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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费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8-09 20:30:52

A. 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发生的员工活动费能不能入福利费用科目在工资总额的14%内可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能确定是公司员工活动费可以入福利费,并可在工资总额的14%内所得税前扣除的。

B. 明年的活动,今年交钱,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你所得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计入待摊费用,明年从税前扣除.如果计入今年费用核算,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同时,由于你主动放弃权利,税局也可能不让你在明年税前扣除.如你今年不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检查出来的时候,就麻烦了.

C. 开具的营销活动策划费专用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之一,也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之版一,但不是全部条件,权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相关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

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3)促销活动费能否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开具流程: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二)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D. 超市开具的促销费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列支,而不能作为宣传费。

E. 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除以下外的管理费用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不受税法限制。
新所得税法税前不可扣除的规定:
1、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14%提取的范围的,不可以税前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2.5%提取的范围,不可以税前扣除。
3、工会经费:超过工资总额2%提取的范围,不可以税前扣除。
4、业务招待费:超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标准的,不可以税前扣除(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企业发生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7、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不可以税前扣除。
8、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可以税前扣除。
9、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10、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可以税前扣除。
1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13、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F. 为促销活动而购买的赠品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
购物赠品与企业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2.增值税因开票不同的两种处理
增值税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A公司平时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不含税价格250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价格2100元/台,正常情况下销售一台电视机应纳增值税=2500×17%-2100×17%=68(元);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400(元),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计算税款为100元。现开展促销活动,客户按2500元/台购买该型号电视机一台,附送一台电磁炉,该电磁炉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3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180元/台。
在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即发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2500元、电磁炉230元,再在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230元,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0元。
二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即在发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2290元[2500×2500÷(2500+230)]、电磁炉210元[2500×230÷(2500+230)],合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0元。
上述两种开票方式下,A公司销售一台电视机附送一台电磁炉增值税销项税为425元(2500×17%),进项税=2100×17%+180×17%=387.6(元),应纳增值税37.4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180=220(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款为55元。
3.个人所得税处理
客户取得的赠品电磁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无偿赠送的涉税处理
如果在购物赠品销售中会计上将商品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作销售收入、赠品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或者未将赠品金额作为折扣额在销售商品的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以及商家向非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进行的赠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赠品不仅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上例:A公司销售一台电视机时按电视机不含税价2500元开具发票,附送的一台电磁炉按作为销售费用,或者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赠送一台电磁炉,那么电磁炉在增值税处理上将按视同销售处理。在购进电磁炉专为此次促销的情况下,可以按购进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整个销售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55.6元(2500×17%+180×17%),进项税=2100×17%+180×17%=387.6元,应纳增值税68元;电磁炉购进成本和应计的销项税额作为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180+180×17%)=189.4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款为47.35元。
客户购买电视机取得的赠品电磁炉,A公司将赠品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或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赠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不是购买电视机而是从A公司随机获取赠品电磁炉,则对个人应按“其他所得”项目,按A公司实际购买电磁炉金额210.6元(180+180×17%)确定个人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A公司代扣代缴。

G. 促销费如何税前扣除

在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的金额,应该可以

H. 现金返利销售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请知道的帮助一下 谢谢

我们将货物销售给沃尔玛等大卖场,沃尔玛等大卖场会依据每月销售额的2%—5%比例收取返利,大卖场一般会开据发票给我们供货商,发票上写“返利”或“佣金”,而发票的种类有“普通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业发票”,沃尔玛特殊些有开有国税监制章的“其他收入发票”。
我们供货商,一般入账的时,都依据收到的“返利”或“佣金”发票记入销售费用。

如果,大卖场配合我们供货商依据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去开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供货商入账就不存在税务风险了,但实际上开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条款太多,大卖场怕麻烦、不愿意花时间去意去办理手续、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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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我们供应商就存在收到大卖场返利发票后的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我个人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也只说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2个文件其实都是针对增值税的文件,只要我供货方没有违反规定少交增值税,发生销售返利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至于收到的大卖场开据的“返利”或“佣金”发票,都是证明经济业务真实发生实的凭证。

还有一个问题,销售返利是否要冲减企业的收入问题,我倒是无法判定,如果冲减收入,就又会影响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返利发票为何不能所得税前扣除?是与经营活动无关还是超标超限额了?
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值得商榷。但是最起码,增值税方面就不对了,只有有真实销售业务发生才可以开具销售发票,而返利应按红字发票折让,退货处理,开红字通知单。

如果国税查起来,是个很大的风险。
作为销售折让开红字发票?什么是折让?----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货而未退货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与销量挂钩的返利是属于品种质量不合规定的吗?不是

作为退货开红字发票?----有实际退货行为吗,有实际退库行为吗,货回到库房了吗?没有

作为销售折扣开红字发票?----- 一般货款结算和返利时间不一致。作为供应商,销售折扣没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不得冲销项。供应商既不能冲销项,又拿不到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点亏

与销量挂钩的返利,商超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因为此返利不属于营业税劳务,是双方购销过程产生的,所以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算是一种特殊处理吧

1279号文,就是让你开红字发票的依据。如果商家开普通发票给你,只能开促销费等与商品数量、金额有关的项目,你做到宣传费里才能所得税前扣除。

销售发票开“返利”“佣金”就好比男同志戴胸罩,不伦不类,税前列支是不可能的,若按老的发票管理办法,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该受罚的,新办法我就不知了。服务业发票开“返利”也是同样道理,开“佣金”还免强,但恐怕与业务实质、合同都不相符,所以也不行。
只有按1279号执行才是正道。若嫌烦,可以直接冲下一批货款,在下一次开票时直接冲减开票金额。
问题内容:我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我们是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收取,如何报税?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10>

I. 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你好,具体规定如下: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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