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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发布时间:2022-02-12 16:10:15

㈠ 到的常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哪些

一、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内

消费者利益容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二、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有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促销活动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㈢ 有奖销售和打折为什么侵害消费者权益

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5部门联合颁布的、新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其中“禁用‘全场打折’”、 “‘天天清仓’属违法”、“特价商品一样可以退货”、“‘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被禁止”等规定与普通消费者关系密切。

日常商家促销中常见的违规虚假促销主要有四种,一是不实宣传;二是价格欺诈;三是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分别对这些违规促销进行了具体规定,禁止这些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

按照《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此外,不少商家打折或进行特价促销时,都不忘在发票上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便以此为由拒绝退换。《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消费者如果发现商家存在虚假打折等促销行为,可以向工商、物价等5部门举报。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没有规定的,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㈣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表现行为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权利有,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额,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人生财产受到损害的,要求合法赔偿的权利,第12条消费者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13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和消费保护权益方面的知识权利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第15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

㈤ 什么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有具体表现吗

如同虚假广告,欺骗我们购买虚假产品

㈥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不开发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标价与实际付费不符。将假冒伪劣商品充当正规、高档、名牌进行销售。导购误导消费。网购后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后拒绝退换货。网购商品后实际收货时发现少了、非购买商品。预付费充值卡及非预付费会员卡在充值、消费后关门跑路。合同欺诈或条款陷阱,签订合同后随意加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后,商家拒绝或拖延退、换货及修理,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有关规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㈦ 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哪些

  1. 不开发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

  2. 标价与实际付费不符。

  3. 将假冒伪劣商品充当正规、高内档、名牌容进行销售。

  4. 导购误导消费。

  5. 网购后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后拒绝退换货。

  6. 网购商品后实际收货时发现少了、非购买商品。

  7. 预付费充值卡及非预付费会员卡在充值、消费后关门跑路。

  8. 合同欺诈或条款陷阱,签订合同后随意加价。

  9. 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后,商家拒绝或拖延退、换货及修理,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有关规定的责任。

拓展资料: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参考资料:消费者权益_网络

㈧ 商家那些行为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

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

1、经营者不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不愿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没有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

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时,弄虚作假或者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拒绝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6、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且不同意消费者依照国家规定退货,或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7、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8)促销活动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㈨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①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

商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商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②提供的商品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在出售时未作说明。

即销售者在销售该商品时,没有向消费者明确告知:该商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标准的适用性;或者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③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

④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这是指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实际数量少于商品说明上注明的数量或与消费者约定的数量,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缺斤短两、短尺少寸。

⑦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

这里所称的“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项目、程序以及服务的具体承担者等。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经营者的以上行为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只要经营者实施了上述任一种行为,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大体应包括三个方面:①对商品的责任;②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合同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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