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跨境电商b2c卖家哪些情形可以出口退税
摘自:YiShop电商系统
跨境电商申请出口退税的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 (免) 税的资格认定;
2、出口产品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需出口退税专用),并和海关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的电子信息相符;
3、出口的产品货物在退 (免) 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之内收汇; 4、电商出口企业是为外贸企业的,则购进出口货物获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分割单) 、海关进口增值税或者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以上凭证的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相关内容相匹配。
二、符合下列条件但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样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商出口企业已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所签发的出口货物的报关单;
㈡ 进出口业务(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有什么不同
国际贸易主要是把国内的产品卖到国外,或把国外的产品买到国内来。
电子商务,回就是通过网络答来做生意的一种商务模式。
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
做电子商务的,可以做国际贸易。做国际贸易的,其实很多也是通过电子商务来实现的。
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直接做国际贸易的,因为需要有进出口权。
一般公司都是通过有进出口权的公司来完成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做国际贸易的公司,很多只是与国外的代理公司合作。
㈢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能不能办理进出口权
一、申请外贸流通性经营权
(一)、资格条件
l、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内业法人营业执照》容;
2、注册资本不低于1 0 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自己对比下 看看。 现在大多都可以的
㈣ 请问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境外销售货物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可抄以。
《财政部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③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④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③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㈤ 当代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出口企业带来了怎样的影响
首先毋庸置疑肯定是更加利于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不仅出口的方式变多,平台变多,而且出口的程序也越来越简化,效率也越来越高。但是同时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
㈥ 跨境电商进出口区别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科技水平(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用户的不断增加,网络覆盖面不断扩大,跨境电商随之快速发展,原先企业都是在做线下的交易,现在开始线上交易。跨境电商作为今后社会发展的主流,是传统企业向新兴企业转变的契机。全球化的加快形成使国际贸易面临许多挑战。因此,在了解跨境电商对国际贸易有何影响,探索如何促进跨境电商的创新和发展,如何给传统企业带来转机,带来新的气象,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关键词:跨境电商;国际货物贸易
一、国际货物贸易现状
1.国际贸易的概念
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待国际贸易就是对外贸易。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个国家在商品和劳务等方面进行的交换活动。它是各个国家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的主要形式,反应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关系,是由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构成的。
2.国际货物贸易发展现状
2012年,我国货物进出口达到3.8万亿美元,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的贸易大国,但是货物贸易发展前景仍然不被看好。到2013年,中国货物进出口达到4.1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7.6%,是世界首个货物进出口贸易数额超4万亿的国家。至2014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政府陆续出台各类政策,来推动促进进出口的增长。到了2015年,
㈦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㈧ 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㈨ 如何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的出口退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执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以下简称退免税)。从某种意义上讲,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私人订制”的出口货物,真正让卖主实现了退免税。
何谓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规定,享受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如果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规定的退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条件下电子商务出口享受退免税
(一)享受退税的四种条件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即外贸企业应当取得上述合法凭证,并且与报关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计量单位、出口企业名称等内容相一致。
注意,对上述规定可归纳为: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出口企业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二)享受免税的三种条件
如果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税条件的,但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条件,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如出口企业只有税务登记证,但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非出口退税专用联次,购进货物出口时未取得合法凭证等,应当享受免税政策。
注意,在上述规定中,如果出口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均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如何操作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申报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一)退(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作销售的货物,须在作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证)与信息齐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主要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在当月出口并作销售收入后,将收齐单证(凭证)及收汇的货物于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如果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单证(凭证)没有对应电子信息或不符的,应当进行调整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第二步,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单证(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应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例如,某A外贸企业(符合退税条件)2月为境外客户购进一批服装,以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当月取得购进服装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价格为15000元,进项税额为2550元,并在当月全部报关出口已收汇,其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18000元。3月初,A企业将上月作账的18000元外销收入,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凭收齐的单证(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退税预申报,但却发现没有相关的电子信息无法实现退税。4月,A企业收到电子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免退税正式申报。已知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征税率为17%,其应退税额为:
服装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15000×16%=2400(元);结转成本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税率)=15000×(17%-16%)=150(元)。
(二)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时,采用备案制不再实行申报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