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有哪些
基本模式包括:
一、節能效益分享型,
二、節能量保證型
三、能源供應外包型
合同能源管理的創新模式包括:
一、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服務公司承擔項目的設計、融資和安裝、施工等工作,對節能量進行測量和驗證,並與客戶約定固定期限內分享實際的節能郊益,屬於全方位服務型。
二、能源供應外包型。節能服務公司負責設備的運營、維護,並按約定價格將產出的產品如熱、冷、蒸汽、電力等出售給用戶。設備升級、維修等成本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客戶保留所有權。
三、節能量保證型。節能服務公司設計和實施項目,可能提供某些融資便利,但不負責融資,節能服務公司需要確保節能量,使節能投資成本得以償還。
四、合同期限可變型。這種模式與節能效益分享型是一樣的,只是節能服務合同的期限是根據實際節能狀況予以調整的,確保節能服務公司能夠償還投資債務。
五、設備供應商信用型。設備供應商設計項目,進行調試,確保能達到節能預期目標,款項可以調試成功後一次性支付,或從預期節能效益中分期支付。設備所有權是立即轉移給客戶的。
六、設備租賃型。與前述設備供應商信用型類似,只是設備供應商從節能效益中獲取固定的款項,直到所有的租期款項支付完畢,設備所有權才移轉客戶。
七、(基於能效付款的)技術咨詢型。節能服務公司進行能源審計,並協助項目實施,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約定基於能效的報酬,包括低能效懲罰和高能效獎勵。
八、(固定額付款)技術咨詢型。節能服務公司進行審計,設計項目,向客戶提供實施項目的協助,或者為客戶提供咨詢意見,收取一次性固定的費用。
㈡ 合同能源管理都有哪些模式
為了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合同能源管理有三種模式
01.節能效益分享型
客戶和節能服務公司共享節能效益。節能改造項目前期投資由節能服務公司和客戶共同承擔或由節能服務公司單獨承擔;建設完成後,雙方確認節能後,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分享節能效益;合同結束後,節能設備的權利無償移交給客戶,未來產生的節能效益歸客戶所有。這種模式是最常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02.節能量保證型
客戶負責前期投資,節能服務公司為客戶提供節能服務,並承諾保證節能效益。實施後,雙方確認已實現承諾的節能效益後,客戶應向節能服務公司一次性或分次支付服務費。如果承諾的節能效益無法實現,差額部分由節能服務公司支付給客戶。節能量保證型能源管理適用於實施周期短,能快速實現節能效益。
03.能源費用託管型
客戶委託節能服務公司投資能源系統的節能改造和運行管理,根據雙方約定將能源系統的歷史能源成本移交節能服務公司管理,系統節約的能源成本歸節能服務公司所有。合同結束後,節能公司改造的節能設備將免費移交給客戶,未來產生的節能效益全部歸客戶所有。比如空壓機設備供應商全權負責空壓機站的建設,用戶和設備供應商簽訂合同固定年用氣量,按市場平均用氣價格計算,設備供應商從設備節能中獲利,成本回收期一般為3年,使用壽命10年左右,到期後設備由用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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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能源合同管理是一種什麼模式
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包括:能源審計、項目設計、項目融資、設備采購、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節能量確認和保證等一整套的節能服務,並從客戶進行節能改造後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
㈣ 合同能源管理的運營模式有哪些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合同能源管理已經形成了幾種較為固定的運營模式,其主流模式主要有三種:節能效益分享型模式、節能量保證型模式、能源費用託管型模式,如圖5.2所示。
圖5.2合同能源管理運營模式
1.節能效益分享型模式
節能服務公司處於項目實施的主要地位,其通過與用能單位簽訂合同,負責節能項目所需要的全部資金、技術、設備以及項目的運營管理,且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分享節能效益,在合同期滿後,項目所投入的設備和設施都將歸用能單位所有。
2.節能量保證型模式
節能服務公司不一定承擔項目的全部資金,而是主要負責提供項目的全程技術服務,按照節能服務合同的約定,用能單位會根據實際情況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相關費用。
3.能源費用託管型模式
用能單位委託節能服務公司將所有的能源費用(包括電費、取暖費、水費等)進行管理,如果項目需要改造,則由節能服務公司自己承擔,但按照合同約定,節能服務公司將擁有全部或者部分節約的能源費用。
節能量保證型模式和能源費用託管型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運行的過程中形成多方面法律關系,如圖5.3所示。以節能項目為標的物,除兩大主體節能服務公司(ESCO)和用能單位外,參與項目的還涉及投資人、貸款銀行、技術服務商、設備提供商、建築施工商、保險商和第三方擔保人等。為了分散風險,通常還有專門的保險公司參與項目,負責承擔項目失敗時節能服務公司不負責賠償的那部分損失。
圖5.3節能量保證型模式和能源費用託管型模式形成的多方面法律關系
㈤ 合同能源管理的商業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場經濟下的節能服務商業化實體,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與我國從屬於地方政府的節能服務中心有根本性的區別。ESCO所開展的EPC業務具有以下特點: ESCO通常對客戶的節能項目進行投資,並向客戶承諾節能項目的節能效益,因此,ESCO承擔了節能項目的大多數風險。可以說,EMC業務是一項高風險業務。EMC業務的成敗關鍵在於對節能項目的各種風險的分析和管理。
㈥ 合同能源管理有哪幾種模式那種模式較好
合同能源管理的優勢主要是不用企業投資,有投資公司投資風險就有投資公司承擔了。還有就是有的公司在合同期內維護費用也會承擔,非常不錯。做到了零風險、零投資、高回報。做得比較好的我知道的是戰碳公司。做得非常不錯。
㈦ 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是什麼
合同能源管理(EMC)機制的實質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樣一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以及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
蹣跚十年之後,合同能源管理(EMC)終於迎來了行業春天。繼4月初國務院轉發《關於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見》後,近日中央財政又下撥20億補貼該領域發展,另外,與《意見》配套的細化政策及一些長效刺激機制也將陸續出台。EMC未來市場規模上千億毫無懸念,樂觀者甚至看到上萬億。分析認為,節能服務企業和節能設備製造商是主要受益者。
㈧ 合同能源管理的商務模式
1.節能效益分享型
在項目期內用戶和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合同類型。節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節能服務公司與用戶的約定共同承擔或由節能服務公司單獨承擔。項目建設施工完成後,經雙方共同確認節能量後,雙方按合同約定比例分享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後,節能設備所有權無償移交給用戶,以後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節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國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類型。註:為降低支付風險,用戶可向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多方面的節能效益支付保證。2.能源費用託管型
用戶委託節能服務公司出資進行能源系統的節能改造和運行管理,並按照雙方約定將該能源系統的能源費用交節能服務公司管理,系統節約的能源費用歸節能服務公司的合同類型。項目合同結束後,節能公司改造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用戶使用,以後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3.節能量保證型
用戶投資,節能服務公司向用戶提供節能服務並承諾保證項目節能效益的合同類型。項目實施完畢,經雙方確認達到承諾的節能效益,用戶一次性或分次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服務費,如達不到承諾的節能效益,差額部分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註:節能量保證型合同適用於實施周期短,能夠快速支付節能效益的節能項目,合同中一般會約定固定的節能量價格。
4.融資租賃型
融資公司投資購買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設備和服務,並租賃給用戶使用,根據協議定期向用戶收取租賃費用。節能服務公司負責對用戶的能源系統進行改造,並在合同期內對節能量進行測量驗證,擔保節能效果。項目合同結束後,節能設備由融資公司無償移交給用戶使用,以後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5.混合型
由以上4種基本類型的任意組合形成的合同類型。
目前只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可以申請國家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和稅收優惠,應當依據《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附件提供的參考合同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的節能服務合同。