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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主要遵循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1-08-16 05:43:45

❶ 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应遵循的税收原则

电子商务环境下应遵循的税收原则、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2、税收中性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仅是一个开始,税收政策不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服务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❷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一哪些如何理解

1、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版,建立公平权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
2、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
3、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

❸ 电子商务税收的思路原则

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发布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❹ 税收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1、财政原则 税收的财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自国家产生以来,税收一直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2、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3、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 4、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这里,“需要”是指财政的需要,“可能”则是指税收负担的可能,即经济的承受能力。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正常的财政支出需要,又能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并在此基础上,使宏观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5、法治原则 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税。法治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税收的程序规范原则和征收内容明确原则。前者要求税收程序——包括税收的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税内容法定。税收的法治原则,是与税收法学中的“税收法律主义”相一致的。

❺ 税收的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1、税收财政原则

在保证国家的财政需要的同时,要兼顾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2、公平税负原则

以公正、平等为目标,通过税收调节,实现合理负担,鼓励平等竞争。

3、税收效率原则

以增进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为目标, 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

4、税务行政原则

要求税法简明易懂,征管简便严密;节时省费。

5、税收主权原则

保障国家独立自主的征税权力,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

(5)电子商务税收主要遵循的原则扩展阅读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1、平等

收税要公平合理。税收要根据个人收入不同而不同,他把不同收入的人能否负担自己的税额,作为衡量税收是否合理的标准。

2、确实

税收要有可估性,即纳税人可以准确地预计何时需要缴纳多少税。

3、简便

税收制度要简易可行,即有效的税收要容易计量和收纳。

4、省费

税收管理的经济效果要好,即政府应该只用所收到的税中很少一部分支出用于管理税收。

意义:

建立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又称税制原则。

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征税意志。同时,由于税收具有积累资金,调节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多种功能,只考虑财政收入的需要,有可能对经济长期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实行刺激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又有可能因损害公平,不利于社会安定。因此国家必须选择一定的税收原则以协调税收职能之间的关系。

❻ 税收规则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综合性原则
2规划性原则
3可调性原则
4合法性原则

现代税收的原则:
1、财政原则
税收的财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自国家产生以来,税收一直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
2、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
3、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
4、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这里,“需要”是指财政的需要,“可能”则是指税收负担的可能,即经济的承受能力。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正常的财政支出需要,又能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并在此基础上,使宏观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5、法治原则
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税。法治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税收的程序规范原则和征收内容明确原则。前者要求税收程序——包括税收的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税内容法定。税收的法治原则,是与税收法学中的“税收法律主义”相一致的。

❼ 税收的原则有哪些

一、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二、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税收政策的运用和整个税收管理,都是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税收不仅应是公平的,而且应是有效率的。这里的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至少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
三、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这里,“需要”是指财政的需要,“可能”则是指税收负担的可能,即经济的承受能力。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正常的财政支出需要,又能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并在此基础上,使宏观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四、法治原则

❽ 电子商务对税法基本原则的冲击有哪些

对我国现行税法进行完善,使其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需要统筹协调国内外诸多领域和环节,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能仅仅通过立法就能达到一劳永逸的目标,还受执法环节、社会综合配套措施等因素的制约。只有以全局视野,科学规划,统筹推进,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

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中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视、局部行为,应釆取全局把控、统筹规划、同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方式进行。

1.全面规划同步推进

鉴于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立法层级低,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之间缺乏协调统一的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将已有的、散落在各个行政部门的规章、规范性及政策
性文件进行整合,对应由国家统一性法律进行调整的涉及相关概念的界定、法律关系、纠纷解决机制、工商登记、安全认证、在线支付、信息管理、税收等事项纳入
国家立法规划,结合我国电子商务这十几年的运行实践,借鉴国际组织及国外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统筹协调,制定出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引领电子商务发
展、保护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前瞻性的法律规范。

2.立足现有规范査缺补漏

在电子商务综合配套法律得到完善的同时,针对现有税法构成要素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存在的问题,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基础,查缺补漏,扩充完善,达到法律规范有效适用目的。

(1)纳税主体的完善

我国税收的法律、法规对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在第一条就对纳税人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者、提供劳务或
转让无形资产者、取得所得者等为纳税义务人。同时,确定了代扣代缴制度,即境外交易者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由代理人代扣代缴,没有代理人的由接受
方代扣代缴。“对采用B2B、B2C等模式通过互联网所进行洽谈、订货,而在线下进行实物交付的间接电子商务,这些企业已进行了税务登记,可以适用现有税
收法律规则认定纳税主体。对釆取C2C模式的个体交易者可采取网络实名制,进行税务登记,通过与第三方购物平台、银行、支付机构等建立代扣代缴制度等相关
措施将其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之下,进行相应的税务监管。

对电子图书、音乐、电影、软件、在线咨询等数字化商品或服务,完全通过互联网即可进行交易的直接电子商务,其认定规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

①交易双方都在我国境内,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为纳税义务人。

双方都在我国境内,完全在处在我国属地税收管辖的范围内,不涉及国际税收利益及协调的问题,只需从完善相关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纳税人奉行成
本、易于征管等方面考虑。可确定商品的提供方为纳税义务人,这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管、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各种成本等优点。62

②境外交易者向我国境内相关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以我国接受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主体为纳税义务人。63

OECD、欧盟等对数字商品或服务的直接电子商务都认同消费地的课税原则,我国釆取相应原则符合国际主流趋势,达到与国际接轨,并避免双重征税的目
的。同时,通过国际间税收协议使我国交易者向境外提供数字化商品或服务时享受同等对待,这有利于国际间相关贸易的发展及国际税收的协调。

③我国交易者向境外提供数字化商品,按出口对待,免予征税。

按上述接受方所在地课税原则,对我国交易者向境外提供数字化商品或服务,按出口对待,免征相应税款。通过免税政策鼓励和扶持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者进军国际市场,与国际同行开展公平竞争。

(2)征税对象的完善

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税对象的认定,通过区分间接电子商务与直接电子商务的不同交易形式来处理。

①间接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依据现有税法认定规则进行确认。

通过上文阐述,间接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订货、洽谈、支付等交易环节,货物的交付还是传统方式,其交易的本质、货物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依据现有税法认定规则进行确认即可。

②直接电子商务交易下的数字化商品按销售货物、相关数字化服务按提供服务认定,征收增值税。

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子图书、音像制品、视频等商品,接受方直接使用,不涉及权属转让等问题的,可将其认定为销售货物;对前述种类商品接受方购买
同时取得版权,并再行销售的按着作权转让处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对提供在线财会、税收、法律、内部管理等咨询类业务活动,可将其认定为提供应
税服务,并统一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符合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所主导的发展趋势。同时,可避免税务机关对征税对象在不同商业模
式、不同性质认定时产生困难。

我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下发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无形资产转让中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着作权转让,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咨询等服
务,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

电子商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方面的服务。64上述规定虽然未明确直接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对象问题,但一直在学术界争议的上述商品按销售货物征增值税还是按
提供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转让)征营业税问题,如果参照传统交易的税法适用规则,这一问题已经解决,即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税率的完善

在征税对象的认定,特别是直接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笔者已阐明按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来认定,统一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的适用上可从以下几方面区别对待:

①有形货物销售

对有形货物销售,按传统交易方式区分企业与个人不同情况,根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销售货物所属的税率。

②数字化的商品和服务销售

对数字化的商品和服务的税率适用,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及中性原则,对数字化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能与有形物相吻合的商品适用现行
13%的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所列着作权转让、提供在线咨询等应税服务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同时,为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
碳经济的发展,可对从事数字化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在税收上给予相应的优惠,以此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相应的企业或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适用现有税法规
定。

(4)纳税地点的完善

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地点,可区分境内交易与跨境交易两种情形,采取相应的政策,具体如下:

①交易双方都在我国境内

双方都在我国境内,釆用提供方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如果提供方为法人实体其营业机构或固定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如果提供方为个体交易者时其惯常居住地
为纳税地点。对于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国各地设立仓储配送中心的,分别在其仓储配送中心所在地进行纳税,其具体规则参照传统企业总分机构征收管理规定。其
优点已在纳税主体认定中予以阐述,此处不再重述。

②交易中提供方在我国境外接受方在境内

对交易中提供方在我国境外的,采用消费地课税原则,即在接受方所在地为纳税地点,OECD和欧盟也确认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地课税原则,这与国际税收协调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

其消费地纳税地点的认定规则与交易双方都在我国境内的情况相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提供方可将数字化商品或服务通过设立营业机构、销售等手段转移到避税
港或税负较低地区,再提供给我国境内关联企业无偿使用,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为规避上述国际避税手段,在适用消费地课税原则的同时,可以加入“实际使用或
利用地课税”
65的规定。这样不管境外提供方将接受方所在地转移到哪个地域,只要该数字化商品或服务被我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实际使用或利用,就应在我国履行纳税义务。

(5)纳税环节的完善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环节只剩下商品的提供方及接收方。根据上述对纳税主体及征税对象的分析,在纳税环节确定方面也要区分交易双方在我国境内与境外两种情形。

①交易双方都在我国境内

交易双方都在我国境内,纳税环节确定在商品或服务提供方的销售环节。这样方便税务机关对税源的监控,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纳税人奉行成本。

②交易中商品或服务提供方在境外

对境外交易者向我国境内进行销售时,可区分与其交易的是法人实体还是个人而釆取不同的对策。境外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向我国境内法人实体进行销售活动
时,为方便税款征收,纳税环节确定为我国境内商品或服务的接受者,由接受方进行代扣代缴税款,并通过完善相应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制度的有
效执行。

境外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向我国个人进行销售活动时,可采取欧盟的做法,要求境外销售者在我国某一地域进行税务登记,并进行纳税。要使这一方法顺利实施,还要在征管模式创新、高新技术应用、加大违法惩治力度、国际税收协作等方面予以完善和协调。

(6)纳税期限的完善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论是直接电子商务还是间接电子商务交易,在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点认定上出现了多个相关的连接点。为方便税务机关
对电子商务不同交易模式下纳税人的监管,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笔者认为在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上应结合已有认定规则,以卖方收讫款项的时间点为纳税义务产生时
间,从而参照现有标准界定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纳税期限。

虽然纳税期限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条文,完全可以实现,但并不能保证税款能时上缴入库,还需借助税务主管部门利用科技手段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等建立起直通、高效的信息处理系统,以此达到信息共享,有效掌控纳税人的交易动态,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7)税收优惠的完善

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虽然取得飞速的发展,但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还处于成长阶段,需要我国政府通过政策扶持使其走上稳健的发展轨道。鉴于美国为加强
其电子商务在全球的主导地位,对电子商务交易实施免税的政策,为扶持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应将电子商务纳入现有税收优惠范围中,并进行相应规则设计。同
时,通过征管手段的完善,将经营者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范围,清除存在的逃避税款的灰色地带,使颇具温暖的税收优惠,散发出应有的光彩,照耀并温暧每一个真
正需要的领域。

(8)税收法律责任的完善

通过之前所述已将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税法构成要素予以重新界定,在已有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对通过
电子商务这个经营平台进行偷逃税款、不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篡改有关纳税电子数据等不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在税法文件中载明其所应承担的经济、行
政及刑事责任,加大此领域的惩处力度,使违法成本高于偷逃税款、不按时纳税等不法行为的成本。这样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会权衡利弊,审慎对待纳税问题,选择按
法律规定纳税更有利于自己。同时,通过查办不同领域的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件,并通过各种媒介公之于众,达到警示与教育的作用,如在上文所述的“上海海外代
购”案宣判后很多网店隐去了 “代购”字眼,说明起到了警示效应。

❾ 税收规则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现代税收的原则:
1、财政原则
税收的财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自国家产生以来,税收一直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
2、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
3、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
4、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这里,“需要”是指财政的需要,“可能”则是指税收负担的可能,即经济的承受能力。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正常的财政支出需要,又能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并在此基础上,使宏观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5、法治原则
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税。法治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税收的程序规范原则和征收内容明确原则。前者要求税收程序——包括税收的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税内容法定。税收的法治原则,是与税收法学中的“税收法律主义”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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