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一)、内容概括:
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
1. 电子合同是指:
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 对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㈡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网络服务合同案纠纷评析http://wenku..com/view/165d72fff705cc1755270989.html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回司计算机网络答域名纠纷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d96060100csz3.html
㈢ 合同订立案例分析
试析一下,观点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1、空调机厂向宝利商场的发函行为,是一般的试推销行为。因为合同的基本特点是,就双方关心的问题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在厂家向商家推介产品的时候,厂家的价格意向是每台3700元(且数量在500台以下),是一种询价的试探性推销行为,而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2、宝利商场向空调机厂的回函,表明了购买意向是400台,且价格是每台3500元,虽然后来双方在价格上达成了一致,但在是厂家送货上门还是商家自己提货上,没有达成协议,到此一时段,双方还是没有完全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关键就在第3点,这就是,厂家的承诺是有时间限制的承诺,还是无限制时间的承诺?本人倾向后者,那就是虽然厂家答应让你按协商的价格自己前来提货,但绝不是无限制时间的,这是一个常理,无须解释,问题的关键是,究竟商家在什么时间段提货为合理时间?本人理解为,厂家应当给商家留出充裕的准备时间(正常的筹款、安排人员出差、组织车辆等等时间再外加1至2天备用时间再加路上时间),如果商家超出了正常的时间,就应当在去厂家之前,先联系一下厂家,因为商家并没有承诺在什么时间去厂家提货,所以厂家不可能把商品老是放在库里不卖,去等一个并不确定的买家;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该合同不成立,如果厂家基于与商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话,不妨让一步,以能接受的价格和条件尽量满足商家的要求,达到双赢。如果商家不依不饶,估计打起官司来,也是两败俱伤,很划不来的。仅供参考。
㈣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一)、内容概括:
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
1. 电子合同是指:
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 对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㈤ 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合同订立
你订房是要约,只要网站发了确认邮件就是承诺,那合同就成立了,与扣款无关。专但是现在该确认邮件您属并没有收到,也就是未到达,按道理合同还不算订立。
但是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约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所以你如果想他没有订立,最好是跟网站说一声因为没收到确认邮件,你要撤回之前的订单。
㈥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1、新浪属于内容商,它有丰富的内容吸引庞大的点击量。因此它的点击包内括硬广告和软广告,而软容广告能够完全囊括网络和窄告两种形式。
2、网络属于搜索引擎,它的广告主要来自右侧广告和竞价排名,它具有部分新浪无法替代的功能,就是内容的多样性,因此,新浪不可能完全替代网络的作用,也意味着网络有永远生存下去的理由。网络的商业模式本质是关联搜索内容(右侧广告)和操纵搜索结果(改变顺序,或者干脆不出现,比如你现在搜索三鹿,它出现的网页远少于其它搜索引擎)。
3、窄告网主要靠关联内容获利,但是由于其缺乏内容,因此必须寄生在内容商身上才能生存。而随着新浪等内容商和网络等广义内容商开始加强关联搜索内容的广告,窄告网的生存空间已经越来越小。我认为它不具备长期生存的商业模式。
4、阿里妈妈想成为专业化的网络(商家搜索领域)。但是这种模式尚不具备盈利能力。因为它既没有内容,也无法搜索出广泛内容,类似与黄页。黄页现在都是免费发放,已经证明没有盈利空间。我认为它日后会和阿里巴巴或者淘宝合并,成为阿里巴巴和淘宝扩大商业基础的推广工具之一。
㈦ 电子商务成功案例
电子商务分为大致分为三种,这三种是现在主流的电子商务,B2B,B2C,C2C,主要是看你版做哪种权了,不管是哪种,都需要有技术和资金的支撑,不然很难坚持的,也可以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要是B2B的,可以试试“中国制造&中国创造”,要是B2C的,可以试试京东商城,要是C2C的,可以试试淘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