建设涉及到种类繁多复杂的固废。由于现在的固废管理长效机制、环境影响责任分担机制还不完善,应对那些环境效益明显、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固废处理给与必要的财政补贴,以此来推动固废的分类回收、综合利用。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王军告诉记者,我国“无废城市”建设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无废城市”与日本提出的静脉产业在内涵上相当。日本的静脉产业从萌芽阶段到成熟阶段仅仅经历了20多年的时间,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这与其健全而有力的推进措施是分不开的。为推进静脉产业的发展,日本整个社会,从政府到产业层面,再到各个企业以及全体国民,都为静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尤其是日本制定了较为严密的政策体系、法律法规、经济政策,技术支持等,成为了静脉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这非常值得我国在推动“无废城市”建设中借鉴。

王军认为,建设“无废城市”要把城市看做成虚拟的“静脉产业园”。他说,“无废城市”建设是承担各类废弃物收集、运输、分类、拆解、处置、资源化重新进入消费领域或最终处置无害化,以完成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可以将整个城市看作是虚拟的“静脉产业园”。与之相对应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生产、流通、消费的产业被称为“动脉产业”,它们共同构成了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王军引入了“无废城市”物质代谢的概念。他说,对于“无废城市”,物质代谢是指城市从社会回收网络取得废旧资源,通过初级分选、拆解、再制造、再循环等途径,将其转变成有用的产品,又交回社会生产、生活体系;不能再资源化的物质安全处置的过程。因此按照产业集群发展思路需要对城市整个固废产业进行全景图定性描述,通过共享基础设施和固废信息系统,得出物质代谢过程的物料平衡、能源平衡,才可准确科学规划和产能匹配。比如通过静脉产业园模式可以将餐厨垃圾、市政污泥、禽畜粪便等协同处置,形成规模化效应。

“城市中各固体废物的资源利用和环保设施集中布置,便于集中控制环境污染,便于形成规模效应,也更方便政府有效监督控制和节约用地。同时也可以集中资金和相关资源高标准建设污染控制设施,使得污染物在不断循环中得到消减,在保证污染‘零’排放的基础上,实现‘无废城市’中物质、能源的集约利用和梯级利用,形成以固废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一体的现代化生态文明城市。”王军说。

王军认为,“无废城市”建设必须要有相关法律与政策的支撑,才可做到有法可依,才会改变现在生产生活的模式。“国家正在制定及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是法律是“无废城市”建设的保障。2016年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也首次明确对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这些制度建设更需尽快有序推进。”王军补充并强调说。

“无废城市”建设方法应科学合理

常纪文认为,“无废城市"建设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他从如下几方面予以阐述。

坚持系统论,全面布局。与其从事后处置,不如从全过程科学防控的系统角度特别是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的角度予以解决。“无废城市”建设既是一种先进的城市综合管理理念,也是一种先进的城市群协同发展理念。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围绕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环境保护需求和固体废物需要有序流动的市场需求,开展适应性的监管改革,不能为了监管省事,就简单粗暴,一禁了之。

坚持持久战,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涉及各方面,如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工业园区的优化和改造、资源利用和环保技术的创新、环境保护产业的培育、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补短板,还涉及城乡垃圾分类、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以及居民和社区垃圾分类意识的提升。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中西部地区及城市病相当突出的特大型城市,绝不是一朝一夕甚至一年两年就能够完成的。因此,必须立足现实,设计长远的工作方案,稳扎稳打,确保实效。

坚持安全第一,防止出现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在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园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选好地址,并严把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市场准入关。如有的地方开展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和促转型的作用。在工业园区的规划布局中,既要考虑环境因素,在园区内设立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或者集中收集和转运设施,也要在环境管控的同时考虑安全生产的风险。为了防止监管者和企业成为利益同盟,必须开展工业园区的交叉执法或者对执法队伍定期进行轮换。再次,加强企业员工和社会的有奖举报监督,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举报信息在线记录和公开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管的信息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

必须全面开展,重点突破,方法适当。按照要求,“无废城市”建设要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危险废物为重点,如实施工业绿色生产,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推行农业绿色生产,促进主要农业废弃物全量利用;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等。要求全面,但也要体现地方特色。如结合各地的产业实际,在一些煤炭等资源产量大的城市开展资源型城市的“无废城市”建设,可以开展煤矸石回填、粉煤灰修路,尾矿渣加工为建筑砂石等工作;对于建筑垃圾产生量巨大的城市,可以开展粉碎和回用等工作;对于一些旅游型城市,可以在城乡全域开展垃圾分类和集中转运处理工作。

常纪文强调,“无废城市”建设既要考虑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也要考虑经济成本。“不考虑环境影响的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是不容许的,不考虑经济承受能力的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是不可持久的。因此,必须强化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网络建设和科技创新,减少经济成本,克服环境污染。为了减少经济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必须培育一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通过规模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不断发展壮大,体现‘无废城市’的共治性。”

“无废城市”怎么建?生态环境部即将给出明确的答案。刘友宾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近期,生态环境部部将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会同有关部门召开现场启动会,研究部署“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通过“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固体废物管理,大力推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坚决遏制非法转移倾倒,探索建立量化指标体系,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模式。

4. 医疗器械注册人持有制是什么意思

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19-08-01发布,在此之前上海、广东、天津均已经开始进行试点工作。这个通知的发布,将范围扩大到了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共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面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方面的信息(还是以北京为例),有兴趣可以去药监局的网站查看详细资料

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是指: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其样品委托受托人生产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成为注册人;注册人委托受托人生产并以注册人名义上市,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产品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二、注册人参加试点工作的条件是什么?

(一)住所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是企业、科研机构,能够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质量协议约定的责任;

(二)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法规事务、上市后事务等相关人员,以上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三)具备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有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和条件;

(四)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确保研制过程规范,所有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五)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三、受托人参加试点工作的条件是什么?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质量协议约定的责任;

(二)具有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三)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如何申请?

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注册人和受托人申请参加本市试点工作的,应当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书面提交试点申请材料。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试点工作书面申请、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注册人资质能力自查报告、注册人对受托人的综合评价报告、注册人和受托人对上市产品质量责任的保证声明等申请材料的编写要点,注册人、受托人可参照执行。上述申请材料由注册人和受托人共同编写,需双方同时在同一申请材料上加盖各自企业公章。申请材料需提交2份。

(一)试点工作书面申请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试点工作申请原因

2.双方基本情况简介

3.双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4.委托生产产品简介

5.承诺声明,如双方符合注册人制度试点的条件、双方能够承担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二)委托生产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生产方式

2.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3.双方发生分歧的解决

4.双方合同终止条件

5.知识产权保护

(三)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委托生产的范围,适用法规、标准的要求

2.双方在产品质量实现全过程中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3.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4.产品的性能、生产、质控要求

5.产品验收放行标准

6.委托生产的变更控制与审批

(四)申请人/注册人资质能力自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3.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法规事务、上市后事务等相关人员情况

4.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对受托人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查和监督的能力

5.对受托人进行法规和技术培训的能力

6.与主管部门沟通、落实法规要求的能力

7.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质量协议约定的责任的能力

(五)申请人/注册人对受托人的综合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2.生产条件、检验条件、人员能力情况

3.履行法律法规及质量协议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况

4.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评审情况

5.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生产产品情况、生产放行情况、和注册人沟通落实法规要求情况

(六)申请人/注册人和受托人对上市产品质量责任的保证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承诺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产品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双方承诺发现上市后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双方承诺加强法规培训,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5. 深化农村改革的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深化农村改革的措施包括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法律依据:《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第一条 第三款 (一)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基础上,加强对农村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赋予农村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保证其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农户家庭经济、农民合作经济、各种私人和股份制经济、供销合作社经济以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国有经济共同发展。 (二)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把握好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 (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调整不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促进农业尽快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技术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 (四)坚持保障农民权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农民合法经济利益,尊重农民民主权利。(五)坚持统筹兼顾。统筹考虑农业和农村发展,统筹考虑城乡改革发展,统筹考虑公平和效率。(六)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发挥好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在把握方向、坚守底线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认真组织好农村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重大改革,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试点。 (七)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必须始终把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治保证,提高依法做好“三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深化农村各项改革。

6. 重庆出台换电模式应用试点方案 到2023年建换电站200座以上

易车讯  日前,从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获悉,其5月10日印发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目标到2023年建成换电站200座以上,推广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1万辆以上,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装函〔2021〕248号)要求,结合我市汽车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智能网联和新能源为主攻方向,以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换电车型规模化示范运营为重点,促进汽车产业与能源工业深度融合,不断优化完善应用场景、使用环境,营造良好的换电模式发展生态,构建充换电有机结合的充电服务网络,全力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引导多方共建。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区域协同”的原则,鼓励新能源整车企业积极研发多用途应用环境的换电车型,支持换电运营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换电服务,构建中心城区和区县协调联动、多车型共享的换电应用示范基地。

——推动示范应用。发挥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在购车成本、里程焦虑、安全水平等多方面的优势,以公共出行等领域为示范运营重点,率先在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重卡等领域先行先试,逐步向私人、公交等领域推广,形成覆盖多领域、多场景的换电运营体系。

——坚持创新驱动。综合运用市场化机制和政策手段激励汽车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等积极开展换电模式技术创新,推动换电技术迭代升级,统一规范相关换电行业标准,探索换电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壮大换电运营企业,持续加强对全市汽车产业的支撑能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建成换电站200座以上,推广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1万辆以上,力争将我市建设成为商业模式清晰、推广数量领先、应用场景丰富、安全保障有力的换电示范城市,形成可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模式和经验。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合理规划布局。优先在两江新区、江北区、南岸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綦江区、永川区、万州区、黔江区、长寿区等区域开展试点,加快推动中心城区全覆盖。鼓励有市场需求的区县开展试点,形成中心城区和区县联动的换电网络体系,逐步实现全市覆盖。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区电动汽车推广和市场需求,合理规划布局,在满足相关安全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充电场站、停车场、P+R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已有场地资源加快换电站建设,全面推进形成全市公交站、火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等交通热点区域全覆盖的换电网络布局。(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区县人民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具有重庆特色的换电网络体系,推动成渝地区换电网络一体化。支持换电运营企业与加油、加气站运营企业联动合作打造综合能源站,提升补能效率,打通“成渝电走廊”,保障消费者省际出行能源补给需求,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聚势赋能。加强要素保障,促进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区域换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为电力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建立快速简易报装流程和容缺受理制度。(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区县人民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三)加强关键技术研发。结合整车企业资源优势,分阶段、分步走,重点在换电车型研发、换电站共享服务等领域开展科研攻关,稳步推进换电规范化、共享化,为换电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

(四)探索制定换电标准。加快推进重庆市换电站标准建设,鼓励支持国家级检测机构、整车企业及换电设备研发、生产、运营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换电行业相关标准制定,在换电产业标准化方面先行先试,研究制定换电安全、信息技术等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区县人民政府)

(五)严格落实电池监管。通过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监测平台落实动力电池溯源监管。通过对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数据监管,同时监测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为梯次利用提供数据支撑,实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信息共享、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同时保障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六)积极探索商业模式。鼓励探索“车电分离”等商业、金融模式创新,降低新能源汽车购车成本,重点推进电池资产管理平台、车电分离保险模式、整车电池回购、电池梯次利用、V2G、充换储一体化等方面的持续探索和创新应用,实现换电模式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七)大力开展示范应用。

以中心城区为重点核心区域,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积极开展换电模式的探索和应用。整合全市整车企业、车辆运营企业等资源,按照换电车辆不同应用场景,支持开展多维度合资合作,分类别、分阶段扎实推进各领域开展示范运营。

1.巡游出租汽车应用领域。支持中心城区和区县新增和更新巡游车优先使用换电新能源汽车,中心城区和区县根据车地实际研究制定换电巡游车推广运营奖励政策。支持整车企业和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开展换电巡游车更新替换和示范运营。(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区县人民政府)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用领域。支持中心城区和区县新增和更新网约车优先使用换电新能源汽车,实行网约车数量调整的区县,在新增投放网约车中,支持优先向使用换电新能源网约车的车辆所有人投放;支持整车企业与运营企业、出行企业等开展合资合作,全面加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电动化替代。(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区县人民政府)

3.重卡应用领域。鼓励商用车整车企业联合换电运营企业在车型研发、换电站建设等领域开展示范应用,支持在港口、渣土、矿山等领域试点,逐步带动换电重卡市场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区县人民政府)

4.物流车应用领域。构建智能绿色物流运输体系,引导鼓励中心城区和区县新增和到期更新的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优先使用换电新能源汽车。支持物流车生产企业联合邮政管理单位、城市物流配送等企业,逐步对邮政快递车和城市配送车全面电动化更新。(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区县人民政府)

5.公务用车应用领域。支持整车企业推出适用公务出行的换电车型,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要通信用车、业务用车和相对固定线路的执法执勤用车(含综合执法用车)、城管执法、环境监测等领域试点换电车型。深入开展基层公务出行含换电在内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试点,形成集宣传、推广、出行于一体的示范带动效应,扩大换电模式应用范围。(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区县人民政府)

6.私人应用领域。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私人领域换电车辆认可度,积极拓展私人领域换电市场。支持新能源整车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推出换电版车型,充分在私人领域推广应用,提升换电车型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区县人民政府)

三、支持政策

(一)换电站建设支持。对服务于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中重型卡车等换电模式重点应用领域,建成通过验收并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监测平台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支持,全面推动换电产业发展。补贴标准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区县人民政府)

(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对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物流车、中重型卡车等重点应用领域示范应用项目给予运营补贴,用于降低车辆综合使用成本。补贴标准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区县人民政府)

(三)信贷及保险创新支持。加大换电模式汽车信贷及保险创新力度,支持银行机构探索开展裸车(不含电池价值的车辆)消费信贷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及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向换电站运营企业等提供贷款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在中保协出台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示范条款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换电模式专属保险产品。鼓励车辆回收企业制定换电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标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坚持工作事项清单化、项目化、节点化推进,协调解决换电模式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由市级相关部门统筹,有关区县,整车企业、电力公司、换电运营企业、电池资产管理平台、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

(二)加强安全管理。

建立新能源汽车车辆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依托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加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车辆和电池运行监测,实现车辆安全实时跟踪、车况数据采集、故障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整车企业和换电运营企业制定事故预警和紧急处置机制,并接入监管平台,要求换电站电池充电系统(电池仓)具有完备的充电安全保障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

鼓励市内整车企业和运营企业建设集展销、宣传及体验于一体的综合展示平台,推出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宣传片,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加大科普及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的认知体验和接受度,形成有利于换电模式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7.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其扩展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三条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建设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改革开放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

自贸试验区通过先行先试,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实现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聚集、金融服务完善、人文交流深入、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目标。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立足自身优势和特色,加强与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之间的协同合作,深化与西部地区协同发展。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功能定位,科学规划、协同开放、合作联动,发展优势产业、实现优势互补、有特色的差异化发展。第五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试验活动。

对在创新试验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权责明晰、协调顺畅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支持政策、重点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第九条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科技、人才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四)协调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五)监督、检查、考核自贸试验区片区工作;

(六)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行政事务和改革创新工作任务,推动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第十一条西安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承担自贸试验区片区建设发展主体责任,建立由市(区)级领导担任负责人的片区管理机构,加强政策、资金、组织、人才等保障,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第十二条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本片区改革试点工作,承担本片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政策措施;

(二)具体开展片区各项试验试点工作;

(三)探索实践改革创新的制度举措;

(四)发布公共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五)制定与自贸试验区改革相关的重大措施和方案,并报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需要,将相关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授权或者委托各片区管理机构实施,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8. 武汉自贸区什么时候成立

暂时还没有成立。

延伸阅读:(消息来自人民网)
2015年10月21日,武汉自贸区总体方案已正式得到商务部专家组审议通过的消息释放,意味着,上海、天津、福建、广东四大自贸区之外,中国内陆首个自贸区落地武汉成为大概率事件。

此前,武汉制定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明确了任务和职责分工。业内人士表示:武汉对于自贸区的复制推广与先行先试,对于其申报内陆自贸区,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自贸区在大家眼中或许并不陌生,作为改革的试验田,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能加速国内国外物品、信息、资源流量。自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区挂牌后,全国掀起了自贸区申请热。在2014年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中,多达22个省市将申报自贸区列入当年的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中。

武汉市也赶了这波“大流”。2014年,武汉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了要“积极推进武汉内陆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报工作”。可一年的时间过去,依然坚持申请自贸区的地区已经不多了,武汉至今仍在坚持。

9. 厦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我们二期还要放在厦门做”

“改革是要刀刃向内”

韩正在上述去年6月的会议上指出:“改革如果不针对问题,它就是形式。改革就是要奔着问题去,一个一个地解决问题。如果碰到问题绕着走,这就不叫改革了。遇到重大改革,我们就要认真思考,想明白到底怎么做。……改革不能不痛不痒,而是要刀刃向内,该放的权力要放到位。”

韩正表示,这次试点,各城市的党委政府要负起主要责任,市委书记、市长要亲自部署。厦门之所以前期能取得成功,正是书记、市长牵头推动的成果。

记者在一份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上看到,组长是市长庄稼汉,副组长为常务副市长黄强、副市长张毅恭。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陈玉辉对记者介绍,仅6月就开了3次领导小组会议,分别由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

有参与7月方案评审的专家表示,改革牵涉的利益关卡太多了,如果不是由一把手来统筹推进,各部门之间很难高度协调。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说,厦门推行多规合一最早可以追溯到2002年,每一届政府的一把手都很重视这项改革,才有了厦门现在的成果。如果没有最高层领导的重视,也许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也就停滞在一个便民服务的高度,而无法推动各部门针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你说,各部门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如果没有一定审批权力,和一个接件员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很多在服务中心设点的部门,都是处长直接在这里办公。”她说。

厦门此前的改革是地方改革,地方改革的局限性在于只能在物理框架下做一些调整。“此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住建部的领导下,让我们觉得对地方的推动作用很大,从国家层面允许改革中地方在操作层面确实需要改变的法律法规和措施,我们可以同步提请有关部门和机关去调整这些条款,这样就让我们从原来只能做物理调整变成化学的整合。对我们而言,推动改革难度大大降低了,推动改革的信心则大大增加了。”

10.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南京片区、苏州片区和连云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和监管模式,培育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第四条片区应当根据自身特色和国家规定的功能定位,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合作联动、协同开放,相互促进。
南京片区重点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和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苏州片区重点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打造全方位开放高地、国际化创新高地、高端化产业高地、现代化治理高地;连云港片区重点建设亚欧重要国际交通枢纽、集聚优质要素的开放门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平台。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进行制度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建立容错机制,保护自贸试验区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第六条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权责明确、管理高效、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的原则,建立适应开放型经济和制度创新的管理体制,推进行政管理方式改革与体制机制改革协同联动,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率先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八条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
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主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指导督促、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开展评估、考核,发布相关信息。第九条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具体开展片区各项试验试点工作;
(三)探索实践改革创新的制度举措;
(四)发布公共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五)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实行属地管理。第十条探索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机构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落实改革试点任务,推动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优先在自贸试验区实施重大改革举措、布局重大创新平台,在规划、土地、环境保护、能源利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承担片区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政策、资金、组织、人才等保障,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第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海事、税务、金融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苏单位的合作协调机制,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举措,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自贸试验区应当为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苏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并创造条件使自贸试验区成为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苏单位推进改革试验的重要平台。第十三条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能够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行使,并对承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时动态调整,方便市场主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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