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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务稽查

发布时间:2022-05-09 19:02:28

Ⅰ 在税务稽查的时候,都遇到过哪些匪夷所思的逃税方式

信息时代,经济活动日益纷繁复杂,逃税手段也不断翻新,税务稽查若仍采用传统的查账形式,陷入被动不可避免。其实,随着经济活动日益与互联网融合,互联网上处处可见经济活动的痕迹,税务稽查完全可以“为我所用”。
“互联网+”理念可为税务稽查选案提供更广阔的资源。一方面,随着便捷的网络检举渠道开通,人们足不出户就能提交检举材料,网络检举已成为很多地方税务稽查的重要案源。另一方面,当前大数据信息快速建设,各监管部门和网络运营商、金融等单位正逐步实现信息互通、数据互联、资源共享,在此背景下,税务稽查如能与时俱进,增加大数据应用,将纳税人的各类经济数据与其申报纳税数据对比,选案质量将大幅提高。
“互联网+”理念可帮助税务稽查攻坚克难,提高办案质效。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交易活动以电子商务的形式完成,线上签约,线下交易,网络支付,电子记账。即使是常规交易,也常会在互联网世界留下信息。随着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税收大数据开发应用不断推进,税务稽查部门如果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的效应,将“互联网+稽查”做实,多种检查困扰会得到有效化解。

Ⅱ 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哪些冲击

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务活动方式对传统商务的税收管理也带来了如下的冲击:
1 身份确认变得困难
国际互联网网址或网名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因而不能提供关于所有者身份和位置的信息。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收人的归属及纳税人的位置。
2 动摇了凭证审计稽查的基础
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而电子商务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许多电子产品的订购和交货都在网上进行,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这使得确认购买、销售的过程复杂化。
3 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
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对国际互联网经济活动进行监控,面临着一个在合理成本的范围内获取必要信息与保护私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两者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
4 商业中介作用弱化
在国际互联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可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商业中介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和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目前,国内银行是税务当局重要的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经常性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少报应税所面临的风险。但随着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如果信息源是避税地的银行,税务当局就无法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也就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5 企业可以利用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轻松避税
因特网是没有国界、全球共享的网络。国内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利用其在免税或低税国设立的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业洽谈和交易,使之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
6 通过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信息咨询等活动收取的费用,税务机关很难稽核
比如,中国证券报社在和讯公司的网络上设置了一个证券信息收费站点,凡是在站点读取信息的客户,都应向报社付费。报社取得的这笔所得,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随着个人计算机的普及和上网收费的降低,上网者大量增加,提供网上收费服务的单位必然越来越多,服务项目也必然花样翻新,如网上影院、网上电视等。如此一来,潜在的税收损失就可观了。
7 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难以稽核
企业可以通过任一站点向用户发放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软件等产品。用户需要时,只需通过有关密码将产品打开或在网上拷贝一下就可以了。这时产品的物质载体和销售数量都不存在,打破了通常的销售观念。其销售收人的多少,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比如,用友软件公司就打算将来以这种方式销售财务软件和提供技术。特别是对这种形式的软件销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在税法上应及早明确,以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
8 广告收人应征税款存在流失风险
目前,企业上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虚拟主机形式上网,根据占用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公司定期上缴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公司建立的网络上,设置一个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发布信息。这一部分收人作为网络服务公司的广告收人或服务收入,税务机关按5%的营业税税率计征,与对报刊社、电视台等单位的广告所得征税没有什么区别。另一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这时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公司和电信局上缴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在网上,企业可以自行制作信息平台,对外发布信息,甚至设立收费站点。制作这些信息对企业来说,成本和费用是非常少的。同样这些信息,如果在期(月)刊上发布,以每期5000元计算,一年就是60000元,税务机关可从中征税3000元。而现在却不能对其征税,这3O00元就成了潜在的税收损失。随着网络的普及,以网络为媒体的覆盖范围很可能会超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很多企业就会把广告费投向网络。那时,从广告中征收的营业税就会减少。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上网公司信息发布费用的减少,会相应增大公司的利润,从而增加该企业应上缴的所得税。但所得税的增加是否能补营业税的损失,则很难估算。
另外,随着因特网在世界范围的飞速发展,贸易上的国界概念日渐模糊。用户在本国即可购买外国公司的产品,并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境外消费,这又将造成关税、国内增值税、消费税的流失。就拿我国来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乃至资本项目下实现可自由兑换只是时间问题,到那时税款流失问题将更加严重。

Ⅲ 关于电商征税,你们怎么看

一、电商的税收怎么收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1、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小规模纳税人,月报);
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7%(月报);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月报);
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02%(有些地方不收)(月报);
5、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6、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

二、淘宝开发票的税点是多少

淘宝开专业增值税发票的税点是17%,普通增值税发票的税点是3%。
淘宝商城大部分企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开具一般普通发票的税点是3%。
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种,一种是专业增值税发票,一种是普通增值税发票。
商品货物的销售需要使用国税部门的发票。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部门的通用机打发票或普通手工发票。
普通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部门的通用机打发票或普通手工发票,也就是通常意思上的普通发票。
如果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购买商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Ⅳ 电商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合理节税避税

给你推荐一个园区 --龙观集团运营的京东城市南阳数字科技电商基地,依托内地方税收政策优势,容面向全国招商,企业必须是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企业可通过成立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迁移等方式进行税收奖励的享受。

除此之外,园区企业也可以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低税区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是享受当地的财政奖励,以奖励的形式达到节税的目的。不仅给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条件,而且为企业创造了税收筹划的便利。

Ⅳ 如何提升税务稽查效能

随着税收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凸现。如何进一步提升稽查效能,是当前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当前税务稽查效能有效发挥的四个因素

(一)观念与认识有偏差。一是稽查定位左右摇摆。征管改革之初,一种观念片面认为“重点稽查”就是提高稽查机构级别,增加稽查人员,改善稽查手段,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增多。此后,另一种观念对稽查的认识又矫枉过正,一味重视征收管理,而对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怀疑,影响和制约了稽查效能的发挥。二是人为肢解稽查职能。当前,监督制约措施尚不健全,税务稽查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对此,有的则错误地认为稽查职权过大,以致人为分解稽查职能,稽查整体效能难以有效发挥。三是以查补收入多少论英雄。在“任务型”稽查时期,稽查工作围绕查补收入转,该查深查透的问题反而是蜻蜓点水,浮于表面,该重点打击的又惩处不力,偏离了稽查的方向和目标。

(二)职责界定不够清晰。一是稽查与征管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形成职责交叉;二是稽查与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清;三是稽查部门内在机制不协调;四是横向岗责体系不健全。

(三)执法措施尚不到位。一是选案手段落后。在检查选案上,仍依靠人工选案,针对性、准确性较差。管理部门为了应付执法考核,移送的案件总是轻描淡写、蜻蜓点水,难有实质性案件可查。二是检查人员综合素质低。在检查实施上,问题的发现、判断和定性,主要依赖检查人员个人素质和经验。在信息收集上,只能通过函调或派人外调方式取得被查企业信息,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案件执行乏力。由于行政干预、部门协作不紧密等原因,案件执行很难到位。加上稽查办案经费紧张,缺少相关装备,影响了案件执行。三是打击力度不够。目前,稽查执法中仍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稽查的打击力度不大。

(四)稽查力量相对薄弱。从内部环境看,一是稽查人员占全部税务人员的比例偏低。二是稽查部门直接从事税务检查的人员少,制约了税务稽查的广度和深度。三是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从外部环境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企业经营方式日益灵活,给税务稽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从工作需要看,依法办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已成为必然趋势,迫切需要稽查人员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

二、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效能必须树立“三个观念”

(一)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是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思想基础,是征、管、查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独立稽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稽查局独立开展税收执法活动;二是科学界定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交叉;三是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应保持独立、完整,不能人为分解;四是确保稽查办案经费独立核算,有效保证稽查案件的顺利实施。

(二)树立大稽查观念。随着征管改革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提高稽查管理的集约化程度,实行大稽查势在必行。一是稽查业务相对集中,逐步做到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检查均由稽查部门统一实施;二是稽查信息相对集中,建立稽查信息与征收管理信息相衔接,加强信息监控管理;三是稽查实施相对集中,严格检查计划制度和国、地税联合稽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税收成本。

(三)树立打击型稽查观念。从依法治税的要求看,实行打击型稽查,是确保征管权力行使到位的重要手段。从税务稽查的效果看,只有让纳税人在经济上不愿违、在声誉上不敢违、在法律上不能违,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指导思想上,要克服过去单纯以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稽查工作水平的错误倾向,取消稽查指令性查补收入计划。在工作重点上,要突出对重大案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检查,提高稽查办案效率和质量。在实施手段上,要适当添置办案装备,增加办案经费,确保办案经费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效能必须建立“五项机制”

(一)着力构建科学的评价引导机制。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反映稽查工作成效。质的指标应成为依法办案程度的衡量标准;量的指标应成为办案面、办案成果的衡量标准。质的指标应当包括滞纳金加收率、查补处罚率、查补入库率;量的指标应当包括收入查补率、纳税检查面。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着力构建协调的稽查运行机制。一是按征管功能从体制上明确稽查与征收、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解决好内部职责交叉问题;二是推行复合型稽查,解决好国、地税之间重复检查问题;三是强化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进一步提高税收监控水平。

(三)着力构建严密的办案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方面,制定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专款专用,保证办案经费及时到位。装备保障方面,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尽可能给予完善。执法保障方面,加强司法保障体系建设,通过设立税警联合办公室等方式,保证涉税案件的顺利查处。

(四)着力构建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对内而言,把好“进口”,放宽“出口”,将那些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选配、充实进来,将少数缺乏敬业精神、业务能力差不宜从事稽查工作的及时调整出去。同时,积极探索推行稽查人员能级制和主、辅查制,适当拉开计酬差距,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的问题。对外而言,努力构造一个纳税人依法纳税、群众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做好举报案件查处和奖金兑付,鼓励群众举报;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减少稽查次数,对纳税不实者,严管、严查。

(五)着力构建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切实加强对稽查“四个环节”的监督制约。选案环节,尽快采用稽查选案软件,尽可能使用计算机选案;检查环节,实行税务案件抽、复查制度,结果与个人考核挂钩;审理环节,实行初审、本级稽查集体审理和上级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三级审理制度。其次,不断拓宽监督制约渠道,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稽查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并举的监督机制。

Ⅵ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有什么影响

电子商务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影响:
(1)税收征管缺乏必要凭据,税收流失风险加大。
电子商务运用系统化的电子技术,将原有的纸张流动、货币流动甚至包括人员流动几乎全部改成“电子”流动。传统商务活动所必需的纸质合同、票据、货款支付以及经营、资金账户都变成了在网上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相关销售方面的依据和凭据均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递。电子商务的这种无纸化操作客观上使税收征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网上交易资料的隐匿性、保密性,使税务机关对经营者的交易情况无法追踪、掌握、审计和监控,造成税收征收管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盲区”。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同时,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或人员的“出场”,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另外,传统税收制度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但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就不太重视这个问题。任何企业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以获得自己的专用域名,在网上自主的从事商业活动和信息交流。这一切使本应征收的税款不易征收,导致税款白白流失。
(2)电子商务使得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难以确定。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总是通常是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解决。然而在互联网交易中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就受到了挑战。比如常设机构就难以确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能够被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由该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在网络世界里一个可以进行买卖的网络地址或服务器算不算“常设机构”?假设涉及的管理和销售系统被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国家,那么法人的常设机构所在地应如何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如何判断?这都影响着税收管辖权的确立,这一问题也容易引发各国的争议,造成新的国际税收纠纷。
(3)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而电子商务的隐匿性与保密性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以电子数据信息资料的形式出现并传递,电子数据信息资料具有随时被修改或删除的危险,同时由于现有技术还无法做到对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唯一性、保密性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得真实和充分的管理信息,使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客观上促使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导致税款流失。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互联网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导致中介作用削弱,从而使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跨国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企业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很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通过网络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区。

Ⅶ 跨境电商财税不合规的话,风险点有些方面

跨境电商税务不合规现象归纳如下:
1. 收款不合规
2. 付款不合规
3. 国外资金回流国内不合规
4. 物流、报关不合规
5. 未合理缴纳员工个税和社保
6. 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而不合规的后果极其容易引致税务部门稽查,轻则补税、交滞纳金、罚款,重则将面临坐牢的风险。因此,做到财税合规才是当前跨境电商企业的必然选择。

Ⅷ 简述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望采纳】

Ⅸ 电商如何避税

你好,电子商务企业需要缴税,但是有些税和有些地区不是强制性的,电子商务如果有增值内税交易,应该缴纳增容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百分之四,一般纳税人负担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地区不同税种也略有差异,不同规模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同,增值税17%,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印花税0.03%,水利基金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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